保险法(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一、名词1、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简易人寿保险:3、联合人身保险: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其中第一个人死亡,即将保险金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保险期限内无一人死亡,保险金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4、标准体保险:危险程度可依保险公司所订的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接受的保险,指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无明显缺陷,可用正常费率承保的被保险人。
5、次标准体保险:因危险程度较高(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
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但可用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采用的保险形式。
6.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也被称为“生命保险”。
7、死差益(损):由于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所得的利益8、利差益(损)当实际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益9、费差益:公司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二、思考题1、人身保险分类(一)按能否分红,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二)按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按投保方式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四)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健康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2、团体寿险含义特征:(1)含义:以法人团体为投保人,一张保单承保一法人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2)特征:A、风险选择对象基于团体而不是基于个人B、使用团体保单C、免体检,成本低,。
D、保险计划的灵活性E、采用经验费率,费率低(1)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2)保险金给付的特殊性(3)保险期限的特殊性(4)人身保险按照均衡费率计收保费,具有储蓄性(5)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难以用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因此,在法律上,我们一般只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具备保险利益,对于具备多少保险利益则未作规定。
保险法(人身保险)

(三)宽限期条款
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 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 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 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60日)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需 支付保险赔偿金?
(四)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4、保单的储蓄性(1+5%)20=2.653298
(1+5%)20+(1+5%)19 +…+(1+5%)=34.71925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交保费 (二)关系人: 1、被保险人:
死亡险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未成年子女除外)
2、受益人:载明,指定、变更须经被保险人书面
同意 若未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 1、家庭成员,抚养赡养关系人 2、雇佣人、抵押人、借款人 3、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时存在即可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争议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五)自杀条款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七)保单贷款条款 (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保险公司:年龄误告条款,
效力中止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案例分析(视频)
绿通公司 两份保险(车险人险) 保 险公司 车主 :张某 司机 :李某 保险事故:车毁人(李某)亡 人险: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受益人:绿通公司 思考:车险保险金该给谁? 人险保险金该给谁?
(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 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 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 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 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第5章人身保险

全家福联合寿险(新华人寿)
• 投保示例: • 林先生(31岁)在机关工作,
林太太(28岁)在公司上班, 有一个3岁的儿子。家庭年收入 4.5万元。 • 投保新华“全家福联合寿险”, 保额10万元,选择30年缴费, 年
• 交保费2100元。
• 当意外、疾病高残或身故不幸 降临任一被保险人时,受益人 可获得10万元保险金给付;当 两位被保险人不幸因同一意外 事件身故,受益人可获得20万
险人给付保险金。
⒌⒈2 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按实施的形式划分
1、自愿保险 投保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的基
• 础上,自愿签订的人身保险合 同,双方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各 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相应 的权利。
• 2、强制保险
• 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 出面强令实施的人身保险。
•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注:上述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于 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而不适用于健康保险。
⒌2 人寿保险
• ⒌⒉1 人寿保险的概念
•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 标的,以人的死亡为保险事件。 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 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⒌⒉2 人寿保险的分类 人寿保险 分类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联合人寿保险
• 1、死亡保险 • 定期死亡保险 • 终身死亡保险 • 联合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 单纯的生存保险 年金保险
• 2、生存保险 • 单纯的生存保险 • 年金保险
两全保险
普通两全保险 期满双倍两全保险 养老附加两全保险
联合两全保险
• 轮流在两个儿子家居住。
• 二儿媳妇与公婆关系一向不 好,当李某住在二儿子家时, 她常与李某发生争执。2006 年11月24日李某染上流感, 开始是咳嗽发低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九章人身保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人身保险概论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特征与分类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 或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特征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有如下特点: 1、保险标的不同。 2、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3、保险期限不同。 4、基本职能不同。 5、在经营技术上,人身保险对死亡率的计算较为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二、创新型人寿保险 三、年金保险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又称定期死亡寿险,它提供特定期 间的死亡保障,如1年、5年、10年、20年,或到 被保险人的某个年龄为止。 2、终身寿险:又称终身死亡寿险,它提供被保险 人终身的死亡保障,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 岁为止。 3、养老寿险:又称为生死合险或储蓄保险。它是 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结合。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间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均给付保险 金。
二、创新型人寿保险
1、变额人寿保险 2、变额可调整的人寿保险 3、万能人寿保险 4、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5、投资连结保险
三、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 或指定人的生存期内,按照一定的周期 给付年金领取者一定保险金的保险。
◆年金保险的分类
1、给付周期 2、给付起期 3、给付期限
年给付年金 季给付年金 月给付年金
等待期
等待期,又称免责期,通常是 指在工作能力丧失开始日后的数星 、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
具体的保险责任包括: 1、收入给付 2、医药给付 3、生育或分娩给付 4、残废或死亡给付
四、医疗保险
常见的医疗保险主要有: 1、普通医疗保险 2、住院费用保险 3、外科费用保险 4、大额医疗费用保险 5、特种疾病保险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需按照合同规定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如职业、健康状况、家族遗传病史等。
2. 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需依法支付保险费,并在事故发生后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或疾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
4. 免除责任: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如故意造成的事故、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等。
5. 保险金的支付: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后,应及时支付保险金。
6.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合同一般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生效,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终止。
7. 理赔的程序和期限: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同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理赔申请。
以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具体内容还需根据个别合同约定和保险公司的规定来确定。
第6章人身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按投保对象分类为团体意外伤害保 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性的意外伤害 保险 、强制性的意外伤害保险 3.按承保风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4.按险种结构划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 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五、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 为对象,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被 保险人患病支出医疗费用或因病 致残造成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 履行补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一)意外伤害的界定 意外伤害应该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 1.意外伤害是非本意的。 2.是外来的。 3.是突然的。即引致伤害的原因是突 然出现,而不是早已存在的或长年累 月形成的,受害者在面临风险时来不 及预防。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 2.费率的计算 3.保险责任 4.保险期限 5.赔偿方式
与传统型寿险产品相比,新型 寿险产品是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 产品的充分的和巧妙的结合,这 类产品既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的方便和利益,同时注意到保 险人自身经营风险的分散。
1.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连接 寿险。按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 会制订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 规》的观点,变额人寿保险基本 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数 额可变的死亡和(或)生存保险 金给付。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一)合同的主体 即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履行 过程中的参与者,也就是根据保险 合同的约定,有权享有合同赋予的 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二)合同的客体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 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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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争议条款
又称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 同成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 同成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 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 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 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 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年 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2年,180日)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在长期人身保险中, 在长期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 储蓄因素, 有储蓄因素,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 逐年积存,就形成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后,逐年积存,就形成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规定, 《保险法》规定,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 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若无效或退保, 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若无效或退保,返还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
(七)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 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 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 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 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 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 定比例。( 。(80%) 定比例。( %)
(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该条款规定,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 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 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 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 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 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 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 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 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人身保险概述
1、人身保险定义: 人身保险定义:
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人身保险分类: 、人身保险分类: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3、特性: 、特性: 保险人赔偿后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即保险人不得向第三人追偿
(五)自杀条款
保险合同中规定,只对保险合同生效后 保险合同中规定,只对保险合同生效后 的较长期限发生的被保险人自杀行为, 的较长期限发生的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 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通常是二 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 合同。 有的 有的180天,一年 一年) 合同。(有的 天 一年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 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 龄不真实, 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约定限制 的情况下而设立的。 的情况下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 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 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保险人可按被保险人 真实年龄调整保费。 真实年龄调整保费。 若真实年龄不符合同范围: 若真实年龄不符合同范围: 只能解除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1、保险人 、 2、投保人:交保费 、投保人: 关系人: (二)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死亡险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未成年子女除外) 死亡险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未成年子女除外) 2、受益人:载明,指定、变更须经被保险人书面 、受益人:载明,指定、 同意 若未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若未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1、家庭成员,抚养赡养关系人 、家庭成员, 2、雇佣人、抵押人、借款人 、雇佣人、抵押人、 3、被保险人同意 、 投保时存在即可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争议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五)自杀条款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七)保单贷款条款 (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总结:保险合同有效, 总结:保险合同有效,双赢
投保人:不可争议条款,宽限期条款, 投保人 不可争议条款,宽限期条款,
复效条款, 自杀条款, 复效条款, 自杀条款,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保险公司:年龄误告条款, 保险公司:年龄误告条款,
效力中止条款, 效力中止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 保险费的, 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 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 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 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日 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60日)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需 支视频) 视频
两份保险(车险人险 车险人险) 绿通公司 两份保险 车险人险 保 险公司 车主 :张某 司机 :李某 保险事故:车毁人(李某) 保险事故:车毁人(李某)亡 人险: 人险: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受益人:绿通公司 受益人 绿通公司 思考:车险保险金该给谁 车险保险金该给谁? 思考 车险保险金该给谁 人险保险金该给谁? 人险保险金该给谁
(四)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 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 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 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 称为合同中止(宽限期满后的2年内 年内) 称为合同中止(宽限期满后的 年内) 在中止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在中止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否 支付保险金? 支付保险金? 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 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 恢复原来的效力, 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 复效。 复效。
一 、 人身保险的特征
1、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 、 2、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 3、生命风险相对稳定性 、
(0-100岁,100万人,死亡率,生存率) 岁 万人, 万人 死亡率,生存率)
4、保单的储蓄性(1+5%)20=2.653298 、 + %
(1+5%)20+( +5%)19 +…+(1+5%)=34.71925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