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平大案例长训班:保险法解释四的核心规则之秒杀图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真题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章节精华必考点必背模拟卷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精华必考点必背1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四大特征: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与金融性。
2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①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②两者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③两者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①从法律上说,保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赌博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
2从道德上看,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属违反道德的行为。
3目的和作用不同,保险能够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而赌博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与保证的区别:①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而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
②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保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的,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3保险的要素:3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②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
可保危险:是指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这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其构成条件:1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
4 保险的分类:①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无形利益保险;③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是为了实施某项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手段。
自愿保险: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2022金融机构银行代理保险法基础知识培训(48P)

保险法基础知识培训风控合规部(审计部)世界保险业发展变迁历史管理风险的要求孕育了保险的萌芽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商业保险现代市场经济壮大了现代商业保险1.11.21.3以人身风险为例,来看作为自然人面临的风险:受伤:危险概率1/3难产:危险概率1/6车祸:危险概率1/12 在家中受伤:危险概率1/80受到致命武器攻击:危险概率1/260死于突发事件:危险概率1/2900死于车祸:危险概率1/5000溺水而死:危险概率1/5000死于火灾:危险概率1/5000……保险的历史是一部风险管理史修建金字塔的互助基金组织长江流域“分舟运米”汉谟拉比法典碑纵观世界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部世界保险史,就是一部人类社会风险管理的历史,就是一部市场经济发展壮大的历史。
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商业保险管理风险的要求孕育了保险的萌芽现代市场经济壮大了现代商业保险1.21.11.3n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诞生,源于保障海上贸易和航运风险的要求;海上保险的发展,也大大推动了全球贸易和资本主义的兴起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的商人规定了共同海损原则1347年,热那亚商人开出了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最早的保险单。
公元前916年,希腊罗德岛的国王下令将共同海损原则写入《罗德法》。
现代市场经济壮大了现代商业保险管理风险的要求孕育了保险的萌芽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商业保险1.31.11.2n商业保险已经涵盖了生产生活的绝大数风险类型三峡大坝2015年3月德国之翼空难事故n商业保险已经涵盖了生产生活的绝大数风险类型体育明星保险爱情保险旅游保险1.风险投机风险纯粹风险2.保险广义:集合同类风险并聚集建立基金,对特定风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风险转移机制。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
狭义:一般仅局限于商业保险的范畴。
《保险法》给出的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整套课件教程保险法第四版

第二节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 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 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 起集中的保险基金(储备基金),用于补 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 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
•1 保险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
•2 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 (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的社会关系 • (三)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
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 (四) 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
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 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保险的法律特征: • (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
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 (二)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
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
二、投保人
•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 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在实践中,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个人、法 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 1 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案例及分析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 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 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 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保险法规保险四大基本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1.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 损失
2.赔偿数额不能超过实际代位 重复保险分摊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 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 基本原则
近因判断规则
⒈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 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1)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不构成“近因”。 (2)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
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 B、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构成“近因”。 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稳定少变动
概括性强
数量少
法律条款
直接适用具体行为
相对基本原则,法律条款 变动频繁,数量逐步增加
针对具体行为
数量多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及合 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 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 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 约定与承诺。
保险人的诚信吸引大量投保标的 保险经营安全性要求 保险资金负债性要求
投保人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16条)
保证义务
保险人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17条)
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内容
隐瞒病情不理赔
案件讨论
2000年,孙先生给妻子购买了一份保 额为20000元的大病医疗保险。9年后 孙先生的妻子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入院, 他多次向保险公司索取医疗赔偿,均 因投保时隐瞒了患有糖尿病的事实而 遭到拒赔。
《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贺小荣关丽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审理好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就《解释》涉及的主要问题谈谈我们的认识。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保险市场日趋繁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
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2564件,2017年达127611件,呈连续增长态势。
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多数涉及保险合同问题。
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经历3次修订,其中2009年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作了较大改动,推动了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同时也应当承认,现行保险法有的规定较为原则,尚不能完全满足保险市场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起启动保险法系列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适用问题;2013年6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2015年11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决人身保险合同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
《解释》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二、《解释》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既是我国保险立法坚持的价值取向,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必然要求。
论保险利益的区分认定及其效果

论保险利益的区分认定及其效果中央财大保险学院方志平发布时间:2010-07-07一、保险利益的区分认定规则保险合同的生效,除了需要具备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譬如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不得违反强行法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必须具备一项特殊的法定要件,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确认,是判定保险合同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一项当然要求,它负载了避免将保险沦为赌博、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等重要功能。
正是因为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效力判断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保险利益认定规则的制定就显得格外重要。
我们以前的保险法规则对于保险利益的判断采取单一化处理,导致不完善的立法成为保险实务发展的羁绊,最后演化为保险利益立法与保险实务的严重脱节。
修改前的《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同时,对保险利益的概念也界定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种单一化处理,在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得到了纠正。
《保险法》第十二条正式明确了保险利益的三项区分认定规则:第一,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区分认定。
第二,保险利益的享有主体区分认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享有人以投保人为主,被保险人对自身具有无限保险利益自不待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享有人以被保险人为主。
第三,保险利益的确立时点区分认定。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确立的保险利益区分认定规则,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反面推论:第一,人身保险当中,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成为断定保险合同无效的因素;第二,财产保险当中,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区分认定规则,以及由此推演出来的两个推论,既是对保险实务的立法反应,同时也推动了保险实务的进一步发展,这为保险公司拓展保险业务,为保险纠纷的妥善解决,都提供了足够的制度空间,其意义甚大。
保险公司优秀主管分享基本法的解读与实操PPT课件

根据08年数据测算有84.6%的高级经理的直辖部管理津贴都可以得到提升,最高可提升3000 元左右。
2022/3/23
直辖区 管理津贴
增部津贴
直辖区管理津贴和直辖区内三代及以上育成部增部津贴的增加,可以让总监们无后顾之忧的 进行组织发展,只要有“血缘”关系,利益关系将永久持续下去。
营业区名称
人员姓名
职级
佣金
2022/3/23
XX分公司个人管理收入前十
营业区名称
人员姓名
职级
管理收入
2022/3/23
2.绩效面谈
不断晋升、壮大组织是 寿险行业留存的必经之路
2022/3/23
差别 小组和大组的主管利益
小组人数 FYP
FYC
职务津贴
直辖OR
社保补贴
运营基金
合计
3人
2万 8000元
0
0
15000~30000
600
800
30000~150000 1000 1200
150000~300000 2000 2500
30000~
3000 4000
新基本法职务津贴
当月直辖部达成FYC
~15000 15000~30000 30000~50000 50000~100000 100000~300000
A类《基本法》
直辖组佣金 9999元 10000元
职务津贴 600元 1200元
社保补贴 360元
1元=960元
2022/3/23
合计 600元 1560元
佣金差1元组直辖管理津贴差别
直辖组佣金14999元和15000元,主管直辖管理津贴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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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方志平大案例长训班民法民诉小商法之《保险法》
《保险法解释四》围绕财产损失险和责任保险展开
一、财产损失保险=保险公司怎么找坏人要钱=财产损失保险的代位追偿权
违约
司机10万坏人(第三人=“肇事者”=终局责任人)
侵权
财产损失险合同
保险人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
①司机向坏人要10万(全)
②司机向保险人要10万(全),保险人向坏人代位追偿要10万
二、责任保险=好人怎么找保险公司要钱=责任保险的直接索赔权
违约
“司机”10万行人(“好人”=被撞人)
侵权
责任保险合同直接索赔权
保险人
①司机赔行人10万元,司机向保险人要“责任保险”10万元
三、财产损失保险与责任保险的交叉
侵权
司机10万坏人“司机”
违约
10万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10万
A保险人B保险人
①A保险人基于损失保险合同赔偿司机10万
②A保险人取得对坏人的10万财产保险代位追偿权
③坏人基于责任保险合同将10万责任转移给B保险人
④A保险人向B保险人要10万
⑤A保险人和B保险人可能是同1个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