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备考解析和习题
保险法试题和答案详细解析

新保险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A )A、合同行为B、经济制度C、风险转移机制D、保险行为2、我国《保险法》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D )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A、保险经纪人B、风险经理C、保险中介人D、投保人3、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何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D )A.投保人B.受益人C.被保险人D.保险人4、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在下列哪种情形下成立(B)A、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时B、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时C、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检验保险标的后D、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时5、保险合同成立后,关于合同解除权说法正确的是(A )A、投保人可单方解除保险合同B、保险人可单方解除保险合同C、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保险合同方可解除D、保险合同一经成立,非经法定事由出现,合同不得解除6、保险合同是(A)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A、投保人与保险人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C、受益人与投保人D、受益人与被保险人7、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B)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A、十五日B、三十日C、四十五日D、六十日8、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经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人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A )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A、三日B、五日C、十日D、十五日9、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B )A、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退还保险费。
B、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C、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但保险期限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D、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对于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修订内容: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 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第95条)
主要修订二: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修订原因: 原《保险法》下,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设立证券经 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需求日益增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 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 提供了可能。 修订内容:(第106、107条) 1. 明确规定了此前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包括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2. 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的规定; 3. 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主要内容
一、新保险法
二、司法解释
一、新保险法修订背景
我国原《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2002年为履行加入WTO的形势和
需要,履行有关承诺,对与WTO规则冲突的部分进行了修改,主要集
中在保险业法部分。→局部修正
十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
主要修订四:承保方面
1.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修订原因:
旧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意味着已 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未必生效,生效一定 成立。没有区分,没有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容易出现纠纷, 例如信诚人寿案件。
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PPT课件

寻求法律援助
如无法解决纠纷,可寻求律师 的帮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 务,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
调解与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可以选 择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纠纷。
如何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了解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赔偿 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有权代替 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市 场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违规 行为的发生。
推进保险教育
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消 费者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促进保 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创新与科技应用
鼓励保险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应用, 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 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THANKS FOR WATCHING
意义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与特点
主要内容 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节点;
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主要内容与特点
01
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为履行抗辩权 的条件;
02
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行使 。
主要内容与特点
针对性强
总结词
明确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详细描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了规定,要求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 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总结词
规范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
详细描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包 括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解除合同的效力等,以保障双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词
保险法司法考试真题

答案
D.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因 为甲已经与妻离婚
解析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 条的规定,投保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 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虽然甲与妻离 婚,但并未变更受益人,因此保险公 司不能拒绝给付保险金。
按时缴纳保险费
投保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险 费,否则可能导致合同中止或解除。
B
C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投保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通知义务
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发生变更时,投保人 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调整保 险费或重新核定保险金额。
D
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
服务,提高市场透明度。
05 保险法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真题一解析
真题一
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甲向客户王某销售 保险产品,王某提出自己已经通过其 他途径购买了保险,不需要再购买。 甲明知王某不需要该保险产品,但为 谋取私利仍然向王某销售,并故意夸 大该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后王某发 生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关 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真题三解析
真题三
甲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并指定其母为受益人。后甲因交 通事故身亡,其母向保险公司请求给 付保险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答案
B.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因 为甲并非意外伤害导致身亡
解析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 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死亡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 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本题中,虽然甲因交通事故身亡属 于意外伤害,但并非遭受意外伤害死 亡,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给付保险 金。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三)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人身保险部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第一条【被保险人同意的形式】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事前作出,也可以事后追认。
在下列情形中,应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一)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二)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回访中未明确表示不同意;(三)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四)其他可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同意的审查】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丧失保险利益的效力】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被保险人事后不同意】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意;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视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另一种意见】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意;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如实告知义务第五条【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询问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方对保险人询问内容如实告知的,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六条【体检与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张,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因保险人指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引言保险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险合同的执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了进一步明确保险法的具体适用和实施细则,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人的明确意思表示: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申请,表达其购买保险的真实意愿。
这一要素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或者电子申请等。
2.保险公司的明确接受:保险公司接受申请人的保险申请,并作出明确的表示。
这一要素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电子形式,也可以通过保单的签发来证明保险公司的接受。
3.合法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确定和评估风险的财产、人身或其它利益。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保险合同无效。
4.合法的保险利益关系:申请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利益关系,即申请人要具备与被保险人可能遭受损失或获得利益的关联。
如果利益关系不合法,保险合同将无效。
二、保险合同形式的要求《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还对保险合同的形式做出了一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书面形式的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合同的内容应当被明确地写入书面文件中。
确保合同内容的可审查性和证明性。
2.合同要素的明确: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申请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3.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侵犯申请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平等地协商保险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4.异议权的保障:保险合同中应当规定申请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确保其对合同内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保障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保险合同的效力得到了明确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成立后的效力:一旦保险合同的要素齐备,保险合同即刻生效。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保险法、证券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保险法、证券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2010—卷三—31,单)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保险利益。
依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A项中,与邻居关系密切不等于对邻居具有保险利益,只要邻居不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投保人对其就不具有保险利益。
故A项不当选。
“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在法律上已经不是投保人的配偶,只要不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投保人对其就不具有保险利益,故B项不当选。
“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如果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具有保险利益,故D项不当选。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属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故C项正确,当选。
本题答案为C。
涉及知识点:保险法2.李某与保险代理人张某洽谈车辆保险事宜,谈妥后李某即与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并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
后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31,单)A.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张某索赔B.李某应当向张某索赔车辆损失C.李某向保险公司补缴保费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D.待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李某可以获得赔偿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比较简单,凭常识可以做出正确的选择。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保险法三)试题

人身保险合同「年龄误报」1.年龄不真实且年龄不达标(不符合合同约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返还——日除斥期间、年最长保护期、主观情形下行使(即保险人知情的,没有解除权)。
2.年龄不真实但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导致少交保险费的,或少付;导致多交保险费的,退还。
答案「年龄误报」1.年龄不真实且年龄不达标(不符合合同约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返还现金价值——30日除斥期间、2年最长保护期、主观善意情形下行使(即保险人知情的,没有解除权)。
2.年龄不真实但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导致少交保险费的,补缴或少付保险金;导致多交保险费的,退还保险费。
1.被保险人的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注意】成年精神病人不入死亡险。
例外:(1)父母可为其未成年子女(18岁)投保死亡险:无需同意,无需认可金额,但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合同无效,除非父母同意。
2.被保险人同意(1)死亡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认可保险金额,否则无效。
法院应主动审查。
【注意】书面、口头同意均可,可以事后追认。
(2)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3)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同意的意思表示的,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的终止与复效」1.中止(1)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或分期支付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或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
(2)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
(3)中止后,保险合同处于的状态,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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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备考解析和习题2016年5月13日16:16 阅读3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备考解析:1.死亡险中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可口头,可书面;可以订立时,可以订立后追认。
2.列举了两种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形:(1)被保险人明知代签名未异议;(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备考解析:死亡险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但这种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事后撤销,且需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备考解析:法院应主动审查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死亡险中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备考解析:人保要求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财保要求事故发生时,要求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不同。
因此,人保订立后,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备考解析:1、第一款是体检并不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2、第二款是禁止反言原则的体现,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后来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责。
第六条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备考解析: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不用经过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并认可金额,但未成年人死亡险的投保人只能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经过父母同意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不能单独给未成年人买死亡险。
第七条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备考解析:人保的保险费可以由他人代为支付,有效。
第八条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备考解析:1、缩减保险人拒绝复效的可能,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否则保险人不得拒绝恢复效力。
2、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后30天内未明确拒绝,视为同意复效,可主张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
第九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备考解析:注意区分受益人认定的几种特殊情形。
第十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备考解析:变更受益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
但变更后,应通知保险人,否则对保险人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备考解析: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事故发生后,转化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是确定性的。
所以,事故发生后,不得变更受益人,如果变更,变更后的受益人不得请求保险金给付。
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备考解析:注意四种不同的受益份额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备考解析:人保的保险金索赔请求权可以转让,受益人享有的索赔请求权是确定的权利,合同之债,在不违背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
第十四条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备考解析:保险人没有确认继承人的能力和责任,保险人向持有保险单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应认为是有效给付,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另行解决。
第十五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备考解析: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既存在继承关系,又存在受益关系时,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先死。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备考解析:1、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同于保险金,其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积累和收益,理所应该归投保人所有。
保险合同解除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无权主张。
2、当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被废掉受益权时。
如果此时,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不向投保人进行给付。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备考解析: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合同解除权,无需经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
但鉴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具有的最根本的利益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经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并通知保险人后,投保人解除权受到限制。
第十八条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备考解析:补偿型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双重赔偿,排除保险人能够证明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的情形。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备考解析:对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部分,以保险人赔偿为原则,但允许保险人对于举证证明超出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备考解析:依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治疗,否则不赔,但情况紧急,约定外的机构治疗也赔。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备考解析: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适用。
第二十二条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