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备考解析和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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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34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34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34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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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杨某为其妻王某购买了某款⼈⾝保险,该保险除可获得分红外,还约定若王某意外死亡,则保险公司应当⽀付保险⾦20万元。

关于该保险合同,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A.若合同成⽴2年后王某⾃杀,则保险公司不⽀付保险⾦B.王某可让杨某代其在被保险⼈同意处签字C.经王某⼝头同意,杨某即可将该保险单质押D.若王某现为⽆民事⾏为能⼒⼈,则⽆需经其同意该保险合同即有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保险法》第四⼗四条第⼀款规定,以被保险⼈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合同成⽴或者合同效⼒恢复之⽇起⼆年内,被保险⼈⾃杀的,保险⼈不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但被保险⼈⾃杀时为⽆民事⾏为能⼒⼈的除外。

据此可知,2年内⾃杀的,保险⼈不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2年后⾃杀的,保险⼈须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

选项B正确。

《保险法》第三⼗四条第⼀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同意并认可保险⾦额的,合同⽆效。

《保险法解释(三)》第⼀条规定,当事⼈订⽴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四条的规定,“被保险⼈同意并认可保险⾦额”可以采取书⾯形式、⼝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的,应认定为被保险⼈同意投保⼈为其订⽴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额:(⼀)被保险⼈明知他⼈代其签名同意⽽未表⽰异议的;(⼆)被保险⼈同意投保⼈指定的受益⼈的;(三)有证据⾜以认定被保险⼈同意投保⼈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据此可知,王某可让杨某代其在被保险⼈同意处签字。

选项C错误。

《保险法》第三⼗四条第⼆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书⾯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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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明自己的权益。
寻求法律援助
如无法解决纠纷,可寻求律师 的帮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 务,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
调解与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可以选 择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纠纷。
如何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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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赔偿 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有权代替 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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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保险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应用, 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 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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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与特点
主要内容 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节点;
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主要内容与特点
01
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为履行抗辩权 的条件;
02
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行使 。
主要内容与特点
针对性强
总结词
明确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详细描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了规定,要求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 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总结词
规范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
详细描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包 括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解除合同的效力等,以保障双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词

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适用的商榷

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适用的商榷

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适用的商榷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0 引言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出台旨在解决被保险人的损失的发生的原因既包含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又存在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及免责事由这种复杂情形下,是否应当给付保险金以及给付保险金计算方式的问题,使司法审判实践中此类问题没有明确条文依据的情况得到缓解。

具体条文如下: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1 对条文的分析如对《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条文进行细致的文意解释:(1)“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说明的是在既存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又存在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及免责事由这种多因并存的复杂情形下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可以”不同于“应当”,因此是否给付不是绝对的,而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案情裁量是否给付。

“相应比例”指的是保险金不是全额给付,而是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在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所占的原因力或作用比例进行给付。

严格理解这个比例应当是完全确定或相对确定的。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判中无法确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各因素的作用比例的情况下,即按照保险人、被保险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责任的简单比例进行计算。

这种判决方式,严格意义上来说已经超出了条文本身的含义,是对条文的扩大解释适用,但是法院找到了一个安抚被保人或受益人情绪的相对有效的办法,同时也相对公平。

《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间接体现了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三)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人身保险部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第一条【被保险人同意的形式】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事前作出,也可以事后追认。

在下列情形中,应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一)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二)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回访中未明确表示不同意;(三)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四)其他可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同意的审查】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丧失保险利益的效力】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被保险人事后不同意】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意;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视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另一种意见】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意;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如实告知义务第五条【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询问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方对保险人询问内容如实告知的,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六条【体检与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张,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因保险人指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备考解析和习题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备考解析和习题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备考解析和习题2016年5月13日16:16 阅读3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备考解析:1.死亡险中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可口头,可书面;可以订立时,可以订立后追认。

2.列举了两种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形:(1)被保险人明知代签名未异议;(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备考解析:死亡险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但这种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事后撤销,且需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备考解析:法院应主动审查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死亡险中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卷三保险法考试卷模拟考试题.docx

司法卷三保险法考试卷模拟考试题.docx

《保险法》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十八世纪后半叶,成为世界海上保险中心,占据了海上保险统治地位的国家是()( )A.法国B.英国C.西班牙D.意大利2、世界上最古老的海上保险法诞生地是()( ) A.西班牙巴塞罗那 B.法国马赛 C.德国汉堡 D.意大利热那亚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或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是()( ) A.保险人 B.投保人 C.被保险人 D.受益人4、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则()( )A.该保险合同无效B.按保险欺诈处理C.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按无效处理D.如果投保人有恶意或过失,该保险合同可被解除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5、再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属于()()A.定值保险合同B.给付性保险合同C.责任保险合同D.强制保险合同6、在我国,由于政府征用、没收而引起的损失,信用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的赔偿等待期为()()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7、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A.健康B.年龄C.寿命D.死亡8、世界上第一次将保险契约规定为“射幸契约”的是()()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瑞士民法典》D.《意大利民法典》9、根据我国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包括()()A.碰撞责任B.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C.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D.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10、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A.投保人拟交付运输的货物B.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C.运输过程中的货物D.运输过程本身11、世界上最早建立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制度的是美国的()()A.马萨诸塞州B.加利福利亚州C.纽约州D.亚特兰大州12、在我国,保险公司应当提取的保证金为其注册资本总额的()()A.5%B.10%C.15%D.20%13、在我国,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解散事由不包括()()A.股东会决议解散B.因分立而解散C.因合并而解散D.被依法撤销14、在我国,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A.予以取缔B.接管C.责令限期改正D.责令停业整顿15、某演员于2006年8月10日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200万元;2007年11月15日又向该保险公司投保生死两全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150万元;受益人均为李某。

权威专家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热点

权威专家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热点

权威专家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热点」权威专家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热点」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该司法解释将于12月1日实施,旨在解决近年来出现的保险合同纠纷新问题,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为更好的理解和适用解释,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将于12月1日施行,请您谈谈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答: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保险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11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1.43万亿元,2012年上升至1.55万亿元,2013年上升至1.72万亿元,2014年上升至2.02万亿元。

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1752件,2010年59767件,2011年73206件,2013年76430件,2014年94957件,2015年前10个月的案件数为91555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虽经2002年第一次修订,但因受历史条件所限,实践中很多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解决。

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特别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就保险合同部分而言,保险法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对一些问题的规定不够具体。

同时,保险市场发展日新月异,保险行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基于以上原因,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争议较多,裁判标准不够统一问题较为突出,个别案件审理结果甚至截然相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也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问:本解释是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的解释,请问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哪些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这对我们起草司法解释有什么影响?答: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 认定为未指定受益 人
三、受益人变更
1、变更受益人自发出时生效;
2、未通知保险人的,对保险人不产生效力;
3、事故发生后变更的受益人,不得请求保 险金
四、多个受益人
司法解释第12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 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 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 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 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 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 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 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1.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 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属 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 规定较多)
车险 示范 条款 为例
2.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如果要考察免 责事由与事故损失 之间的因果关系, 则绝大部分违反禁 止性规定的行为, 都有可能被解释为 无因果关系,严重 扩大了保险公司的 风险和责任。
司法解释四征求征求意见稿第34条 保险标的的损失由承保事故和免责事由共同造成,承保 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按照相 应比例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具体背景和含 义不清楚,需 关系。 要最高法院予 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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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备考解析和习题2016年5月13日16:16 阅读3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备考解析:1.死亡险中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可口头,可书面;可以订立时,可以订立后追认。

2.列举了两种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形:(1)被保险人明知代签名未异议;(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备考解析:死亡险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但这种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事后撤销,且需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备考解析:法院应主动审查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死亡险中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备考解析:人保要求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财保要求事故发生时,要求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不同。

因此,人保订立后,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备考解析:1、第一款是体检并不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2、第二款是禁止反言原则的体现,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后来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责。

第六条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备考解析: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不用经过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并认可金额,但未成年人死亡险的投保人只能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经过父母同意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不能单独给未成年人买死亡险。

第七条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备考解析:人保的保险费可以由他人代为支付,有效。

第八条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备考解析:1、缩减保险人拒绝复效的可能,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否则保险人不得拒绝恢复效力。

2、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后30天内未明确拒绝,视为同意复效,可主张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

第九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备考解析:注意区分受益人认定的几种特殊情形。

第十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备考解析:变更受益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

但变更后,应通知保险人,否则对保险人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备考解析: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事故发生后,转化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是确定性的。

所以,事故发生后,不得变更受益人,如果变更,变更后的受益人不得请求保险金给付。

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备考解析:注意四种不同的受益份额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备考解析:人保的保险金索赔请求权可以转让,受益人享有的索赔请求权是确定的权利,合同之债,在不违背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

第十四条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备考解析:保险人没有确认继承人的能力和责任,保险人向持有保险单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应认为是有效给付,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另行解决。

第十五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备考解析: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既存在继承关系,又存在受益关系时,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先死。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备考解析:1、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同于保险金,其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积累和收益,理所应该归投保人所有。

保险合同解除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无权主张。

2、当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被废掉受益权时。

如果此时,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不向投保人进行给付。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备考解析: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合同解除权,无需经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

但鉴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具有的最根本的利益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经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并通知保险人后,投保人解除权受到限制。

第十八条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备考解析:补偿型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双重赔偿,排除保险人能够证明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的情形。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备考解析:对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部分,以保险人赔偿为原则,但允许保险人对于举证证明超出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备考解析:依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治疗,否则不赔,但情况紧急,约定外的机构治疗也赔。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备考解析: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适用。

第二十二条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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