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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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_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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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的对象 (一)定义:保险的标的物 (二)分类:非人身标的物和人身标的物 (三)区别(P29)
五、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的比较 (一)保险与赌博的比较 (二)保险与储蓄的比较
(三)保险与担保的比较
(四)保险与救济的比较
(一)保险与赌博的比较 1、相同点:结果都是具有不确定性。 2、不同点:
二、保险的性质(P26)
(一)从经济的角度看
1、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
(1)从需求角度看
(2)从供给角度看
Hale Waihona Puke (3)供求双方共赢 2、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
3、保险起到国民收入再分配作用
(二)从法律角度看
1、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一方承担支 付保险费的义务,以取得发生损失时要 求另一方补偿的权利,体现了民事法律 主体之间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受法律保护。
(三)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保险是一 种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复杂而精巧的风 险损失转移机制,它将风险从个体转移 到团体,并在一个公平的基础上由团体 中的所有成员来分担损失,从而在整体 上提高了对风险事故的承受能力。因而 被称为 “社会稳定器”。
三、保险的定义
(一)学术上的定义 1、三种学说给出的定义 2、我国有代表性的教材定义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经济单位或个人, 聚资建立基金,为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 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转移机制。 --中国林业出版社《保险学》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 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 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高等教育出版社《保险学》



例:设某一地区有1000栋住房,每栋住房的价值为10 万元。根据以往的资料知道,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 0.1%,且为全损。保险公司提出,如果每栋住房的房主 每年缴纳110元,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风险损失。 所收金额=1000×110=110 000 每年应赔款额=1000×0.1%×100 000= 100 000 赔余额= 110 000-100 000= 10 000 遭受火灾风险损失者的损失,由全部房主共同承担, 保险公司只是起组织分摊风险的作用,并且因有效组织 风险损失分摊获得相应的报酬。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指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的出现和发展,是人们需要风险保障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对其提出的要求的产物。

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运作机制、各种主体的权责义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保险法的出台,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并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法的立法沿革我国的《保险法》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关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

1995年,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正案。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次修正案通过。

201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次修正案。

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一经订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并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发生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证据,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和定损。

对于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和方式,保险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保险公司: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开办保险业务前,必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注册登记。

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期间,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4. 保险监管:保险法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我国的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根据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 违法行为与处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二章 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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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三、保险的特征 1.经济性:从保险需求和供给角度看 1.经济性:从保险需求和供给角度看 2.互助性: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 2.互助性: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 3.商品性:从保险产品看 3.商品性:从保险产品看 4.契约性: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看 4.契约性: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看 5.科学性:从保险经营过程看 5.科学性:从保险经营过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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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性质分类
1商业保险(自愿保险或合同保险) 2社会保险 3政策保险
二、按实施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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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三、按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 3责任保险 4信用保证保险 四、按照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1原保险 2共同保险 3重复保险 4复合保险 5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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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的含义: 保险的含义: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 计算分担金的形式, 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自然灾害或意外 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的补偿或 给付行为。 给付行为。 理解保险这一概念,从以下几个角度: 理解保险这一概念,从以下几个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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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
五、按投保单位分类 1团体保险 2个人保险 六、按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分类 1定值保险 2不定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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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
七、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分类 1足额保险 2不足额保险 3超额保险 八、按承保的风险分类 1单一风险保险 2综合风险保险 3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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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1)从经济角度: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保险是 从经济角度: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 一种分摊损失的财务安排。 一种分摊损失的财务安排。 2)从法律角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 从法律角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约定,保险合同中载明的风险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 约定,保险合同中载明的风险必 从社会功能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

PICC保险基础知识总结归纳--罗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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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概述第一节风险及其特征1.风险的一般含义:某种事物发生的不确定性2.风险的特定含义: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3.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要素、风险事故、损失3.1风险要素: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3.2风险事故: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人身风险3.3损失:直接损失(财产的损失与灭失)间接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益损失、责任损失)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之间的关系:(P3)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导致---损失5.风险的分类5.1依据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5.2 依据风险标分类: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5.3 依据风险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5.4 依据风险影响的结果分类:基本风险、特定风险6. 风险的特征: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客观性、风险的普遍性、风险的社会性、风险可测定型、风险的发展性第二节可保风险1.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2.可保风险的条件2.1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2.2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2.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2.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2.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2.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3.风险单位及其划分3.1风险单位的定义:指一次风险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3.2风险单位的划分:按地段、按投标单位、按标第三节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的概念: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

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盒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基本目标)2.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3.风险管理的目标3.1损失前目标:3.1.1减小风险事故发生机会3.1.2以最经济、最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3.1.3减轻企业、家庭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家庭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二讲保险法概述

第二讲保险法概述

第二讲保险法概述教学目的:使学生理解保险法的调整对象、种类,保险法律体系及保险的法律环境。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保险法的调整对象、种类,保险法律体系;熟悉保险的法律环境。

教学重点:保险法的调整对象、种类,保险法律体系。

教学难点: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教学安排:二课时保险法的调整对象、种类(一课时);保险法律体系及保险的法律环境(一课时)。

教学手段:电子教案;讲授法。

第一课时一、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根据《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险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即保险关系。

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可把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类。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指的是财产保险。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指的是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即以财产或财产利益为标的的保险。

狭义的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仅为有体的、处于静止状态之中的财产;广义的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除包括有体的、处于静止状态之中的财产外,还包括运动中的财产,以及其他无体财产。

财产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1、财产保险(狭义)。

是指以有体的处于静止状态的财产为标的的保险。

该财产既可以是企业的财产,也可以是个人家庭财产。

保险人对火灾、地震、风暴等各种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上述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

2、货物运输保险。

其保险标的包括运输工具、运输货物以及各种有关的利益(如运费)。

运输包括海上运输、内地水陆运输及航空运输。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补偿各类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3、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中,保险人对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农作物欠收、损毁以及牲畜、家禽死亡等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章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和体系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关系(商业)【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关系具体包括哪些关系?保险法律关系1. 保险经营关系2. 保险管理关系①保险合同关系①国家对保险人监管关系②保险中介关系②国家对保险中介人监管关系③保险人内部关系③国家对投保方保护与强制关系④保险人相互关系⑤投保方内部关系二、保险法的特征1. 公益性与私益性相结合保险业的社会责任保险合同关系的营利属性2. 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保险利益、超额保险自愿原则3. 伦理性与技术性相结合防范道德风险保险机制三、保险法的体系1. 保险合同法(私法性规范)2. 保险业法(公法性规范)3. 保险特别法(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四、保险法的立法体例1. 统一保险法典(中国、台湾)我国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并立法还有一些保险特别法2. 各种保险分别立法(英国、美国)3. 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法国、德国)4. 商法典+保险业法(日本)我国《保险法》制定于1995年2002年进行过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充分而准确地向对方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有任何虚构、欺骗、隐瞒行为的原则。

为什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NO5: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第17条: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保险应绝对恪守诚实”●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2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 • 1.保险合同的概念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合同,又称“契约” 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 •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义务关系的协议。 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保险合同又是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一、保险法的概念 • 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 • • •
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保险公法不包 括在内。 括在内。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系指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 文性。 文性。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泛指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法 律规范的总和。 律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第二章共40页PPT资料

保险法第二章共40页PPT资料
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特殊的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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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订立合同的意愿
按标的价值确定与否 分类
按保险标的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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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承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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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程》(第二版)
刘连生 申河 编著
第二章 保险合同总论
1.保险合同概述 2.保险合同运行的原则 3.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4.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5.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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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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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隐瞒事实不承担赔偿 责任,不退还保险费;2.过 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不承担
赔偿责任,退还保险费;3.谎 称事故或以伪造、变造的有关
证明不赔不退费。
•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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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内容 告知的形式 告知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
• 第一,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
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第
义务的人
1.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3.具有支付保险费 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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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 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 已死亡的人、法人或其他 民事法律主体不能成为人 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无民 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 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
款 ,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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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功能: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1)防止赌博:避免通过他人损失获取利益; (2)防止道德危险: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3)限制赔偿范围:限制损害赔偿的程度。
(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1、要件: (1)合法性; (2)确定性; (3)可计算性。
2、认定 (1)现有利益 ①法律上的权利:所有权和他物权; ②占有 ③保管 ④股权(存有争议)
三、保险法的特征 1、公益性与私益性 2、强制性与任意性 3、伦理性与技术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节 保险法的渊源和体例
一、保险法的渊源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行政规章 (四)司法解释 (五)国际条约
二、保险法的立法体例 (一)基本模式 1、分别立法 2、合并立法 (二)我国保险法的立法体例 从分立到合并 1983年9月《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1985年3月《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28日、2009年2月28日两次修订)
3、主体 (1)投保人 (2)被保险人 4、履行时间 (1)订立保险合同之前 (2)保险合同复效之前 (3)保险合同转让、变更之前
5、履行方式和范围 (1)无限告知主义 (2)询问告知主义 (3)重要事实的认定标准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重要事实是 指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收取保费的数额和决定 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事项。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项
3、强化对投保方的保护 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 辩规则。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 过30日不行使的,其解除权消灭。 借鉴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 订立时已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 不得解除合同和免于保险责任。 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规定对于免责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①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有较 强的补偿性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的给付通 常表现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补偿; ②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有法定利益或者 合理的期待利益,对于被保险人的死亡将蒙受损 失或者负有责任,故仍属隐性的经济利害关系。
2、认定 (1)利益原则 以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利害关系或其他 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 ①本人 ②亲属关系:配偶及其他亲属 ③债权人和债务人 ④其他商务关系:雇佣人和受雇人;合伙人等 ⑤其他:未婚夫妻;同居者;继承人对于遗嘱执 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等
2009年2月28日第二次修订(187条) 主要内容: 1、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特别规定监督管 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 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 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2)期待利益(积极的期待利益) 基于经营事业或财产权利而可望获得的利益 ①合同权利(债权请求权) ②客观事实 (3)责任利益(消极的期待利益) 基于违约或侵权行为而负有的赔偿责任
3、存在时间:须在损失发生的时候存在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第1款规定: “虽然投保时被保险人无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 利益,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 其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节
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一、保险法的形成 (一)海上保险惯例到海上保险成文法 (二)海上保险法到陆上保险法
二、国外主要保险立法概况 (一)法国 1681年《海事条例》 (二)德国 1731年《汉堡海损及保险条例》 (三)日本 (四)英国 1906年《海上保险法》 (五)美国 各州自行制定保险法律进行监管
(4)告知义务的免除 ①保险人未作询问的事实 ②保险人知悉或应当知悉的事实。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6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第16条: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4、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 继2002年取消法定强制分保之后取消现行保险法 中关于“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删去了现行保 险法第103条、104条。 (保险法第103条、104条分别规定,保险公司需 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 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监管机构有权限制或禁止 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 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第四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概念和意义 1、保险利益的概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但非保险利益 本身; (2)保险利益反映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 的之间的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2、经济性的保险利益学说 (1)形式学说判例(德国) 案例: 某房屋曾由原告向被告投保火灾险。而原告以 1921年1月4日通过买卖合同,将房屋卖与第三人, 且在同年4月1日完成移转占有,但未办理登记, 该年8月30日该房屋遭火灾焚毁殆尽。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支付赔偿。被告(保 险人)则抗辩,该房屋已经出卖且移转占有,因 而原告对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已消灭,所以欲 将赔偿支付给受让人,而拒绝原告的请求。 结果帝国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具体表现为:保险 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 保险人等补充提供。其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 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 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督 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
案例:未依法办理收养关系,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高某与刘某结婚后一直未能生育。1999年8月29日 听闻某派出所见到一名弃婴,遂前往表示愿意抚 养,并办理了蓝印户口。9月8日前往保险公司询 问了投保事宜,并告知了抱养的事实。保险公司 在要求高某出具蓝印户口后,双方签订了独生子 女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投保人与受益人均为高某。 10月10日,刘某带养女在公园游玩时,养女不慎 落水,救起后经抢救无效,于11日死亡。 经法院查明,高某在收养时年龄尚未达到30周岁, 也未根据《收养法》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并由民政部门对外公告60日无人认领后办理收养 手续,取得收养证。
(三)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的经济性之争 (1)肯定说: 人身保险利益并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定 关系,而是隐藏其后的经济利益关系。 (2)否定说: 人身保险利益体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 依附关系或者信赖关系,不可以金钱衡量。 (3)折中说: 既基于天然情感也基于金钱的考虑。
二、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一)含义及依据 1、含义: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 过程中,须以最大诚意履行义务,互不欺瞒,恪 守约定,否则合同无效。 2、依据: (1)保险合同关系属民商事法律关系; (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和属人性; (3)保险合同的附合性。
(二)告知 1、含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保险 标的的有关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和说明 2、法律性质 (1)先合同义务; (2)不真正义务; (3)法定义务。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同意原则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为条件的保险中,以是否 已经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作为判断依据。 (3)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 ①利益和同意合并主义 ②利益和同意择一主义
(4)我国保险法采利益兼同意(择一主义)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 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 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法的渊源和体例 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法的概念 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广义: 1、保险公法 2、保险私法 (二)狭义:保险私法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商业保险关系 (一)保险营业关系(私法关系) 1、保险合同关系 2、保险中介关系 3、保险方内部及相互关系 4、投保方内部及相互关系 (二)保险管理关系 1、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3、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
三、我国的保险立法 (一)清末 (二)北洋及民国政府时期 (三)新中国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8 章152条) 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 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 律责任、附则
2002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订 (修正案共38条,新增6条) 主要内容: 1、履行入世承诺,开放保险市场; 2、拓宽保险资金投资领域; 3、加强对投保方的保护; 4、强化对保险方的监管; 5、与国际保险业惯例接轨。
3、存在时间: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
案例 签发保险单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索赔纠纷案 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某保险公司的投保单, 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 日交纳体检费400元;因标的过大,业务员告知 杨某必须经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400 元将转为首期保费之一部分。 9月8日杨某依约体检,业务员告知如果身体有问 题公司可能拒保,也有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称 如果需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以内可由业务员自 行处理,并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到杨某家收取 保费。 9月10日业务员到了杨某家,杨某不在,从其母手 中取得保费15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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