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概述PPT(共35页)
《保险法》课件.ppt

商法学
第三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㈠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是指以补偿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 目的,以特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 险活动。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它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即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发生变 化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它包括合同的解除和中止 两个方面的内容。
㈡、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 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 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 其一,行使终止权之终止 其二,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保险责任
第八章:附则
商法学
商法学
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保险利益原则 (七)近因原则
商法学
㈡、保险人义务
1.条款说明义务 2.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密的义务
㈢、索赔和理赔
商法学
索赔
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
2.提供索赔单证
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理赔
1.立案检验、现场查勘 2.审核责任 3.计算、确定并支付保险金 4.损余处理
商法学
㈣、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 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 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 索赔的权利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商法学
保险法概述课件

保险法概述课件1. 课程介绍本课程将对保险法进行概述性讲解。
保险法是一门涉及保险行业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涉及保险合同、保险业务和保险机构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课程将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学员全面了解保险法的根本概念、原那么、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实践案例。
2. 保险法的根本概念2.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指国家为标准保险活动而制定、公布和实施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2.2 保险法的作用保险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开展。
3. 保险法的根本原那么3.1 公平原那么保险法着重强调保险合同的公平原那么,要求保险合同的各方在订立和履行中应平等对待。
3.2 自愿原那么保险活动应当基于自愿原那么,任何一方不能被强制要求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
3.3 合法原那么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4.1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根本要素、订立程序和履行义务,并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的相关规定。
4.2 保险经营活动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监督管理以及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资本金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5. 保险法的实践案例5.1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介绍保险合同纠纷的起因、争议焦点以及解决方式,使学员能够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的适用。
5.2 保险行业监管案例选取一些典型的保险行业监管案例,分析监管主体的职责、监管措施以及监管效果,从而加深学员对保险法实践的理解。
6. 课程总结本课程通过对保险法的概述,使学员对保险法有了初步的了解,掌握了根本概念、原那么和适用范围。
同时,通过实践案例的分析,学员对保险法的应用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相信能够提升学员在保险法领域的专业素养,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保险法PPT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 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 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 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
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做出提示。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 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履行合同时的义务
投保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
三、保险合同义务
订立时双方当事人义务
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义务
合同订立时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
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 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
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除前三项 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单位对于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 可以为其投保。但是不得指定劳动者近亲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

• 根据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对于保 险合同,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 的规定;《保险法》和《合同法》都 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 定。
2.保险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 我国1993年通过(1999年修订) 《公司法》。对于保险公司,首先 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 险法》未规定的,适用我国《公司 法》的规定。
(五)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则。合同法和 公司法是民商事法律的核心法律。 • 1.保险法与民法、合同法的关系 • 民法的基本法为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 则》。 •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 第二节 国外保险法的立法沿革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三.保险法的地位 四.保险法的体例 五.保险法的渊源
一.保险法的概念
•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 2006年3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 由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 年7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规章 •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保监会)制定颁布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5.1)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10、4.1)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4.1)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10.1)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 •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9.11)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9.1)
保险法概述(ppt 31页)

(第81、82条)
2.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109条)
3.高管违规,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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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有保障吗?
➢保险条款我看不懂,还不是被你们蒙?! ➢买保险时客气得不得了,理赔时根本看不到人! ➢买了保险后我又想退也退不了! ➢保险公司倒闭了我找谁赔钱去! ➢债主追债拿我的保险金去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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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向上的心态,是成功者的最基本要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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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总会给你谢另一个谢机会,大这个机家会叫明天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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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就像骑单车,想保持平衡就得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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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 条款费率有监管——保证公平公正合理 1.保监会对保险条款和费率采取审批制和备案制。
(第136条)
2.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禁止申报保险条款和费率。(第1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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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保证
公司有监管
➢ 自身风险有监管保证稳健
1.办理再保险,降低自身风险。
(第103条)
2.未按要求办理再保险,调整相关高管。(第140条)
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114条)
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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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有保障
优先权利
1.解除保险合同权利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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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有保障
优先权利
2.保证保险利益
(1)分立合并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课件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合同无效。 ”
(1)每个人均对自己的生命或健康拥有无限的经济 利益关系。
(2)配偶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特点
(1)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不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险利益的内容不同
(3)保险利益大小有无客观标准不同
(4)投保要求不同
2、我国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3)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相互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5)被保险人同意视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①合 伙人相互之间。②债权人对债务人
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 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 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 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 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 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 任继续有效。”
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C生活,并 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C于1999年与D结婚,D无婚 史,C、D共同抚养教育A。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 每年50%的保费。
(五)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1、保险利益的转移 (1)继承 (2)转让 (3)破产 2、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一讲保险法概述精品PPT课件

一、保险制度形成的社会条件
❖ (一)寻求保险保障需方的存在 ❖ (二)保险服务成为独立的商品类型 ❖ (三)专门提供保险商品的供方的形成
❖ 二、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 共同海损奠定基础 ❖ 海上借贷则是海上保险的前身
❖ 三、现代保险成长与火灾(陆上)保险 ❖ “火灾基尔特” ❖ 英国伦敦大火
❖ 3、被救济对象不特定;被保险人特定; ❖ 4、救济无需对价;保险需要相应对价; ❖ 5、救济范围由救济人自定;保险范围按照约定。
(二)保险与储蓄
❖ 储蓄是指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将其拥有的货币或有 价证券的使用权让渡给银行,并从中依法获取利息 的行为。与保险的却别在于:
❖ 1、适用范围不同;保险仅限于补偿意外
❖ 1、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关系)
❖ 2、保险的适用范围涉及财产保险(补偿性) 和人身保险(返还性和给付性)两大类型
❖ 3、保险法的规定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
保险的法律特征
❖ 1、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天灾人祸; 纯粹危险 ❖ 2、以危险地集中和转移作为运行机制的; ❖ 保险人集中危险;投保人转移危险 ❖ 3、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 概率论;大数法则 ❖ 4、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的; ❖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 5、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 ❖ 6、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
❖ (二)非损失说:保险技术说;经济需要满足说; 相互保险机构说;经济保障说
❖ (三)二元说: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
保险的两重社会属性
❖ 1、保险的经济属性 ❖ 生产力的发展——产品剩余——私有制——
私有财产保护——危险存在——保险 ❖ 2、保险的法律属性 ❖ 道德危险 ❖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概述ppt课件

保险公司是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
(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连接保险
(五)保险是一种规避或转移风险 的方式
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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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守法原则和公平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合同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 提
(1)财产保险利益的条件
(2) 人身保险利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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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最大诚信原则
4.损害赔偿原则
3.内容不合法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解除的条件及方式
1.投保人通知解完除整最新合ppt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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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3.违反告知义务
4.保险欺诈
第五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对象
(二)保险危完整险最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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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险分类
注意重复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以及 重复保险的处理
二、保险事故的处理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三节 保险代理
第 四节 保险合同
第五节 财产保险
第 六节 人身保险 完整最新ppt
1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保险法》
(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
《保险法》第2 条
商业保险、劳动保险、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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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
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5.保险代位原则
第四节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1.保险人的义务 完整最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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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人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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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1、保险与救济
相同:保险与救济都是对受灾等经济生活不安 定进行的补救,是危险的善后措施。
不同: (1)受填补者与填补者的地位
(2)保障或救济的对象的不同
(3)基金及筹资
(4)行为的性质(保险是双方,救济是单方 的)
2、保险与储蓄
相似:合同行为;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 措施。
保费净均衡原则
保险人收取的净保费应该恰好等于未来支出的 保险赔付金,即保费收入的期望现值正好
等于将来的保险赔付金的期望现值。它的实质 是在统计意义下的收支平衡,是在大数场
合下,收费期望现值等于支出期望现值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各种类型的保险产品,无 论采用何种缴费方式,在厘定净保费时都应遵 循这条基本原则。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前提和基础
(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独立性,在法律结 果上,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再 保险人无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再保险人不得 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请求支付保险费;再保险 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 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
(四)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
1、危险,人类无法把握的,不能确定的事故 给人类带来的损失的不确定性,即(保险事故)
保险的可保风险必须具备: (1)危险的发生是可能的 (2)危险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发生与否不确
定,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危险造成的损失不确 定) (3)危险的发生必须因故意而偶然发生。
危险的种类(1)人身危险(生老病死)(2) 财产危险(3)法律责任危险
(一)保险政策——社会保险与营业保险
1、社会保险,是政府为施行社会政策而设立 的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社 会保险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2、营业保险,即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 营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而经营的保险, 也称普通保险,是种赢利性保险。
2、再保险,又称第二次保险,分保。是指保 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 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第二次保险。再保险的根 本目的是避免危险过于集中,对保险业务的发 展起积极稳定的作用。
再保险的法律后果
再保险的主体:原保险人称“再保险分出 人”、再保险人称“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的性质:责任保险
危险与道德危险:保险法要消除的危险,为可 保危险;而保险所引起的危险,则为道德危险。
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 诈取保险金而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或 扩大的损失。(保险诈骗案例)保险诈骗罪
2、协力(互助共济)——保险的基础 “千家保一家”的协力分担危险的方法,充分
体现了“互济性”,危险越分散,保险基金越 稳定,被保险人的损害补偿就越有保障。 3、补偿——保险的目的 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补偿主要是通 过支付货币的形式支付。 财产保险的损失可以通过估价等办法确定损失。 在人身保险中,补偿性是否有体现?
1000座
每人
房屋
保险费
保险公司
损失赔偿
1#
20元00元
3#
20元
200000元
20000元
….
……
…….. ……
直到
10000#
20元
10座房共20万元
投保人以少额的保费支出获得了,一年的一旦 遭受损失,可以获得全额的赔偿。保险公司是 处理风险的中介。集中风险再转移风险。
不同:(1)构成方法不同
(2)目的不同
(3)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 前提不同。(对价不相等,小额的保费 可能获得较多的赔偿)
3、保险与赌博
相同: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两者都具 有射幸性。但两者本质不同:(在英国 有过将保险当成赌博)
(1)功能或目的不同 (2)性质不同
二、保险的分类
2、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保险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是由投保 人和保险人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投保 人以支付保险费(义务)为对价,将危险转移 给保险人(权利),保险人受领保险费(权利) 的同时,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危险引起 的损害负担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的行为(义 务)。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
引子:危险与面对危险的方法和保险的关系 人类面临危险时,采取的方法: (1)避免危险 (2)预防危险 (3)转移危险 保险时人类在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建立的
一种能够非常有效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意外经济 损失的制度。
一、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 1、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现代保险建立在
一性(3)保险责任自动产生(4)保险人不能 随意解除合同 2、自愿保险,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 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成立的保险。自愿 是其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国内外保险业务的基 本形式。
(三)承担保险责任的次序——原保险与再保 险
1、原保险,第一次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的赔偿责 任的保险
“大数法则”原理上,用大数法则计算出补偿 危险的费用,并有面临相同危险的单位出资, 并将其汇集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当保险事故发 生后,对发生事故的个别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险 金或实物作为经济损失的补偿。充分体现了保 险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保险的大数法则举例说明:
假设每座房屋价值2万元,事故概率为千分之一。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 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 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 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 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保险的构 成条件)
法谚:无危险即无保险(No risks, No insurance)
两者的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 (2)经营主体不同(政府委托社保机构) (3)保险基金组成不同(政府,单位,
个人三部分组成)
(4)实行方法不同(强制与自愿原则)
(二)实施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是指国家颁布法律强制施行的
保险 特点:(1)保险范围全国性(2)保险金额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