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我国增值税税负不公问题的分析

关于我国增值税税负不公问题的分析引言增值税是我国重要的税种之一,是指按照货物、劳务和不动产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收。
然而,近年来我国增值税税负不公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本文将对我国增值税税负不公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
问题表现在我国的增值税制度中,存在着税负不公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产业间税负差异。
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导致一些行业的税负较高,而另一些行业的税负较低。
例如,一些高附加值的行业或者是高科技行业可以享受到减税政策,税负较低,而一些传统产业则无法享受相同的优惠政策,税负较高。
2.地区间税负差异。
不同地区之间的增值税税负也存在差异,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税负较低,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的税负较高。
这种税负差异会导致资源的不均衡配置,进一步加大地区间的差距。
3.重复征税问题。
在一些特定领域,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
例如,企业购买资产时需要缴纳增值税,然后再将该资产出售时,还要再次缴纳增值税。
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企业税负更重。
影响增值税税负不公问题的存在对企业和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对于企业来说,税负不公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竞争力。
那些税负较高的企业面临着较高的经营成本,从而减少了其盈利能力。
同时,税负不公也会加剧行业之间的竞争不公平,影响企业的发展。
对于个人来说,税负不公将直接影响个人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负担。
一些税负较高的个人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税收,减少他们的实际收入,增加生活负担。
此外,增值税税负不公还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均衡配置,影响经济的发展。
税负较高的行业可能面临着更大的困难,难以吸引投资和创新,从而制约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分析原因造成我国增值税税负不公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税率政策设置不合理。
税率的不合理设置导致了产业和地区间的不公平竞争。
一些行业和地区由于历史原因或政治因素,享受到了较低的税率,而其他行业和地区则无法得到相同的待遇。
增值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增值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增值税纳税申报是企业每个纳税期限都必须完成的税务义务之一。
然而,由于复杂的税法规定和不同情况下的个别性问题,许多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常常遇到各种困扰和疑问。
为此,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并给出解决方法。
一、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无法对账问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过程中,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对账是十分重要的。
然而,由于企业在购销过程中可能存在发票遗漏或者发票登记错误等情况,导致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无法一一对应,进而影响到申报的准确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1. 审查发票记录:仔细检查企业的发票记录,确保发票的数量、金额等信息准确无误。
2. 补充遗漏发票:如发现遗漏的发票,在税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补充申报。
3. 与供应商对账:联系和协调企业的供应商,核实并协商解决双方在发票认证上的问题。
二、税率适用问题增值税税率是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类别而设定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需要准确确定税率才能正确计算税额。
然而,由于税法的复杂性和不同商品分类的细微差别,企业往往遇到税率适用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学习税法规定:企业应该熟悉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了解各项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及涉税政策。
2. 咨询专业人士:如遇到疑难问题,可以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或者律师,获得准确的解答和建议。
3. 及时调整纳税申报:如果企业发现之前的税率申报存在错误,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调整并更新。
三、抵扣税款限制问题增值税的抵扣与扣除是企业纳税申报的重要环节,但是也有一些限制规定。
常见的抵扣税款限制问题包括:1. 非正常损失:对于企业因为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非正常经营损失,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
2. 部分抵扣: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商品可能只能抵扣其中一部分增值税,企业在申报时需要注意核实。
3. 不规范票据:如购买方或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企业将无法享受相应的增值税抵扣。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讨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税制改革成为许多国家的重要议题。
在我国税制改革中,增值税作为最为重要的一项税种,在我国财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增值税exist一些问题,包括税制的过于复杂,税企矛盾增大,税收率相对较高等。
因此,本文旨在分析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并对可能的改革方案进行探讨。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一)税率相对较高在2018年,我国主要税收调整中提高了增值税税率,增加成品油消费税和环保税等,增值税一重点调整是将制造业等行业适用税率从17%降低到16%。
虽然信用抵扣等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负担,但从税收的总体情况来看,我国的增值税税率还是相对较高,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负担。
(二)税制过于复杂当前,我国的增值税法规体系庞大,适用实体众多,税制过于复杂,难以为企业提供必要的纳税服务。
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施办法等,需要企业熟知税制规则、纳税申报等程序,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三)税企矛盾增多在增值税的纳税管理中,常常出现不良情况,例如企业出现欠税,税局出现追缴税款等,使得税企之间的信任度和合作度降低。
另外,在研发费用、出口退税等方面也存在一些纠纷,增加了领导与企业之间的不稳定因素。
二、可能的改革方案(一)降低税收负担,适当降低税率针对现行增值税税率过高的问题,可以通过降低税收负担来缓解企业的经济压力。
在税收制定中,可以采取一定的减免措施,例如享受相应减税的小微企业;针对困难企业,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等方式,提高企业的实际获得感。
另外,适当降低税率也是缓解税收压力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该措施可以考虑从减少增值税专项资金、稳定生产周期等方面着手,有效降低税率的同时,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
(二)简化税制,提高税收透明度针对现行增值税复杂的税制问题,可以通过简化税制来提高税收透明度。
例如,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变为电子化管理,拓宽适用范围,提高办理速度;同时,可以简化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建立系统化的相关管理,提高企业的纳税投入感。
关于现行增值税制度的思考及建议

关于现行增值税制度的思考及建议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政策调整的不断深入,税收改革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调整社会结构的重要手段。
其中,增值税作为我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对于调节国内市场经济和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现行增值税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待解决的难题。
因此,本文就现行增值税制度进行了分析、思考和建议以期改善税制的效率和公平性。
一、现行增值税制度的优点1. 符合国家与地方利益合理分配关系。
增值税的收入分为中央与地方两部分,中央约54%,地方约46%。
其中,地方的增值税分配比重基于税收征收的地点原则,即产生增值税的地方可分享增值税收入,为地方财政提供了丰富的财力。
2. 实现了税制的简单化和规范化。
我国增值税实行单一税率制度,避免了多种税率并存下可能带来的税制不稳定。
增值税纳税人减少了基础的税务负担,同时也意味着税制的透明度加强,对于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3. 实现了对经济强度的调节作用。
通过调整增值税的税率,可以对国内的经济强度进行调整。
当国家经济出现下滑时,可降低增值税税率,促进消费,刺激市场活力;反之,则可提高增值税税率。
1. 增值税逃税现象的存在。
增值税是目前我国的主要税种,但增值税逃税问题不容忽视。
目前,增值税逃税问题主要来源于虚开发票和漏开发票。
建议在增值税征收的过程中,通过加强税务进项审核,强化税务征管力度以及降低税负,逐步解决增值税逃税问题。
2. 收入分配不均衡问题。
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是单一的税率制度,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大企业,都是按照同样的税率征税。
因此有关税收的公平性问题逐渐发酵。
建议在实行增值税税率的时候,将社会和贫困地区的不同税收问题纳入考虑,推出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实现收入分配的公正。
3. 增值税的税前扣除问题等。
在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由于一些非正常的增值因素的存在,会给纳税人带来费用;这些费用需要在征收增值税之前进行扣除。
但是,往往会出现一些诱导性建筑等行为,使得税前扣除造假问题日益严重。
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加剧,我国的税制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和改革。
其中,增值税作为我国最主要的税收之一,在税收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不断深化,但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税负结构不合理。
由于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分级征收,导致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税负存在较大差异。
例如,制造业、房地产等行业的税负较高,而服务业、农业等行业的税负相对较低。
这种税负结构不合理,既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也对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需要通过调整税率、简化税制等措施,优化税负结构,实现税收公平和效率的双赢。
其次,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的问题之二是行政执法不规范。
增值税是一项复杂的税种,需要依靠严格的行政执法来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有效征收。
然而,在实际执法中,存在一些行政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如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执法过程不透明、不规范,缺乏监督和问责机制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企业对税法的遵守不足,甚至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税收执法体系,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约束,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另外,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的问题之三是税收优惠存在滥用和扭曲。
在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中,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调整产业结构,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如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等。
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税收优惠存在的漏洞和空子,进行滥用和扭曲,导致税收逃避和偷漏等问题。
因此,需要对税收优惠进行精准施策,加强对滥用和扭曲行为的监管和处罚,确保税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最后,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的问题之四是税收征管技术滞后。
随着经济的数字化和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和技术已经不能满足对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技术仍存在滞后和不足的情况,如对纸质发票的过度依赖、数据采集和分析的不够精准等。
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一、政策执行总体情况1.税收征管机构的组织协调工作有力。
通过建立健全的组织协调机制,税务部门能够及时有效地传达政策,指导企业落实政策。
2.政策宣传力度加大。
税务部门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向纳税人普及增值税政策的要点和操作规范,提高了纳税人的遵纳度。
二、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尽管增值税政策执行效果较好,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分税制中税负转移问题,导致分类纳税标准不统一,一些企业存在逃税行为。
2.一些企业存在虚开发票、偷税等违法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损失。
3.部分纳税人缺乏对政策的了解和理解,造成操作不规范,无法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三、改进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加强税收征管机构的协同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2.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纳税人对增值税政策的了解和掌握程度。
3.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虚开发票、偷税等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4.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依法纳税。
5.加大惩处力度,对发现的执法不严、违规失职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确保税务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自查结论本次自查报告综合了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各个方面,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总体来说,政策执行良好。
通过加强税收征管机构的组织协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完善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效果,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收稳定增长。
五、对部门的承诺本报告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查整理的结果,我部门将根据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切实加强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工作,推动改进和提高。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合作,争取更好地执行增值税政策,确保税收稳定增长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从我国现在执⾏的增值税法规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是“财税合⼀”的。
这种模式⽆论对企业投资者还是税务机关,都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1.对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处理不合理。
税法规定,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既不允许抵扣,也不退税。
这种规定实际上虚增了税基,不太合理。
因为,企业赊销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不但包括应收的货款及价外费⽤,⽽且还包括应由购货⽅负担,由销货⽅代缴的增值税款(销项税额)。
由于种种原因,应收账款难免发⽣不能⾜额收回或完全不能收回的情况,从⽽造成了企业的坏账损失。
这样,企业不但货款有去⽆回,⽽且还要赔上⼀笔不应由⾃⼰负担的增值税款。
在企业普遍感到资⾦紧缺和债务负担过重的形势下,这⼀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疑起到雪上加霜的作⽤。
2.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缺乏⼀致性。
税法规定,确定销项税额的原则与财务会计上确认销售收⼊的原则相⼀致,采取的是权责发⽣制。
但作为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其确认采取的却是收付实现制。
这使得同⼀计税基础实⾏两种不同的原则,同⼀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使得⼈们难以从销售收⼊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从⽽使会计信息的可⽐性和有⽤性⼤⼤降低。
另外,其对企业现⾦流量的影响也已受到有关⽅⾯的关注。
3.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确认时间缺乏统⼀性。
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是:⼯业企业为购进货物⼊库后;商业企业则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分期付款⽅式的,也应以所有款项⽀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
从资⾦时间价值⾓度分析,这表现出税负不公。
诚然,这样做可以避免商业企业采⽤“虚拟业务”的⽅法逃避纳税,但这也可能会给商业企业造成资⾦周转上的困难。
当企业分期付款时,实际上就已经⽀付了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何⾮要等到所有款项⽀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呢?按理⽽论,不管什么企业,只要⽀付了税款,就完成了纳税义务,就拥有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
增值税会计核算局限性及改进建议
增值税会计核算局限性及改进建议【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局限性,并提出改进建议。
在分析增值税会计核算局限性时,我们发现流程繁琐、内部控制不严、财务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与税务部门沟通不畅等问题。
基于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优化流程、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水平以及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的改进建议。
这些改进建议有助于提升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进一步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在未来,我们期待增值税会计核算能够更加顺畅、高效,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局限性、改进建议、优化、流程、内部控制、财务人员、专业水平、沟通、总结、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增值税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方式之一,对于企业而言,增值税会计核算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影响着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有必要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局限性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提高核算的质量和效率。
在传统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常常存在数据录入不准确、审核不及时以及计算错误等问题,容易导致税收漏报或者错报。
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比较薄弱,财务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不畅等方面也存在问题。
这些局限性给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局限性,提出改进建议,以期能够优化增值税会计核算流程,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从而提升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本文的研究,相信可以为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的改进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分析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局限性,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具体而言,通过优化增值税会计核算流程、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水平以及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等方式,以改善当前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不足之处。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提高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效率和精准度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目前,经济体制和税制改革不断深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不断增加,反映在一般纳税人管理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资格认定不规范。
新办企业认定主观性大。
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由于尚未进行正常经营,税务机关不能以文件规定的年实际销售额标准作为批准的依据,只能以企业是否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无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无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等要素作为标准对企业进行审批,主观性较大。
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通过一般纳税人认定,便利用这种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通过注销小规模企业,新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新办企业身份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预计销售额不易确定。
税务机关一般通过查验企业销售合同来预测纳税人的经营前景。
为此,一些新办企业往往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虚构经营前景,来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而给日后的增值税征管留下隐患。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政策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
对经营规模”没有统一、规范的衡量标准,不同的税务机关,甚至同一税务机关不同的税务人员就会有不同的判别尺度,宽严不一,不利于规范执法行为。
资格认定存在重复劳动,容易造成职责不清。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税务机关严把认定关,从最基层的税收管理员、分局局长到上级税务机关税政管理人员、业务局长,采取多级审核制度,做到按级报送、层层审批。
除了按照规定认真审核资料外,还要与企业相关人员约谈,并到企业经营地实地查验。
但税务分局和税政科出具的约谈笔录、调查报告内容几乎雷同,存在大量重复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分清责任。
2.辅导期管理制度不完善。
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松懈。
一些税务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只要认定一般纳税人进入辅导期,上了防伪税控系统,就等于进入了保险箱,辅导期达到6个月就按期转正,弱化了认定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
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其中三个方面的问题作了分析,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增值税,问题,对策一、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它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的原则。
多阶段征收的一种新型商品劳务税。
虽然增值税在我国迅速发展,并且在税收体系中越来越重要,但是它仍然暴露出许多问题急待解决。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征收范围过窄从增值税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社会再生产诸环节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
货币运输收入没有征增值税而征了营业税,其实质是对增值税制体系的割裂。
因为货物运输是货物生产流通的中介环节,在这个环节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理的税制体系。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混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增值税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管理不善,将会带来极大的损失。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制造、贩卖假发票活动异常猖蹶从各地查处的制造、贩卖假发票案件情况来看,制造假发票事件涉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贩卖假发票的现象,在全国几乎所有的大中城市的车站、码头、机场和相当比例的高档宾馆附近都随时可见。
制造、贩卖的假发票品种齐全、种类繁多。
几乎税务机关管理的所有发票在制、售者手中应有尽有,假发票的品质已经达到真、伪难分的境地。
假发票的危害和假钞票一样甚至比假币还要更恶劣,而造假发票的成本太低。
对假发票的惩处力度也远远不够,对犯罪分子没有足够的震慑力,造成假发票泛滥。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主要以各类大中型企业为主的违法者,利用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账务处理程序,虚开增值税发票,借以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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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对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处理不合理。
税法规定,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既不允许抵扣,也不退税。
这种规定实际上虚增了税基,不太合理。
因为,企业赊销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不但包括应收的货款及价外费用,而且还包括应由购货方负担,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款(销项税额)。
由于种种原因,应收账款难免发生不能足额收回或完全不能收回的情况,从而造成了企业的坏账损失。
这样,企业不但货款有去无回, 而且还要赔上一笔不应由自己负担的增值税款。
在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缺和债务负担过重的形势下,这一制度的规定对企业无疑起到雪上加霜的作用。
2.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缺乏一致性。
税法规定,确定销项税额的原则与财务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相一致,采取的权责发生制。
但作为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其确认采取的却是收付实现制。
这使得同一计税基础实行两种不同的原则,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比,使得人们难以从销售收入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大大降低。
另外,其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也已受到有关方面的关注。
3.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确认时间缺乏统一性。
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是:工业企业为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则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
从资金时间价值角度分析,这表现出税负不公。
诚然,这样做可以避免商业企业采用"虚拟业务"的方法逃避纳税,但这也可能会给商业企业造成资金周转上的困难。
当企业分期付款时,实际上就已经支付了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何非要等到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呢按理而论,不管什么企业,只要支付了税款,就完成了纳税义务,就拥有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
税法的制定切不可因为担心企业侵占政府的利益,就不顾政府侵占企业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4.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按不同办法对其计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按照实际付出的买价和采购费用计人存货成本,不包括已纳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是增值税法规规定价税分离的要求。
但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不能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便不能抵扣,只能计入存货成本。
于是,同一企业的同一购进业务,成本的范围却一致。
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他们的存货成本,不论是否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必须包括已纳增值税。
这使得不同企业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5.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税法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两张报表的编报均为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的信息。
但它们都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也未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
这种报表结构和内容,既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
二、几点建议
1.允许应收账款中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可以部分抵??或退还。
坏账,也就是纳税人一部分价款或全部价款不能收回。
由于销项税额的确认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所
以这部分应收账款中包含了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很显然,这部分增值税是不应该由销货方负担的,应允许销货方要求退回增值税的差额。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上述规定(如瑞典、丹麦、比利时、德国、法国等),只是具体执行中有一定差异。
众所周知,业务往来中的商业信用不可避免,货款的损失应该由销售企业自行负担。
但是,本来应该转嫁出去的增值税却也让其负担,未免太不合理。
事实上,数以万计的企业用其流动资金垫支的增值税,使国家的税收膨胀,而这还是以加重企业负担为代价的。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笔者建议,可按坏账损失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税销售额,调整计税基础。
如丹麦税法规定,企业主可从应税的销售额中扣除坏账损失的 81.96%(坏账损失额中包含增值税)。
考虑到我国目前财力状况,可将这一比例适当降低。
具体会计处理是:当发生坏账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应收账款"科目。
2.将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
目前,增值税会计在国外的记账原则多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
我国要解决这一矛盾,只有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
当企业赊购货物时,先计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待支付款项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即赊购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和"物资采购"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待支??款项时,再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
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如有借方余额,表示尚未结转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企业赊销货物时,先计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收到货款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厂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即赊销时,借记"应收账款"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和"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待收到货款后,再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如有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收到的销项税额。
这样处理,既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又使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配比,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同时,还能避免购货方提前扣减增值税、销货方提前纳税的现象,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另外还可避免坏账损失中销项税额不能退回的问题。
3.统一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
应将工业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改为货到付款后, 同时,将商业企业分期付款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改为分期付款时,而不是等到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抵扣。
这样可以使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且符合收付实现制原则。
4.存货成本的核算均采用价税分离法。
笔者认为,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存货成本,对于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这对企业是一种制约,又??合成本法则。
5.完善增值税相关报表的内容。
针对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关报表中增加列报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详细内容。
另外,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增列"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栏,期末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贷方余额分别填人这两栏。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企业投资者和税务机关了解企业货款收付与税款缴纳的情况,也有利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