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概述
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商法学课件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 近因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 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 损失的原因。
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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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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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特征
? (一)保险的自愿性 ? (二)保险的有偿性 ? (三)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 (四)保险的损益性 ? (五)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 ? (六)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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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的种类
1.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 保险。
2. 根据保险保障范围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
3. 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原保险与 再保险。
4. 根据风险转嫁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原保险、 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5. 根据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强制保险与 自愿保险。
6. 根据承保数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单一危险保险和 综合危险保险。
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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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的适用范围
? (一)保险法的适用范围的概念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保险法在什么样的范围内 有效,即保险法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效力。
? (二)我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1. 关于时间效力 2. 关于空间效力 3. 关于对人的效力
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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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 最大诚信原则
(1)对投保人而言
(2)对保险人而言
2.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
整套课件教程保险法第四版

第二节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 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 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 起集中的保险基金(储备基金),用于补 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 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
•1 保险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
•2 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 (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的社会关系 • (三)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
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 (四) 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
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 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保险的法律特征: • (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
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 (二)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
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
二、投保人
•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 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在实践中,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个人、法 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 1 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第十一章保险法

Hale Waihona Puke 第十一章 保险法第一节二、保险的分类
保险、保险法概述
财产保险 1、依保险标的不同分为 人身保险 公营保险
2、依保险经营 主体的性质不同
民营保险
自愿保险
3、依保险形式不同 强制保险
4、依保险经 营的目的不同
营利保险 非营利保险 原保险
5、依危险转 移的形式不同
再保险
共同保险
社会保险 6、依保险政策
商业保险
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而不包括社会保险 。 第二节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人身保险)。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是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的除 外)。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赔偿金=实际损失 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赔偿金=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赔偿金=实际损失≦保险价值
代位求偿权: 当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该第三人对 此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后,有权向该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合同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疾病保险合同,也称健康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 70%

保险法70%摘要:一、保险法概述二、保险法的70%规定三、我国保险法中70%规定的实施与影响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要求五、消费者权益保障六、总结与建议正文: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维护保险行业秩序、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有一个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即70%原则,这是许多投保人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保险法的70%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对保险公司经营和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一部涉及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市场监管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法律。
其核心目的是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保险市场、提升保险公司经营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法的70%规定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70%规定,是指保险公司将其累计保费收入的70%用于投资。
这一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确保保险公司具备充足的资金储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赔付风险。
此外,该规定还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实现资金的多元化投资,提高投资收益。
三、我国保险法中70%规定的实施与影响自保险法实施以来,70%规定在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满足70%的资金运用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在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等方面做出调整。
此外,70%规定还对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部分保险公司可能因资金运用限制而面临发展困境。
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要求在保险法框架下,保险公司需要严格遵守70%的资金运用规定,确保公司经营合规。
具体表现为:1.合理安排投资项目,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一领域或品种;2.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安全;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运作的监督与审计;4.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资金运用情况,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 【保险知识链接】 •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
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 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 任的最高限额。 • 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 • 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 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 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
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2)劳动关系 (3)信赖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离婚)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二、表现:告知与说明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 1、告知方式:被动告知 2、不履行的后果: (1)故意;(2)重大过失
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 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 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题 • “投保人声明”栏 • 代替投保人签字。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 担赔偿责任。 (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 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 额外利益。 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免赔额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及保险监管
基本内容
一、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法 三、保险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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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概述—基本内容
• 保险法概念 • 保险法内容 • 保险法立法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念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 • 1.保险合同的概念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合同,又称“契约” 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 •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义务关系的协议。 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保险合同又是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一、保险法的概念 • 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 • • •
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保险公法不包 括在内。 括在内。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系指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 文性。 文性。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泛指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法 律规范的总和。 律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课程

第一章保险法与保险【本章导学】保险制度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具有风险防范功能的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繁荣和人民生活安定的保障机制。
本章主要就保险的概念、保险制度的涵义、保险的种类和保险制度的作用等问题进行系统的说明,作为学习保险制度的入门。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一)保险法的定义所谓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合同关系和对保险机构、保险业务进行监管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保险法有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管理法两个组成部分,一是以规范保险合同关系为核心内容的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关系的特别法,具有私法的属性;二是以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和保险业监督管理为内容的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是国家监管保险事业的行政法,具有公法的属性。
保险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上的保险法又称为商业保险法,是指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保险法不仅包括商业保险法,而且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保险法采狭义保险法的立场,以商业保险制度为其基本内容。
基于现行立法上的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险是由国家以另行立法方式加以规定,因此社会保险不属于本书的研究范围。
(二)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立法模式我国保险法的立法模式,采用了保险法典与配套法律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其具体表现为:1.保险法典。
我国保险法采用法典式立法形式制定的保险法典。
在我国的保险法典中,采用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管理法合并立法的方式。
这一立法方式不同于西方各国常用的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分别立法的惯例。
2.海商法对海上保险进行特别规定。
关于海上保险,应当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如海商法未作规定的,则适用保险法典的有关规定。
3.保险法规和规章。
它是指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合同及保险业所做出的特别规定。
为了全面实施保险法,我国政府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制订了许多关于保险的法规和行政规章,是我国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
如国务院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再如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对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对农业保险作出的特别规定。
保险法基本原理

保险法基本原理保险法基本原理第一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的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三)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
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一. 保险法概念和特征:保险法是指用于调整和规范保险法律关系、保险业务活动以及和保险业务相关联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调整范围: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主要调整以下社会关系:保险公司同客户之间的关系,即保险人同被保险人的关系;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关系;其他关系,指某些与保险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如保险企业之间的再保险关系等。
三.保险法基本原则1、最大诚实信用原则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当事人若有违反,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主要体现为告知义务(《保险法》第21条第1款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义务和第36条第1款危险增加及时通知义务)。
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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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概述
保险的起源:该词为14世纪前后意大利沿海地区商 业文件中所习用,后来用于海商法中,且扩大用于 保险后沿用至今。 保险一词,英语表述为“insurance”或 “assurance”;德语表述为“die Versi-cherung”; 法语表示为“assurance”。 其词源为“sigurare” 总结:一个人去了3个国家取的不同的名字而已。
中国的保险一词是怎么来的?
晚清时期,西方保险业传入我国广东沿海地区后, 保险曾被音译为“燕梳”。到了20世纪20年代,才 将“燕梳”改为“保险”。 汉语中使用的“保险”一词属于外来用语,来源于 日语,而该词又系日本学者借用汉字意译而来。 总结:一个人出国整容回来,换汤不换药。
保险主体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损失补偿原则P476-P477
四、近因原则P477
特定风险的存在所要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以特定的风险为对象 1、可保危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纯粹性:仅有损失的机会并无获利可能 ②不确定性 其一、风险是否发生,不确定 其二、风险发生的时间为不确定 其三、风险发生的原因结果不能确定 ③同质性:大量标的均有遭受同样或近似危险的可能性 ④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 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 为能力。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 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可保风险的类型
①财产风险
②人身风险 ③责任风险
④信用风险
(二)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为基础,多数人参加保 险,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保险的种类
字太多,请对照书本P466-P470。
保险法的概述
保险法的概念 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470-P471
我们书上主要说的是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合 同形成的商业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它仅指商业保险法。
保险法的体系
一、保险合同法P471 二、保险业法P471 三、保险特别法P472
我国保险立法概况
书上P47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1)如实告知义务 (2)守信保证义务 (3)条款说明义务 (4)不可抗辩规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2)人事保险的保险利益 (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的特征
1、保险的自愿性 2、保险的有偿性 3、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4、保险的损益性 5、保险金支付的附加条件和附期限性 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保险的构成原理
原理:保险的基本原理就是依据合理的数学计算, 将少数人的损失分散、转移于多数人群体,使特定 损失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 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 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