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通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收取保险费为基础,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给付或者给予保险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以保险费为基础,当发生保险标的上约定的风险事件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根据协议给予保险利益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人应当公开保险条款,明确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选择权利。
第五条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条款。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军人保险、军队保险以及涉及其他国家利益稳定等特殊保险,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保险活动。
第八条本法所称的保险业务,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或者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从事的保险活动。
第九条本法所称保险监督机构,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律和运行规则,保护保险业务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不得逃避支付税款。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机构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依法参与保险标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保险精算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增加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合理的市场营销和产品销售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索赔制度,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机构应当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第一章:保险概述1.1 保险的定义与功能1.2 保险合同的分类1.3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1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2.2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2.3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第三章: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3.1 保险人的义务3.2 投保人的义务3.3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四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1 保险合同自愿原则4.2 保险利益原则4.3 保险公平原则4.4 保险诚信原则第五章:保险法的基本制度5.1 保险责任制度5.2 保险赔偿制度5.3 保险纠纷解决制度第六章: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6.1 保险合同争议的类型6.2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6.3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司法解释第七章:保险法律责任7.1 保险合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2 保险合同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7.3 保险合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8.1 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2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3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第九章:保险监管制度9.1 保险监管机构与监管职能9.2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9.3 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十章:保险法的适用与司法解释10.1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10.2 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10.3 保险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重点和难点解析一、保险概述补充说明: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通过集中风险并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以减轻个人或企业在风险发生时的财务负担。
保险的功能:包括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经济补偿、事故预防和社会管理等功能。
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险期限等不同特征,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短期保险合同、长期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客体是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和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补充说明: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审核投保条件、双方协商确定保险条款、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等步骤。
《保险法》大纲(整理打印版)

第一章危险与保险一、保险的含义保险的概念:识记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领会(1)危险依赖性,所谓危险依赖性是指,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的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
(2)危险选择性所谓危险的选择性,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他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盈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预见的利润回报。
(3)行为营利性所谓行为营利性,指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主观上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使投资者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回报。
(4)分担社会性所谓分担社会性,指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
(5)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的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
理解这一特征,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第一,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只能按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支配和使用资金;第二,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和动态价值;第三,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第四,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第五,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入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第六,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整套课件教程保险法第四版

第二节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 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 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 起集中的保险基金(储备基金),用于补 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 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
•1 保险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
•2 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 (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的社会关系 • (三)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
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 (四) 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
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 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保险的法律特征: • (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
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 (二)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
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
二、投保人
•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 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在实践中,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个人、法 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 1 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学提纲

第一章保险法概论第一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对保险一词进行定义。
金融学认为,保险是一种机制,通过向每一个参与者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实现损失成本的再分配。
法学认为,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合同关系),通过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契约确立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费用,当发生双方约定事由出现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保险金的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学上的保险是一种契约。
二、保险的构成保险的构成,又称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要件,是指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
构成保险必须具备以下要素:1、可保风险2、损失补偿3、互助共济(一)可保风险“无风险则无保险”。
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
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保险的对象。
保险制度上所说的风险,即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也就是说不能满足以下条件,保险公司不能接受投保,即使接受投保,该份合同无效)1、纯粹性。
根据风险的性质,可以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前者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房屋所有人面临的火灾风险;后者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股票交易的风险。
可保风险仅限于纯粹风险。
2、不确定性。
所谓不确定性,是指风险事故的发生处于一种不能确定的状态,主要包含以下以下三层含义:第一、风险事故是否发生不确定第二、风险事故导致的后果不确定。
第三、风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3、未来性。
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将来发生的风险,即保险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风险。
(二)损失补偿“无损失,无保险”。
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进而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被毁损、灭失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通常是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来实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通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通用法律保险法第一章规定了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其中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有效性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可以投保等内容。
这章的规定为后续章节提供了基础。
保险法第二章对保险业务的准入和退出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注销和解散的程序和条件,同时还规定了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条件和限制。
这些规定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保险法第三章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明确了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要求,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金额的确定等内容。
这些规定保障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保险法第四章对被保险人义务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中的义务,如告知义务和理赔申请义务。
同时还限制了保险人在一定情况下拒绝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金额的行为。
这些规定平衡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法第五章对保险金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和方式,以及保险人在赔偿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金的转让和受益人的指定等事项。
这些规定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保险法第六章规定了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承担责任和义务。
明确了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资格条件和从业规范。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在行为上的义务和责任。
保险法第七章对保险监督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范了监督的程序和方式。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内容。
保险法第八章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
明确了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程序和方式,规定了保险合同争议仲裁的程序和效力。
这章的规定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
保险法第九章对保险专业社团组织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保险专业社团组织的设立和管理的要求,以及社团组织的权益和义务。
这些规定为保险行业的规范管理提供了参考。
社会保险法概论

第一章社会保险概述第一节风险与保险一、风险广义的风险一般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狭义的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一)风险的定义案例引入:视频,人生的四大问题☆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前提,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二)风险处理方式风险处理是指通过采用不同措施和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运行过程。
1、避免: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2、自留:把风险留给自己,自己承担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4、抑制: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3、预防:指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5、转嫁: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转嫁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
(三)可保风险可保风险的特征(1)风险不是投机性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性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保险其实是一种很好的风险转移方式,是用固定的小支出来换取确定的大保障。
可保风险是指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处理的风险二、保险(一)保险定义所谓的保险,一般是指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1、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
2、被保险人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3、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类风险:原始的分散风险的方法,体现了现代保险及风险管理的一些基本原理。
基尔特制度:是指由职业相同的劳动者基于互助精神组成团体,相互救济的制度。
公典制度:是指对于因重大事项需要资金而个人收入低下的工人、商人及一般平民,贷放低利息贷款的制度。
年金制度:是指由政府以募集公债的方法实施的养老金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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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方的法律义务
保险方的法律义务 第三节保险利益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第三节保险合同效力的解除
第四节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课程主要内容(章节设计)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形式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履行
相关学术资源介绍
-学术期刊
《保险研究》、《上海保险》、《中国保险职业学院学报》等。
-以书代刊
《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2006、2007)法律出版社 《保险法评论》(第1、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2009年 《海商法保险法评论》(第1、2卷)知识经济出版社2007、 2008年
1、保险私法:调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保 险关系的行为规范。 --保险合同法和特别法
法律关系主体平等; 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和改变权利义务关系(任意性);
2、保险公法:调整社会公共保险关系的行为规范。
--保险业法
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国家; 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当事人自主行为而改变(强制性);
5、《保险法学》覃有土 樊启荣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6、《保险法学》(第二版)徐卫东著,科学出版社2009年
7、《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许崇苗、李利著,法律出版社
2006年 8、《保险法学》(第二版)魏华林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
相关学术资源介绍
——保险法领域主要知名学者及其著作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关系即是指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 系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 系。”
1、保险合同法 2、保险业法 3、保险特别法 4、社会保险法 5、政策性保险立法
(一)广义保险法与狭义保险法
(二)保险法的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
三、保险法的地位和体例
(一)保险法与民商法、经济法的关系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制度
民商合一:保险法为民法的特别法; 民商分立:保险法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合同法、公司法)
(二)保险法的立法体例
分别立法之德国模式:保险合同与保险监管两个单行法律; 分别立法之日本模式:保险合同在《商法典》,业法单行; 分别立法之意大利模式:保险合同在《民法典》,业法单行; 合并立法之法国模式:《保险法典》 英美立法模式:保险合同无成文法;
第一节保险市场
第二节保险业组织类型
课程主要内容(章节设计)
第十三章保险中介制度
第一节保险中介制度概述 第二节保险代理人 第三节保险经纪人 第四节保险公估人
第十四章业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节保险监督管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保险业的组织监管 第三节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管 第四节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第五节保险业的自律管理体制 第六节保险法律责任
1、《合同法新论-总则》王利明崔建远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 2000年修订版 2、《民法总则研究》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3、《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江平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 年
4、《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王保树主编,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2004年
5、《新公司法制度设计》赵旭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
6.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政策性保 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及监管; 7.保险公估公司、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专属保险代理机构、个人经纪人、 保险营销员的定位及监管; 8.保险行业协会的定位及职能; 9.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的创新和投资渠道的拓宽; 10.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科学分类及划分标准; 11.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下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方式; 12.监管机构对保险失信行为的处理; 13.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监管。
相关学术资源介绍
——保险法领域主要知名学者及其著作
1、《中国保险法简明教程》编写组 编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5年 2、《保险法》(第二版)陈欣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3、《保险法》(第二版)李玉泉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
4、《保险法》(第二版)温世扬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
三、保险法的地位和体例
(三)保险法与临近法的关系:衔接和适用
1、海商法
2、刑法 3、反不正当竞争法 4、其他
四、保险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法学概论基本原理回顾) 法的渊源在法学中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意义上的构成,是指法的各种表现形 式。 (二)保险法的渊源 1、法律法规 2、行政法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颁布) 3、行政规章 4、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2002年3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试行)》 2008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
第三节我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
一、建国前的保险立法 二、1949年后台湾地区的保险立法 三、新中国的保险立法(p42)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征求意见的通知(04-11-19) 为了适应入世后新形势的需要,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了针对性的修改。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 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持续变化,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 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为此,中国保监会再次启动保险法的修改 工作。现将本次修改工作的重点公告如下: 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 2.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3.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 4.财产保险条款的规范; 5.人身保险条款的规范;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以美国为例
1945年美国联邦议会通过“麦克伦-福克森法 案”(McCarran-Ferguson Act)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2004年8月25日,“各州现代化和监管透明化法 案”(State Modernization and Regulatory Transparency Act,简称SMART法案)HR.1065 2006年4月5日,“国家保险法草案”(National Insurance Act)S.2509
新华社北京2008年8月1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 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 会议认为,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 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有必要针对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 情况、新问题,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修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 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 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 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审议。
第一节索赔和理赔概述
第二节索赔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理赔的程序
课程主要内容(章节设计)
第七章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适应范围 第二节损失补偿原则 第三节重复保险 第四节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八章特殊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责任保险合同 第二节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
课程主要内容(章节设计)
保险法修订草案是由中国保监会组织起草,并经国务院 法制办协调、修改,于8月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 过。8月5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保险法修订 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8月12日对议 案进行了审议。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举行,受国务院委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吴定富作关于提请审议保险法 修订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授课大纲
课程简介
本课程从法学角度系统介绍保险法的基本理 论与基础知识,引导学生掌握有关知识要点, 了解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和运行机制, 并培养学生对保险法律相关案例和实务的观 察分析能力。 先修课程要求:保险学原理、民法原理
教材:
《保险法》贾林青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主要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吴定富,中国财政 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 2、《最新保险法条文释义与案例解析》,周玉华编著,人 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课程主要、地位和渊源 第二节国外保险法的沿革
第三节我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
第四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内容
课程主要内容(章节设计)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国外保险法的沿革
一、保险法的产生(p33) 二、国外保险立法概况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以德国为例
德国在1908年颁布了《保险合同法》,共有194条。 2003年6月德国保险合同法改革委员会发表了改革初步意见,最后 公布了专家共同拟定的新保险合同法草案。2006年10月,德国联邦 政府审定后的保险合同法草案公布,并提交给联邦议会审议。该新保 险合同法案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此次保险合同法的修订是德国保险合同法有史以来一次很大的改动, 基本上抛弃了原有的条款编排,完全重新改写,这在德国是首次对保 险合同法作如此大的修改。 新保险合同法,分为3编,215条。对保险的分类(专指非海上保险 的分类)方法是:将保险分为三大类:损害保险,生命保险和意外伤 害保险(其中包括健康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