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内容:(一)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一)保险法的一般体系结构:制定单行保险法规、列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
(二)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融合而成)。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2.保险合同产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1.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3.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四)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说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二、保险业组织 三、保险辅助人 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保险业法可以指代保险行业也即以经营保险为业的组织体法律规范,还可
以指代保险业组织规范之外的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以及保险业监管规范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业贯彻“专营原则”与“分业经营”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境内的保险活动实行“限投原则”,即中国境
2.从数学和统计学角度,精算和大数法则构成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既 是风险转移的方式,也是风险分散的方式。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1.保险法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组织(保险业)关系、保险监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
从学科划分的意义上看,保险法属于商法,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范健主编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业法
本章要点
1.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体会保险法规范的特殊性,学习 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理解保险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内容,体会不同类型保险背后 法律的不同价值取向。 3.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 件。把握保险合同在履行中的相关具体制度。
上海社会保险法

上海社会保险法摘要:一、上海社会保险法概述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四、上海社会保险法对市民的影响和意义五、结语正文:一、上海社会保险法概述上海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该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保障市民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上海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2.医疗保险根据上海社会保险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门诊急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疗费用。
此外,上海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医疗保险待遇与个人账户的关系,以及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3.失业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补助和促进就业服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期间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
4.工伤保险上海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助和工亡补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5.生育保险根据上海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产假津贴和生育补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上海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管为确保上海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管。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一、五险跟社保是不是一样法律常识:五险和社保是一样的。
因为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而社保指的也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所以它们只是不同的说法而已,实际上代表的意思都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二、《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二。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
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三。
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一款,第八十三条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保险法 70%

保险法70%摘要:一、保险法概述二、保险法的70%规定三、我国保险法中70%规定的实施与影响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要求五、消费者权益保障六、总结与建议正文: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维护保险行业秩序、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有一个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即70%原则,这是许多投保人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保险法的70%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对保险公司经营和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一部涉及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市场监管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法律。
其核心目的是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保险市场、提升保险公司经营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法的70%规定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70%规定,是指保险公司将其累计保费收入的70%用于投资。
这一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确保保险公司具备充足的资金储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赔付风险。
此外,该规定还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实现资金的多元化投资,提高投资收益。
三、我国保险法中70%规定的实施与影响自保险法实施以来,70%规定在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满足70%的资金运用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在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等方面做出调整。
此外,70%规定还对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部分保险公司可能因资金运用限制而面临发展困境。
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要求在保险法框架下,保险公司需要严格遵守70%的资金运用规定,确保公司经营合规。
具体表现为:1.合理安排投资项目,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一领域或品种;2.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安全;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运作的监督与审计;4.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资金运用情况,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 【保险知识链接】 •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
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 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 任的最高限额。 • 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 • 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 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 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
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2)劳动关系 (3)信赖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离婚)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二、表现:告知与说明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 1、告知方式:被动告知 2、不履行的后果: (1)故意;(2)重大过失
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 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 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题 • “投保人声明”栏 • 代替投保人签字。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 担赔偿责任。 (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 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 额外利益。 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免赔额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及保险监管
基本内容
一、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法 三、保险业法
2
保险法概述—基本内容
• 保险法概念 • 保险法内容 • 保险法立法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念
保险法基础知识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类型
A.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 B.财产的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债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等具有保险 利益 ; C.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 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D.产品的制造商对因其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所依法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产品责任险) E.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有关的行为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依法应承担 医疗费、工伤补贴、抚恤金的给付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雇主责任险)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炮击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暴 风和海况的影响只是辅助性的因素,仅起到加快下沉速度 的辅助作用,并不是直接促成沉船结果的有效原因。故俄 边防军的炮击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
保险合同当事人
投保人
《保险法》第10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 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
《保险法》第10条: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12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法》第13 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要约),经保险人同
保险合同的解释
疑义解释原则
《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 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 解(合同法125条第二款)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 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 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 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 的目的予以解释。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概念和特征(F2)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F12):意义;范围(F53);时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总论1、保险合同的性质:(1)射幸合同:(2)附合合同(F31),亦即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双务有偿合同(4)非要式合同(F13)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的分类(1)按照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F92)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①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按照保险人的责任次序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F29、F30)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 [例]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08年初参加
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 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 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 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身亡。
❖ 中国人保财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 (一)保险标的 ❖ (二)保险金额 ❖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四)保险赔偿方法
(一)保险标的
❖ 1、构成条件 ❖ (1)能用货币来衡量。 ❖ (2)存在保险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 ❖ (3)合法。 ❖ (4)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 2、分类 ❖ (1)物质财产 ❖ (2)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 预期利益、免损利益 ❖ 运费损失、利润损失、经济权益、民事赔
❖ 近因原则:只有当造成损失的近因在保险责 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
(二)近因的认定方法
❖ 1、多因连续 ❖ 2、多因间断 ❖ 3、多因并存
1、多因连续
❖ (1)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一般 以最近的、有效的原因为近因。
❖ (2)若后因是前因所直接导致的必然的结果,或 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 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
❖ [例2]某地发生空袭,灯火管制,盗贼乘黑盗窃,财 产被盗。
❖ [例3]某商船在海上航行,不慎触礁,船受损,驶入 内河赴最近的修理厂,触发德军布下的水雷,爆炸 沉没。
3、多因并存
❖ 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个原因同时存 在,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共同造成 结果的发生,均成立近因。
❖ [例]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不慎跌倒, 致使上臂肌肉破裂。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史, 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由于伤 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杆菌扩散至颅内 及肾,医治无效死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 是病死,所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 1、概念: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 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用以补偿被 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 2、内涵 ❖ (1)无损失无补偿。 ❖ (2)补偿有限制。 ❖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价值为限 ❖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责任为限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
❖ 2、违反保证的后果
❖ 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弃权与禁反言
❖ 1、弃权 ❖ 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放弃按合同的规定可
以享受的权利。 ❖ 2、禁反言 ❖ 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
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
❖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 ❖ (三)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二)保险金额
❖ 1、含义和功能 ❖ (1)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2)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 2、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 (1)定值方法 ❖ (2)不定值方法 ❖ (3)重置价值方法 ❖ (4)第一危险保险方法 ❖ (5)原值加成方法
第一危险保险方法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
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 1、近因的概念
❖ 最近时间论 最后条件论 决定作用论 ❖ 1907年,英国法庭:“近因是指引起一连串事
件,并由此导致案件结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 的原因。” ❖ 《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9条第2款:“近因 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 2、近因原则的概念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一)最大诚信原则 ❖ (二)保险利益原则 ❖ (三)损失补偿原则 ❖ (四)近因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 (一)概述 ❖ (二)告知 ❖ (三)保证 ❖ (四)弃权和禁反言
(一)概述
❖ 1、概念及其法律内涵
❖ 又称为“绝对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各方当 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 善意、如实陈述并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 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1) 款:“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对于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 负赔偿责任,但对于非由以承保危险为近因 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 (2)《解释 (征求意见稿 )》第19条:“人 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 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
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 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 作工商业的房屋 ;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 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 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 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 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 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造成保 险标的损失时,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的义务。
❖ 1、基本责任 ❖ 2、责任免除 ❖ 3、特约责任
❖ 保险责任
❖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 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 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 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 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 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 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 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 的答复》
❖ "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规定保险条款中无关于 被保 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 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 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
❖ 如果 A→B,B→C,则 A→B→C
❖ [例]船舶遭炮火袭击受损,船体进水沉没。问保险
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多因间断
❖ 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介 入,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该新介 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
❖ [例1]王某的单位集体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后王某骑车被卡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左 腿截肢,但在治疗过程中因心肌梗塞而死亡。
2007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 了《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 行)》
❖ 在第五部分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中, 明确“人身保险所属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中关于医疗费用的保险,不适用补偿原 则。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近因原则
❖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 (二)近因的认定方法
2001年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 补偿原则的复函
❖ 武汉保监办:
❖ 一、根据我会《关于处理有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 的意见》(保监发[2001]74号)的文件精神,对保险 公司制定的条款我会不进行具体解释和正式答复。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条款中 没有明确说明不赔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 第二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 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 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 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 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 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 第三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
第五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 一、保险的概念 ❖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体系 ❖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体系
❖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保险关系是指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
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在对保险业 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 (一)保险合同法 ❖ (二)保险业法
❖3、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三)保证
❖ 1、保证的概念和分类
❖ (1)概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出的 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 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地承诺。
❖ 与告知的区别: ❖ 性质不同: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 ❖ 目的不同:控制危险 评估危险 ❖ (2)分类: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 ——投保时将第一次保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 的最高损失额确定为保险金额。多用于家庭 财产保险。
❖ 在出险时,不论实际损失与全部财产价值的 比例,均视为足额投保,在保险金额的范围 内按实际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