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及规章制度
幼儿园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制度及措施

幼儿园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制度及措施幼儿园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制度及措施一、建立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机制1.成立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
2.制定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工作有效进行。
3.定期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培训,提高师生及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
4.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实时了解和掌握幼儿园内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线索。
二、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1.加强教师队伍的入职资格审核,严格筛选合格人员。
2.定期进行教师资格证件核查,确保教师合法合格。
3.加强教师队伍的培训,提升师德师风和教育水平。
4.建立教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的教师,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身份信息的核查1.加强对学生及其家长身份信息的登记、核实和存档。
2.定期进行学生及家长身份信息核查,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确保身份信息的快速核查与比对。
4.对于存在虚假身份信息的,进行严肃处理并报案。
四、建立安全防范措施1.加强幼儿园门卫把守,严格控制人员进出。
2.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幼儿园的安全状况。
3.建立来访登记制度,对于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并核实身份。
4.配备专业的保安人员,并进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防范能力。
五、加强家长沟通与合作1.定期组织家长会,宣传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性和目标。
2.建立留言本或微信群等沟通平台,及时了解家长的关注和问题。
3.与家长保持沟通,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共同维护幼儿园的安全环境。
4.家长发现涉黑涉恶问题,及时向幼儿园报告,积极配合处理。
六、加大宣传力度1.通过悬挂广告牌、刊发通知等方式,让师生和家长了解扫黑除恶的重要性和功效。
2.制作宣传册、公开信等,向公众普及与黑恶势力相关的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3.定期组织讲座、培训等活动,提升师生和家长的黑恶意识及防范能力。
七、建立信息报备和处置机制1.建立信息报备制度,确保涉黑涉恶问题的及时报告与处置。
2.对于涉黑涉恶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合适的处置措施。
[规章制度]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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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制度规章制度: 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一、背景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为了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
维护社会安定,公安局制定了以下工作制度。
二、工作目标
1.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清除社会安全隐患;
2. 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3. 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内容
1. 收集情报线索:建立健全情报收集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黑
恶势力犯罪线索;
2. 组织打击行动:依法组织打击行动,精确抓捕黑恶势力成员;
3. 深入调查取证:开展深入调查,获取充分的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定性和处罚;
4. 扩大公开宣传:通过媒体等渠道宣传扫黑除恶工作的成果和重要案例,提高公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5. 启动法律程序: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对涉黑恶犯罪分子进行审判和处罚。
四、工作要求
1. 依法执法: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始终依法执法,严禁任意行使权力;
2. 严密合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扫黑除恶工作;
3. 保护举报人:对提供犯罪线索的举报人要给予保护,确保其个人安全;
4. 加强培训:加强警务人员的扫黑除恶知识培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五、责任追究
对于工作中的失职失误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城管扫黑除恶规章制度

城管扫黑除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治安,构建和谐社会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行城市管理、综治扫黑除恶工作时应遵守本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扫黑除恶工作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重要职责,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公正执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保持执法的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指令,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执法,不得对执法工作进行干扰或暗示。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九条执法人员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程序,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前做好充分的调查准备工作,确保执法行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事由、执法程序和执法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取证工作,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保护证据的保密性,确保证据不受损坏或篡改。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保持必要的沟通,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确保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保证执法工作的公开透明。
学校扫黑除恶规章制度

学校扫黑除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健康成长的环境,维护学校社会和谐稳定的秩序,打击黑恶势力的滋生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所有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第三条学校严禁任何形式的黑恶势力组织在校园内活动,一旦发现立即依法处理,对涉黑团伙、黑社会组织以及其成员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
第四条学校将建立健全的扫黑除恶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定期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扫黑除恶意识,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扫黑除恶措施第五条学校将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保持校园周边的公共秩序,禁止一切非法活动。
第六条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巡逻机制,定期对校园内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任何可能危害师生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学校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建立社会举报机制,鼓励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
第八条学校将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和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涉黑涉恶人员。
第九条学校将对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并建立黑恶势力信息登记库,实行长效管理。
第十条学校建立黑恶势力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
第三章扫黑除恶责任制度第十一条学校将建立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确保扫黑除恶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学校各部门要定期组织扫黑除恶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当前扫黑除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学校各级领导要亲自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在工作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校师生员工形成扫黑除恶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考核评估,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问责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要建立扫黑除恶工作档案,对工作过程和成果进行归档保存,定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打黑除恶排查工作制度

打黑除恶排查工作制度一、背景及意义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在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反弹现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我国政府决定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为确保排查工作落到实处,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打黑除恶排查工作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2. 全面排查、精准打击。
对黑恶势力犯罪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不漏一案、不漏一犯,实现精准打击。
3. 依法治理、综合治理。
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同时注重从源头上治理,加强治安防范,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4. 群众参与、社会共治。
广泛动员群众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工作内容1. 排查对象。
重点排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涉黑涉恶团伙及其成员。
2. 排查范围。
涵盖治安、刑事、经济、腐败等领域,特别是涉及暴力、恐吓、滋扰、黄赌毒、非法拘禁、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
3. 排查方式。
采取实地走访、查阅资料、调取证据、询问群众等多种方式进行排查。
4. 排查时间。
专项排查与日常排查相结合,定期开展集中排查,重要时段、重要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排查。
5. 排查成果运用。
对排查出的问题线索,要逐一登记、分类处理,属于违法犯罪的,要及时查处;属于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属于其他问题的,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打黑除恶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2. 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政府负总责,部门具体负责,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3. 强化责任担当。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对排查出的问题线索,要迅速采取措施,一查到底,坚决打击。
扫黑本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主导,各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针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展开的专项打击行动。
第三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三)坚持依法严惩,确保打击效果;(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齐抓共管;(五)坚持标本兼治,注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四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一)彻底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二)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三)彻底解决涉黑涉恶问题;(四)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第六条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任。
第七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工作措施第八条线索排查。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收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通过群众举报、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等多种途径,全面排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第九条打击整治。
对排查出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打击整治,确保打准打实。
第十条打伞破网。
对涉及黑恶势力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要深挖细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第十一条综合治理。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强化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第十二条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参与度,形成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扫黑除恶是指打击整治黑恶势力和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加强扫黑除恶工作,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相继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下面是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的一般内容,供参考。
一、组织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制度,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同时,要建立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宣传工作制度宣传工作是扫黑除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宣传工作制度,明确宣传的重点和对象。
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黑恶犯罪的危害性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结果,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线索报告工作制度线索报告是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环节。
建立健全线索报告制度,明确线索的受理、核查和处理程序。
要加强线索的搜集和甄别,确保线索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对于报告的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依法保护线索提供者的隐私和安全。
四、办案工作制度办案工作是扫黑除恶工作的核心内容。
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明确办案的程序和要求。
要加强案件的侦查和取证工作,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案件办理。
对于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要加大力度侦破,确保案件的查处结果。
五、资金管理制度六、督查评估制度督查评估是扫黑除恶工作的督促和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督查评估制度,明确督查评估的程序和内容。
要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定期的督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同时,要加强对工作过程和结果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法律保障制度法律保障是扫黑除恶工作的基础和保证。
建立健全法律保障制度,明确扫黑除恶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要加强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提高扫黑除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同时,要加大对黑恶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上述仅是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工作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制定。
扫黑除恶工作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扫黑除恶工作,以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宁,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目标任务1. 建立完善扫黑除恶工作组织机构,形成工作合力。
2. 切实打击黑恶势力和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使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3.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深入人心,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组织领导1. 成立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设市级、区县级领导为组长,具体分工各成员单位负责。
2.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由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
四、工作机制1. 健全工作规划: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分工。
2. 推进联合惩治: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行为。
3. 加强信息共享:成立信息共享平台,各司法、执法、行政等部门共享信息,对犯罪线索进行准确分析研判。
4. 落实责任制: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分工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打击行动1. 创新打击手段:结合科技手段,提升打击能力,如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精准对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进行筛选。
2. 加强打防结合:重点打击打腐败、打权钱交易、打保护伞,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
3. 严打犯罪分子:加大对黑恶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逮捕、审判和判决。
4. 严惩违法犯罪: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责任,依法追缴非法财产。
六、宣传教育1. 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多个渠道进行广泛宣传,普及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性和成果,引导社会舆论。
2. 宣传案例典型:宣传典型案例,以案例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形成强大的杀伤力。
3. 强化法律意识: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提升社会道德水平。
七、监督评估1. 建立监督机制:各级领导要加强领导责任意识,加强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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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及规章制度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市县镇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
二、负责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县扫黑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等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负责涉黑涉恶线索及案件的信息搜集、整理、汇总和涉黑涉恶犯罪动态分析等工作。
四、负责涉黑涉恶线索及案件的审查、移交、汇办、报送等工作,做好上传下达,督促督办等工作。
五、认真接待群众来访,认真核实来信、来电等所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
分析线索情况,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确保所有涉黑涉恶线索精准落地。
六、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
七、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黑恶必除、除恶务尽。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密纪律
一、上级来文、上级转办涉黑涉恶案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群众来信、来电、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三、阅读保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不得拍照、录像等擅自记录。
四、不得擅自存留、传阅涉密文件资料。
五、涉密文件必须存放于专柜保管,专柜由专人负责。
六、定期组织保密教育、培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定期检查保密措施和保密执行情况。
线索接报制度
一、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对值班期间群众来人、来信、来电、邮件反映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登记,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遇到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汇报。
二、对接报的涉黑涉恶线索按照相关规定于当日审核并提出相应建议,报领导批准后制定相应单位管辖办理。
三、及时和查办涉黑涉恶线索的单位沟通,了解查办进度,涉黑涉恶线索报告等文件必须经领导签字批准方可上报相关单位。
四、对上级的批示和命令必须及时传达,并做好登记。
五、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信息研判工作制度
一、信息研判要针对内容的真实性、可能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的鉴别和判断,增强指导性和预警性,服务实战应用。
二、信息研判实行定期研判和适时研判。
实行日研判、周研判、月分析、季小结、年总结和重点研判分析制度。
三、信息研判的主要方式:
1、专题研判。
针对重点工作、涉黑涉恶线索,系统搜集相关情报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
2、个案研判。
对特定案(事)件,开展专门研究,摸清情况、判明性质、评估危害、预测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措施。
3、追踪研判。
对正在开展的重点工作和发生的重大涉黑涉恶事件或活动,进行追踪研判,及时预测其发展态势,提出指导性意见。
4、人员研判。
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点人员进行精准打击、串并研判、深挖彻查。
四、对采集的情报信息进行初判,并按照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三类情报信息进行分类。
联系通报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的相关精神要求,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工作方阵,依法打击各类黑恶犯罪,最大限度挤压黑恶犯罪滋生空间,确保“扫黑除恶”信息的共享、畅通,形成防范打击合力,特制定“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联系通报机制:
一、与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合成作战,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
二、与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案情、案件分析会议,及时通报情况,案情重大的,第一时间联系通报。
三、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启动案件会商机制,加强与纪委监委、组织部、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四、定期对扫黑除恶工作进展和情况进行通报,提出打防管控意见和建议。
五、准时参加由县扫黑办组织实施的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联系通报会议。
六、高度重视社会和网络舆情,通过适时召开案情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不偏不倚的通报案(事)件真相,以防引起舆论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七、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内宣外传。
八、工作中尽职尽责,严禁消极应付、敷衍塞责,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