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向老赖要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债务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一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成为俗称的“老赖”。
面对“老赖”,债权人往往感到无助,不知道如何维权。
本文将详细介绍向老赖要账的法律规定,并提供一些实施策略。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规定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在处理老赖问题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处理老赖问题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在处理老赖问题时,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职责、执行措施和执行期限等内容。
在处理老赖问题时,债权人可以依据该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向老赖要账的法律规定1.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民法典》和《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依法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2. 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受理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后,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如果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判决内容。
4. 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2.08•【文号】法释〔2000〕44号•【施行日期】2000.12.1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代理清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清算是指在企业破产、解散或其他特定情况下,由法院指定或企业自行委托的清算人,代表企业进行财产清算、债权债务处理、资产处置等活动的行为。
代理清算在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代理清算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代理清算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破产法》是我国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代理清算的相关内容。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应当由清算组负责,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或企业自行组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企业解散清算的相关内容,包括清算组的组成、职责、清算程序等。
在代理清算中,《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代理清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合同纠纷,可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关系,代理清算过程中涉及的企业财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可参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外,代理清算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三、代理清算的适用范围1. 企业破产清算当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时,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并由清算组负责进行破产清算。
2. 企业解散清算企业因合并、分立、撤销等原因解散时,应当进行解散清算。
3. 其他特定情况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特定情况下,如企业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也可能涉及代理清算。
四、代理清算的程序1. 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或企业自行组成。
清算组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调查企业财产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企业债权债务,优先偿还债务;(3)处置企业财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4)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5)向债权人报告清算工作情况。
对外举债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举债的管理,规范举债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债权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对外举债的行为。
第三条对外举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举债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举债规模应与债务承受能力相匹配,确保债务风险可控。
(三)效益性原则:举债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四)透明度原则:举债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举债主体第四条举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三)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明确的举债目的和用途。
第三章举债审批第五条举债主体对外举债,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申报审批。
第六条举债审批程序:(一)举债主体编制举债方案,包括举债目的、规模、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来源等内容。
(二)举债主体将举债方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组织有关部门对举债方案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同意后,举债主体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
(五)举债主体按照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第七条举债审批权限:(一)各级政府对外举债,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
(二)国有企业对外举债,按照公司章程或者相关规定审批。
(三)金融机构对外举债,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审批。
第四章债务管理第八条举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包括:(一)债务风险评估制度: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债务风险可控。
(二)债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债务预算,合理控制债务规模。
(三)债务偿还管理制度:明确债务偿还期限、方式,确保债务按时偿还。
(四)债务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披露债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举债主体应当加强对债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债务安全。
债权债务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侵权行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 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无因管理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 费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履行监管不力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手段,债 务人可能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完善建议和措施
加强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制定统一的 债权债务法适用标准,确保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致
性和公正性。
输入 加强标债题权保
护力度
完善担保制度,提高担保物权的实现效率;建立快速 有效的债权追索机制,降低债权人维权成本;加大对 恶意逃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终止原因及后果
01
02
03
04
05
清偿:债务人按照约定 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使债权得以实现,债权 债务关系终止。
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 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 种类、品质相同的,任 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 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 销;但是,根据债务性 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 销的除外。
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返还原则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无因管理补偿原则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其他法定之债
债务纠纷与解决学习民法典掌握债权债务法的基本要点

债务纠纷与解决学习民法典掌握债权债务法的基本要点债务纠纷与解决:学习民法典掌握债权债务法的基本要点债务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解决这类问题需要了解债权债务法的基本要点。
随着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债权债务法作为其中的重要部分成为了解决债务纠纷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民法典债权债务法的基本要点入手,探讨债务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民法典债权债务法的基本要点1. 债权和债务的定义和特点:债权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定的利益、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的权利,债务则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一定义务。
债权和债务之间具有相互关联性,相辅相成。
2. 债权债务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零一条规定,债权债务应当但事实上可以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债权债务受到法律保护,是一种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债务履行的方式和要求: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完成应有的义务。
债务履行可以以一次性履行、分期履行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
同时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二、债务纠纷的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债务纠纷的第一步是通过协商解决。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直接对话或者委托第三方协助进行协商,寻求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解决中,双方可以就债务的履行方式、时间、金额等方面进行谈判和达成共识。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调解解决。
调解是指由有调解资格的第三方对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在我国,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实施调解,债权债务纠纷调解工作得到了有效推进。
3. 仲裁解决: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债务纠纷,可以选择仲裁解决。
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委员会对债权债务纠纷进行公正、独立的裁决。
当事人可以根据债权债务的约定选择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独立的仲裁机构。
4.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也无法解决债务纠纷,最后的解决方式是通过诉讼。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并解决纠纷。
公司被起诉法人代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被起诉法人代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在有些情况可以追究法人代表责任。
货款和借款都是用公司的钱来偿还,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和借款,只能宣告破产,不会涉及到个人财产。
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利,财产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因此,由我国《公司法》、《破产法》的规定可以得知,如果公司欠款不还,是可以追究其责任的。
当公司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对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申请破产清算。
扩展资料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
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法条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要偿还公司欠款吗
1、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偿还公司欠款,公司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债务没有责任。
2、但如果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的概念不同:
(1)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2)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1)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2)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3、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
4、两者的权限不同:
(1)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2)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5、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
(1)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
(2)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3)董事长必须是股东,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一定必须是股东。
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在法律约束的时候是被称为是类似于公民的法人的,而法人日常的工作是和老百姓不一样也就不能劳动合同这样的文书来限制公司的日常活动的,就算是法人要签订合同也必须是按照公司之间完全相同的地位来互相协商签订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