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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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责任书

扫黑除恶责任书

扫黑除恶责任书甲方(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共同致力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黑恶势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扫黑除恶工作达成如下责任书:一、责任声明1. 甲方和乙方均认识到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性,承诺将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 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黑恶势力活动,不得为黑恶势力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和庇护。

二、责任内容1. 甲方应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员工不参与任何黑恶势力活动,并对发现的黑恶势力线索及时上报。

2. 乙方应确保其业务活动中不存在任何与黑恶势力有关的交易或合作,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相关审查。

3. 双方应共同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对涉及黑恶势力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

三、责任追究1. 如甲方或乙方违反本责任书中的任何条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双方应定期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互查,确保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四、其他条款1.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期满后可经双方协商续签。

3. 对本责任书的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XX街道办事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区组织机构成员要各负其责,并严格执行通报制度,各社区要按时报告新发现涉黑涉恶线索,每周通报各进度。

对有具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1.对扫黑除恶工作不重视,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发展蔓延、违法犯罪猖狂的。

2.对黑恶势力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不上报的。

3.对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没有及时向有上级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打击不彻底,没有摧毁组织体系、铲除经济基础、打掉“保护伞”的.
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情况纳入两委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到位、不严格执行通报制度,责任不落实的将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必要时报请市委进行组织处理.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及时表彰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树立鲜明导
向.。

[规章制度]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规章制度]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规章制度]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制度规章制度: 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一、背景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为了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
维护社会安定,公安局制定了以下工作制度。

二、工作目标
1.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清除社会安全隐患;
2. 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3. 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内容
1. 收集情报线索:建立健全情报收集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黑
恶势力犯罪线索;
2. 组织打击行动:依法组织打击行动,精确抓捕黑恶势力成员;
3. 深入调查取证:开展深入调查,获取充分的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定性和处罚;
4. 扩大公开宣传:通过媒体等渠道宣传扫黑除恶工作的成果和重要案例,提高公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5. 启动法律程序: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对涉黑恶犯罪分子进行审判和处罚。

四、工作要求
1. 依法执法: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始终依法执法,严禁任意行使权力;
2. 严密合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扫黑除恶工作;
3. 保护举报人:对提供犯罪线索的举报人要给予保护,确保其个人安全;
4. 加强培训:加强警务人员的扫黑除恶知识培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五、责任追究
对于工作中的失职失误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学校扫黑除恶规章制度

学校扫黑除恶规章制度

学校扫黑除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健康成长的环境,维护学校社会和谐稳定的秩序,打击黑恶势力的滋生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所有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第三条学校严禁任何形式的黑恶势力组织在校园内活动,一旦发现立即依法处理,对涉黑团伙、黑社会组织以及其成员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

第四条学校将建立健全的扫黑除恶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定期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扫黑除恶意识,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扫黑除恶措施第五条学校将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保持校园周边的公共秩序,禁止一切非法活动。

第六条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巡逻机制,定期对校园内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任何可能危害师生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学校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建立社会举报机制,鼓励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

第八条学校将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和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涉黑涉恶人员。

第九条学校将对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并建立黑恶势力信息登记库,实行长效管理。

第十条学校建立黑恶势力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

第三章扫黑除恶责任制度第十一条学校将建立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确保扫黑除恶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学校各部门要定期组织扫黑除恶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当前扫黑除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学校各级领导要亲自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在工作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校师生员工形成扫黑除恶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考核评估,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问责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要建立扫黑除恶工作档案,对工作过程和成果进行归档保存,定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责任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责任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责任书一、总则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坚决打击和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黑社会势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书。

二、工作目标本地区本单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目标是:●全面排查清理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发现、查处、打击各类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全面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全面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治水平,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树立司法公信力。

●全面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参与意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形成人人反对黑恶势力的强大声势。

三、工作任务本地区本单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任务是:●负责本辖区内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

●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涉黑涉恶线索的排查清理工作,建立健全线索收集、核查、移送、反馈等工作流程。

●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涉黑涉恶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工作,建立健全案件办理、信息共享、督办问责等工作机制。

●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的打击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追缴追赃、惩戒教育、社会帮扶等工作措施。

●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涉黑涉恶问题的深挖彻查工作,建立健全问题排查、整改落实、督导评估等工作制度。

●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宣传报道、舆论引导、群众动员等工作平台。

四、工作措施本地区本单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措施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

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扫黑除恶工作成为了我们国家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最新推出了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这不仅是对黑恶势力的一次有力打击,也是一次深化司法的重要举措。

首先,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

该制度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执法机关的责任,并创新性地增加了地方政府和党委政府等政府部门的责任。

这是因为,扫黑除恶工作的成功离不开各方的齐抓共管和合作共同努力。

地方政府和党委政府等政府部门的参与,将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保证各方协力推进,责任更加明确。

其次,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强调责任落实。

责任追究是制度工作的核心要素。

该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并确保责任明确、权责一致。

对于未能履行职责、未能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实现责任倒查。

这种倒查追责的方式将有效杜绝上级机关推诿扯皮的现象,真正做到摸清底数、追责到底。

第三,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责任人的评价机制。

这是对责任追究的补充和延伸。

该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执法机关建立务实高效的绩效评价机制,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而评价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责任人的晋升和职位安排。

这将激励责任人积极履职,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的出台,在打击黑恶势力和推动执法司法工作的提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增强了扫黑除恶工作的针对性和战斗力,还深化了司法的方向。

同时,该制度还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需要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最新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要实施起来,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界定,加强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紧急事件的处理,也需要建立相关的应急机制,使责任追究制度能够灵活适应各种工作需要。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包括目标责任追究、全面治理责任追究、日常巡查责任追究等。

并与依法行政责任、规划领导责任、信息管理责任等相互衔接。

第四条目标责任追究,是指政府各级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目标确定,并依据目标完成情况对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全面治理责任追究,是指政府各级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落实进行督导,对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日常巡查责任追究,是指政府各级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对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与权责相统一、追责与表彰相统一、严格规范与注重激励相统一的原则。

第八条相关领导应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治安局势的研究和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和目标,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第二章目标责任追究第九条政府各级领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对所属机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规划和目标确定。

第十条目标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和修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规划和目标;(二)组织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三)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四)对目标未完成或未达标的责任单位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目标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一)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规划和目标;(二)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三)政府各级领导应当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四)对目标未完成或未达标的责任单位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进行处理。

(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xxx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经xxx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源头预防、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

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的“三个结合”、“五个坚持”总要求。

第五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对象:(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湖区河道等行业区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建筑霸”“折迁霸”“运输霸”“湖霸”“砂霸”“煤霸”“组织医闹”等黑恶势力;(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城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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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第1条为了使辖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法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获得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2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法行动,其合法权益遭到法律的保护。

第3条扫黑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照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捏造证据,诬陷陷害他人。

第4条扫黑办应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处理情况和结果等相干事项。

第5条来访接待场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触及黑恶犯法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相;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第6条对采取信函情势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黑恶犯法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

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全。

第7条对采取电话情势举报黑恶犯法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全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

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8条反应触及黑恶犯法被举报人有以下情形之1,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上级部门:
第9条在涉黑犯法线索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1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2)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为压抑、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5)私存、扣压、藏匿或遗失举报线索的;
(6)违背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漏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举报内容等,或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致使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7)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越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8)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1、制定根据。

为进1步深化全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构成工作协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获得全面成功。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行方案的通知》(赣发电3号)、《中共鹰潭市委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鹰发4号)、《中共贵溪市委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贵发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2、责任划分。

(1)各分场、科室、场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1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重要责任。

1.定期主持召开部门会议,听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汇报。

2.对触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问题,务必研究解决,认真部署,并催促落实。

3.支持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支持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

(2)各单位各部门分管领导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具体负
责人,对这项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当好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第1责任人的顾问,协助作出正确决策。

2.组织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检查催促和具体指点,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调和各方气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构成工作协力。

4.深入实际调查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展开。

5 .定期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具体部署,并催促工作落实。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责任。

1. 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应
当在市委、市政府的统1领导下,认真组织、调和,推动并落实鹰潭、贵溪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我场落实措施。

2. 催促和指点各单位展开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3. 负责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平常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完善规范工作台账,加强上下沟通联系,具体负责指点、
调和、催促、推动和问责等工作。

3、责任督导和追究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违背本规定或未能正确实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以下情形之1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1.本单位、本辖区产生了有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事)件的。

2.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平常监管不到位,致使黑恶权势滋生蔓延,未发现或发现了不上报的。

3.存在引发涉黑涉恶的重大问题,经上级相干部门建议整改,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4.对干部职工反应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不进行核对或核对不实,打击处理不到位,不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的。

5.产生了有影响的黑恶权势“关系网”“保护伞”案件,并被纪委(监委)立案查究的。

6.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4、责任查究。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违背本规定或未能正确实行本规定所列职责,需要查究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x
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任辞职、免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罚等方式问责的,由纪委(监委)、组织人社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办理。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1、为进1步深化全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构成工作协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获得全面成功。

根据市局党组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行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做到有责必尽责、失责必追责,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所要坚决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直接责任,催促党员领导干部和相干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履职尽责。

3、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1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迟报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或涉黑涉恶案件及案情, 造成重大影响或贻误打击背法犯法的;
2、对线索排查工作中不负责任、摸排不到位,对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 发现问题不处理, 不报告的;
3、对平常监管不到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推动不力、有黑不扫、有恶不除、有乱不治,致使黑恶权势滋生蔓延的;
4、存在引发涉黑涉恶的重大问题,经上级相干部门建议整改,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5、对大众反应强烈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不进行核对或核对不实,打击处理不到位,不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的。

6、不重视法律政策宣扬和舆论引导,乃至造谣、信谣、传谣, 导致产生负面舆情并分散蔓延的;
7、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通过说情,打招呼、插足案件、透风报信等方式包庇、纵容背法犯法的;
8、为涉黑涉恶权势推波助澜、牵线搭桥,乃至与黑恶权势构成“以黑经商、以商养黑、以商养官、以官护黑”的黑色利益链的;
9、与涉黑涉恶犯法人员称兄道弟,为涉黑涉恶权势首脑或骨干人员提高社会地位的;
10、为涉黑涉恶权势背法承揽工程项目、获得经营权等提供帮
助, 乃至以本人或亲属名义, 通过借款或入股方式参与其中并获得
非法利益的;
11、其他为涉黑涉恶权势提供便利的行动、或不认真履职尽责情形的。

4、责任追究。

干部违背本规定所列情形,需要查究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x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通报批评、提示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对情节较重,需采取停职、免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罚等方式问责的,交由市局监察室依照管理权限办理,对涉嫌背法犯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具有以下情形之1的,应当从严从重迫责:
1、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顶风背纪、不收敛不收手;
2、出现问题后,不采取整改及补救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处理的;
4、其他应当从重、加重问责情形的。

5、对科室未排查出的涉黑涉恶线索问题,经相干部门上报并立案侦察的,依照“1案3查”要求,清查相干科室责任,若有“保护伞”问题依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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