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办公室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工作制度与岗位职责

信息共享
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时通报线索和案件进展情况,协同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社会治理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问题的发生。
03
扫黑除恶工作的具体措施
建立健全线索摸排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线索摸排工作,对各类线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和掌握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蛛丝马迹。
案件侦办与审查起诉
源头治理
加强对社会治安的源头治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加强重点地区和场所的整治和监管,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黑恶势力的滋生和蔓延。
行业监管
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对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行业进行重点整治,严格落实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防止黑恶势力渗透和侵蚀。
01
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02
建立定期通报、约谈和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对因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导致工作落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对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导致涉黑涉恶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处理的进行追责。
案件侦办
为扫黑除恶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提供保障
政法机关的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
监督执纪
对扫黑除恶工作中党员干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执纪,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线索移交
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移交给政法机关处理。
其他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责任追究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制度

2023-10-30•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会议制度目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01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办公室工作制度工作纪律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办公环境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有序,合理使用办公资源,节约用水用电。
文件处理及时处理文件,做好登记和传阅工作,重要文件要上报领导审阅。
按照排班表进行值班,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或换班,需提前申请。
值班安排负责处理值班期间的工作事务,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工作。
值班职责遵守值班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保持电话畅通。
值班纪律保密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信息。
保密责任对涉密信息的安全负责,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涉密信息。
保密措施采取加密措施,限制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妥善保管涉密信息。
02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文件资料管理规定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宣传教育材料等。
文件资料应按照其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并建立相应的台账,方便查询和管理。
文件资料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盗等安全的地方,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文件资料借阅规定文件资料的借阅应建立借阅登记表,记录借阅时间、借阅人、借阅文件名称、借阅目的等信息。
借阅人应爱护文件资料,不得涂改、毁损或遗失,并及时归还。
若借阅人需要复印或摘录文件资料,应经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0102031文件资料归档制度23文件资料归档应按照其产生的时间、部门和内容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建立相应的归档目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包括原件、复印件、电子文件等,并按照档案分类方案进行整理、编目和装订。
归档的文件资料应经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和验收,并按照规定进行移交和保存。
03会议制度会议组织制度会议的召开应由扫黑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工作制度扫黑除恶工作制度是指针对黑恶势力进行打击的一项严厉整治行动。
黑恶势力是指以暴力、欺诈、敲诈、贿赂等手段为手段的非法组织或个人,他们垄断、控制社会资源,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秩序,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
为了消除黑恶势力的影响,维护社会的安定,保障人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执法机关的职责明确。
法律授权公安机关为扫黑除恶工作的主要执法机关,负责开展调查取证、打击追诉等工作。
同时,相关部门如法院、检察院等也需要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工作中。
二、建立扫黑除恶信息平台。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执法机关可以及时获取各类信息,包括黑恶势力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活动轨迹、犯罪事实等。
这样可以为执法人员提供更准确、有效的侦查线索,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执法机关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对涉黑涉恶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包括抓捕、起诉、审判等。
同时,对于黑恶势力组织的资产也要进行查封、冻结、没收等,防止他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
四、加强社会宣传教育。
扫黑除恶工作不仅仅是一场法律行动,更是一场社会行动。
要通过宣传教育的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扫黑除恶的重要性,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其中,提供相关线索和帮助。
五、建立健全执法机关的监督机制。
为了保证扫黑除恶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需要建立政府、媒体、公众等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
对于执法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和专业性。
综上所述,扫黑除恶工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制度,具有司法专业性、社会参与性和政府监督性的特点。
它的实施不仅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也可以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进步。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到扫黑除恶工作中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扫黑本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主导,各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针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展开的专项打击行动。
第三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三)坚持依法严惩,确保打击效果;(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齐抓共管;(五)坚持标本兼治,注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四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一)彻底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二)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三)彻底解决涉黑涉恶问题;(四)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第六条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任。
第七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工作措施第八条线索排查。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收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通过群众举报、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等多种途径,全面排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第九条打击整治。
对排查出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打击整治,确保打准打实。
第十条打伞破网。
对涉及黑恶势力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要深挖细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第十一条综合治理。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强化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第十二条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参与度,形成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经公司党委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工作方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源头预防、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章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
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章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的“三个结合”、“五个坚持”总要求。
第五章重点对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对象包括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等。
第六章工作职责各机构、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本文已经过语法检查)第六条:本公司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该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本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调度本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该办公室还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合帐,研究本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领导小组提出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对策建议。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督查督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排查收集线索,并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九条:下辖各机构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扫黑除恶政策法律专题宣传活动,负责线索排查收集,并向县级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扫黑除恶是指打击整治黑恶势力和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加强扫黑除恶工作,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相继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下面是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的一般内容,供参考。
一、组织工作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制度,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同时,要建立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宣传工作制度宣传工作是扫黑除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宣传工作制度,明确宣传的重点和对象。
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黑恶犯罪的危害性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结果,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线索报告工作制度线索报告是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环节。
建立健全线索报告制度,明确线索的受理、核查和处理程序。
要加强线索的搜集和甄别,确保线索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对于报告的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依法保护线索提供者的隐私和安全。
四、办案工作制度办案工作是扫黑除恶工作的核心内容。
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明确办案的程序和要求。
要加强案件的侦查和取证工作,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案件办理。
对于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要加大力度侦破,确保案件的查处结果。
五、资金管理制度六、督查评估制度督查评估是扫黑除恶工作的督促和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督查评估制度,明确督查评估的程序和内容。
要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定期的督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同时,要加强对工作过程和结果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法律保障制度法律保障是扫黑除恶工作的基础和保证。
建立健全法律保障制度,明确扫黑除恶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要加强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提高扫黑除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同时,要加大对黑恶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上述仅是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工作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制定。
扫黑除恶工作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扫黑除恶办公室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办公室工作制度扫黑除恶是一项重大的社会行动,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为了更好地推进扫黑除恶工作,每个办公室都应该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以确保该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个针对扫黑除恶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建议:一、组建工作小组为了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办公室应该组建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
该小组由主管领导、相关部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以形成一个协调工作的团队。
同时,还要设立小组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确保每个小组成员明确工作目标、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二、明确工作目标扫黑除恶的目标是清除黑恶势力,保护社会安全。
办公室应该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即根据当地扫黑除恶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扫黑除恶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建立信息报告机制为了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能够及时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办公室应该建立信息报告机制。
即每个工作小组成员都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和调整工作计划。
四、健全执法保障机制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办公室要健全执法保障机制。
即要确保扫黑除恶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制定执法规范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扫黑除恶工作可以依法进行,并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工作扫黑除恶工作不仅要进行实际行动,还要进行充分的宣传。
办公室应该制定相应的宣传计划,并利用各种宣传渠道进行宣传,如新闻媒体、互联网等。
同时,还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教育和引导,增强他们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七、建立激励机制为了激励扫黑除恶工作小组成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办公室应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例如,设立奖励制度,对在扫黑除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成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总之,扫黑除恶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社会行动,办公室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准备和规划,才能更好地推动扫黑除恶工作的开展。
以上所述的工作制度建议,旨在为办公室提供一个参考,以确保扫黑除恶工作的顺利进行。
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及规章制度

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及规章制度一、引言扫黑除恶是指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和清除的工作。
为了更好地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各级政府和执法机构制定和完善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及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扫黑除恶的工作机制、相关规章制度的内容以及其实施效果等方面。
二、扫黑除恶工作机制1. 组织体系在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的过程中,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
包括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省级和地市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等。
这些领导小组负责扫黑除恶工作的整体规划、协调和决策,并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了合力。
2. 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扫黑除恶工作中,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各级执法机构之间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可以通过实时更新和共享情报信息,快速锁定线索和打击目标。
同时,加强了执法机构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提高了扫黑除恶行动的效果。
3. 预警与防控机制为了提前预警,及时掌握有关扫黑除恶工作的风险信息,各级政府和执法机构建立了相应的预警与防控机制。
例如,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人员的监控和管控,建立线索研判会商制度等。
这些机制可以帮助执法机关尽早介入,快速打击犯罪行为。
4. 举报奖励制度为了鼓励民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各级政府设立了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举报犯罪线索来获得相应的奖励,这既提高了社会的参与度,也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有效的线索来源。
三、规章制度1. 扫黑除恶惩治条例各级政府依法制定了《扫黑除恶惩治条例》,明确了扫黑除恶工作的法律依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以及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等。
这一条例为扫黑除恶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和操作指南。
2. 扫黑除恶工作手册为了统一各级执法机构的行动规范,制定了《扫黑除恶工作手册》。
该手册规定了扫黑除恶行动的各个环节和步骤,包括情报收集、犯罪嫌疑人侦查、案件立案等,以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和规范执行。
3. 扫黑除恶宣传教育制度为了提高社会的参与度和警民关系,建立了扫黑除恶的宣传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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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市县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
二、负责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县扫黑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等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负责涉黑涉恶线索及案件的信息搜集、整理、汇总和涉黑涉恶犯罪动态分析等工作。
四、负责涉黑涉恶线索及案件的审查、移交、汇办、报送等工作,做好上传下达,督促督办等工作。
五、认真接待群众来访,认真核实来信、来电等所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
分析线索情况,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确保所有涉黑涉恶线索精准落地。
及时和查办涉黑涉恶线索的单位沟通,了解查办进度,涉黑涉恶线索报告等文件必须经领导签字批准方可上报相关单位。
六、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
七、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黑恶必除、除恶务尽。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保密纪律
一、上级来文、上级转办涉黑涉恶案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群众来信、来电、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三、阅读保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不得拍照、录像等擅自记录。
四、不得擅自存留、传阅涉密文件资料。
五、涉密文件必须存放于专柜保管,专柜由专人负责。
六、定期组织保密教育、培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定期检查保密措施和保密执行情况。
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线索接报制度
一、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对值班期间群众来人、来信、来电、邮件反映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登记,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遇到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汇报。
二、对接报的涉黑涉恶线索按照相关规定于当日审核并提出相应建议,报领导批准后制定相应单位管辖办理。
三、及时和查办涉黑涉恶线索的单位沟通,了解查办进度,涉黑涉恶线索报告等文件必须经领导签字批准方可上报相关单位。
四、对上级的批示和命令必须及时传达,并做好登记。
五、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信息研判工作制度
一、信息研判要针对内容的真实性、可能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的鉴别和判断,增强指导性和预警性,服务实战应用。
二、信息研判实行定期研判和适时研判。
实行日研判、周研判、月分析、季小结、年总结和重点研判分析制度。
三、信息研判的主要方式:
1、专题研判。
针对重点工作、涉黑涉恶线索,系统搜集相关情报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
2、个案研判。
对特定案(事)件,开展专门研究,摸清情况、判明性质、评估危害、预测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措施。
3、追踪研判。
对正在开展的重点工作和发生的重大涉黑涉恶事件或活动,进行追踪研判,及时预测其发展态势,提出指导性意见。
4、人员研判。
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点人员进行精准打击、串并研判、深挖彻查。
四、对采集的情报信息进行初判,并按照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三类情报信息进行分类。
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联系通报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的相关精神要求,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工作方阵,依法打击各类黑恶犯罪,最大限度挤压黑恶犯罪滋生空间,确保“扫黑除恶”信息的共享、畅通,形成防范打击合力,特制定“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联系通报机制:
一、与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合成作战,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
二、与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案情、案件分析会议,及时通报情况,案情重大的,第一时间联系通报。
三、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启动案件会商机制,加强与纪委监委、组织部、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四、定期对扫黑除恶工作进展和情况进行通报,提出打防管控意见和建议。
五、准时参加由县扫黑办组织实施的扫黑除恶成员单位
联系通报会议。
六、高度重视社会和网络舆情,通过适时召开案情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不偏不倚的通报案(事)件真相,以防引起舆论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七、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内宣外传。
八、工作中尽职尽责,严禁消极应付、敷衍塞责,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