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保险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以下是保险法的基础必学知识点:
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等。
2. 保险人: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人是提供保险的公司或组织。
保险人
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
险人赔偿损失。
3. 被保险人: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也是享受保
险保障的一方。
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责任来要求保
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以获取保险保障。
保险费的大小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保额和保险期限等因
素来确定的。
5. 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
金额。
保险金的支付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被保险人提交的理
赔申请来进行的。
6.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
责任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种类和保额来确定的。
7.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保障的有效期限。
保
险期限结束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8.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利益。
保险标的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来确定的。
以上是保险法的基础必学知识点,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你在保险交易中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根底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担当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躯体无法用金钞票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依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社会保险法基础知识问答大全

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1什么是社会保险?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2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一是社会共济。
社会保险按照大数法则,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实际互相共济,集合社会多数人的力量,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二是责任分担。
社会风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
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三是政府主导。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参保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政府负责组织推动社会保险组织和运作,并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3、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答:用人单位的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为四个方面:(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
就是用人单位在合法成立、合法用工后,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单位和所用职工的个人基础信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登记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社会保险档案。
(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增减变化、缴费基数变化、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化等情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和手续,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4、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
保险法知识点

保险法知识点一、风险的概念* 1、广义风险强调不确定性,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相对变化。
(盈利、一致、损失)(重点)* 2、狭义风险强调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就是实际结果低于预期结果的相对变化。
(重点)* 不确定性体现:随机事件是否发生、时间、地点、损失程度和范围不可预见、不可控制。
风险的特征(掌握)(一)客观性(二)损害性(三)不确定性空间、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四)可测定性服从某种概率分布(五)发展性风险的三要素(掌握)(一)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三)损失(一)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能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的要素。
(理解)例如:对于人体,风险因素是指其健康状况和年龄;汽车可能造成车祸,所以汽车是一个风险因素;乱扔烟蒂会引起火灾的发生,所以它也是一个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指有形物质并能直接影响某事物的物理功能的因素。
例如大雾与晴空、木房与铁皮房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是人的故意或恶意行为心理风险因素:如人的疏忽、过失、放松管理注意区分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 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______。
A.物质风险因素B.心理风险因素C.道德风险因素D.思想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损失的间接原因)和风险事故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某一风险事故可能是另一事故的风险因素。
(三)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把握两点:一是损失的不可预知,二是经济价值减少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种。
直接损失即实质损失,间接损失则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三种形式。
二、按风险的环境分类(一)静态风险(掌握):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不可避免,自然力的不规则运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风险。
地震、暴风、盗窃等(二)动态风险:由于社会经济结构变动或政治变动而产生的风险。
保险法重点归纳

名词解释1、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2、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4、足额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亦称全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5、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6、保险代位: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7、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8、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9、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10、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 【保险知识链接】 •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
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 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 任的最高限额。 • 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 • 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 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 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
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2)劳动关系 (3)信赖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离婚)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二、表现:告知与说明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 1、告知方式:被动告知 2、不履行的后果: (1)故意;(2)重大过失
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 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 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题 • “投保人声明”栏 • 代替投保人签字。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 担赔偿责任。 (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 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 额外利益。 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免赔额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及保险监管
基本内容
一、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法 三、保险业法
2
保险法概述—基本内容
• 保险法概念 • 保险法内容 • 保险法立法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念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意义以及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
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本部分的重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
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
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4、境内投保的原则5、公平竞争的原则6、专业经营的原则(四)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1、学法是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保险代理人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运用其保险专业知识,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将走入歧途。
因此努力学习保险法以及一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险代理人的必备条件。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保险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经济行为,通过切实保障个人和企业在面临风险时的利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保险活动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了解保险法律基础知识对于保险参与者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保险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活动。
一、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活动的法律基础,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文书。
保险合同包括以下要素:1. 投保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
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可以是投保人本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
3.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提供保险保障的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确定的风险对象,可以是财产、责任、人身等。
5. 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6.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有效的时间范围。
7.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是法律文件,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守充分、真实、准确地告知原则,也就是要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否则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风险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即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由保险合同约定,具体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免责条款根据风险的特点和保险公司的经验而制定,通常包括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以及不履行履约义务等情况。
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注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其中的条款。
三、保险索赔保险索赔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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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类型
A.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 B.财产的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债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等具有保险 利益 ; C.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 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D.产品的制造商对因其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所依法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产品责任险) E.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有关的行为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依法应承担 医疗费、工伤补贴、抚恤金的给付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雇主责任险)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炮击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暴 风和海况的影响只是辅助性的因素,仅起到加快下沉速度 的辅助作用,并不是直接促成沉船结果的有效原因。故俄 边防军的炮击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
保险合同当事人
投保人
《保险法》第10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 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
《保险法》第10条: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12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法》第13 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要约),经保险人同
保险合同的解释
疑义解释原则
《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 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 解(合同法125条第二款)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 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 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 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 的目的予以解释。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12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 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12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意承保(承诺),保险合同成立。(不要式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
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 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 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未禁止将保费的交付约定为保险合同 的生效要件)
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
民法上的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136条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36条:【特别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 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 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 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 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
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
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 《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 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例外 《保险法》第50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
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
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 • • • • •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第2款) 保险欺诈(《保险法》第27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保险法》第51条) 保险标的风险发生变化(《保险法》第52条) 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法》第49条) 保险人部分履行责任(《保险法》第58条)
内容的变更
《保险法》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
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 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
《保险法》第49条 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 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 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补偿责任。 • 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险标的遭受的 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 保险金额 • 保险利益 •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 人身保险 • 定值保险 • 重置成本保险
保险合同的解除
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之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仅退还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结束
的保险费。(《保险法》54条)
合同解除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16条、27条)
保险合同的解释
一般原则
文义解释:火灾 合乎逻辑 专业解释:暴雨、暴风 诚实信用:重大误解、措辞不当等情况 有利于被保险人(疑义解释原则)
对条款有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照有关词句、有 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 思。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 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 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 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 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
保险法上的诉讼时效
《保险法》第26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保险合同的解释
疑义解释原则——正确适用
• • •
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不具有优先性 只适用于对保险合同有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适当考虑被保险人类型 仅适用于格式条款 排除适用的情形:
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证实的; 歧义经当事人的解释已经排除的; 经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而不再产生歧义的。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定义:是指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以判明事故与保险标的
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的判定(教材47-48页)•• •单一原因引起损害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多种原因间断致损
•
多种原因连续致损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案例】“新星”轮向俄罗斯运送一批大米,因货物受损 ,俄货方拒收,并威胁要采取法律行动扣押该轮。后航运 公司下令船长立即返回,该轮在未办理离岸手续的情况下 ,离开了纳霍特卡港,从而遭到俄边防军舰围追。遭受500 余次射击后,该轮被迫返航。当时,海面刮起6级大风,由 于受损严重,该轮在返航途中开始下沉。后船员弃船,8人 失踪,其中7名中国船员。 【分析】沉船事件的近因?
时效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
民法上的诉讼时效
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个时间在时间链条上最靠前,以这一时间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更加有利 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2、在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交付保险费与保险责任的承担分别是投保人与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