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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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金融法期末复习资料简答题论述题

(完整版)金融法期末复习资料简答题论述题

金融法概述• 1、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来说,是调整货币资金的流通、融通和信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如何认识金融法的性质和地位? 金融法的性质:本质上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原因: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金融法具有经济法律部门的一般特征;金融法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监管金融市场,体现金融法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法性质。

地位: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3、为什么说金融法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法?金融法包括金融法律、金融法规和金融规章。

其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监管金融市场,体现金融法约束政府权力的性质。

• 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构成要素: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1~50人,股份公司股东人数>=2人,发起人2~200人 >=18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18为限制名师行为能力人一般一届董事3年,董事会一人一票,且人数上股份有限5~19人,有限责任3~13人;监事会不少于3人企业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日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选举聘任总经理董事长由董事会选出,独立董事特殊,且董事不能兼任监事法人盈利性法人(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伙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个人独资企业非盈利性法人(科教文卫)特殊法人(国家机关)监事会中至少有1/3为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出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可只设一个执行董事一个执行监事董事会转让股票受限,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有的25%,第二年转75%*25%发起人公司成立1年内不可转让•5、试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

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教案资料

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教案资料

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要考的题型:辨析题:(3*10’):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这三道题的题目观点都是错误或片面的,要求辨析+法条理由)案例题:(2*10’):票据法(无因性);保险法(其实案例跟辨析没什么不同的,只是叫法而已)简答题(25’):公司法、证券法(二选一,建议选证券那题,老师说的)论述题(15’):注册制与审核制的比较以及注册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答案的参考资料我在后面做了)一、票据法:1.票据的含义:(1)广义: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文书凭证。

(2 狭义: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理解: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②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③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④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2.票据的分类: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学上对票据的分类:①依照付款人是出票人还是出票人委托的人,将票据分为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②依照票据作用上的主要差别,把票据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

③依照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把票据分为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

3.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权利义务,全凭票据这张纸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断定,而不能进行任意的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

一切以票据上的文义来执行。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上的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造成票据无效。

(这个很有可能会考到)(3)票据是无因证券,无因并不是说没有原因,而是讲不问原因,任何票据的签发、取得、流转肯定有原因,如买卖、借贷、赠与、租赁等。

但票据是不问原因的,票据一经签发或流转便与其背后的原因关系发生了分离。

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涵盖金融机构的组织、监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一、金融法基本概念和原则1.金融法的概念和研究对象2.金融法的特点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体系二、金融机构法律规制1.金融机构的分类、性质和法律地位2.商业银行法律规制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制4.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制5.金融机构的国有化、私有化和监管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法律规制1.金融产品的分类和法律规制2.金融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3.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4.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的法律问题四、金融市场法律规制1.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2.期货市场的法律规制3.外汇市场的法律规制4.保险市场的法律规制5.信托市场的法律规制五、金融监管法律规制1.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和职能2.金融监管法律制度3.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监管六、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危机应对1.金融风险的类型和规避措施2.金融危机的特征和预防措施3.金融危机应对的法律机制和程序七、金融犯罪和金融责任1.金融犯罪的类型和法律规制2.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和金融侵权责任3.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以上只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教材和课堂笔记来进行深入学习。

除了理论知识,还需要关注最新的金融法动态和案例,了解金融法的应用和实践情况。

最后,通过做题、讨论和模拟考试等形式进行综合复习,提高对金融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金融法复习资料

金融法复习资料

简答:1、金融法基本原则(1)以货币稳定为前提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

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必须受客观规律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

而货币币值稳定,是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前提。

(2)适度竞争原则。

银行是经营货币业务的特种企业,它也应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进行商业化经营,这样,才能做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各国有专业银行在政策性银行业务分离出去之后,要明晰产权,业务交叉,综合发展,开展适度金融业务竞争,以实现商业化经营的目标。

(3)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原则。

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重大意义:1、投资者乃一切金融交易的资金来源,倘其利益不能得到公平、有效地保护,资金融通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2、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

3、金融工具的流通性决定了投资者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

4、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社会监督力量,用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各项法律措施,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及其规范运作的程度。

(4)管理与经营分离原则。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而货币资金融通活动是由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完成的。

这些金融机构种类繁多、设立条件不一,经营方式、业务范围、经营风险也有很大的差异,需要实施不同程度的管理。

设置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实施分行业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对金融事业的管理做到有的放矢、落到实处。

2、如何理解狭义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包括那些内容?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法定机构运用法律授予的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及制度的总称。

金融监管的内容:1、预防性监管:(1)市场准入的监管,维护起稳健经营。

(2)业务活动范围的监管。

在分业体制下,金融机构只能在监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金融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3)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制定资本与总资产、与存款负债以及与风险资产之间的最低比例,要求金融机构严格遵守,以使其安全营运于风险承受能力之内。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2. 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 行政保护: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行为。

4. 司法保护: 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

5. 金融法律责任: 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 责任法定原则: 是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成为追究责任的依据,确认具体的法律责任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严格依法确认。

10. 票据关系: 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1. 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 ,是指作为生产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18. 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第二项内容,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9.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给予拒绝的行为。

票据抗辩所根据的是由称之为抗辩的原因,债务人提出抗辩以拒绝像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成为抗辩权。

22.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名以外的有关事项的行为,即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

23.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

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银行转账结算。

24. 担保: 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以金融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金融法律、金融制度、金融监管等内容。

金融法的目标是为金融活动提供合法、公平、有序的法律保障,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1. 基本原则(1)国家监管原则:即国家依法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2)合法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应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开展金融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金融活动。

(3)诚信原则:金融市场参与者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故意误导他人,不得虚报、隐瞒重要信息。

2. 基本理论(1)金融活动理论:研究金融活动的本质、特点以及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

(2)金融法治理论:强调金融市场应依法运行,注重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3)金融法经济理论:研究金融法规制度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以及金融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1. 金融法律金融法律是指国家为了规范金融活动,保护金融市场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金融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与监管、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市场的交易与监管等。

2. 金融制度金融制度是指金融市场的组织形式、交易规则以及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制度等。

金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活动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3.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行政监管、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

四、重点考点梳理1. 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法律法规是金融法的基础,也是金融活动的依据。

重点考点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要掌握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了解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

2. 金融机构的组织与监管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法规范的对象。

重点考点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监管要求,包括其设立、治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金融法复习重点

金融法复习重点

金融法考点复习一、名词解释:1、金融:资金的融通。

(货币资金跨时间跨空间的流通)2、直接金融:融资供求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进行货币资金有偿借贷或投资。

3、间接金融:存款人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把资金带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4、信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的暂时让渡。

5、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以信贷(投资)及其它方式进行的资金交易的总和。

6、金融机构:专门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业务活动的机构。

7、金融工具:在信用活动中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的记载金融交易期限、价格等金融要素借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8、央行: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并以此来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国家机关。

9、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调控货币供应量或者是信用量的方针与措施的总称。

10、洗钱:所谓洗钱就是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11、商业银行的定义:所谓商业银行是在银行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的,以经营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为主要业务,以营利为主要目标的银行。

12、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形成负债、成为债务人的业务,比如存款负债业务。

13、存款负债:指由于客户将款项存入银行而使商业银行对客户所负有的,按约定条件支付本金与利息的义务。

14、资产业务:指商业银行运用自己的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

它主要包括放款、票据贴现、投资等。

15、中间业务:中间业务又称之为表外业务,它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通过代替客户承办交付的及其他委托事项的业务,由此来获得佣金或收取手续费用的这样一项业务。

16、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近亲属。

17、审贷分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指将贷款的推销调查信用分析、贷款的评估审查发放、贷款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收回三个阶段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岗位来完成。

金融法期末复习

金融法期末复习

基础知识部分复习1.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关系金融宏观调控关系金融监督管理关系金融业务经营关系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2.金融法是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市场主体法:关于市场主体组织形态和地位的法律规范。

市场行为法:关于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

目前我国正在构建以中央银行法为龙头、以商业银行法为主体,包括其他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金融市场主体法系和以货币法、外汇法、证券法、票据法、信贷法、储蓄法结算法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市场行为法系。

3.金融法与公司法的关系公司法: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与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

金融法与公司法的关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公司法是一般法,而金融法中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及其他规范公司形式的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则是公司法的特别法。

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不能与公司法的规定相抵触,在不违背公司法的前提下可作特别规定。

平行和交叉的关系主要表现为金融法中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交叉:两者都有对公司的股票、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的规定。

平行:角度不同;保护方式不同;所属范畴不同。

4.第一部中央银行法是1844年英国的《英格兰银行特许条例》,又称《皮尔条例》。

5.中国第一部银行法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

6.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组成。

金融法主体,即金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金融法律关系中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金融法律关系保护的机构(1)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既是金融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事金融法制关系的保护机构。

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2)审计机构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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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2.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保护: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行为。

4.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

5.金融法律责任: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责任法定原则:是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成为追究责任的依据,确认具体的法律责任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严格依法确认。

10.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1.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是指作为生产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18.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第二项内容,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9.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给予拒绝的行为。

票据抗辩所根据的是由称之为抗辩的原因,债务人提出抗辩以拒绝像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成为抗辩权。

22.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名以外的有关事项的行为,即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

23.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

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银行转账结算。

24.担保: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6.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拥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券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7.最高额抵押: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8.质押: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动产或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

29.权利质押:指以权利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转让以优先受偿。

简答题1.金融管理和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各有何特点:管理:主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性。

(3)不存在财产的对偿性。

(4)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

(5)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具有强制性。

业务经营:主体地位独立、平等。

权利义务具有对偿性和对等性。

权利义务的实现,通过带有经济性的强制措施来保证2.确定金融法律责任的依据和原则:依据:1要有违法金融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 2.违法主体必须有责任能力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必要程序保障原则5.简述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限制性规定: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上述禁止是就一般而言,如果国家在某个方面有特殊规定,,这就为商业银行业务的拓展留下了空间。

6.简述贷款的禁止性规定。

(1)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强令性贷款和担保7.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有哪些?1)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2)存贷款比例指标,商业银行的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

3)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流动性资产余额与各项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对同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最大l0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

5)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与1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6)存款准备金比例指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8%。

7)拆借资金比例指标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

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8)对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商业银行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

商业银行对自己股东的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对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的条件。

8. 简述票据的特征。

P202票据有以下法律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3)是文义证券 4)是金钱债权证券5)是无因流通证券 6)是提示返还证券7)是无条件支付的要式证券9. 简述票据原因关系。

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具体反映票据关系赖以生存的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实质关系。

10.简述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1)书面作成。

2)记载事项。

一,绝对必须记载事项;相对应当;任意;不得(3)签章。

4交付,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的行为11.简述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1)票据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2)伪造行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3)伪造的目的是以伪造的票据权利骗取金钱4)伪造的票据必须已经转手。

12.简述票据变造的效力。

1)对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的效力;签在编造前,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后对变造后记载事项负责。

2)对变造人的效力;变造人必须承担责任,但不是票据责任,是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3.简述银行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准支配。

(3)银行不垫款。

14.简述担保的分类。

(1)人的担保;“保证”,指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资产和信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负责清偿。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自身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主要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等。

(3)金钱的担保;金钱的担保是指通过一定金钱的得失来督促当事人积极适当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

方式是定金。

15.简述担保的法律特征。

1.从属性;担保是以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关系的法律关系。

2.补充性;为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是在主债权的基础上补充的权利义务关系,它进一步强化了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增强了主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效力。

3.财产性;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一种财产权关系。

16.简述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却不拥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是债务履行的第一顺序人,债务人首先应当对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则对债务的履行处于第二顺序,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或者没有履行债务时,才履行保证责任。

因此,其对债务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

(3)另外,订立一般保证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

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17.简述最高额抵押的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3)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4)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5)必须作明确的特别约定18.简述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者权利(2)质押必须转移占有权(3)两者的公示方式不同(4)质权人对占有的质物享有特定的物权五、论述题1.什么是金融法?试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P1—P3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

包括:1)金融宏观调控关系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宏观调控活动中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国民经济各部门及企业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是中央银行主要利用经济手段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调整。

2)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资金融通的有效运行,在金融监管活动中与金融活动参加者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

3)金融业务经营关系是指金融机构与其业务经营活动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关系。

包括:间接融资关系,即金融机构在间接融资活动中与其相对人发生的资金融通关系;直接融资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衍生金融关系。

4)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金融法应该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基本的要求,对金融机构与其分支机构的全责也应有原则性的规定。

2.试述我国金融法体系:是指我国由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1)银行法。

是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组织和业务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类型分:中央银行、普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按运作情况分:银行组织法,活动法。

2)货币法。

货币法是关于货币的种类,地位,发行,流通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证券法。

调整证券发行和流通中发生的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票据法。

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保险法。

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保险业法、合同法、特别法组成。

6)信托法。

调整金融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机构设立条件、法律地位、业务规范、合同制度等。

7)金融租赁法。

调整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成立的条件,法律地位,合同等内容。

8)投资基金法。

调整投资基金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产业投资、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基金法。

3.试述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P102-103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主要表达了以下含义: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2.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

3.维护金融秩序。

4.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前三个目的是商业银行法的直接目的,后一个目的是在前三个目的实现的基础上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4.试述票据的功能。

票据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金融工具,是商业信用的载体。

它对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商业流通、及时清结债务、规范商业信用、减少现金流通、节省流通费用具有积极作用。

票据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功能:1)汇兑功能即票据具有替代现金进行异地汇兑的功能。

现在商品交换的空间范围既有在国内进行的,也有在国际范围进行的。

票据有效地解决了因两地交易而出现的空间上给付的种种麻烦。

2)支付作用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诸多不便。

票据具有流通性的特点,经背书可以作多次转让,成为商品交易中的流通、支付工具,从而减少现金的使用。

3)结算作用在商品交易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互为债权债务人,运用票据可以将债务互抵轧差,从而简化手续,减少现金使用量,因此与现金结算相比,票据结算更为简便、快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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