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认定与考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及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及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中共昆明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及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昆明现场办公会决策部署,加快全市开发区及产业园区(指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有明确地域界限,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产业园区。
以下简称“园区”)高质量发展,形成新集聚效应和新增长动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把握高质量发展新要求(一)打造“五高”新型园区。
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发展高能级、产业高集聚、建设高品质、产出高效益、管理高效能,突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创新、高水平开放,以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引领工业转型升级,以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产业布局优化,把园区打造成为全省新型工业化的示范基地、产业集聚的洼地、科技创新的高地、产城融合的示范区,为高质量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力争到2025年,全市园区实现“五高”目标:发展高能级。
全市培育工业总产值突破2000亿元园区1个、1000亿元园区2个、500亿元园区3个、100亿元园区6个;园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85%以上,占全省园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38%以上;园区工业和信息化投资占全市工业和信息化投资比重提高到90%以上。
产业高集聚。
培育5个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15个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开发区“2+2”(2个主导产业+2个辅助产业)、省级产业园区“1+2”(1个主导产业+2个辅助产业)产业工业产值占本园区工业产值比重不低于70%。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我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我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昆政办[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我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昆明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昆明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七年二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就业为目的,综合实施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培训对于就业的促进作用,不断改善创业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创业培训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主任:许云(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何波(市政府市长助理)罗朝峰(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天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冰晶(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徐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傅晋利(市工商局副局长)邓翰武(市地税局副局长)窦文正(市国税局副调研员)常荣华(共青团昆明市委副书记)字军(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副处长)何文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张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副局长)肖劲峰(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副局长陈明辉(市财政局社保处处长)何树生(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部长)李霞(市妇联发展部部长)专家顾问:王永和(中国SIYB项目培训师)市创业培训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何文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翔同志兼任,SIYB项目协调员为钟红,SIYB项目管理员为范云国、徐维熹,工作人员为杨光、赵卫民、苏保根、王云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认定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认定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昆政办[2012]119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认定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办〔2012〕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认定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2日昆明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认定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强化各级大学生创业园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建立动态考核评估机制,促进我市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318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示范园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服务配套的原则,通过搭建创业孵化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场地、税费减免、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积极构建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第三条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建立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运营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功能完备的创业示范园区。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2•【字号】昆政办〔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构建昆明市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创新型产业发展,进一步保障实体经济空间、集约利用国土空间和优化产业要素配置,结合昆明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昆明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用地类别代码为M0)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内涵及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区、经开区辖区范围,和空港经济区管理范围内的创新型产业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无污染生产性服务业及有关配套服务项目的工业用地。
其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食堂、小型商业、集体宿舍及员工倒班房等作为配套服务功能的用房。
(二)用地分类按本意见供地的项目,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在国土空间一级“10工矿用地”类、二级“1001工业用地”类下,增设三级类“100100创新型产业用地(M0)”。
二、加强规划引导(三)规划布局管控在引进创新型产业项目时,应结合昆明市产业功能分区和布局结构,引导创新型产业空间合理分布,应聚焦于现状存量工业用地的更新利用,鼓励盘活存量,集中成片开发、集聚化发展和集约节约用地。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优化产业园区用电营商环境十项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优化产业园区用电营商环境十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优化产业园区用电营商环境十项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昆明供电局:《昆明市优化产业园区用电营商环境十项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9日昆明市优化产业园区用电营商环境十项措施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昆明市优化获得电力营商环境实施细则》,持续推动产业园区用电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助力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工作目标以打造西部领先用电营商环境和政企协同“获得电力”示范标杆为目标,聚焦解决产业园区用电问题,深化政企信息共享,构建用电新模式,打造安全可靠、绿色低碳、高效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不断提升用户用电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措施(一)打造节能增效标杆1. 提供专项服务推动企业节能增效。
为企业提供需求侧响应、容改需、能效诊断、合同能源管理等综合能源服务。
根据需要建设低碳节能示范区,推动充电桩、光伏、储能等设施入园建设。
供电部门在受理产业园区工商业用户用电报装时,同步开展综合能源服务,实现多种用能需求与用电需求同步获取、同步服务、同步落地。
打造绿色用能产业园区,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昆明供电局)2. 推广电能替代,实现节能低碳。
在产业园区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评估电能替代应用,鼓励企业应用热泵、电气厨房、冰蓄冷空调等,在生产制造领域推广电锅炉、电窑炉、自动引导运输车等。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昆政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一、打造一流国际营商环境(一)推行“区内事、区内办”。
凡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有需求且有承接能力的市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一律赋予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实施。
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到行政审批机构统一实施,实现“一颗印章管审批”。
支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以办成“一件事”为目标,打造“不打烊”政务服务专区,实行企业“一门、一窗、一网、一号、一次”办审批,实现“进一扇门,办所有事”。
(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优化企业开办程序。
支持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全面推进企业开办“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成”,实现1天内办结。
扩大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注册企业“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适用范围。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推行“一业一证”改革。
对一个部门内同一行业涉及的多个审批事项优化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对一个行业准营涉及的多个部门许可证归并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差别化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差别化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差别化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差别化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昆明市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差别化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的考核导向,充分调动全市各开发(度假)区及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的积极性,实现园区追赶型、超常规、跨越式、突破性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园区实行差别化考核的要求,结合全市园区“三年倍增、六年跨越”行动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实行分类、差别化考核,坚持综合发展、全面提升,科学引导、分类指导,突出个性、方便操作的原则,根据园区不同功能类型和产业发展特色,分类设置不同的特色考核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权重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对象分为科技类园区、综合类园区、旅游类园区和农业类园区四个类型。
--科技类园区(2个):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五华科技产业园;--综合类园区(13个):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宁工业园区、杨林工业园区、呈贡工业园区、海口工业园区、东川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寻甸特色产业园、昆明空港经济区(官渡工业园区)、晋宁工业园区、宜良工业园区、石林生态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富民工业园区、禄劝工业园区;--旅游类园区(2个):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农业类园区(8个):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嵩明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寻甸、安宁、晋宁、富民、宜良园区,呈贡斗南花卉产业园。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农业创业示范村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农业创业示范村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昆政办[2014]72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12【实施日期】2014.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农业创业示范村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4〕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建设农业创业示范村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2日昆明市建设农业创业示范村实施意见为巩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成果,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推进农业创业示范村建设”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服务引导,抓点示范”的原则,坚持把建设农业创业示范村与建设美丽乡村、民族团结示范村相结合,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就业安民这一目标,加强政策扶持,强化体系建设,形成创业促就业、就业促增收的良好局面,为建设美丽乡村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自2013年起,以自然村为基本单位,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建成20个农业创业示范村,实现示范村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5%以上。
三、适用范围(一)创业示范村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创业的;(二)非创业示范村户籍人员在示范村内创业的;(三)上述人员兴办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的;(四)对上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给予重点扶持。
四、建设标准(一)组织领导体系建设好县(区)成立农业创业示范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县(区)负责、乡镇主抓、村组实施”。
(二)村委会成员带头作用好1.村“两委”班子创业意识强,班子成员带头创业致富,三分之一以上村干部有创业项目;2.村委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联系帮助农户5户以上创业,其他委员及示范村小组长联系帮助农户3户以上创业;3.村委会宣传力度大,有良好创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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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认定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2]119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2
【实施日期】2012.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认定与考核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昆政办〔201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认定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2日
昆明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认定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强化各级大学生创业园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建立动态考核评估机制,促进我市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318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示范园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服务配套的原则,通过搭建创业孵化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场地、税费减免、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积极构建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第三条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建立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运营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功能完备的创业示范园区。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坚持创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与本地区域经济
发展、主导产业相适应,与发展小微企业、民营经济、促进就业相结合,依托各类开发(度假)园区、工业园区、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建设创业示范园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必备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坚持服务配套,滚动培育的原则。
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服务、人才培养、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配套创业服务。
对符合产业政策、初期投入不大的创业实体均可纳入园区创业孵化。
创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允许部分孵化期满市场发展前景良好、带动就业多的创业实体继续保留在园区经营发展,以引领和带动新入驻企业或项目发展。
第四条自2013年起,每年建设认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