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

合集下载

5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5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5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监理市场秩序,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的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价。

本细则所称从业承诺履行是指: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以及投标活动等过程中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1第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八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三)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审核和公示工作;(四)指导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五)对负责质量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质量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其质量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二)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2(三)对负责质量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监理的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监理的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布制度。

第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监理企业失信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分别为: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第八条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的公路、水运专业工程;(二)近2年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三)无交通运输行业一般以上等级失信行为记录,及社会公共信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四)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为95分以上;(五)除满足前(一)(二)(三)(四)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考核年度有2个以上项目履约考核等级为“优”的比例均达2/3以上,其他履约考核等级均为“良”;2.当年交通项目获得本省省级“扬子杯”及以上优质工程奖;3.当年交通项目通过省级品质工程示范创建考核的。

5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解析

5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解析

5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解析1. 前言江苏省政府加强了对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管,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了深入推进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诚信建设,加强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了本细则,以规范和完善监理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2. 评价指标体系2.1 履约能力和业绩企业履约能力和业绩是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其中包括企业工程施工管理、设计、监理、质量监控等方面的能力及业绩。

2.2 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其中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税收贡献、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3 信用状况信用状况是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其中包括企业商业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行业诚信记录等方面的情况。

2.4 行业社会责任行业社会责任是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其中包括企业环境和社会建设方面的贡献,以及社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情况。

3. 评价等级3.1 A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在3年内无重大事故;•在3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在3年内无抄袭、伪造、篡改报告等乱象;•财务状况健康稳定,近三年累计纳税额超过30万元。

3.2 B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评价期内发生过轻微违法违规行为;•1次发生重大事故或2次以上发生轻微事故;•在评价期内有过抄袭、伪造、篡改报告等乱象;•财务状况一般,近三年累计纳税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

3.3 C类不符合A类和B类条件,但在评价期内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财务状况欠佳,近三年累计纳税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

3.4 D类在评价期内发生过重大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或财务状况极差,近三年累计纳税额不到5万元。

4. 评价方法评价由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实施,采取定期评估和常态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对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5.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对于规范和完善监理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 1 -1 附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一、项目评价: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ni i A T 1100,其中,i 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 i 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ni i B L 1100,其中,i 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 i 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综合评价: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倒权重计分法)为:投标行为评价得分:∑∑===n i ni i i iT T 11/(i 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 =1、2、…n ,T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且T 1≥T 2≥…≥T n )算例:企业6次投标行为评价分为90、90、95、85、98、99,- 2 - 则:企业投标行为分T =(1×99+2×98+3×95+4×90+5×90+6×85)/(1+2+3+4+5+6)=90.5。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n i ni i i iL L 11/(i 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 =1、2、…n ,L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值,且L 1≥L 2≥…≥L n )算例:企业共有4个合同项目,履约行为分分别为100、90、100、80,则:企业履约评价分L =(1×100+2×100+3×90+4×80)/(1+2+3+4)=89.0施工企业的综合评分:∑=-+=ni Qi bL aT X 1 (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T ,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L ,Q i 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当存在Q i 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时,不得加分。

加分后总分超过100分的,得分仍为100分。

a 、b 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我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 =1,b =0;当企业在我省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 =0,b =1;当企业在我省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 =0.2,b =0.8。

江苏省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

江苏省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
1
66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15
67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15
68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没有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并逃逸的;
2
69
船舶不能提供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的;
15
70
船舶明火作业,未向海事备案的;
10
71
10
32
经营者由于管理原因,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20
33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4
34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6
35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8
36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9
37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10
38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20
39
发生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或者重特大财产损失,受到省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20
40
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20
41
拒绝或不配合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年度核查的;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2
53
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的;
2
54
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的;
2
55
船舶超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的;

【免费下载】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免费下载】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文件等,对施工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为:- 1 -(一)制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三)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指导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其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四)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的职责是:(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三)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一、企业基本情况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公路和水上交通工程施工的企业,主要负责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改造和维护等工作。

由于公路和水运工程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从企业规模、业绩、技术实力和信誉度等方面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

二、企业规模企业规模是评价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来说也是不可忽视的。

企业规模主要体现在注册资本、资产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在评价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时,应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对其信用水平的影响。

较大规模的企业通常具有更为稳定的经营状况和更强的竞争力,能够承担更多的工程项目,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相反,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能在经营过程中遇到更多的困难和挑战,信用水平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评价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时,需要根据其企业规模综合考虑,不仅要注重企业规模的大小,还要综合考虑其运营情况和发展前景,以确定企业的信用水平。

三、企业业绩企业业绩是评价一个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对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企业业绩主要包括企业在公路和水运工程领域的项目承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是评价企业综合实力和信用水平的重要依据。

良好的企业业绩通常反映了企业在公路水运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体现企业的实力和信用水平。

企业业绩不佳则可能说明企业存在一定的经营问题和信用风险,需要引起重视。

在评价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时,要重点关注其业绩情况,综合考虑企业的项目承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指标,以确定企业的信用水平。

四、企业技术实力企业技术实力是评价一个企业专业能力的重要指标,对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技术实力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人才队伍、技术设备和技术水平等方面,是评价企业专业能力和信用水平的重要依据。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苏交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9〕2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部门)、厅属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省港口集团、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规范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新近出台的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修订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经第2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5.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6.信用承诺书(格式)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12日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文件等,对施工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三)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指导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其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5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具体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1)。

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每个施工企业为评价单元实时进行。

第十二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评分方法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2)。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考核结果和投标行为评价结果以及通报、纪要、决定等文件;
(二)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者奖罚通报、决定;
(三)投诉举报的查处结果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

建设单位完成资格预审或者招标工作后,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和扣分,评价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时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履约行为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的不良履约行为进行扣分,并将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相关记录台帐。

建设单位在履约考核中发现施工企业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应当有对应不良行为代码和扣分记录,扣分后的履约评价分值应当与履约考核结果相对应。

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履约考核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其他行为评价。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即时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综合评价。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三月和九月分别对施工企业上年三、四季度和本年一、二季度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施工企业得分及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告。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施工企业,其每年三月的评价结果作为上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扣分情况及履约考核结果及时书面告知评价对象,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评价扣分情况在作出扣分决定后5日内书面告知有关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存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规定可以定为B级、C级或者直接定为D级的行为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将其信用等级定为B级、C级或者D级,实行动态评价。

(一)建设单位以及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施工企业有符合可以定为B级、C级或者直接评定为D级标准行为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并书面通知施工企业。

(二)自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B级和C级的施工企业下一次信用评价的等级最多高于本次信用等级一级;D级的施工企业在本省至少一年的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同时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少于行政处罚期限。

(三)直接评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评价有效期结束后,无不良记录的可以定为C级,有不良记录的仍然应当定为D级。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施工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施工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等级。

施工企业改制、更名的,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信用等级可相应转入改制、更名后的企业。

施工企业注销或者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在本省信用评价周期内无信用评价信息的,其信用等级可以按照上次评价结果进行延续,连续延续不得超过二次。

连续延续二次后仍
无信用评价信息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的情形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其原有信用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初次出现《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中轻微过失行为,并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及时整改的,该行为可以不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

同一代码的不良履约行为在同一季度检查中不得重复扣分。

检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文件。

第十九条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抽查,发现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建设单位重新评价或者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对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附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