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营改增”发文 陕建发〔2016〕100号】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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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6〕100号2016-04-29 来源|工程建设网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建筑业自2016 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调整依据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我省现行计价依据。

二、调整原则1.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造价水平保持稳定。

2.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企业税赋有所下降。

三、调整方法在现行计价依据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过渡性综合系数法计算营改增过渡后的工程造价。

具体方法是,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分别计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再测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的比值,即为过渡性综合系数;然后以该综合系数乘以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得出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六、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1.2016年5月1日(含)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4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4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4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8日陕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有利于社会公平、结构优化的税收制度”为总体目标,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设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营改增试点工作。

(二)充分准备,扎实推进。

认真做好数据测算和征管准备等工作,预判可能出现的情况,制订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做好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的衔接工作,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有序运行。

(四)完善措施,规范运行。

在保证试点工作规范运行的同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

三、试点内容(一)试点时间和范围。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我省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以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开展营改增试点。

陕建发〔2016〕100号

陕建发〔2016〕100号

陕建发〔2016〕10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调整依据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我省现行计价依据。

二、调整原则1.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造价水平保持稳定。

2.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企业税赋有所下降。

三、调整方法在现行计价依据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过渡性综合系数法计算营改增过渡后的工程造价。

具体方法是,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分别计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再测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的比值,即为过渡性综合系数;然后以该综合系数乘以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得出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六、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1.2016年5月1日(含)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新开工的工程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发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陕建发【2016】100号文件-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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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2016-04-29文章点击数为:86614字号:[大][中][小]陕建发〔2016〕10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调整依据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我省现行计价依据。

二、调整原则1.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造价水平保持稳定。

2.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企业税赋有所下降。

三、调整方法在现行计价依据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过渡性综合系数法计算营改增过渡后的工程造价。

具体方法是,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分别计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再测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的比值,即为过渡性综合系数;然后以该综合系数乘以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得出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六、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1.2016年5月1日(含)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省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陕政发[2016]3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省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陕政发[2016]3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省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2016年版)的通

正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省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陕政发〔2016〕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将《省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汇总目录》)予以发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置专栏,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并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未纳入《汇总目录》的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

对已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及时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监管措施,实现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和主动服务转变。

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取消、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省编办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依据《汇总目录》变化
情况,及时调整省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结束——。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的通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的通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旧
政策变化对照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陕国税函[2013]376号
•【施行日期】201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旧政策变
化对照表》的通知
(陕国税函〔2013〕37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机构:
为方便全省国税干部及时掌握营改增试点政策,确保税制改革顺利实施,省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进行了对比梳理,编写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17日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陕建发[2019]45号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9]45号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9﹞4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精神,依据文件相关规定,经测算,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价程序
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3.仿古建筑工程:
4.房屋修缮工程
5.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税率如下:
二、综合系数
1.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
3.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4.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5.仿古建筑工程
6.房屋修缮工程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2019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凡在2019年3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9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原综合系数(陕建发[2018]84号文件);2019年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通知的综合系数。

四、其他说明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9日。

陕西-造价文件汇编

陕西-造价文件汇编

造价文件汇编(陕西)目录陕建价发〔2007〕22号 (1)陕建价发〔2009〕199号 (7)陕建发〔2012〕235号 (9)陕建发〔2012〕340号 (10)汉市建规发〔2016〕46号 (11)陕建发〔2016〕100号 (13)陕建发〔2017〕270号 (22)陕建价发〔2007〕22号关于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杨凌示范区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正确理解与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陕建发[2007]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作如下说明:1.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2008年1月1日起应参照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考费率》编制工程预结算,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调增部分列入差价。

其计价计费程序如下:(1)一般土建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装饰工程的计费程序见附表一。

(2)安装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市政(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费程序见附表二。

(3)市政(建筑)工程的计费程序见附表三。

(4)附表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定额项目费指消耗量定额中有列项(或补充列项),构成工程实体项目费的合计。

定额工程费指定额项目费和相应的管理费、利润、风险因素的合计。

定额措施项目费指消耗量定额中有列项(或补充列项),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非本工程实体项目费用的合计。

2.依法可以不招标,实行了定额计价,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且以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及其配套《费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按原合同约定的计费程序执行新标准,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其调增部分列入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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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2016-04-29 文章点击数为:10548 字号: [大] [中] [小]
陕建发〔2016〕10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依据
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我省现行计价依据。

二、调整原则
1.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造价水平保持稳定。

2.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企业税赋有所下降。

三、调整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过渡性综合系数法计算营改增过渡后的工程造价。

具体方法是,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分别计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再测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的比值,即为过渡性综合系数;然后以该综合系数乘以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得出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六、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1.2016年5月1日(含)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新开工的工程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发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按合同价约定的计价依据执行。

3.2016年5月1日(含)前已进行招标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计价规定调整招标文件、最高限价的相关内容。

七、其他有关说明
1.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含增值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增值税的工程造价,列入总包时,专业施工方应为总承包方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2.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信息价应为含增值税单价。

3.合同中约定有“甲供材”的工程,其费用必须计入工程造价,且供方应为纳税人抵扣进项税提供保障,计税方法由纳税人依据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通知》的规定,在新的计价依据发布前,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执行。

5.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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