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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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为规范全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条例》及配套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拟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审批有关事项(一)设定依据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二)设立条件1.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4.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营业场所。

(三)时限要求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审批流程拟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材料应由属地监管部门审核后逐级转报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区直融资担保公司直接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1.初审。

属地监管部门收到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后出具《关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请示》、《审批表》同公司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上级监管部门。

2.复审。

若属地监管部门是旗县级,初审后盟市监管部门要再次确认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出具《关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请示》、《审批表》同公司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3.受理。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盟市监管部门或区直融资担保公司报送的全套材料,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下达《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事项申请材料受理/不受理通知书》。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有关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宿迁市金融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

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

(二)出资人条件1、企业法人股东(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3)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2年累计净利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自然人股东(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3)出资比例10%以上的发起人应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能出具有效证明。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是金融机构的一种,其主要业务是提供担保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并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范其业务经营行为。

下面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能力,同时需要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专业素质,能够有效履行担保责任。

其次,办法强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等。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限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业务是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但并不是所有业务都可以涉足。

根据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从事接受存款、吸收资金等类似银行业务,也不能参与投资、房地产开发等非担保业务。

同时,办法还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相关财务和业务数据,并定期向公众披露信息。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透明度,增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监督能力。

最后,办法强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应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总的来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监管,有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开融资性的担保公司有怎样的注册资金要求呢?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政府不能直接出资今年3月份,中央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

而四川省的《办法》规定,在市(州)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原则上为实缴货币资本,且应一次性全额到位。

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10%。

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100万元。

“四川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门槛提高了。

”省金融办主任陈跃军说,之所以这么提高注册门槛,就是希望能够规范运行融资担保行业,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强做大,为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提供便利。

《办法》还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以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资,但不得作为直接出资人。

“这是给政府财政和市场融资之间设置一道防火墙。

”陈跃军说,之前曾有政府财政部门直接为融资担保公司出资的情况,这样的结果是使政府财政直接面对市场风险,因而有必要把政府财政和融资行业进行分离。

政府如要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由下属公司进行注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银行对注册资本金全额托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除了有不低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门槛外,还必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托管协议,由银行对其注册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

《办法》指出,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托管账户),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

资本金托管协议应载明资本金仅限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托金融机构做零风险理财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咨询;(四)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咨询;(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三)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管理;(四)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和运作,保护社会资金利益,促进融资担保业的稳健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和备案1.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融资担保公司在设立前,须向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3. 融资担保公司在备案后,应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备案内容不符的经营活动。

三、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1. 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应达到设立时的最低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

2.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将资本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运营和风险储备。

3.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挪用、冻结或转移资本金,且不得将资本金用于非经营活动。

四、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1.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证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

2.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对外担保,但应控制风险,确保自身的偿付能力。

3.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非担保业务,不得经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等非法经营活动。

五、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1.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2. 融资担保公司应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在提供担保服务时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

3. 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提高担保费率、要求提供担保物等。

六、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1.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

2.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向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

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和处罚1. 融资担保公司应接受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验收工作。

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融资担保公司,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8202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820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腹有诗书气自华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腹有诗书气自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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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1、注册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具备较大经济实力的企业及个人;
2、注册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具有符合企业经营条件的办公场所;
3、企业发起人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实施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两个企业作为发起人的,各持股比例不低于20%;
4、自然人作为注册融资担保公司的主发起人的,应有实力背景、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无不良记录;
5、拟任董事、监事应从事金融类相关专业3年以上,并持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6、高级管理人员需从事金融类相关专业5年以上,并持有本科以上学历;
7、注册融资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融资担保公司注册流程
名称核准、去中小企业局备案(可找代理)、银行注资、公司章程、出具验资报告、工商受理
领取工商执照、刻章、代码证IC卡、国地税登记、开立银行账号、后续服务
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形式
1、项目完工担保
项目完工担保主要属于仅仅在时间上有所限制的担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项目完工担保人对贷款银行承担着全面追索的经济责任。

完工担保的提供者主要有:
(1)项目的投资者;
(2)承建项目的工程公司或有关保险公司。

完工担保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完工担保的责任;
(2)项目投资者履行完工担保义务的方式;
(3)保证项目投资者履行担保义务的措施
2、无货亦付款合同
它是国际项目融资所特有的担保形式,它体现的是项目公司与项目购买者之间的长期销售合同关系。

无货亦付款合同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是产品购买方同项目公司签订无货亦付款合同,项目公司以此为凭进行项目融资无货亦付款合同是长期合同。

无货亦付款责任者的义务是无条件的,这是无货亦付款合同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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