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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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69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产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国家有关专项计划的管理职能以及核电办(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电子工业除外)。

3.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科学技术部。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

5.将国债发行计划职能交给财政部。

6.将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

7.将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基建投资和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维修等经费,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

1.负责粮食宏观调控。

2.管理国家粮食储备。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文物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文物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是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文物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法律法规草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实施。

(二)协调和指导全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三)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督察。

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四)指导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

组织、协调重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考古项目和中华文明研究课题的实施。

承担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六)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国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务;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

(七)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

(八)协调和指导文物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国文物人才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08•【文号】国办发[1994]35号•【施行日期】1994.03.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3月8日国办发〔1994〕35号)《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保留国家旅游局。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要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旅游行业管理体制,促进我国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把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权限进一步下放给企业。

取消对旅游饭店客房价格、旅行社餐费、旅游车船交通费、接团手续费的国家定价和旅游价格地区类别的划分,今后主要通过提供国际、国内旅游市场重要价格的参考标准,引导企业经营。

(二)把可以由地方管理的事务进一步下放给地方。

全国三星级及其以下饭店的星级评定。

由省级和有条件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审批权下放给省级或有条件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三)把可以由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进一步转移到事业单位。

将面向旅游行业的计算机技术服务、旅游通讯网络建设和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转由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旅游业的调控和管理职能,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

主要是加强对旅游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加强行业立法及监督、检查,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加强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研究指导;强化旅游业整体促销,实现国内产品开发和国外市场开拓的有机结合;加强对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管理,维护旅游者权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84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旅游局。

省旅游局是省政府主管旅游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省旅游局实行政企分开后,不再直接管理旅游企业。

(二)不再保留对旅游外汇、旅游价格的管理职能。

(三)将实施旅游行业技术等级考核、行业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的具体工作交由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旅游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研究制订全省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指导各类旅游企业的改革,积极培育开发旅游市场,完善旅游经营管理体制。

(三)负责全省旅游业的宏观管理,制定行业管理规范;负责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旅游资源,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负责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国家标准的管理工作;参与省内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宏观指导;负责全省旅游业的统计和信息、咨询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00]7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00]7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00]72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二000年七月六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出职能。

1、将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交省文化厅。

2、招商引资职能由省政府授权省招商引资局承担,(二)转变职能。

1、办公厅各处室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2、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职能交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对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湖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 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 精神,设置湖南省文化厅。

省文化厅是主管全省文化艺术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 划出的职能1、将指导电影文学创作及电影生产的职能交给省广播电视局。

2、将文化系统音像制品出版、复录加工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

(二) 划入的职能1、全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能,由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划入省文化厅;2、全省文化系统以外的音像制品批发、销售、出租和放映管理的职能,由省广播电视局划入省文化厅。

(三) 下放的职能将具体承办文化活动的职能下放给市、州或直属企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省文化艺术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 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协调文化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指导全省文化体制改革。

(三) 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重点扶植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皖政办[2000]46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4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三日安徽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文化厅。

省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1、承担原省广播电视厅的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职能。

2、承担文化部下放的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有关工作。

3、承担国家文物局下放的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和文物、博物馆事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工作和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目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文化事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协调文化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研究、指导全省文化管理体制改革。

(三)规划指导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拟定全省文化经济政策,指导文化艺术生产经营和投资方向,统筹安排文化方面的有关经费和计划财务、统计工作;规划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管理全省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地方性、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和艺术演出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06•【文号】国办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各司局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的有关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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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XXXXX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县文化和旅游局是XX县人民XX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XX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XX县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推进文化工作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人才,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

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服务工作。

(四)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五)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智慧旅游建设。

(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文物、博物工作。

(十)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一)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二)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及境内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促销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民族文化走出去。

(十四)完成县委、县XX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XX县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XX个内设机构(股所级)。

(一)办公室(财务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

承担文电、会务、信访、档案、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综合考评和对全县节庆进行审核和报批等工作。

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

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的人事管理,负责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干部培训、干部管理及监督工作。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和数字化建设。

负责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和工勤人员技术等级申报评定,负责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岗人员及工勤人员岗位聘用、年度考核,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

负责部门预算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和旅游系统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XX采购工作;负责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工资福利报批和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二)公共服务科(艺术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文物科、博物馆科)。

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全县文化公共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

协调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建设。

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

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

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和生产。

指导国有文艺院团业务建设。

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负责全县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负责艺术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旅游演艺及重大文艺活动。

拟订文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确认和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承办国家级、省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或认定工作,负责文化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培训、宣传和传播工作。

拟订文物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

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

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和保护工作。

拟订全县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物安全督查和文物资源信息管理等工作。

组织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文物法人违法治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依法承担世界文化遗产有关报批、管理工作。

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拟订博物馆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博物馆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组织落实工作。

承办国家珍贵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

负责博物馆安全保卫督查工作。

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指导民间珍贵文物的抢救、征集工作。

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

(三)智慧旅游科(科技教育科、宣传推广科)。

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工作。

拟订智慧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XX旅游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综合管理平台建设。

指导智慧旅游产业园区建设。

协调、推进旅游景区、旅游城镇、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智慧化建设。

拟订旅游、文化科技创新发展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旅游和文化行业信息化工作。

组织开展旅游、文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交流合作。

拟订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交流合作规划、宣传推广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等工作。

指导、管理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

承办文化和旅游中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

承担XX、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有关事务。

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负责跨境旅游合作区和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日常外事工作。

统筹XX旅游形象国内宣传推广工作。

负责国内旅游市场开发工作。

开展文化和旅游国内交流推广、区域合作等工作。

(四)产业发展科。

拟订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促进文化产业有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

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促进文化、旅游与有关产业融合发展。

指导、推动动漫产业发展。

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和旅游度假区建设。

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五)资源开发科。

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

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旅游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工农业旅游、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建设和旅游厕所革命相关工作。

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

指导生态旅游发展。

指导旅游扶贫工作。

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

(六)市场管理科(综合执法监督科)。

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组织拟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宣传贯策培训并组织实施。

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社会组织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

推进旅游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旅游企业诚信评价,提升旅游行业服务品质。

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地方性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

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

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管理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

负责导游资格和等级考试及队伍管理。

负责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负责文化旅游市场安全工作,负责舆情及游客投诉处理。

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综治维稳工作,并组织查处、督办和协调全县性、跨区域大案要案。

负责起草文化和旅游政策、规范性文件,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

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承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制审核工作。

统筹协调“放管服”改革工作。

第五条XX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XXXX名。

设局长XX名(正科级),副局长XX名(副科级),其中,副局长、县文物局局长XX名(副科级),副局长XX名(副科级),其他副科级领导职数XX名(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第六条XX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管理县文化馆、县图书馆、县文物管理所、县哈尼历史文化博物馆、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县旅游发展委员会行业管理科、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场开发科、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教育培训科、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XX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XX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中共XX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规定自XXXXXXXX年XX月XX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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