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参考样本(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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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案

申请备案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企业协商首席代表:

职工协商首席代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参加人员围 (5)

第三章资金筹集 (6)

第四章账户管理 (9)

第五章基金管理 (12)

第六章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形式 (13)

第七章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 (16)

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8)

第九章附则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一)为了建立多种分配和奖励机制,稳定员工队伍,发挥激励作用;

(二)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第二条制定企业年金案的依据。

(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

(三)《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28号);

(四)《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50号);

(五)《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5号);

(六)《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

第三条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二)充分体现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

(四)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参加人员围

第四条年金计划参加人数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人将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第五条企业职工加入的条件。

(一)在本计划实施有效期与我公司签署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我公司实际工作超过一年的在岗在职员工(根据企业实际,具体人员围企业自己确定);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正常缴费义务;

(三)自愿参加。

第六条参加人的权利。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达到法定企业年金领取条件时,计划参加人或其受益人可享受个人账户余额的权利;

(二)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七条参加人的义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授权公司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二)及时向本计划受托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八条企业所有制性质。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参加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从以下渠道列支:

享受、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的5%的比例列入成本;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部分,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工资基金结余、奖励基金等渠道列支。

(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由公司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企业缴费。

企业缴费总额= 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5%。

以后年度企业年金中的企业缴费水平,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来调整,总体水平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缴费部分分配至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的金额=企业缴费总额*员工工资系数

其中工资=基准工资+绩效工资,员工工资系数由人力资源部定期根据员工考核结果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

(一)个人缴费金额=企业为其缴费部分*50%。

(二)计划参加人在退出本计划后,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企业为该参加人的缴费也同时停止;计划中止后,企业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计划参加人也有权停止个人缴费。

第十二条缴费上限。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12,公司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6。

第十三条缴费式。

企业缴费部分采取年缴的式,个人缴费部分采取公司按月代扣,按月缴纳的式,公司将应缴的公司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受托人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账户建立。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下设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个人账户项下分别记录企业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企业缴费部分记录计划参加人所属的公司划入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个人缴费部分记录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

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所产生的未分配到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即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通过企业账户可以进行重新分配。

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本计划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变更。

计划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该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归属部分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中进行管

理。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注销。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归属部分可由本计划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符合本计划规定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累积额:

(一)计划参加人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

(二)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计划;

(三)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

(四)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形;

(五)计划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六)本计划中止时。

计划参加人具备以下情形的,其个人账户注销:

(一)计划参加人领取完其个人账户余额后;

(二)计划参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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