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课后案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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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及题解大全

刑法案例及题解大全

⼀、外国⼈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某甲,男,33岁,前苏联⼈,副驾驶员。

1985年12⽉19⽇,被告⼈某甲与机长某⼄等机组⼈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24型民航客机,执⾏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动驾驶仪,持⼑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向中国⽅向飞⾏,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龙江省某县某乡农⽥⾥。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某甲以暴⼒⼿段劫持飞⾏中的民⽤航空器,飞⼊我国境内,其⾏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问题,被告⼈某甲虽是外国⼈,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为⾏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的,适⽤本法。

”第⼆,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本法。

”“犯罪的⾏为或者结果有⼀项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一,盗窃罪。

案情描述,小明因生活所迫,盗窃了他人家中财物。

经法院审理,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财物价值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明因为生活所迫盗窃,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原因,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案例二,故意伤害罪。

案情描述,小红因与他人发生矛盾,趁对方不备,用刀将对方手臂划伤。

经鉴定,对方手臂伤情属于轻伤。

分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轻伤害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红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为其使用刀具对他人进行伤害,且伤情属于轻伤,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案例三,故意杀人罪。

案情描述,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趁对方熟睡时,用铁棍将对方打死。

经鉴定,对方死亡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分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期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三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为其趁对方熟睡时使用铁棍将对方打死,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论,以上案例分析表明,刑法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刑罚。

无论犯罪行为的背后有何种原因,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远离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1. 案例背景:小明因为盗窃一辆汽车被捕,被控犯有盗窃罪。

小明辩称自己只是想开一下汽车,没故意图占为己有。

请分析小明的辩护是否成立,并解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盗窃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二是主观要件,即具有故意。

小明辩称只是想开一下汽车,没故意图占为己有,但是从事实来看,小明窃取了他人的汽车,属于盗窃行为。

而主观上的故意指的是明知是他人财物,却仍然故意窃取。

因此,小明的辩护不成立,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案例背景:小红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

小红辩称自己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实际打伤对方。

请分析小红的辩护是否成立,并解释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伤害行为,即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二是主观要件,即具有故意。

小红辩称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实际打伤对方,但是从事实来看,小红的行为已经对对方造成为了身体伤害。

而主观上的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却仍然故意进行伤害行为。

因此,小红的辩护不成立,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案例背景:小华因为故意杀人被控犯有故意杀人罪。

小华辩称自己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真的杀人。

请分析小华的辩护是否成立,并解释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杀人行为,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二是主观要件,即具有故意。

小华辩称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真的杀人,但是从事实来看,小华的行为已经导致对方死亡,属于杀人行为。

而主观上的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却仍然故意进行杀人行为。

因此,小华的辩护不成立,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 案例背景:小明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

小明辩称自己只是出于自卫而伤害对方,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

请分析小明的辩护是否成立,并解释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课后练习答案

刑法课后练习答案

1、【解析】B。

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B项正确,B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可能被判刑;C项错误,“应当”一词表述有误,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是“可以”,不是“应当”;D项错误,表述过于绝对,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故正确答案为B。

2、【解析】A。

《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并非不构成犯罪,而是犯了罪不交付我国法院审判,他们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一般有下列几种方式:(1)要求派遣国召回;(2)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3)对罪行严重的,由我国政府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

3、【解析】D。

A项错误,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李刚的死更不是意外;B项错误,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原则;C项错误,本案是刑事案件,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必然关系;D项正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题目中上高二的小明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

4、【答案】C。

解析:《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5、【答案】C。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小明因为在超市偷窃被抓获,超市方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分析小明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并说明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小红因为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对方受伤。

请分析小红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并说明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小华因为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请分析小华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并说明其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一,小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明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小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轻伤他人的;(二)造成严重精神障碍或者严重身体伤残的。

小红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小华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华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为对三个案例的分析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法2作业答案

刑法2作业答案

2,答案要点;
(1)2001年9月初,胡某通过国外网站邮购到一些淫 秽光盘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如果数量在50张以 上的则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2)胡某用光盘刻录机进行复制,之后在网上登出广 告开展邮购服务,并卖出1600余张,从中牟利1万余元。 说明胡某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3)胡某制作了网站将其制作的淫秽光盘中的部分内 容上网供人免费欣赏。此行为胡某构成组织播放淫秽 音像制品罪。 (4)胡某制作的网站点击率高达5万余人次。“情节 严重”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综上所述胡某应数罪并罚,另外胡某1999年的判刑又 构成累犯,所以应对胡某从严处罚。
构成了受贿罪,两罪“数罪并罚”。 (3)方某的行为;方某送给陈某和朱某 财物折合人民币17万余元,现金人民币 12万余元,美元1万余元,并使陈某越 权操作放纵方某公司偷税8238万元,方 某行为构成了行贿罪,根据刑法典第 390条规定,犯行贿的情节严重的处6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 没收财产。
案情:许某,男,38岁某市委办公室主任。…… 分析:对许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 则)?为什么?
许某身份:某市委办公室主任,是国家工作人员 许某行为表现: 一, 收受3人的价值16万余元
的高档消费品和现金;二,给有关人士打招呼 使3人违规升职;三,许某没有把收受的财物 分给有关人士;四,许某已婚但有陈某同居, 邻居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用自己照片以吴女士名义制作一张假身份证;用身份 证办同名信用卡,然后持卡消费5600元。) 用别人的钱用于自己消费
4,胡某触犯了几个罪名。
(伪造居民身份证;信用卡诈骗)
5,胡某1998年的行为对本案有何影响? 6,如何定罪?

关于法律案例的题库(3篇)

关于法律案例的题库(3篇)

第1篇一、刑法案例1. 案例一:张某,男,35岁,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

张某在深夜闯入一女性家中,对女性实施了强奸行为。

请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2. 案例二:李某,女,25岁,在一次抢劫过程中,为了逃避警察追捕,持刀将一名警察刺伤。

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3. 案例三:赵某,男,40岁,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

赵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公款50万元。

请问,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答案:赵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4. 案例四:钱某,女,30岁,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钱某在追讨债务过程中,非法拘禁一名债务人,并将其关押在地下室长达一周。

请问,钱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答案: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5. 案例五:孙某,男,45岁,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

孙某在酒后驾驶过程中,将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撞毁。

请问,孙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答案: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民法案例1.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王某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定金。

但在过户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请问,李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李某可以要求王某退还定金,并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

2. 案例二:张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刘某的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但在试用期内,张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公司辞退。

请问,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答案: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的辞退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3. 案例三:陈某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购物合同,购买了一台价值2万元的冰箱。

但在使用过程中,陈某发现冰箱存在质量问题。

请问,陈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陈某可以要求商场退货或更换冰箱,并要求商场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4. 案例四:赵某与邻居孙某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赵某租赁孙某的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刑法案例分析案例及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案例及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案例及答案第一篇:刑法案例分析案例及答案包工头宋某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

在国外,宋某赴赌场赌博,赢3万元,回国将一半赌金赠与本村小学。

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

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

行前金某交宋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干脆悄悄销毁。

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

覃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

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覃某动手。

覃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面写了信,并给覃某3万元,打发覃某上路。

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

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

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

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注意:涉及到有关具体犯罪时,如果有未完成形态,请指出属于何种停止形态):(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2)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的行为可以不在考察的范围之内)?(3)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

(4)刘、黄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5)宋某尚未捐出的1.5万元赌资是否应当追缴?为什么?[答案](1)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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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版)教材章后案例及习题答案(第八章、第十一章、第十五~第十九章)2009年11月12日主编王作富副主编黄京平内容简介:本书主要特点是:(1)观点鲜明,语言精练;(2)讲述最基本的知识,区分主次,对于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原则上只讲通说,不展开讨论。

刑法分则400余罪名,确定90余个罪名为重点罪,作较全面、扼要的分析、论述,其余只作简单解释。

使用这本简明的教材,为教师在课堂上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各问题展开论述,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也可以促使学生在自学过程中多参考其他刑法论著,独立思考,不囿于一家之言。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案例1 被告人,陈某,男,28岁,农民。

陈某多次起意杀妻,但一直未下手。

一日,陈某为上山打猎,特意擦拭猎枪,因疏忽大意猎枪走火,击中其妻,致使其妻当场死亡。

问: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罪过形式是什么?答案:在本案中,从陈某所实施的行为来看,其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其行为的定性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是因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多次起意杀妻,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是陈某一直没有下手,说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尚未进入实行阶段,因此,其后来的行为阻断了前面的故意,所以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从本案中我们同时也可能看出,作为犯罪的罪过,只能是出于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行为人实行行为时是何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按照何种罪过进行认定,而不能将行为人实行行为前或者实行行为后的主观心理态度认定为犯罪时的罪过。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对何种状态下应定何种罪过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而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案例2 被告人,王某,男,35岁,农民。

1998年5月8日上午,王某潜入粮库中的麻袋仓库,库中存放进口纤维麻袋20万条。

王某企图盗窃麻袋便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引起麻袋着火,造成重大火灾,烧毁砖瓦结构库房一座,麻袋20万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问: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为什么?答案: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认定为失火罪。

这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存放进口纤维麻袋的仓库中,应当认识到纤维麻袋系易燃物,因此,就负有保护仓库中的麻袋不受损失的注意义务。

然而,被告人王某应当预见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有可能引起麻袋着火,以致造成重大火灾,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因火灾造成9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应对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案例3 被告人,李某,男,18岁,学生。

1998年3月17日许,李某背着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出外玩耍,路遇一大粪坑,臭气熏天。

李某欲与王某开玩笑,声称要把王某甩到粪坑里,王某说:“你不敢!”李某随即走近粪坑边,在躬身做甩人动作吓唬王某时,因站立不稳,同王某一同掉入2米深的粪坑。

当即被人发觉呼救,人们闻讯赶来救起李某和儿童王某,但王某因窒息而死亡。

问:在本案中,李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答案: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是因为,被告人李某背着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出外玩耍,就负有保护王某安全的责任。

被告人李某将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背到粪坑边弓身作甩人动作,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对此,被告人李某是应当有所预见的。

正因为被告人李某弓身甩人的动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才被其作为吓唬小孩逗乐的手段,否则被告人李某便达不到吓唬小孩逗乐的目的。

被告人李某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却轻信自己能够站得稳,也能将小孩抓紧,不致于发生危害结果,于是作弓身甩人的举动。

结果不仅没有在开玩笑的过程中保护邻居家小孩的安全,反而造成了小孩掉进粪坑被淹死的结果。

由此可见,被告人李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4 被告人,许某,男,27岁,无业。

1997年11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许某无证驾驶东风载重5吨的卡车由相市乡向云集镇方向行驶,车上载有粮食约4吨和经许某允许上车的货主李某、丁某等三人。

行驶途中,陆续偷爬上车十几个人。

当车行驶至107国道距广州507千米处,被告人以时速30千米/小时与迎面驶来的桔洲牌农用汽车在一涵洞会车。

适逢涵洞垮塌,导致许某驾驶的货车与桔洲牌农用汽车相撞,之后许某驾驶的货车撞上涵洞壁,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许某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并打电话报警。

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许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宣告被告人许某无罪。

问:针对本案如何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答案:在本案中,对于许某的行为之所以被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是因为检察院没有弄清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这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之间往往容易混淆。

因此,要正确地处理好这一方面的案件,必须弄清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界限。

一般来讲,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它们的相同之处表现在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对社会不利的结果,行为人在事前都没有预见到这种结果的发生。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当时的情况下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而后者则是根本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

从本案发生的过程来看,被告人许某之所以造成驾驶的货车撞上涵洞壁,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

完全是由于不可能预见的涵洞垮塌事件引起的,因此,被告人许某虽然造成二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但由于这一结果是许某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的,因此对许某的行为只能以意外事件来处理,而不能以疏忽大意的过失将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故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宣告被告人许某无罪是完全正确的。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案例1 贾某与常某在溜冰场发生冲突,吃了点小亏。

一日,贾某纠集田某、乔某、杨某三人等候在常某下班回家的路上。

常某下班后,被四人堵住,四人一起将常某打成重伤。

问:什么是共同犯罪?它有何特征?贾某等四人构成何罪?答案: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共同犯罪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从共同犯罪的主体来看必须是二人以上,且二个以上的人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其次,共同犯罪在客观上都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尽管在具体的分工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并不孤立,而是一个共同的目标将他们各自的行为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他们的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再次,共同犯罪在主观上都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

所谓共同的故意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行为,同时还认识到有其他人与自己一道在实施犯罪,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对于他们的行为所共同造成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从共同犯罪的基本要求出发结合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本案中,贾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这是因为,贾某四人均系成年人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要求。

与此同时,贾某四人不仅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打人行为,而且在主观上都对损害常某的身体健康抱有希望的共同心理。

因此,他们不仅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也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以,贾某四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案例2 被告人:朱某,男,45岁,汉族,某村农民。

朱某和冯某是同一村的村民,因日常琐事二人发生口角,冯某仗势纠集一批人将朱某狠揍一顿,朱某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一日,朱某见冯某8岁的儿子甲在村头玩耍,便回到家中让12岁的儿子乙拿着弹弓到村头,用弹弓射冯某的儿子,“给他开瓢或将他射成独眼龙”。

儿子听从父命,将甲的左眼射伤,导致甲左眼失明。

问:什么是间接正犯?对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案: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通常是指利用他人行为实施自己犯罪的情形,即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现犯罪构成事实。

间接正犯虽然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但由于它与共同犯罪有一定的联系,所以我们常常将其纳入共同犯罪中进行研究。

在间接正犯所存在的各种情形中,通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犯罪是间接正犯最为常见的情形。

对于此种类型的间接正犯,学者所持见解不一。

通说持肯定的观点,但否定论者认为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被利用人的行为不能说是意思的表动即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时,其行为是真正的道具,没有必要包含在间接正犯的概念中,直接视为直接正犯即可。

但即使从工具论角度来看,有生命的道具与无生命的道具仍有区别,况且在行为论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的行为仍属不罚行为中的非罪行为,因此将其排除出间接正犯的范围是不合适的。

结合间接正犯的相关理论来考察本案,被告人朱某因受冯某欺负,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但又不愿意自己亲自实施报复行为,于是便教唆其12岁的儿子拿弹弓将其仇人冯某的儿子左眼射伤并导致失明。

从其仇人的儿子左眼被弹弓致残的行为来看,似乎这一结果是其儿子实施的。

但在本案中,其儿子只有12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由于本案中朱某是在利用其未成年的儿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情形,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

案例3 刘某嗜赌,欠了一大笔债,被债主日日追讨,而且赌徒们也因为他没钱都不同他赌。

一日,他去找何某借钱。

何某说:“借钱可以,但你要是输了,拿什么还。

你得有来钱的道,才赌得起。

”何继续说:“现在来钱最快的就是卖‘白面’,你怎么不去试一试?”刘某说:“抓住了是要杀头的!”何某说:“那么多卖的,有几个被抓的,你就那么笨。

”一个月后,刘某因贩卖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什么是教唆犯?成立教唆犯应具备哪些条件?在本案中,对何某与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答案: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在共同犯罪人当中,由于教唆犯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类型,在定罪量刑上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对其需要引起重视。

一般来讲,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其次,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

在本案中,刘某因嗜赌无钱,便找何某借钱。

何某明知刘某无钱可还,于是便趁机教唆刘某实施贩毒行为。

刘某虽然嗜赌,但并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

刘某最后因贩卖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完全是何某的唆使引起了刘某实施贩毒的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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