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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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浙政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9〕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的,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价不低于3万元/亩;实行统一年产值倍数法补偿的,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不低于1800元/亩,补偿倍数不低于16倍,补偿标准不低于2.88万元/亩。

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抓紧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要求,抓紧开展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公XXX实施工作。

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制定实施、或者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市、县(市、区),应当及时调整并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于2007年1月1日后制定实施,且不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市、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可不作调整,但应当重新公布。

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及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统一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2009年1月1日后,实施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征收方案中征地补偿标准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或当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和当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征地补偿。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贺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贺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贺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6•【字号】贺政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贺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贺州市各县(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扎实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相关工作(一)明确适用范围。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

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做好实施配套。

力求服务更好效率更高形象更佳——松阳县国土资源局坚持以新作风创新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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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国土资源局 林荣华 韩聪秀 项柳洲
级作风效能示范单位”、2012年度“民情地图”促服
务工作先进部门单位、“2012年度县直部门综合考核
先进单位一等奖”等。

该局主要做法体现在以下五方
组团服务下乡活动
近年来,松阳县国土资源局紧紧围绕“保发展、保
红线,服务转型升级、服务民生改善”工作主线,以创
建“服务型”机关为抓手,在改作风、提效能、强服
务、塑形象方面狠下功夫,以坚持不懈抓好机关作风效
能建设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全面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
效。

去年该局被松阳县委、县政府授予“2012年度县
被评为示范单位
地拆迁任务;超额完成了省、市、县下达的垦造耕地任
务,向上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4849亩;供地率从往
年的倒数排名追赶到全省第6、全市第2;农村土地综
合整治工作走在全市前列等等,所有的工作全部在规定
的时间节点内圆满完成。

四、抓改革,破难题,树立“服务大局”
新形象
局党委书记丁勇民与科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松阳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松阳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松阳县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2018年重新公布稿)为依法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重新公布我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一、工作职责松阳县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

受松阳县人民政府委托,被征地单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土地征收工作实施主体,负责征地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土地的业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实施工作;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工作。

二、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内涵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定不同区片,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征地区片范围的划定松阳县范围内3个街道、5个镇、11个乡划分为三个区片(详见附件1):区片Ⅰ:西屏街道26个行政村、水南街道9个行政村、望松街道7个行政村、叶村乡3个行政村、斋坛乡5个行政村和竹源乡5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

区片Ⅱ:松古盆地除Ⅰ区片外的集体土地,三个山区镇(象溪、大东坝、玉岩)镇政府所在地的集体土地。

区片III:Ⅰ、Ⅱ区片以外全县的所有集体土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
年第 23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 2014 〕19 号
各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 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兼顾国家、 集体、 个人的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 2010 〕 15 号) 、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现将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 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 省政府第 264 号令)等规定, 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 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征地区 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省 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 征收耕地、 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 二类地区不低于 4 5 万元 / 亩、 三类地区不低于 设用地, 一类地区不低于 5 4 万元 / 亩、 征收林地、 未利用地, 一类地区不低于 2 8 万元 / 亩、 二类地区不低于 2 3 3 7 万元 / 亩; 万元 / 亩、 三类地区不低于 1 9 万元 / 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 分见附件。 各市、 县( 市、 区) 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 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依据有关规定, 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 公布和实施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 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 并 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2012 年以来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的市、 县( 市、 区) , 如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 可不作调整, 但需重新进行公 按照新的征地补 布。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 偿标准执行。 各市、 县( 市、 区) 政府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当地居民人均收 入增长幅度等情况, 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永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我市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永政发〔2018〕10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2.永州市冷水滩区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3.永州市零陵区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永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浙政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二、各县(市、区)划定征地区片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鼓励实行1个区片。

在制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三、各市县政府调整后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

2019年已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地方,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且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的,可以经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向社会公布。

四、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市县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要求,经研究,现将丽水市区(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予以重新公布,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街道、乡镇名行政村名区片等级Ⅰ白云街道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万象街道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丽华村,紫金街道厦河村、城东村、新建村、古城村、大众村、海潮村、金东村、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岩泉街道后甫村、天宁寺村部分、九里村部分、凉塘村、社后村、关下村、长岗背村部分、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秋塘村部分、冷水村部分、枫树湾村部分,富岭街道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区片等级Ⅱ白云街道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万象街道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紫金街道开潭村、风化村、湾岙村、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岩泉街道天宁寺村部分、九里村部分、长岗背村部分、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秋塘村部分、冷水村部分、枫树湾村部分,富岭街道中堂村部分,水阁街道垟店村部分区片等级Ⅲ富岭街道中堂村部分、小木溪部分、叶村、大坑口村、张垵村、下仓村、陶庄村、下张村、大门楼村、富岭村、前垟村,水阁街道桐岭村、余庄前村、七百秧村、白岩村、旭光村、叶岙村、吴垵村、张村、水阁村、龙石村、岑山村、丽沙村、上沙溪村、金山村、里坑村、章巷村、陈店村、潘田村、大源村、山根村、下章村、垟店村部分,联城街道路湾村、花街村、林宅口村、金周村、常宅村、白前村、武村、敏河村、苏埠村、官桥村、青岗村、风鸣村、坑口村、港口村,碧湖镇上街村、下街村、行口村、碧一村、古井村、河口村、采桑村、赵村、河东村、沙岸村、魏村部分、岩头村、箬溪口村部分、三峰村、前林村、概头村、周巷村、下梁村、保定村部分、上阁村、资福村、上黄村、平一村、平二村、平三村、下叶村、红圩村、下季村、红叶村、里河村、大陈村、章塘村、道士畔村、白河村、周村、石牛村、新亭村、泉庄村、下赵村、任村村、白口村、下圳村、浦塘村、下概头村、白桥村部分、郎奇村部分、上南山村部分、下南山村部分、松坑口村部分、堰头村部分大港头镇河边金村部分、河边村部分、玉溪村部分、大港头村部分、坛头嘴村部分、连河村部分、北埠村部分、均溪村部分、石候村部分,高溪乡山根村部分、黄塘窑村部分、缸窑村部分、高溪村部分、竹溪村部分、岑口村部分、岚山头村部分,老竹镇老竹村部分、仁宅村部分、红桥村部分、后坑村部分、沙溪村部分,雅溪镇双溪村部分区片等级Ⅳ上述Ⅰ、Ⅱ、Ⅲ区片以外的行政村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单位:元/亩区片Ⅰ: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71000元/亩;开发园地375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55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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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2018年重新公布稿)
为依法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重新公布我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一、工作职责
松阳县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

受松阳县人民政府委托,被征地单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土地征收工作实施主体,负责征地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土地的业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实施工作;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工作。

二、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定不同区片,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征地区片范围的划定
松阳县范围内3个街道、5个镇、11个乡划分为三个区片(详见附件1):
区片Ⅰ:西屏街道26个行政村、水南街道9个行政村、望松街道7个行政村、叶村乡3个行政村、斋坛乡5个行政村和竹源乡5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

区片Ⅱ:松古盆地除Ⅰ区片外的集体土地,三个山区镇(象溪、大东坝、玉岩)镇政府所在地的集体土地。

区片III:Ⅰ、Ⅱ区片以外全县的所有集体土地。

四、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构成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区片综合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2:3(详见附件2)。

五、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
农业部门和乡镇(街道)应按农户参与、公开公平公正、
专账专户、全程监督的原则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征地地类划分
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和松阳县实际情况,把地类归为三个个等级类别,一类为耕地,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二类为开发园地;三类为林地和未利用地。

七、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区片Ⅰ:耕地,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12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8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60万元/公顷。

区片Ⅱ:耕地,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10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66.7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50万元/公顷。

区片Ⅲ:耕地,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8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55.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40万元/公顷。

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征地范围内的各类青苗(包括多年生经济作物、零星树木等)实行包干补偿(详见附件4)。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1.养殖水塘:人工开挖鱼塘每亩补偿2500元;甲鱼塘开发费每亩3500元。

水产品限期捕捞,每亩补偿捕捞费1000
元。

2. 蔬菜大棚每平方米4元,小棚每平方米2元;香菇大棚每平方米6元,小棚每平方米3元,吊瓜、葡萄大棚每平方米3元。

3. 未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审批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4. 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给予补偿(详见附件5)。

5. 符合省、市、县政府相关产业政策,目前仍继续使用且具有相当规模的农村专业户生产用房,给予适当补偿(详见附件6)。

6. 合法建(构)筑物、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九、其他
(一)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工作经费,按乡镇(街道)6元/平方米,国土资源局5元/平方米,村级管理费6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三)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
通知》(松政发[2015]5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
3.松阳县土地征收片区(Ⅰ片区)范围示意图
4.青苗包干补偿标准
5.附属设施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6.田间农业生产用房(管理用房等)补偿等级单价表
附件1
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附件2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附表3
松阳县土地征收片区(Ⅰ片区)范围示意图
附件4
青苗包干补偿标准
附件5
附属设施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6
田间农业生产用房(管理用房等)补偿等级单价表
单位:元/m2(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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