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会章程
公司三会权责制度范本

公司三会权责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的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公司法的各项权利,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股东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2.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 修改公司章程;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事项;10. 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 检查公司的财务;2.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公司利益;3.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正其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害;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5. 向股东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忠实于公司,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第六条附则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三会议事规则

某集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实施目标为进一步规范某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集团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某地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集团公司财务规划部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一、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议案,由行政办公会审议确定,形成正式会议议案,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提交各董事,并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并通知各董事。
二、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如需股东批准,应在进行董事会会议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请新区管委会审议批准。
三、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集团公司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公司三会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会”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条公司“三会”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股东大会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一)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二)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三)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条股东大会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三章董事会第八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章监事会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新公司法对三会的认识

新公司法对三会的认识
新公司法中的“三会”指的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它们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对“三会”的认识:1、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制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监事、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等职权。
新公司法强调了股东大会的中心地位,保障了股东的权益,使股东能够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公司的合法经营。
2、董事会:它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管理公司财务等。
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强化了董事会的决策职能,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3、监事会: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新公司法明确了监事会的职权和地位,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障了公司的合法运营和股东的利益。
新公司法对“三会”的规定体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原则,即通过权力分立、职责分工和互相制约的机制,确保公司的决策科学、高效、透明,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同时,新公司法还强调了公司治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允许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适合自己的公司章程和治理机制。
总之,新公司法对“三会”的规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股东权益、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促进公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

XXX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4)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及担保事项;(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董事会认为必要时;(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主持会议。
新公司法下公司“三会”会议管理的升级与应对

在2023年倒数的第三天,历经四审的中国公司法修订版发布了。
这部将在半年后实施的法律,与旧公司法相比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登记制度、股东权利保护和董事高管责任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修改。
作为一名中国公司治理领域的实务工作者,笔者更加关注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统称为“三会”)实际工作的影响。
“三会”会议的认识升级“三会”作为公司治理体系的基本组织,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等各类型公司中实际运行状态相差极大,即使同为有限公司的“三会”,同样是以公司法为基本的运行规则,各公司的“三会”会议和管理也有着巨大的差异。
2023年新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中关于“三会”会议新增两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况;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为原法条文;总则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为原公司法条款修改,分别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股东撤销权、决新公司法下公司“三会”文/王志刚“三会”会议管理,既要立足于公司,立足于公司治理体系的核心——董事会,确保公司“三会”规范运作与履行职责,又要从治理体系整体出发,尊重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权利,尊重审议事项提起人总经理的热情与付出,尊重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或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公司的“三会”会议,那些被视为“会议事务工作”的会议通知、会议文件准备与签署以及会议前后的沟通,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正成为事关股东权利保障、事关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法律效力的“重要工作”。
如果考虑到“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新公司法关于董事职责和法律责任的加重,“三会”会议事务是事关董事、监事、高管法律责任的“核心工作”。
“三会”会议管理的确应当成为各类型公司均应认真面对的工作。
或许有人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新公司法的以上修改,不过是将现实中的通讯会议和通讯表决予以了法律认可,不过是将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的条文纳入了公司法新规而已。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应该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是我党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党组织生活制度。
“三会”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一课”是:按时上好党课。
一、支部大会制度1、会议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2、与会人员: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根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3、会议内容(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4)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5)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4、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支委会负责检查落实。
5、会议记录: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年终归档备查。
二、支部委员会制度1、会议时间: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支部书记可随时召集。
2、与会人员:会议由全体支委会成员参加。
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3、会议内容:(1)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
(2)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5)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
(6)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4、会议要求: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5、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委会成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6、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等。
公司治理结构(三会一层)条款(依据2024版《公司法》)

说明:仅为条款节选,仅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法定代表人的约定!根据2024版《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没有什么变化;没有了执行董事的说法;可以没有监事也没有监事会。
因此本条款主要是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部分有变化,股东会部分没有变化。
公司治理结构1.股东会1.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1.2.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1.3.股东会职权1.3.1.一般职权(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决定公司保险方案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案;(6)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3.2.特别职权(1)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2)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4)制定、修改、解释公司章程;(5)审议批准公司的任何对外投资;(6)审议批准公司任何关联交易;(7)决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前述授权事项的变更和撤销;(8)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9)审议批准公司的下列任何一项重大交易:a.金额(不含利息)在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以上(含本数)或占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10%(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公司融资借款。
b.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以上(含本数)或占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5%(百分之五)以上(含本数)的非关联交易。
c.对外提供金额在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以上(含本数)的借款(包括类似借款的融资;对同一个对象及其关联对象累计借款金额超过该金额时即需批准)。
1.4.股东会职权股权会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章程;(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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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钩村村民道德评议会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道德评议会运转程序,充分发挥村民道德评议会的作用,深化以德治村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本村乡风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道德评议会是在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下,组织和发动村民进行村民道德建设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村民道德评议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秘书长一人,会员若干人。
会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一名副会长由村委副主任担任,另- -名副会长由道德评议会会员从全体会员中推选产生,秘书长由村支部指定人员担任。
第四条村民道德评议会日常工作由会长负责,秘书长负责各类活动的记录、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秘书长不参与具体评议活动。
第五条村民道德评议会会员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
村民道德评议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道德评议会会员由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另选人选。
第六条村民道德评议会会员原则上自然村1人,村支部书记、村委委员可不占其所在自然村名额。
第七条村民道德评议会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对全村村民道德情况进行一次评议,评议结果向村两委会报告。
遇到特殊情况随时组织评议。
每次评出的好人好事记入公德榜,并通过宣传窗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表扬;对评出的不
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第八条村民道德评议会集中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可召开集中会议。
会员必须按时参加集中会议,遇特殊情况经会长同意方可请假。
第九条村民道德评议会通过开展评好事、议陋习为主要内容的评议活动,引导村民践行道德规范。
第十条本章程由村民道德评议会负责解释。
合江县先市镇金钩村红白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理事会的名称为合江县先市镇金钩村红白理事会,活动范围为金钩村。
第二条理事会接受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领导和管理,是推行婚丧习俗改革的群众性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理事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提倡移风易俗、反对铺张浪费,狠刹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大操大办、封建迷信、低俗庸俗等陈规陋习,推进健康、文明、和谐、节俭的社会新风尚的形成。
第四条在传统礼仪中融入主流价值,传播正能量。
在婚礼中融入“忠诚、和睦”的价值理念;在寿礼中融入“孝老、爱亲”的价值理念;在葬礼中融入“重生、简朴”的价值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百姓日常生活,使礼仪新风吹进千家万户。
第五条理事会的住所为村活动室。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理事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 指导本村群众办理婚嫁、丧葬等事宜;
(二) 宣传红白喜事新办、俭办,提倡只办“婚酒”、60 岁以上“满十酒”和“丧葬酒”,生日、升学、入伍、乔迁等一般事宜不办酒。
抵制盲目攀比、跟风宴席,严格控制宴请的次数、规模和档次,减少邀请的对象和范围,做到能免则免、
能简则简,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礼金不能超过农村人均年纯收入的十五分之一,不能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水平);
(三)监督和劝阻在红白喜事中的大操大办、封建迷信、低俗庸俗等行为;
(四)深入事主家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宣传好人好事,新事新办的典型,宣传厚养薄葬,积极提倡火葬,制止封建迷信活动;
(五)对村内每次红白事的承办做好资料记录,并且定期召开季度工作会议,研究工作,总结经验以便更好的为村民红白喜事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理事会设会长1人,理事3-5人,由村“两委”提出建议名单,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确认,不下设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会长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领导理事会开展工作;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理事会的会长、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理事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理事会经费来源为自筹,村委会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理事会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村“两委”审核同意起生效。
金钩村禁毒禁赌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进行新农村建设,有效遏制赌博陋习的传播,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禁赌协会是由村党支部领导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禁赌协会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集思广益,使各项措施制度化、法律化,从而更好的约束本村村民的行动方向,使其自觉摒弃赌博陋习,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达到移风易俗,改造村貌的作用。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禁毒禁赌协会设置
会长:章继德
副会长:何家禄
成员:李启芳、张中良、程敏
第五条协会成员必须是在群众中有威望,有影响,责任心强,并热爱此项工作的党员和群众。
第六条协会成员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严以律己,积极负责,秉公办事,不带头参加请吃,切忌简单从事,违背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七条协会成员要经常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在两委班子的领导下,健全理事会领导机构,号召党员、社员代表带头“除陋习、树新风”。
三、分则
第八条村民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赌博的相关规定,自觉摒弃陋习,积极面向生活。
第九条任何村民发现本村有聚众赌博、开设地下赌场等不良现象,有义务向禁赌协会或相关单位检举、揭发。
禁赌协会应为之保密。
第十条任何村民都应以家业为重,珍惜光阴,珍惜未来,不得参与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
第十一条禁赌协会有义务加强禁止赌博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对重点对象应积极上门做工作,以挽救弥足深陷者的心灵,使之从新过上正常生活。
第十二条禁赌协会成员必须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禁赌为名扰乱村民的正常生活,在禁赌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先市镇金钩村村民委员会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