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申报

为了做好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
发证产品范围: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符合GB14930.1-1994、GB9985-2000标准规定的洗涤剂产品范围(含食品工业、餐饮业用),包括所有手洗餐具(果、蔬) 用洗涤剂、机洗餐具(果、蔬) 用洗涤剂、标明用作餐具、水果、蔬菜洗涤用的洗洁产品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等所使用的各种形态洗涤剂产品(不含洗涤用酸和碱)。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分为手洗、机洗餐具(果、蔬) 用洗涤剂和食品工业用洗涤剂两个单元,1类7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单元、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目录:1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1.1手洗餐具洗涤剂1.2机洗餐具用洗涤剂(包括所用标明用作餐具、水果、蔬菜洗涤用的洗洁产品)2 食品工业用(含复合主剂)洗涤剂2.1 机洗用洗涤剂2.2 管道用洗涤剂2.3 传送带用洗涤剂2.4 容器用洗涤剂2.5 用具用洗涤剂(专指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等所使用的洗涤剂产品)注:复合主剂是指含有较高浓度表面活性剂的浓缩洗涤剂。
联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服务于一体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现代化公司,涵盖GMP净化车间建设认证、批文申报、产品OEM/ODM定制生产等服务项目,承接GMP净化工程建设、技术指导;申办消毒产品批文批号、化妆品批文批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消毒产品安全评价备案、检测报告、企标备案的咨询服务;提供OEM/ODM产品生产一站式服务。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目录1总则 (1)2治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3企业取得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2)4申请的受理 (2)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3)6产品抽样与检验 (4)7审定与发证 (4)8生产许可证监督治理 (5)9申诉 (6)10许可证换(发)证收费方法 (6)11附则 (6)附件1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及分工区域 (7)附件2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方法 (8)附件3 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18)附件4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 (20)附件5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检测考核方法 (21)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依照国务字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治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餐具洗涤剂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餐具洗涤剂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包括液体餐具洗涤剂、标明作餐具及果蔬洗涤用的洗洁产品。
2 治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治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治理的日常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餐具洗涤剂审查部)设在国家洗涤用品(重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托付,负责组织除广东、四川、浙江、云南、江苏、上海、北京、湖北等八个省(区、市)以外的省(区、市)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汇总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完成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发证事宜等。
手洗餐具(果蔬)用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低于标准要求值判为
不合格
V
V
5
pH(25oC,1%溶
液)
4.0-10.5
超出范围判为不合格
V
6
去污力
不小于标准餐具洗涤剂
小于标准餐具洗涤剂判为不合格
V
V
7
荧光增白剂
不潮佥出
检出则判为不合格
V
V
8
甲醇,mg/g
<1
大于1判为不合格
V
V
9
甲醛,mg/g
≤0.1
大于0.1判为不合格
V
V
10
神(1%溶液中以碑计)mg/kg
不低于
90%;防腐剂、色素、香精符合本细则4.1.2
规定
2气味Biblioteka 不得有其它异味,加香产品应符合规定香型
有异味判为不合格
V
3
稳定性
(液体产品)
-3~T0°C,24h后恢复室温I无结晶t无沉淀;40±l°C,24h不分层,不混浊,不改变气味
有结晶或沉淀判为不合格;分层、混蛔变味判为不合格
V
4
总活性物含
量,%
手洗餐具保蔬)用洗濠剂产品生产许可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
弓
项目
指标要求
合格判定
发证
检验
关键控
制检验
备注
1
外观
液体产品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粉状产品均匀无杂质,不结块
液体产品分层,有悬浮物或沉淀;粉状产品不均匀有杂质,结块判为不合格
V
L标准
依据
GB9985
-2000
或
企业标准
2.餐具洗涤剂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审查实施细则(DOC 25页)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审查实施细则(DOC 25页)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00一年八月目录1总则 (1)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3企业取得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2)4申请的受理 (2)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3)6产品抽样与检验 (4)7审定与发证 (4)8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5)9申诉 (6)10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6)11附则 (6)附件1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及分工区域 (7)附件2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 (8)附件3 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18)附件4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 (20)附件5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检测考核办法 (21)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根据国务字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餐具洗涤剂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餐具洗涤剂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包括液体餐具洗涤剂、标明作餐具及果蔬洗涤用的洗洁产品。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餐具洗涤剂审查部)设在国家洗涤用品(重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组织除广东、四川、浙江、云南、江苏、上海、北京、湖北等八个省(区、市)以外的省(区、市)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汇总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完成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发证事宜等。
餐具洗涤剂细则省局网站

(十)食品用相关产品实施细则(1)---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实施/修订时间: 来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3-29 查看次数:7787 次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
1.3发证产品范围: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符合GB14930.1-1994、GB9985-2000标准规定的洗涤剂产品范围(含食品工业、餐饮业用),包括所有手洗餐具(果、蔬) 用洗涤剂、机洗餐具(果、蔬) 用洗涤剂、标明用作餐具、水果、蔬菜洗涤用的洗洁产品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等所使用的各种形态洗涤剂产品(不含洗涤用酸和碱)。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分为手洗、机洗餐具(果、蔬) 用洗涤剂和食品工业用洗涤剂两个单元,1类7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单元、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目录注:复合主剂是指含有较高浓度表面活性剂的浓缩洗涤剂。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审查实施细则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审查实施细则一、引言餐具洗涤剂是一种用于清洁餐具的产品,广泛应用于餐饮行业等领域。
为了确保餐具洗涤剂的质量和安全性,国家对其生产进行许可证审查。
本文将介绍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实施细则。
二、许可证申请要求1.企业申请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时,须具备法定生产经营资格,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2.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及辅料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3.企业应具备符合生产规范的生产设备和场地,符合环保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企业应提供生产现场的照片和视频,以展示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
三、许可证审查流程1.企业提交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2.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材料完整、真实有效;3.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对生产设备、生产场地进行检查;4.对生产工艺流程进行评估,确认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5.对原材料及辅料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6.相关部门对上述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向企业反馈审查意见;7.企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修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并重新提交申请;8.相关部门对整改后的申请资料再次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颁发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
四、许可证有效期及监督检查1.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相关部门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企业仍然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3.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情况等;4.若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相关部门将要求企业整改,并可能进行处罚,甚至吊销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
五、总结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审查实施细则对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的申请和审查流程进行了规范和详细的规定,保证了餐具洗涤剂的质量和安全性。
企业在申请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时,应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并按要求进行生产设备和现场的整改,以确保取得许可证的顺利通过。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总则根据《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为加强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生产许可申请与审批2.1 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申请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生产场所的证明材料;•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设备和设施情况的材料;•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原辅材料情况的材料;•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的材料。
2.2 审批程序• 2.2.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方根据2.1中的要求,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至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2.2 材料审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方进行补正或补充;• 2.2.3 现场核查:对通过材料审核的申请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保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符合要求;• 2.2.4 技术评审: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方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和原辅材料;• 2.2.5 许可决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方的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授予生产许可;• 2.2.6 发放许可证书:对通过许可决定的申请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三、生产许可证书和标识3.1 生产许可证书• 3.1.1 生产许可证书为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证明,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发放;• 3.1.2 生产许可证书应包含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范围、发证日期等信息;• 3.1.3 生产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需重新申请延续。
3.2 生产许可标识• 3.2.1 获得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3.2.2 生产许可标识应清晰可辨,不得与其他标识混淆;• 3.2.3 生产许可标识不得随意更改或涂改。
四、生产过程管理4.1 生产设备和设施• 4.1.1 生产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4.1.2 生产设备和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记录维护情况。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07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目录1总则 (1)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3企业取得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2)4申请的受理 (2)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3)6产品抽样与检验 (4)7审定与发证 (4)8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5)9申诉 (6)10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6)11附则 (6)附件1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及分工区域 (7)附件2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 (8)附件3 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18附件4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20附件5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检测考核办法……………………………21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根据国务字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餐具洗涤剂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餐具洗涤剂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包括液体餐具洗涤剂、标明作餐具及果蔬洗涤用的洗洁产品。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餐具洗涤剂审查部)设在国家洗涤用品(重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组织除广东、四川、浙江、云南、江苏、上海、北京、湖北等八个省(区、市)以外的省(区、市)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汇总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完成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发证事宜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00一年八月目录1总则 (1)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3企业取得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2)4申请的受理 (2)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3)6产品抽样与检验 (4)7审定与发证 (4)8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5)9申诉 (6)10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6)11附则 (6)附件1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及分工区域 (7)附件2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 (8)附件3 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18)附件4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 (20)附件5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检测考核办法 (21)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根据国务字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餐具洗涤剂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餐具洗涤剂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包括液体餐具洗涤剂、标明作餐具及果蔬洗涤用的洗洁产品。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餐具洗涤剂审查部)设在国家洗涤用品(重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组织除广东、四川、浙江、云南、江苏、上海、北京、湖北等八个省(区、市)以外的省(区、市)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汇总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完成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发证事宜等。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餐具洗涤剂审查部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邮政编码:400020电话:(023)67953554联系人:雷世平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广东、四川、浙江、云南、江苏、上海、北京、湖北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地区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审查工作结束后将审查材料寄(送)审查部,由审查部按比例抽样其审查工作情况;监督及查处无证产品的组织工作。
2.4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测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检测单位分工区域见附件1):国家洗涤用品(重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邮政编码:400020电话:(023)67953554传真:(023)67951136联系人:李沿飞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测试中心(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文源巷34号邮政编码:030001电话:(0351)4046717传真:(0351)4040802联系人:姚晨之3 企业取得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覆盖企业申请的餐具洗涤剂产品。
3.2 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3.3 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测试手段。
3.5 企业必须具有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的检测。
3.6 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
4 申请的受理4.1 申证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4.2.2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申请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4.2.4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餐具洗涤剂审查部组织进行,其中广东、四川、浙江、云南、江苏、上海、北京、湖北等八省(区、市)的审查工作由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
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该专业的技术专家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3人。
5.2 现场审查5.2.1 由审查部或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组织审查组,审查组长依据《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附件2)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
5.2.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按《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4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申请企业通报审查情况,将审查结论推荐意见上报审查部或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2.5 企业自接到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由审查部或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确认后,由审查部或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复审。
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检测考核办法》(附件5)抽样,并填写《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登记表》(附件4),审查组应对抽、封样工作的可靠性负责。
6.2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寄(送)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检测考核办法》的要求,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6.3 企业自接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起,经过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后,由企业提出申请,重新抽样。
7 审定与发证7.1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广东等八省、市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报告、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一式两份)、审查报告(原件一份)(附件3)、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报审查部。
7.2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一式两份)、审查报告(原件一份)、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3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并审批发证和公告。
7.4 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
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意见并登记备案,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7.5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实施必要的工厂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检验。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验和无证查处。
8.2 获得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16-114 XXXX企业证书编号产品编号行业编号生产许可证标记8.3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8.3.1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8.3.2 经查实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及其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达不到规定要求者;8.3.3 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8.3.4 获证企业国家(行业)或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8.3.5申请取证是隐藏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
8.4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申诉申证企业对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
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审申请或仲裁。
10 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1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件》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10.3 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10.4 公告费:每张证书收取400元,由企业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10.5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10.6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