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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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一、概述道路运输企业是保障人民出行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管理是确保道路运输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环节。

为了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交通运输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订本《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二、基本要求1.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相关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2.道路运输企业应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全面掌握和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3.道路运输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4.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事件和事故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制定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在道路上的安全运行。

4.建立安全生产事件报告制度,对事故、事故隐患、违规行为等安全生产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5.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包括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技能、紧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加强对运输线路的安全评估和管控,确保运输线路的安全性和通行条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安全责任追究1.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2.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运输企业,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考核,根据责任层级严肃追究相应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是指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建立风险识别、评估和分类的制度,通过科学方法和工具,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各项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程度和优先级。

二、风险管控措施: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针对风险点和风险源,采取相应的预防、减轻和应对措施,确保交通运输活动的安全性。

三、风险监控与预警: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状况和风险变化,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建立事故调查与处理机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人员培训与管理:组织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六、安全设备与装备:采购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设备和装备,确保交通运输活动的安全性。

七、安全宣传与教育: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运输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的良好氛围。

总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陕西省交通厅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范围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第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资质条件,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

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格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坚持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坚持“关口前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九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信息,有效应对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经营者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活动的规范开展。

第七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健全工作机制,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第九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机制,定期检查运输车辆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台账,记录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十三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第十四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安全管理措施。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吉交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交发[2013]30号)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8月12日附件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人民政府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直属管理机构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州)、县三级管理体制。

省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检查和指导(同时负责本级工作落实和监督直属单位工作落实),市(州)负责传达贯彻和组织督办(区未设交通运输部门的由市本级负责落实),县(市、区)负责具体落实。

工作重点是督办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指定专抓部门负责,做到专人管理。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二、安全生产责任1.交通运输企业负有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架构、职责划分和工作流程。

2.交通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生产标准: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全面、可行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2.安全培训教育: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安全设施设备:确保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完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4.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关的安全巡查记录。

四、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1.预防措施:建立健全交通事故预防机制,加强相关设备和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2.应急预案: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3.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总结教训,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测技术: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手段,监控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预警和处理安全隐患。

3.事故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安全宣传教育1.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宣传安全知识和规范。

2.媒体宣传:通过媒体的力量加强安全宣传,广泛传播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意义。

3.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员工了解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应急处理程序,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违规处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范本(2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范本(2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包括事前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和执行、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等环节。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负有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预防和综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技术、管理和教育手段,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事前风险评估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和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前风险评估制度,对其业务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定期评估。

第七条事前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交通工具的使用环境、技术参数、人员素质等进行评估,确定潜在风险因素;(二)对运输线路、运输物资、运输人员等进行评估,确定可能出现的风险情景;(三)对交通运输事故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归纳出事故类型和原因;(四)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解读和评估,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适用性。

第八条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和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事前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交通工具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二)制定和落实运输作业操作规程,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各项措施得到执行;(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四)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五)购买必要的安全保险,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赔偿受害人。

第十条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和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范本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范本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保障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和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施责任明确、制度完善、风险控制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应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交通运输工作的安全稳定进行。

第五条鼓励各单位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加强科技创新,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涉及人员、过程和设备等方面,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七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本原则第八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科学管理、责任明确。

第九条预防为主原则是指要通过预防事故和风险的发生,减少事故和风险对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第十条安全第一原则是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要把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第十一条综合治理原则是指要从源头、过程和结尾全方位进行风险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形成风险管理的合力。

第十二条科学管理原则是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要依靠科学技术手段,合理配置资源,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责任明确原则是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建立起健全的责任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章风险管理体系第十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责任制度、工作流程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十五条组织架构应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和个别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建立起垂直和水平相互制约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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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58004
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
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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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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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实施《昆明市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昆明市交通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具体填写说明如下。

一、本通知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由通知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被通知单位根据警示内容及时进行整改,第三联交局安监处备案。

具体实施时,由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到局安监处领取通知单,并由局安监处做好相应登记工作备查。

各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痕迹化管理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台帐管理工作。

二、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提示、告知、告诫等警示管理办法,并督促上述单位、部门在受到提示、告知、告诫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存在的问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警示类别包括提示、告诫、告知三种类别。

四、警示内容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建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通过提示通知的方式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提示:
1、有关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2.未落实安全监管所必须的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性投入;
3、未理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存在失管漏管、脱节断档情况;
4、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5、其他需要提示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对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
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告知:
1、发现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或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3、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
4、安全生产“零申报”制度执行不到位;
5、其他需要告知的情况。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告诫:
1、发生1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1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督办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
4、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未依法关停而继续生产经营;
5、因不认真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
6、经提示、告知后,仍不采取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7、其他需要告诫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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