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2010年修订)评定标准:高等学校教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显著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职称任职资格

从2002年起、申报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属我市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的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除外),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
[2002]14号
2011年职称工作要点
评教评学的结果可以作为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近两学年中有一次评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
剽窃他人成果的。
4.评教评学的结果可以作为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
近两学年中有一次评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人员不得申
报评审。
教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实行一票否
决。
生活充满了色彩,但是蒙着一层雾需要
你的拨开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
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11号教师职务、讲师、助教。
桂职办〔2014〕155号文件——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桂职办〔2014〕155号文件——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备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水平高,胜任循环教学;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在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中起骨干作用。
能较好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规定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简称“小中高”)参照本评审条件执行。
钦州市、防城港市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国家和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有关政策及评审条件执行。
第二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基本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机构中的康复中心)、工读学校、专门学校、各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基础教育命题及考试评价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教师教育研究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西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坚持实施分类评价,设置全区通用中小学教师职称和乡村教师职称两个类别。
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相关政策,从2024年起,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的乡村教师,在全区乡村学校范围内有效,如流动到城市(包括县城所在地)教育教学单位,应按照全区通用标准进行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
支持乡村教师申报全区通用中小学教师职称。
乡村学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单独组织、单独评审。
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职称任职资格

从2002年起、申报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属我市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的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除外),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
[2002]14号
2011年职称工作要点
评教评学的结果可以作为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近两学年中有一次评
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11号教师职务、讲师、助教。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桂职办〔2019〕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现将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7月1日感谢你的欣赏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为职称评审的基本标准条件,各设区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评审细化标准条件。
第三条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西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分类评价,制定县以下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条件感谢你的欣赏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有关单位职改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我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在我区高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
有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近两年存在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人员,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高校申报。
三、评审时间安排全区各高校原则上应在2024年7月中旬前印发部署文件,并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备案,2024年11月中旬前完成本年度自主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材料于2024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备案。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副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副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评定标准:副教授须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的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及时了解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内外形势发展动态;结合工作实践进行科学研究,能提出有较强实践指导意义或较高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改革;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善于做好个别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能正确引导和教育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方面成绩突出。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担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任务的在职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具体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和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二、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祖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
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3年内未发生因工作失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学历、资历条件(一)获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满3年;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讲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硕士满5年、本科满7年;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7年,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满5年。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一)系统讲授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党(团)课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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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2010年修订)评定标准:高等学校教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显著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授予权高校的申报者未满45周岁,其他高校的申报者未满40周岁,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外语条件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A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的第一、二、三款,专职辅导员只需具备第四款: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二、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获得结题证书;或在本学科领域主持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项目,取得多项成果;发表(出版)多篇(部)学术论文(著作),或创作、设计、展演多项高水平艺术作品,或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重大体育、艺术比赛获得突出成绩。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参与组织省(部)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独立讲授2门以上相关思想政治教育课或专业课;指导青年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或获得结题证书,或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主持开展科学研究,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出版)多篇(部)学术论文(著作)。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上取得突出成绩(担任自治区级以上精品课程主要成员、示范性实训基地主要成员、优质专业主要成员、优秀教学团队主要成员)。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星火奖、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二等奖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
六、艺术类技术专业人员参加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或主持(或主要完成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公开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或指导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
七、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获前6名(二等奖以上);或担任省(部)级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八、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5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
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款,同时具备二—七款之一者:一、在公开出版物发表2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二、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三、年均授课15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四、年均授课14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五、艺术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提交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三等奖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作为教练员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体育赛事获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参加自治区级体育赛事获前3名(一等奖以上)。
七、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5篇(部)。
第十条破格条件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或星火奖、或教学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社会科学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星火奖、或铜鼓奖或其他专业奖一等奖。
(三)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或五一劳动奖章。
(四)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在所研究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一)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社会科学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星火奖等奖项二等奖、或省(部)级其它专业奖二等奖。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三)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理工类增加3篇(部)、文科类增加4篇(部)、体育和艺术类增加2篇(部)。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以上。
(五)体育类专业人员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赛事获前3名(或一等奖)。
(六)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中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年纯利润达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附则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年均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不能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自治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及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六)体育类“国家级赛事” 、“自治区级赛事”、“市级赛事”:1、“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2、“自治区级赛事”是指全区运动会、全区民族运动会、全区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区性单项体育比赛。
(七)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自治区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或是由自治区级以上各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
(八)著作、论文的要求:“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专著、译著3万字以上,教材10万字以上)。
“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独著,15万字以上)1部,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
(九)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