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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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年秋季)

学校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 明

1.本表除班级审核意见、学校审核意见外均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填写,要求信息准确,内容完整。监护人“职业”“工作单位”信息必须如实填写,“职业”如公务员、干部、工人、军人、银行职员、教师、医生、村干部、个体户、司机、商场或酒店服务员、农民、无业在家等。

2.学生家庭困难类型如存在既是建档立卡又是农村低保等多重情况,按照就高原则只需提供一项证明材料。由县级以上扶贫、民政和残联等相关部门颁发有效证件的无需再开具其他证明。

3.共同材料:符合申请困难资助的对象需提供:(1)申请表;(2)有效的困难证明材料复印件;(3)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4.困难证明材料:

(1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学生(证明材料:扶贫部门颁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扶贫手册》,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乡镇以上扶贫部门的一个公章);

(2)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年审合格的《社会救助证》,《救助证》上的人员信息必须和学生本人在同一个户口本上;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一个公章);

3)特困救助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学生(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五保证》或《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证明》,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一个公章);

(4)孤儿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 (5)残疾学生(证明材料: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

(6)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丧失基本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家庭学生(证明材料: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

(7)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优抚证》); (8)家中有重大病患者(证明材料: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结算票据); (9)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遭遇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0)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民政贫困证明材料); (11)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学生(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12)特困职工家庭子女(证明材料:工会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档的《特困职工证》);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生活特别困难人员家庭的学生(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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