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1总则1.1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和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废气污染防治管理。
1.3定义(术语)1.3.1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有规律地进行排放。
1.3.2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1.3.3挥发性有机物(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根据规定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1.3.4挥发性有机液体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1.4参考文件下列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 37822)3管理要求3.1基本要求3.1.1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并不得超过许可的排放总量,排污许可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1.2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3.1.3废气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装置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停运。
3.1.4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保存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环保vocs治理管理制度

环保vocs治理管理制度一、前言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VOCs排放量不断增加,加剧了空气质量的恶化,使得环保部门和企业都对VOCs治理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有效减少VOCs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VOCs治理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VOCs的来源和危害VOCs是一类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主要来源包括化工、印染、涂装、印刷、油漆等行业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气体。
VOCs在大气中长时间滞留,易与氮氧化物反应生成臭氧,导致光化学烟雾和酸雨的生成,对野生动植物、农作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另外,VOCs还会在大气中形成二次有机气溶胶,对大气可见度和气候产生影响。
三、VOCs治理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降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减少VOCs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
2. 原则:(1)依法治理: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VOCs排放标准。
(2)源头控制:加强企业VOCs排放源头管理,优化工艺流程,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量。
(3)综合治理: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应对VOCs排放问题,确保治理效果。
(4)技术创新:加强科技创新,研发高效低耗的VOCs治理技术和设备。
(5)公众参与: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VOCs治理的认识和参与度。
四、VOCs治理管理制度的内容1. 排放标准:设定VOCs排放标准,包括不同行业、不同工艺环节的VOCs排放限值,确保企业排放VOCs的合法合规性。
2. 排放监测:建立VOCs排放监测系统,对企业的VOCs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放异常。
3. 治理技术:推广VOCs治理技术,包括焚烧、吸附、吸附等离子体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治理技术。
4. 废气处理:规定VOCs废气的处理方式,包括废气收集、净化、排放等环节,确保VOCs排放达标。
vocs防治管理制度

vocs防治管理制度VOCs的主要来源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装饰和日常生活。
工业生产中的化工厂、油漆生产厂、印染厂等都是VOCs的主要排放源。
交通运输中的汽车尾气、货车尾气和船舶尾气中都包含大量的VOCs。
建筑装饰中的涂料、胶水、油漆等也都会产生VOCs排放。
日常生活中的化妆品、清洁剂、香水等也都包含VOCs成分。
由于VOCs具有挥发性和毒性,对人体和环境都有危害。
为了有效防治VOCs排放,需要建立和实施完善的VOCs防治管理制度。
这个防治管理制度需要从立法、监管、技术和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落实。
首先,在立法方面,需要建立相关的VOCs排放限值标准和排放管控措施。
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VOCs的排放进行限制和管控,推动企业和个人进行VOCs排放的减少。
同时,加大对违法排放的处罚力度,促使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的排放标准。
其次,在监管方面,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对VOCs的排放进行监测、控制和处罚。
通过建立监测站点,实时监测VOCs的浓度和排放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超标排放行为。
与此同时,建立响应机制,一旦发现超标排放,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严格追究责任。
再次,在技术方面,需要加大对VOCs治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通过加强对VOCs治理技术的投入和研发,开发高效、低成本的治理技术和设备,降低VOCs的排放。
同时,鼓励企业加大VOCs治理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确保排放达标。
最后,在宣传教育方面,需要加强对VOCs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VOCs的关注和认识,促使公众积极参与VOCs防治工作。
同时,加强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VOCs防治的认识和技能,增强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
综上所述,建立和实施完善的VOCs防治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立法、监管、技术和宣传教育等多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减少VOCs的排放,保护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
希望各方单位和个人都能够积极参与VOCs防治工作,共同建设美丽的环境。
VOCs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V O C s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VOCs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公司内部环境管理,控制公司 VOCs 挥发,使公司环境监管制度化、常态化,从根本提升公司环保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环境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公司环境安全生产办为主要管理部门,公司采购仓储、车间、污水、废气处理站各配备兼职环保专员 1名,各部门主管为本部门环保负责人。
1. 环保巡检。
为掌握公司 VOCs 现状,及时排查环保隐患,使公司环保巡查形成制度化、常态化,查漏补缺,确保公司生产现场无明显异味。
环境安全生产办负责编制巡检计划及检查台账、整改单据,并组织实施。
对公司废气气味控制、隐患检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与考核。
环境安全生产办下属废气处理工日常检查要求每天一次, 检查结果填写“检查保养记录表” , 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当事部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到期不能完成整改的须上报情况说明, 环境安全生产办将对各部门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环境安全生产办定期组织各部门主管,联同安全主任进行环保、安全联合检查,对所查出问题进行统计,并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环境安全生产办进行验收。
自查中不能现场解决的隐患要逐项进行分析研究。
定措施、定进度、定人员,定责任、定标准,落实整改要求。
资金需要量较大的项目列入大修计划, 上报公司领导。
内容包括: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运行情况、排污口情况、生产工作中污染事故隐患、生产现场设备、管道的跑、冒、滴、漏现象。
2. 污染治理设施管理。
为加强公司 VOCs 治理设施的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能力和设备利用率,使公司达标排放运行、减少VOCs 排放的目标得到有效保障。
治理设施包括公司车间排放收集管道、活性炭吸附包等,环境安全生产办负责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工作, 对各部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介绍

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 VOCs
0.15
折合每公斤排放量的费率 (RMB.元)
一般 VOCs
8元/kg
(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办法》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 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 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1)石油化工行业:已经发布实施(2015.01) (2)包装印刷行业:已经完成初稿 (3)表面涂装过程:正在制定过程中 (4)有机化工行业:计划今年开始制定
行业
VOCs
3
6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
行业
VOCs
3
7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
广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
VOCs
3
8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 准(DB44/816-2010)
行业
VOCs
3
9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14)
NMHC NMHC NMHC
5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行业
VOCs (不含DMF)
3
6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2011)
行业
NMHC
3
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行业
NMHC
3
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二、相关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情况介绍
环境保护法 (已颁布新法)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简介

(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办法》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 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 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最佳技术导则
管理制度 与管理办法
工程技术规范
办法实施细则
¯ 排污收费制度 ¯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放量申报制度 ¯总量制度 ¯溶剂使用与申报制度 ¯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办法 ¯按日处罚制度 ¯------------------
工程建设规范与 设施运营规范
设施环保验收 设施核查监理
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技术性法规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 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
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及对排污 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2014年11月27日)
Ø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强化 Ø 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提供重点行业准入 Ø 门槛,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 Ø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 Ø 严厉处罚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行为,将违法企业 Ø 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Ø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污染源全面 Ø 排查。
¯排放量申报制度 ¯总量制度
最佳技术导则
管理制度 与管理办法
¯溶剂使用与申报制度 ¯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办法
¯按日处罚制度
工程技术规范
¯--------------------------办法实施细则
vocs排查管理制度

vocs排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查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凡涉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VOCs排查管理制度,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 VOCs排查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实施VOCs排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化排放结构,减少VOCs排放。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VOCs排查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VOCs监测监测机制,及时发布排放许可信息,并依法执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VOCs排查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共同推动VOCs排查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经济指标考核将纳入VOCs排查管理工作考核范畴,对排查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章排查管理责任第九条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VOCs排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排查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条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VOCs排查管理负责人制度,负责VOCs排查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VOCs排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VOCs排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VOCs排查管理不力的企业和单位,环保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具体的VOCs排查管理工作责任由相关部门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落实,确保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VOCs排查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VOCs 排查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严格执行VOCs排查管理工作要求。
第三章排查管理措施第十六条 VOCs排查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厂区管理、生产工艺改进、储存设施完善、废气处理设施建设等。
涉voc管理制度

涉voc管理制度一、前言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指在室温下易挥发并能够在大气中形成臭氧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有机化合物。
VOCs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对VOCs的管理和控制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环保任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VOC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VOCs的定义、来源、危害、管理要求以及监测和评估等方面。
二、VOCs的定义1. VOCs是指在室温下易挥发并能够在大气中形成臭氧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有机化合物。
这些化合物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装饰等过程中的挥发排放,包括溶剂蒸发、燃烧排放、油漆涂料等多种方式。
2. VOCs主要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乙苯、醛类化合物、醇类化合物、酯类化合物、酮类化合物等。
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具有较强的毒性和致癌性,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性较大。
3. VOCs是大气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十分严重。
因此,对VOCs的管理和控制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环保任务。
三、VOCs的来源1. 工业生产:包括石化行业、化工行业、印染行业等。
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VOCs排放,严重影响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
2. 交通运输:包括汽车尾气、船舶排放、飞机尾气等。
这些排放在城市交通拥堵的地区尤为突出,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3. 建筑装饰:包括油漆涂料、装修材料、家具等。
这些装饰材料中含有大量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会在使用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VOCs。
4. 其他排放源: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化学品储存、垃圾处理等。
这些排放源也会产生大量的VOCs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四、VOCs的危害1.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VOCs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包括呼吸道疾病、过敏性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皮肤病等。
尤其对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疾病的人群危害更大。
2. 对环境的危害:VOCs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分之一,排放后易与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其他污染物相互作用,形成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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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公司内部环境管理,控制公司VOCs 挥发,使公司环境监
管制度化、常态化,从根本提升公司环保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环境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公司环境安全生产办为主要管理部门,公司采购仓储、车间、污水、废气处理站各配备兼职环保专员1名,各部门主管为本部门环保负责人。
1. 环保巡检。
为掌握公司VOCs 现状,及时排查环保隐患,使公司环保巡查形成制度化、常态化,查漏补缺,确保公司生产现场无明显异味。
1.1环境安全生产办负责编制巡检计划及检查台账、整改单据,并组织实施。
对公司废气气味控制、隐患检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与考核。
1.2环境安全生产办下属废气处理工日常检查要求每天一次, 检
查结果填写“检查保养记录表” , 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当事部门规定时
间内整改完毕, 到期不能完成整改的须上报情况说明, 环境安全生产办将对各部门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1.3环境安全生产办定期组织各部门主管,联同安全主任进行环保、安全联合检查,对所查出问题进行统计,并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整改完
成后,应及时通知环境安全生产办进行验收。
1.4自查中不能现场解决的隐患要逐项进行分析研究。
定措施、定进度、定人员,定责任、定标准,落实整改要求。
资金需要量较大的项目列入大修计划, 上报公司领导。
1.5内容包括: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运行情况、排污口情况、生产工作中污染事故隐患、生产现场设备、管道的跑、冒、滴、漏现象。
2. 污染治理设施管理。
为加强公司VOCs 治理设施的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能力和设备利用率,使公司达标排放运行、减少VOCs 排放的目标得到有效保障。
2.1VOCs 治理设施包括公司车间排放收集管道、活性炭吸附包等,环境安全生产办负责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工作, 对各部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2.3污水站负责公司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维护,保证正常运行;负
责设施的日常管理。
2.3各部门的环保治理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设备划分到人,经常性地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3. 公司VOCs 控制。
要求公司各部门高度重视环保问题,从产废源头摸排、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达到控制VOCs 排放的目的。
3.1环境安全生产办负责建立公司环保各类迎检数据,保存好涉及大气防治的相关资料、通知等。
及时发布上级环保信息, 及时了解上级政策和检查情况, 发布相关消息, 规避检查所带来的风险。
3.2生产车间、污水站要时刻关注厂区气味大小情况,遇气味较大时,应及时排查气味来源,采取必要整改措施,降低气味浓度。
3.3VOC废气塔中的活性炭要根据要求进行更换,保证VOCs 治理措施符合上级环保部门要求及各类监测指标。
3.4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跑冒滴漏及密封不严、管道损坏现象进行彻底摸查, 并纳入日常巡检中, 对能够通过维修、更换的要尽快整改, 对不能独立完成整改的及时上报环保部,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从
源头有效的控制VOCs 的挥发。
4. 考核细则。
针对以上管理要求, 环境安全生产办将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 并纳入考核范围内,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4.1发生以下情况,环保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通报批评:
4.1.1各部门环保员巡检不及时,无巡检记录。
4.1.2各部门迎检记录填写不及时、不规范。
4.1.3对污染防治设施保养不及时,没有纳入保养记录。
4.1.4限期整改未完成,且未说明原因。
4.1.5对环保部所下达的通知及要求没有落实或执行不到位
4.2发生以下情况, 环境安全生产办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经济处罚
4.2.1环境安全生产办不知情情况下,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4.2.2上级环保部门检查,迎检资料不齐全,现场发现异常。
4.2.3对现场环境异常,监测数据异常没有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