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1总则1.1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和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废气污染防治管理。
1.3定义(术语)1.3.1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有规律地进行排放。
1.3.2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1.3.3挥发性有机物(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根据规定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1.3.4挥发性有机液体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1.4参考文件下列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 37822)3管理要求3.1基本要求3.1.1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并不得超过许可的排放总量,排污许可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1.2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3.1.3废气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装置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停运。
3.1.4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保存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2019年版)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有机溶剂使用及操作规范、有机废气收集及净化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使用有机溶剂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7701.1 煤质颗粒活性炭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实验室laboratory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实验场所以及配套的附属场所。
实验室单元指独立的实验通风单元,实验室单位指实验室单元的所在单位。
3.2有机溶剂organic solvents可溶解其他物质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烃类、酯、醇、酮、醛、醚等。
3.3挥发性有机物(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4净化效率purification efficiency指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计算公式如下:式中:η——净化效率,%;C,——净化装置进口、出口污染物的浓度,mg/m3;1C24 基本要求4.1 实验室单位应建立有机溶剂使用登记和管理制度,编制实验操作规范,选择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净化装置,减少VOCs排放,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有机溶剂使用及操作规范、有机废气收集及净化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使用有机溶剂的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规范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701.1 煤质颗粒活性炭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T 1368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实验室laboratory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实验场所以及配套的附属场所。
3.2实验室单元laboratory unit独立的实验通风单元。
3.3实验室单位laboratory ownership实验室或实验室单元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4有机溶剂organic solvents可溶解其他物质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烃类、酯、醇、酮、醛、醚等。
3.5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4 基本要求4.1 实验室单位应建立有机溶剂使用登记和管理制度,编制实验操作规范,选择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净化装置,减少VOCs排放,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4.2 综合考虑场地、实验室单元溶剂使用类型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采用有效的VOCs收集和净化装置,变无组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
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二O一五年七月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台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要求,特制定《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
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整治目标12 术语和定义12.1塑料制品业12.2挥发性有机物12.3塑化12.4改性12.5吸塑12.6注塑12.7滚塑12.8吹塑12.9挤塑12.10发泡12.11塑料造粒13 整治要求13.1源头控制措施13.2工艺装备要求13.3废气收集措施23.4废气治理措施23.5环境管理措施24 信息公开要求24.1信息公开流程34.2企业信息公开内容34.2.1 VOCs相关监测报告34.2.2 文字及图件资料35 相关责任和职责3附件1 台州市塑料行业VOCs整治标准3附件2 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4附件3 信息公开表51 整治目标通过此次整治,基本解决台州市塑料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介绍

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 VOCs
0.15
折合每公斤排放量的费率 (RMB.元)
一般 VOCs
8元/kg
(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办法》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 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 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1)石油化工行业:已经发布实施(2015.01) (2)包装印刷行业:已经完成初稿 (3)表面涂装过程:正在制定过程中 (4)有机化工行业:计划今年开始制定
行业
VOCs
3
6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
行业
VOCs
3
7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
广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
VOCs
3
8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 准(DB44/816-2010)
行业
VOCs
3
9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14)
NMHC NMHC NMHC
5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行业
VOCs (不含DMF)
3
6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2011)
行业
NMHC
3
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行业
NMHC
3
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二、相关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情况介绍
环境保护法 (已颁布新法)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内部环境管理,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提升公司关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的环境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此项制度适用于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生产场所。
三、名词解释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在常压下,沸点50℃-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VOC按其化学结构,可以进一步分为:烷类、芳烃类、酯类、醛类和其他等。
目前已鉴定出的有300多种。
最常见的有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三氯乙烷、二异氰酸酯(TDI)、二异氰甲苯酯等。
2、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经收集管道通过专业的环保处理设施处理,经过排气筒有规律的进行排放。
3、无组织排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无密闭设备,或者由于密封措施不完善而导致泄露,使得废气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直接排向外面环境4、集团、产业园各厂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苯乙烯、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SO(二氧化硫)、NOx(氮氧化物)。
2四、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SB37/2376-2019)《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五、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为主、谁负责、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的原则,各分公司、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是公司、部门、车间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部门、车间的环保工作负主要责任,即“一把手负责制”。
六、职责1、安全管理办公室,1)依据国家和地方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及完善,负责监督集团厂区、产业园厂区所有生产场所对本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2019年版)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有机溶剂使用及操作规范、有机废气收集及净化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使用有机溶剂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7701.1 煤质颗粒活性炭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实验室laboratory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实验场所以及配套的附属场所。
实验室单元指独立的实验通风单元,实验室单位指实验室单元的所在单位。
3.2有机溶剂organic solvents可溶解其他物质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烃类、酯、醇、酮、醛、醚等。
3.3挥发性有机物(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4净化效率purification efficiency指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计算公式如下:式中:η——净化效率,%;C,——净化装置进口、出口污染物的浓度,mg/m3;1C24 基本要求4.1 实验室单位应建立有机溶剂使用登记和管理制度,编制实验操作规范,选择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净化装置,减少VOCs排放,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管理制度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和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分公司、部门、车间的环保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2、各分公司、部门、车间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落实环保措施,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符合国家标准。
3、环保专员,负责监测和记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提出环保建议和改进措施,协助各分公司、部门、车间开展环保工作。
4、生产人员,负责执行环保措施,保证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符合国家标准,及时上报环保问题和隐患。
七、管理要求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2、对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进行分类管理,建立排放台账,定期进行审核和整改。
3、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密闭性良好,减少泄漏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
4、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和技能,确保环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建立环保奖惩制度,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环保工作不力或违反环保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八、附则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调整或修订,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3、本制度解释权归XXX所有。
1.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的环境管理制度,并监督集团厂区和产业园厂区所有生产场所执行情况。
2.分公司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需要全面负责本公司的环境问题,并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集团的规章制度,承担因违法造成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同时,还需要监督本公司各部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过程,并制定考核机制。
3.生产部(工厂)是本公司的污染物产生源头,是落实环保工作的重要部门。
他们需要积极贯彻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遵守集团的环保制度,并设置专人负责环保工作。
他们还需要排查生产区域的环境影响因素,掌握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产生源头,并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每日巡查生产区域并及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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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公司内部环境管理,控制公司 VOCs 挥发,使公司环境监管制度化、常态化,从根本提升公司环保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环境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公司环境安全生产办为主要管理部门,公司采购仓储、车间、污水、废气处理站各配备兼职环保专员 1名,各部门主管为本部门环保负责人。
1. 环保巡检。
为掌握公司 VOCs 现状,及时排查环保隐患,使公司环保巡查形成制度化、常态化,查漏补缺,确保公司生产现场无明显异味。
1.1环境安全生产办负责编制巡检计划及检查台账、整改单据,并组织实施。
对公司废气气味控制、隐患检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与考核。
1.2环境安全生产办下属废气处理工日常检查要求每天一次, 检查结果填写“检查保养记录表” , 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当事部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到期不能完成整改的须上报情况说明, 环境安全生产办将对各部门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1.3环境安全生产办定期组织各部门主管,联同安全主任进行环保、安全联合检查,对所查出问题进行统计,并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环境安全生产办进行验收。
1.4自查中不能现场解决的隐患要逐项进行分析研究。
定措施、
定进度、定人员,定责任、定标准,落实整改要求。
资金需要量较大
的项目列入大修计划, 上报公司领导。
1.5内容包括: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运行情况、排污口情况、生产工作中污染事故隐患、生产现场设备、管道的跑、冒、滴、漏现象。
2. 污染治理设施管理。
为加强公司 VOCs 治理设施的管理,提
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能力和设备利用率,使公司达标排放运行、减少 VOCs 排放的目标得到有效保障。
2.1VOCs 治理设施包括公司车间排放收集管道、活性炭吸附包等,环境安全生产办负责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工作, 对各部门污染
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2.3污水站负责公司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维护,保证正常运行;负
责设施的日常管理。
2.3各部门的环保治理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设备划分
到人,经常性地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3. 公司 VOCs 控制。
要求公司各部门高度重视环保问题,从产
废源头摸排、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达到控制 VOCs 排放的目的。
3.1环境安全生产办负责建立公司环保各类迎检数据,保存好涉
及大气防治的相关资料、通知等。
及时发布上级环保信息, 及时了解上级政策和检查情况, 发布相关消息, 规避检查所带来的风险。
3.2生产车间、污水站要时刻关注厂区气味大小情况,遇气味较
大时,应及时排查气味来源,采取必要整改措施,降低气味浓度。
3.3VOC废气塔中的活性炭要根据要求进行更换,保证 VOCs 治理措施符合上级环保部门要求及各类监测指标。
3.4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跑冒滴漏及密封不严、管道损坏现象进行彻底摸查, 并纳入日常巡检中, 对能够通过维修、更换的要尽快整改, 对不能独立完成整改的及时上报环保部,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从源头有效的控制 VOCs 的挥发。
4. 考核细则。
针对以上管理要求, 环境安全生产办将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 并纳入考核范围内,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4.1发生以下情况,环保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通报批评:
4.1.1各部门环保员巡检不及时,无巡检记录。
4.1.2各部门迎检记录填写不及时、不规范。
4.1.3对污染防治设施保养不及时,没有纳入保养记录。
4.1.4限期整改未完成,且未说明原因。
4.1.5对环保部所下达的通知及要求没有落实或执行不到位
4.2发生以下情况, 环境安全生产办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经
济处罚
4.2.1环境安全生产办不知情情况下,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4.2.2上级环保部门检查,迎检资料不齐全,现场发现异常。
4.2.3对现场环境异常,监测数据异常没有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