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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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政策措施,旨在合理、高效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旨在探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背景、意义、内容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背景和意义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水资源是有限的。

由于气候变化、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等原因,当前我国水资源紧张和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引导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

水资源费作为市场调节手段,可以起到鼓励节约用水、惩罚浪费用水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费率设定和强制性征收,可以引导用水者自觉节约用水、改善用水结构,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1.费率的确定:水资源费的费率应根据地区和用水性质的不同进行差别化确定。

地区的差异主要是考虑到水资源禀赋的差异、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水资源利用的需求差异。

用水性质的差异主要是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用途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和价值的差异。

2.费用征收的方式:水资源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征收,例如按照水量征收、按照水价征收等。

征收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用途的特点,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3.费用使用的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后的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具体的使用管理应建立科学的预算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三、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费率确定的难度: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费率的确定面临着较大的难度。

一方面,如何权衡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费率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如何通过费率设定来引导用水者改变用水行为,更加节约用水。

2.费用使用的透明度:水资源费征收后的资金使用应更加透明、公开,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有些地方将水资源费纳入一般财政预算,缺乏专款专用的管理和监督,导致资金使用不规范、效果不明显。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公布日期】1999.05.24•【字号】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各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水利水电局: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1996年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管理办法》,对于完善水利工程水费的管理,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贯彻执行国家《水利产业政策》,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

本办法发布的同时,原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1996〕公字362号、闽水电〔1996〕管880号)宣布废止。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供水工程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维护水利工程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推进水利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颁发的《水利产业政策》及《福建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境内按《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5号)规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经营单位将地表水和地下水通过拦、蓄、引、提等工程设施向用户提供的生产、生活及其它用水。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21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2号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21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2号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21年)正文:----------------------------------------------------------------------------------------------------------------------------------------------------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三章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四章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第五章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六章用户权益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供水和农村集中供水。

第三条城乡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城乡供水设施和检测能力建设。

第四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

城镇供水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推进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升保障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向周边农村延伸供水管网,推动农村与城镇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

农村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发展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9•【字号】闽政[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九日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一)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 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 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七条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另行制定。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多,福建省的水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推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二、征收范围与标准1. 征收范围《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征收范围包括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河流、湖泊和水库等。

2. 征收标准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标准主要依据用水行业和用水量,分为工业、农业、生活和其他用水四个类别。

具体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征收目的和用途1. 征收目的征收水资源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用水行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改善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保护水环境,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征收用途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将用于水资源管理、保护和监测工作,用于水文监测、水资源调查、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面。

四、征收程序和管理机构1. 征收程序按照《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程序主要分为申报、核定、缴纳和监督四个环节。

用水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经相关部门核定后,缴纳相应的水资源费。

2. 管理机构《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机构为福建省水利厅。

水利厅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水资源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水资源费。

五、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征收和使用水资源费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福建省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征收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处罚措施对于不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违法使用水资源等行为,福建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严厉打击违法用水行为。

福建省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福建省制定了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但下列情形除外: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不同的取水用途和取水水源制定。

例如,对于工业取水,按照取水量和相应的单价计算征收;对于农业取水,在保障农业生产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适当征收水资源费。

具体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征收程序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的规定取水,并安装符合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

水资源费实行按月或者按季征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等相关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数据或者其他核定方法核定取水量,并下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 7 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四、水资源费的使用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和管理。

2、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

3、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4、水资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水资源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相关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台账和统计制度,定期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0•【字号】闽政[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5]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加强规划,促进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一)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能资源的开发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二)已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尚未编制规划的流域,要抓紧组织编制规划。

新编、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流域综合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已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要重新组织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

其他流域综合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重新论证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审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流域综合规划未经重新审批的,应停止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

(四)流域综合规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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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闽政[2007]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2007年9月17日印发)
第壹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之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
(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于3000m3以下、地下水水量于1000m3以下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和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和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七条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俩个类区,且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另行制定。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单位:元/m3
第八条凡是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资源费于水利工程环节征收,由水利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统壹缴纳水资源费,价格主管部门于核定水利工程水利价格时应当将水资源费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

第九条水资源费按省级有权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实际取用水量计征。

水力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

第十条严格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符合计量要求的量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量水计量设施的,按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征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壹条水资源费征收单位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于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按照缴纳通知书要求和收入级次填写壹般缴款书就地缴库。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等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能够直接征收且全额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俩条线,使用省财政部门统壹印制的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存、销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总额分成。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财政分成80%,征收所于地市、县各分成10%;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设区市级财政分成80%,征收所于县分成2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留归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能够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水资源信息化建设;
(二)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管理,水资源质量监测;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
(四)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源涵养工程建设及生态公益林补偿。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于编制年度预算时,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不高于征收总额5%的幅度内,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费征管业务费。

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水资源费征用情况。

各级价格、财政、审计、监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检查和监督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发现违法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暂时授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分清职责、统壹管理的原则确定关联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办法规定不壹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壹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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