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豫建〔2016〕138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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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30•【文号】建标[1996]316号•【施行日期】199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1996]31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经我部发布并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此办法,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一)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受建设部委托,有关甲级资质评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办理。
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及其公正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根据需要组成有各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评审机构”),并接受建设部领导。
2、全国评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3、全国评审机构为非常设机构。
日常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评审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自行确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豫建[2013]17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3〕1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厅建筑管理处反映。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2月31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3.05.16
•【字号】豫建建[2003]33号
•【施行日期】2003.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通
知
(豫建建[2003]33号)
有关市建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建建[2000]38号),经审查,同意周口市建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第9家企业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乙级(暂定)资格,现予公布。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名单
周口市建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暂定乙级
驻马店市维信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暂定乙级
固始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暂定乙级商城平顺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暂定乙级息县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暂定乙级光山县精益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暂定乙级潢川县中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暂定乙级淮滨县科苑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暂定乙级河南江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暂定乙级。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8〕5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
豫建建〔2018〕5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并于6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
二、在《规定》限额以下的财政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发包方式。
选择招标方式发包的,应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选择自主发包的,应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竞价的原则,按直接发包程序执行。
2018年8月3日
——结束——。
《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 (豫建设标〔2014〕30号)

《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市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5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2014年6月12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和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5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的有关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及计价争议调解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计价依据解释是指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我省发布的建设工程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解释与认定,必要时,对计价依据缺项项目提供一次性补充计价标准。
计价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岐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计价依据是指包括国家工程计价标准、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各类工程计价相关政策性文件。
第四条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以及计价争议调解工作应遵循依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和正确把握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赋予的职能,负责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争议调解工作;各市(县)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争议调解工作,并接受省站指导和监督。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试点企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3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试点企业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试点企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35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区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精神,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咨询中的作用,积极推动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培育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提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技术规程》的能力,探索研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途径和方法,培育注册造价师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中的统筹能力,拓展和提升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试点工作内容(一)推动《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技术规程》(DBJ41/T199—2018)的实施。
通过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技术规程》,提升造价咨询企业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
组织专家团队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技术规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公布我省全过程造价咨询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带动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能力的提升。
(二)研究探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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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公正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开展造价咨询服务的,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
(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等)、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
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
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投标,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投标,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三)非国有资金如需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的,可参考使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招标人如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或登记;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书面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
机构;
(三)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四)发出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若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应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
文件,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并向招标人推荐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 日内向中标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二)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同步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三)评标标准;
(四)合同条款要求;
(五)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应参照本实施细则附件一《河南省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定。
招标文件工本费一般不超过300 元人民币
评标应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进行,评标标准应参照本实施细则附件二《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分标准》。
第七条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方式;
(二)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工程建设项目标段,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和评标、定标办法;
(三)按照招标投标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四)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中标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招标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
(二)招标公告应当提供真实、准确无误的项目信息,并根据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造价咨询服务周期;
(三)招标人有义务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
(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咨询费估算价的2%,且投标保证金总金额不宜超过1 万元人民币;
(五)招标人不得以压低造价咨询服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咨询服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六)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服务范围与中标人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际服务范围应与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一致,不可过分增加或扩大范围;
(七)如果是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对于需要增加服务范围或延长服务周期的,应另外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中明确增加相应费用的计算方式。
如果延长服务周期,推荐采用按照原投标报价除以工期后,按比例增加延长工期的相关费用;
(八)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使用的工作软件品牌等方面做出要求以排斥潜在投标人;
(九)招标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九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投标
第十条凡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均可参加满足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