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
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导则

防灾B201402114-01-B 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导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导则审 定 人:郑敏生审 核 人:施齐欢校 核 人:何耀辉项 目 负 责 人:苏玉杰报 告 编 写 人:苏玉杰 吉顺文项 目 组 成 员:苏玉杰 吉顺文 方春晖李 飞 郑敏生 施齐欢何耀辉 胡 亮 张 婷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前言根据《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为适应我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需要,规范小型水库大坝技术认定的工作内容、方法和标准,保证安全技术认定的质量,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指导各地开展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工作,编制《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导则》是非常必要的。
本导则对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水库防洪标准、大坝渗流安全、结构安全、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安全、工程质量及运行管理等复核或评价的要求和方法作了规定。
本标准批准部门:浙江省水利厅本标准主持机构:浙江省水库管理总站本标准解释单位:浙江省水库管理总站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水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资料 (3)3 大坝安全检查 (5)4 大坝运行管理评价 (7)5 防洪标准复核 (9)6 大坝工程质量评价 (14)7 渗流安全评价 (18)8 结构安全评价 (21)9 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安全评价 (26)10 大坝安全综合评价 (28)附录A 有关的规程规范 (29)附录B 大坝现场安全检查表 (31)附录C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 (34)附录D 现行洪水标准 (39)1总则1.1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范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的技术内容、方法及标准(准则),根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和《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浙水管〔2003〕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鉴定办法》《评价导则》和《认定办法》),以及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结合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建成运行的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
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水库。
第三条每年汛前,设区市防汛指挥机构公布小型水库的政府、水库主管部门(业主)、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
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公布小型水库技术负责人和巡查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委托管理、租赁、承包后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其主管部门(业主)承担,被委托人(承租人)应按要求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除险加固、日常维护、安全监测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落实水库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按规定对小型水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其他水库由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等经费。
第六条小型水库应建立大坝安全鉴定制度。
大坝安全鉴定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水库主管部门(业主)应按规定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对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制定和落实安全应急措施,及时组织除险加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七条水库主管部门(业主)或管理单位应组织编制水库年度控制运用计划(无闸控制的水库应明确运行特征水位)并报批。
病险水库应明确限制水位及相应措施。
第八条每年汛前,水库主管部门(业主)应对水库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责任制及巡查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安全运行管理情况以及年度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书面记录存档并跟踪督办。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办农[2015]2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11.16
【实施日期】2015.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水办农〔2015〕20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根据《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浙水农〔2015〕52号),决定开展2015年度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和范围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对象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评价工程范围为小型水库,50年一遇标准以下的海塘工程(含沿塘水闸、口门等交叉建筑物),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以下的堤防工程,县级及以下河道上的堤防工程(含沿堤水闸、涵闸
等交叉建筑物),山塘、堰坝、渠道、水闸、泵站、高效节水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等。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10.30【实施日期】199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代省长柴松岳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国家有关部门直管的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坝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在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六条大坝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抽水蓄能大坝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第八条大坝工程建设,应当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实行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
第九条大坝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甲级设计单位承担;(二)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三)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丁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安全生产管理}某某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

{安全生产管理}某某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水库管理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按《评价导则》的规定编写防洪标准复核、结构安全评价和渗流安全评价等专题报告。
7一般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综合评价分类按《评价导则》的规定执行。
一般小型水库按《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及本大纲方法对大坝进行技术认定分类。
8水库大坝安全评价,除应符合本技术大纲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详见附录4)9本技术大纲分为通用部份和专用部份两章。
对中型、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的共同内容列为通用部份,其不同内容列为专用部份。
需要抗震安全复核的水库大坝,其抗震安全复核可参照《评价导则》的规定执行。
二通用技术大纲1洪水标准复核1.1一般要求1.1.1洪水标准复核,主要包括设计洪水复核和调洪计算,评价大坝工程现状的抗洪能力是否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1.1.2设计洪水,包括设计洪峰流量、设计洪水总量和设计洪水过程线。
设计洪水采用坝址洪水。
1.1.3根据资料条件,设计洪水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坝址或其上、下游邻近地点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洪水流量资料,并有调查历史洪水时,可采用流量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
2工程所在地区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暴雨资料,可采用暴雨频率分析法(确无实测资料的小型水库,可查暴雨图集)计算设计暴雨,推算设计洪水。
3对于难以获得流量资料的中小型水库,一般可采用雨量资料或经验公式法推求设计洪水。
4对设计洪水计算过程中所依据的基本资料、计算方法及其主要环节、采用的各种参数和计算成果,应进行分析检查,论证其合理性。
1.2基本资料1.2.1洪水标准复核需要收集大坝设计、运行、验收和以往安全鉴定有关的水文、洪水、库容及保护区社会经济情况等资料。
1.2.2要充分利用实测水文资料,对计算设计洪水所依据的暴雨洪水资料应作合理性检查,对流域特征值应予复核。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水农电〔2023〕66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农电〔2023〕6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我厅修订了《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工程的规划、开发、建设、运行、技术改造和报废等管理。
潮汐、抽水蓄能等水电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水电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安全高效、属地负责的原则。
(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小水电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小水电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水电行业协会的指导,发挥小水电行业协会在政策宣贯、行业自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规划与建设管理(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资源调查评价,分析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浙江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浙江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试行)(浙水管〔2003〕9号)一总则1 为适应我省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认定)工作的需要,保证鉴定(技术认定)工作的质量,规范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认定)的技术工作内容、方法及标准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和《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条例》《鉴定办法》《评价导则》和《认定办法》),制定本大纲。
2 本技术大纲适用于我省已建一般中型水库和特别重要小型水库3级坝的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4、5级坝的安全认定。
中型及特别重要小型水库3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符合《鉴定办法》、《评价导则》等规程规范的要求。
本大纲所称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等。
3 本大纲对大坝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等的复核或评价的要求和方法作了规定。
4 大坝安全评价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按水库大坝目前的工作条件、荷载及运行工况进行复核与评价。
基本查明大坝建筑物质量,所选取的计算参数应能代表大坝目前性状,必要时可通过钻探(挖坑)试验获得。
5 对水库大坝安全要求做到全面评价,重点突出。
对有安全监测资料的水库大坝,应从监测资料入手,了解大坝性状。
6 对于中型及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应按第3条所列的项目按本技术大纲的规定和要求做出复核或评价,编写专项报告,再综合各专项报告编写总报告;对一般小型水库大坝按本大纲要求编写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
复核或分析所采用的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可靠,结论应明确合理。
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评价导则》的规定,编写水库大坝安全现场自查和运行管理报告。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运管〔2021〕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运管〔2021〕6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实施安全鉴定制度,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宣贯培训,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鉴定工作。
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反馈水利部运行管理司。
水利部2021年1月12日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0万(含)~100万立方米(不含)且坝高小于15米(不含)的水库,其他水库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执行。
本办法鉴定对象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金属结构、管理设施及影响安全的岸坡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审定大坝安全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产权所有者)负责组织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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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
(试行)
(浙水管[2003]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程序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库容10-1000万m3的小型水库的4、5级大坝。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实施监督管理。
小(一)型水库大坝认定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二)型水库大坝认定结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必须定期组织对大坝进行安全技术认定。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原则上每隔6-10年进行一次,当遭遇特大洪水或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技术认定。
第二章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水库的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小型水库技术认定专家库,承担水库大坝技术认定工作,专家名单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提高效率和加快进度,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可分批集中进行。
第七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承担。
认定专家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名。
第八条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应具有下列资料:
(1)大坝勘测、设计、施工调查访问资料;
(2)历年管理、运行维护和观测资料;
(3)根据认定工作需要的补充勘探试验资料。
第九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编制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计划;
2. 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3. 编写大坝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4. 召开大坝安全技术认定专家组会议,讨论、审查综合评价报告。
5.提出大坝安全技术认定报告书。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包括对大坝、溢洪道、输水隧洞等工程的运行工况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大坝防洪能力复核
复核水库现有防洪标准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及相应的最大泄洪流量能否安全下泄;复核坝顶超高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大坝变形和渗流稳定分析
有监测设施的大坝应通过对已有监测资料的分析,评价大坝变形、防渗体防渗性能及渗流稳定;无监测设施的,通过历年运行中发现的变形、渗流问题或大坝补充勘探评价大坝变形和渗流安全;
(3)大坝现场检查及运行情况分析
通过大坝的现场检查和观察,分析大坝变形、渗流的安全状态。
(4)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认定报告书,评议大坝安全状况类别。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技术认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作进一步勘探、试验,以便分析、判断时,水库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要求,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勘探、试验和分析报告。
第四章认定成果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分类标准: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类坝,即危险水库:
(1)水库现有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GB50201-94)《防洪标准》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下限的;
(2)主(副)坝存在严重裂缝或贯通性洞穴,不能正常蓄水的;
(3)坝基已发生渗透变形的;
(4)大坝存在严重渗漏,或外坝坡有大面积散浸或湿润区,已发生渗透变形现象的;
(5)大坝防渗体存在严重白蚁危害,已影响正常蓄水的;
(6)坝内涵管断裂或管壁漏水产生接触冲刷,已引起大坝渗透变形的;
(7)观测资料分析反映坝体存在严重异常现象的;
(8)其他情况确认已不能安全运行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类坝,即病害水库:
(1)大坝存在较多裂缝,但深度较浅、开度不大的;
(2)大坝存在明显渗漏现象,或浸润线出逸点较高的;
(3)坝体有局部不正常变形或塌陷的;
(4)大坝存在较大范围白蚁危害,但未形成贯穿性蚁道洞穴的。
(5)坝内涵管未经妥善处理的;
(6)溢洪道不配套(如下游无消能防冲设施),影响正常运行的。
启闭设备不能安全运用的;
(7)观测资料反映有异常情况,需要进一步查明的;
(8)其他情况确认对水库安全度汛有较大影响者;
3.无上述1、2情况者认定为一类坝,即安全水库。
第十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应根据安全认定结果,对危险水库和病害水库应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度汛措施,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度汛,并尽快做好除险加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所需费用,由大坝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列支解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
安全技术认定报告书
水库名称:
主管单位:
认定时间:
填表说明
一、工程概况:需填明开发目标、建成时间、设计洪水标准、大坝和泄洪、输水建筑物主要技术指标,以及续建、加固和大坝对下游的影响等情况。
二、洪水标准复核结果:应根据本次技术认定中对大坝实际抗洪能力复核的结果,填明大坝现状实际达到的洪水标准以及与规范规定标准的比较。
三、结构稳定分析评价:应根据本次认定中对大坝等主要建筑物进行现场检查及分析评价的结果,填明工程结构是否稳定。
四、渗流稳定分析评价:应根据本次认定中对大坝进行现场检查及分析评价的结果,填明坝身、坝基、坝肩渗流是否正常。
有监测设施的应包括应用渗流监测资料和检查成果等进行的渗流稳定分析。
五、运行情况分析:应填明在水库运行期遭遇历次较大洪水时或较高蓄水位时工程的运行情况,有无异常状态,以及事后对异常情况的加固的处理情况等。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填明在本次认定时,大坝等主要建筑物尚存在需进行处理的主要问题。
七、安全认定结论:应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和对大坝安全分析评价结果,填明对大坝安全作出的认定结论。
包括:1、大坝抗洪能力是否达到规范规定标准;2、对大坝整体安全做出明确结论,并明确大坝是否能按设计进行安全运行。
八、大坝安全类别评定:根据大坝安全认定结论,参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的大坝安全分类标准,评定大坝安全类别。
专家组成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