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处理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条款汇编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 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 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有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事项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 保或是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如发生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否则,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进行检 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 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 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 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 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与范冬冬、张金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与范冬冬、张金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39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宫静马学英赵瑞辰【审理法官】宫静马学英赵瑞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范冬冬;张金柱【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范冬冬张金柱【当事人-个人】范冬冬张金柱【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被告】范冬冬;张金柱【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车辆贬值损失12000元是否应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车辆贬值损失12000元是否应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针对该争议焦点,《内蒙古皓元检验技术有限公司贬值鉴定意见书》(【2020】第NM-002-2号)鉴定结论为范冬冬驾驶的×××轿车,事故后贬值约为12000元。
该鉴定程序合法,各方当事人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鉴定存在错误,亦未申请重新鉴定,对该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该鉴定意见,结合事故车辆照片,前机盖受损变形,内部组件受损,驾驶室安全气囊弹出等情形,可知范冬冬驾驶的车辆,因此次事故受损较为严重,车辆贬值的情况确实存在。
对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三者商业险赔付范围,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在保险合同中进行过约定,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不赔付车辆贬值损失具有合理合法的依据。
刘春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春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35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胜凯宋冠瑶王帅英【审理法官】李胜凯宋冠瑶王帅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春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师泰杰;潘大勇【当事人】刘春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师泰杰潘大勇【当事人-个人】刘春平师泰杰潘大勇【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玉新黑龙江鑫丰律师事务所;张启波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玉新黑龙江鑫丰律师事务所张启波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玉新张启波【代理律所】黑龙江鑫丰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春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师泰杰;潘大勇【本院观点】关于刘春平伤残赔偿金是否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3:49:39刘春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黑01民终3543号上诉人:刘春平,女,1982年12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新,黑龙江鑫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某某某某。
人寿财险车损险条款

人寿财险车损险条款1.引言1.1 概述车损险是人寿财险中的一种重要险种,主要用于保障被保险车辆在发生意外事故后的车辆损失。
车损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购买车损险,车主可以有效地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保护自己的车辆免受意外损失的侵害。
车损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投保要求、理赔流程等内容。
其中,保险责任的范围是车损险条款中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会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
通常情况下,车损险会对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同时,车损险条款还会明确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修复或进行全车赔付的条件和方法。
在购买车损险前,车主需要了解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的相关规定。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价值进行衡量的标准,通常情况下,保险金额应当与车辆的市场价值相符合。
而免赔额则是车主在理赔过程中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它反映了车主在意外事故中的自付能力和责任。
因此,在选择车损险时,车主需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来确定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此外,车损险条款还会规定车主在投保车损险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要求。
例如,车主需要提供车辆相关的证件和信息,如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以证明车辆的合法性和价值。
同时,在理赔过程中,车主还需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相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车辆的损失情况。
对于车主来说,了解车损险条款的内容对于正确选择和使用车损险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明确理解自身权益和保险责任的基础上,车主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车辆,减少潜在的经济损失。
因此,本文将对人寿财险车损险条款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以帮助车主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车损险,为车辆的安全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组织结构和内容安排。
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 机动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用于载客或运货的各类车辆。
2. 车辆损失:指机动车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暴风雨等)等原因造成的损毁或灭失。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乙方所有的机动车,车辆信息如下:车辆品牌:__________车型: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车辆识别码(VIN):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乙方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
2. 赔偿限额:根据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或其他约定标准进行赔偿。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1. 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元。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 (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
支付周期:______ (如:季度/半年/年)。
甲方对乙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机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碰撞、倾覆;2. 火灾、爆炸;3. 自然灾害(如暴风雨、洪水等);篇2一、保险合同概述本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甲方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保险车辆的类型、数量和价值由甲方在投保时明确告知乙方,并记录在保险单上。
1.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a. 火灾、爆炸;b.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c. 碰撞、倾覆;d.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e. 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段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段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68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学里张文欢姜文【审理法官】黄学里张文欢姜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段国安;罗辉【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段国安罗辉【当事人-个人】段国安罗辉【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谌海超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张玮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谌海超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张玮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谌海超张玮【代理律所】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被告】段国安;罗辉【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关于段国安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否准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关于段国安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否准确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中,段国安的定残日为2019年7月29日,无论按照身份证上登记时间,或者段国安抗辩称登记生日时间为其农历生日时间,定残之日,段国安已届满66周岁,故应当按照14年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即残疾赔偿金应为:36698元/年×10%×14=51377.2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杨秀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杨秀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5【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光明贾保山袁玉慧【审理法官】李光明贾保山袁玉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杨秀芬;李彦辉;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汪军涛;西平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杨秀芬李彦辉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汪军涛西平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秀芬李彦辉汪军涛【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西平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文博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朱前程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文博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朱前程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文博朱前程【代理律所】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被告】杨秀芬;李彦辉;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汪军涛;西平县运【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彦辉驾驶豫Q×××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与汪军涛驾驶的豫Q×××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杨秀芬及其他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被上诉人杨秀芬于2019年4月3日向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该所于2019年4月9日作出驻蔚康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不予认可,在一审诉讼中上诉人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并应当按照其实际管理或收取停车费的车位数向保险人足额投保。
间接损失; (九)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车位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 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因被 保险人的过失造成的下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机动车辆损坏; (二)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碰撞、空中物体坠落造成的机动车辆损坏;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二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 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寿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处理条款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
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深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
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深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