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网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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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反网络诈骗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网络诈骗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网络诈骗的法律问题在当今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反网络诈骗成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已经成为了创新和交流的主要场所,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威胁。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保护和反网络诈骗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并探讨相关法律措施。

一、知识产权保护1. 著作权保护在网络时代,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极为容易。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作品的创作人拥有著作权,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如何被使用和分发。

其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违法的,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各国建立了版权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2. 商标权保护商标权保护是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商标被视为商品来源的标识,具有区别其他商品的作用。

为了保护商标权,各国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获得对商标的独占权。

此外,商标法也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专利权保护专利权保护是对发明创造的保护。

通过申请专利,发明人获得了对其发明的专有权,他们可以防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使用和销售该发明。

专利权的保护有助于保护创新,并鼓励人们投资研发。

二、反网络诈骗1.网络诈骗的种类网络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如网络刷单、虚假广告、网络购物诈骗等。

本文将不对每一种具体的诈骗手段做详尽讨论,而是把重点放在法律对网络诈骗的应对。

2.法律对网络诈骗的应对为了打击网络诈骗,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政策。

举例来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网络诈骗的罪名,并对其进行了量刑标准的规定。

此外,相关部门也加强了对网络诈骗的监管,如网络安全机构的成立和信息采集和追踪技术的使用。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网络诈骗的挑战1.跨国性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知识产权和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了跨国性的问题。

侵权行为和网络犯罪经常涉及多个国家,这给跨国合作和司法执法带来了挑战。

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性知识产权侵权和网络诈骗。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愈发复杂和严峻。

作为数字时代的主要生产力,知识产权的合法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和损失,这不仅影响了知识产权的持有者的利益,更是对整个社会和经济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与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发明、创作、发现、设计、改进、使用等方面所产生的心智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分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专利权是发明人因其所发明的产品或服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为抵御仿制品和挑战他人所提出的性能或创新方面的诉讼。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创作人因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权是商标使用者因所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可用于防止他人仿制和对其使用侵犯商标的警告。

工业设计权是工业设计师因其设计图样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与商业产品的装饰相关。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电路设计师因其电路原型所享有的权利。

二、互联网时代既是知识产权保护者一方的最大机遇,也是他们最大的挑战。

在网络上,知识产权的侵权变得更为普遍和难以管控,特别是在数字版权方面,尤其如此,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变得异常复杂和紧迫。

1.数字版权面临盗版的压力数字版权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并受版权法保护的著作和作品。

这些形式包括数字音乐、数字图书、数字影片及视频等。

数字版权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盗版,许多以经典影片、电视剧、图书等作为内容的网站都存在盗版问题。

首先,数字版权的盗版问题是由技术问题引起的。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盗版技术越来越高超。

许多盗版网站的存在完全依赖于技术的支持,它们通过各种手段窃取正版作品的数字文件,然后透过网络进行传播。

其次,数字版权的盗版问题与现代人的观念问题关系密切。

盗版盛行,说明人们对版权意识的薄弱。

有些人认为,数字文件可以随意传播和分享,因此把在网络上下载的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等作为常态,而不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网络法律知识点

网络法律知识点

网络法律知识点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包括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网络言论等等。

为了维护网络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网络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网络法律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规避网络风险。

1. 网络侵权在网络空间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行为被称为网络侵权。

一般来说,只有版权登记的作品才能享有法律保护,但在互联网上发布作品时,任何人都应该尊重原创者的权利,不得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或修改他人作品。

此外,互联网平台也要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监管,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 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指通过网络获取他人财产或信息的违法行为。

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包括虚假购物网站、假冒转账平台、仿冒名牌等。

在进行网购时,要选择正规的购物网站,尽量与商家直接联系,避免陷入诈骗陷阱。

此外,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如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等,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3. 网络言论在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观。

然而,在表达意见时也要注意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底线。

互联网并不是一个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布侮辱他人、歧视、恶意中伤等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言论是不被允许的。

同时,对于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敏感话题,也需要谨慎思考,避免误传谣言或者引发恶意攻击。

4.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是网络法律中的重要内容,包括软件著作权、域名权、商标权等。

对于企业来说,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维护自身竞争优势的关键。

在网络空间中,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防止他人盗用商标等行为,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重点。

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创作成果。

总结网络法律知识点众多,本文只涉及其中的一部分内容。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法律亦一直在不断完善与更新,为公民和企业提供更好的保护。

在网络空间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保持理性和法制意识,遵守网络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网络秩序。

创业者必备的法律知识

创业者必备的法律知识

创业者必备的法律知识创业是当下越来越多人选择的职业方式,但是在创业过程中,很多人会忽略法律风险,导致最终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因此,创业者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避免在创业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一、合同法在创业过程中,合同是不可避免的。

合同法是独立的基础法,对于创业者来说十分重要。

在签订合同时,创业者一定要对合同内容逐一进行检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保障自己的权益。

不过,创业者千万不要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合同的法律条款上,因为关键不在于条款的语言辞藻,而在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与公司设立、运作以及解散相关的法律法规。

创业者在创业之初就必须了解公司法,确定公司的类型(如有限公司、合伙公司等)和公司注册手续。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程序,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三、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和信息领域中的各种权益。

在创业过程中,创业者必须要了解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在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方面,创业者要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完全的保护。

四、劳动法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创业过程中,很多创业者会雇佣一些员工,这时创业者就要了解劳动法了。

雇用员工之前,要清楚了解有关员工的薪资、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

同时,创业者还要了解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妥善处理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等问题。

五、税法税法是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创业过程中,创业者必须了解税法,遵守相关的税收制度。

对于财务管理协议和纳税申报书,创业者要格外注意合规,最好请专业注册会计师进行会计和税务的规划和咨询。

六、诉讼程序法在创业过程中,因为一些问题,创业者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这时创业者要了解诉讼程序法。

诉讼程序法用于调整和规范司法审判的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创业者陷入法律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掌握诉讼程序法便能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保障。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引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是指在互联网上,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益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各行各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困扰。

因此,了解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网络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利,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

在互联网上,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如在网站、博客、社交媒体等平台上发布、复制、转载等行为,都可能构成网络著作权侵权。

2.1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 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作品进行复制,如在网页、论坛等平台上发布某人的文章或者图片。

b) 擅自传播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平台播他人的作品,如将某人的视频到视频分享网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某人的照片等。

c) 擅自修改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修改、删减、增补等行为,如对某人的文章进行删除部份内容后发布等。

2.2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a) 民事责任: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如要求侵权人住手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b) 行政责任: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责令住手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c)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权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三、网络商标权侵权问题网络商标权是指企业注册并享有的商标权益。

在互联网上,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及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识,都可能构成网络商标权侵权。

3.1 网络商标权侵权行为网络商标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 擅自注册他人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注册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如在互联网域名系统中注册某人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

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给原创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首要的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建议设立专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

此外,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制定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形成全球性的保护体系。

二、加大维权力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当加大维权力度。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鼓励原创者积极维权,提供便利的维权渠道,加强维权意识培养,提高维权效率。

三、加强技术手段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借助技术手段。

应当加强技术防护,建立起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例如,加强版权保护技术的研究,提高版权保护的难度和成本,从而起到一定的威慑效果。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于搜索引擎、托管商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监管,确保他们不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四、加强宣传教育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需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同时,应当加强教育系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加强监管力度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加强监管力度。

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和风险,形成有力的威慑效果。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等进行监管,确保其不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综上所述,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复杂而严峻的法律问题。

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维权力度,采用有效的技术手段,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力度,才能够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律规定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愈发突出,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

本文将重点介绍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律规定。

一、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在互联网上,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更加容易,因此著作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互联网上的著作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上的作品享有与传统媒体作品相同的著作权保护。

无论是文字、图片、音乐还是视频等作品,只要满足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都可以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其次,《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著作权。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法商标是企业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在互联网上,商标的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我国的《商标法》对互联网上的商标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商标法》规定了互联网上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要求。

互联网上的商标注册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且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同时,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也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得误导消费者或者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商标权。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专利法专利是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的法律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技术创新日新月异,因此专利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的《专利法》对互联网上的专利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专利法》规定了互联网上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和要求。

互联网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在技术上有所突破,才能享受专利的保护。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网络知识产权,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和技术作品,以及其他人格化权益。

第三条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必须加强立法保护,健全法律制度。

第四条国家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倡导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自觉尊重和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加大网络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培养全社会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二章网络著作权保护第五条网络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

第六条未经网络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发行、展示、传播网络著作权作品。

第七条网络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真实权等权益。

第八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制定合理规则,加强版权监管,妥善处理侵权纠纷。

第三章网络商标保护第九条网络商标权是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商标权和网址域名权。

第十条网络商标权人享有其商标的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等权益。

第十一条未经网络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网络商标。

第十二条网络商标权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及时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章网络专利保护第十三条网络专利权是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第十四条网络专利权人享有其专利的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等权益。

第十五条未经网络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网络专利。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创新,保护网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网络专利的保护力度。

第五章网络作品保护第十七条网络作品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和技术作品。

第十八条网络作品享有与传统作品相同的著作权和其他权益。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讨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讨在当今信息时代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变得尤为重要和复杂。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日益猖獗。

本文将就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展开研讨。

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涵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涵盖了各个领域的创造性工作。

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涵义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但新的传播渠道和技术手段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变得更加复杂。

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盗版、侵犯专利权、网络传播权、商标侵权等。

盗版是指未经授权对他人的著作权进行复制、传播或销售,侵犯专利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擅自使用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利;网络传播权指在网络环境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互联网上传播其作品;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授权,他人在网络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

三、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措施来加强保护。

首先,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禁止。

其次,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并且,一些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法院来审理知识产权纠纷。

此外,还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四、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挑战尽管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保护机构,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与挑战。

首先,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跨国性,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更加难以追溯和打击。

其次,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和变革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可能会进一步加剧知识产权的盗版和侵权问题。

再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和法律规定也存在差异,这给跨国互联网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网络版权法规保护网络版权和知识产权

网络版权法规保护网络版权和知识产权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网络版权和知识产权,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介绍网络版权法规保护网络版权和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

一、网络版权法规的概念和意义网络版权法规是指为了保护网络版权而制定的法规。

它对于保护网络版权和知识产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网络版权是指在互联网上的著作权利。

网络版权法规的出现,使网络版权得到了有效保护,也为网民的网络创作提供了更加安全的环境。

二、网络版权法规的现状目前,网络版权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同时,国家还组成了版权局等相关机构,对网络版权进行管理和监察。

但是,由于互联网具有信息传递迅速、涉众范围广等特点,网络版权法规在实践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滥用网络版权等行为也时有发生。

三、保护网络版权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版权,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1.法规和政策完善。

国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网络版权的保护。

2.版权监管和执法加强。

国家加大版权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打击侵犯网络版权的行为。

3.行业自律和监管加强。

各行各业应自觉遵守相关版权法规,加强自律,同时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的监管,减少滥用网络版权的行为。

4.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

加强公众对版权意识的教育和宣传,让公众充分认识到滥用网络版权的严重性,自觉遵守相关法规。

四、结论网络版权是网络时代的产物,也是网络创作者在互联网上的一项权利。

网络版权法规的出现,对于保护网络版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未来,我们需要在法规、监管、自律和公众意识教育等方面深入推进,更好地保护网络版权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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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单元知识产权与网络法大多数人把房屋、土地、汽车、股票、债券看作财产,但其实财产也包括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类思想的产物,产生于智力创造性过程。

虽然知识产权是针对一个抽象概念的抽象术语,但它却家喻户晓。

知识产权是商标权、版权、专利权的总合。

你正在阅读的这本书是获得版权的。

毫无疑问,你在家使用的家庭电脑是被商标注册的。

由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不单单在美国,在全球都是有价值的。

今天,对一个公司的发展来说,对无形的知识产权的拥有比拥有有形资产更重要。

200年前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就呼吁保护创造性成果:宪法第1章第8节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其著作和发明物在限定的时间内的专有权,以激励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

有关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的法律明确表示要保护和奖励发明和艺术创造。

尽管知识产权法限制了一些个人经济上的自由,但是它确实保护了其他人以创造收入的形式享受劳动果实。

在本章的第一部分,我们将分析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以及对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然后分析对商业人士来说日益重要的问题:在当今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一节商标及相关的权利商标是生产商标记、印刷或附属在产品上的有区别性的标识、标题、图案或工具,用以在市场上区别它们的产品和原产地。

联邦法律中保护商标及其他产权的依据是1946年制定的《兰哈姆商标法》。

从某种程度上说,商标法的颁布是为了保护生产商,防止竞争对手采用相似易混淆商标使得生产商失去市场。

《兰哈姆商标法》吸收了商标普通法,为在联邦法院要求索赔的商标所有人提供补救办法。

许多州也有自己的商标法。

普通法通过保护个人使用符号、标识来区别其公司或产品。

显而易见,如果一个人使用他人商标,那么会使得消费者相信商品是由他人生产的。

法律试图避免这种混淆。

下文这个著名案例是有关可口可乐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的纠纷案例,因为可口可乐这个词并不确切代表它的产品。

可口可乐公司与美国Koke公司之争公司形象亚特兰大药剂师约翰·彭伯顿于1886年发明了焦糖色碳酸饮料。

他的书店老板弗兰克·鲁滨逊取其饮料中的两种成分——古柯树叶和可乐树籽——命名该饮料为可口可乐。

艾萨凯德勒在1892年收购了可口可乐公司,并在七年之内,在他的努力之下,可口可乐遍布美国以及加拿大和墨西哥的部分地区。

凯德勒继续强势出击开拓新市场,在1910年之前,可口可乐已销往欧洲大陆。

但是,与此同时,他也招徕了许多竞争对手,其中一些对手企图直接使用可口可乐之名。

背景与事实可口可乐公司试图制止Koke等其他饮料公司使用Koke为其产品命名。

Koke及其他饮料公司认为可口可乐商标具有欺诈性,因此不受法院保护。

他们声称可口可乐公司以古柯—可乐命名表示该饮料含有可卡因(提取自古柯树叶),而现在该产品早已不含可卡因。

初级法院判Koke公司败诉,但该审判被上诉法院驳回。

可口可乐公司然后又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法院意见霍姆斯法官宣读了法院意见。

在1900年之前,可口可乐的良好声誉或多或少得益于其内含的可卡因。

可卡因是类似于酒精、咖啡或鸦片的一种药物,既可以被说成是致命的毒药,但从说服他人角度来看也可以被称作药典中有价值的成分。

饮料中可卡因含量虽不多,但足以使饮用者养成坏习惯。

即使不早于1996年6月30日的《食品药品法》颁布,那么也在其颁布之后,此案件发生前很长时间,原告的配制中已不含可卡因。

自1900年以来,由于广告开支的增加,可口可乐的销售量也在以相应的速度增长。

现在该饮料可见于几乎所有的冷饮柜。

听到饮料的名字就知道其特点就像知道其特点就应该知道他的名字,这样讲一点也不过分。

换句话说,可口可乐在大多数人心目中的印象并非含有特定物质成分的混合物。

在起诉之前,原告在向大众进行广告宣传时不希望也不会在其产品中发现可卡因。

而且原告除保留古柯树叶和树籽的图片之外,已删除所有隐含其产品能带来可卡因效果的因素。

古柯树叶和树籽的图案对观众来说几乎并不表示什么。

仅仅因为一个无知者可能因需要可卡因麻醉而购买该饮料,就拒绝保护原告制止被告明显的假冒行为,显然走得太远。

应根据起诉时的事实而不是其他或陈年旧事来判定原告的所有权。

判决与补救办法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地区法院判决有效,禁止竞争对手的产品以Koke命名。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可以向各州或联邦政府申请。

如果要申请联邦商标法的保护,申请人必须向华盛顿州的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提交书面申请。

根据现行的法律,如果该商标(1)正在商业中使用,或(2)申请人打算在6个月之内将该商标投入商业使用,该商标可以通过注册。

在情有可原的情况下,6个月的期限可延长30个月,申请者要在商标注册申请通过时起3年内实际使用并备案相关的使用声明。

注册必须迟延到标识被实际使用。

但是,在等候期间,任何一个申请人的商标将得到保护,此前未使用或提交书面申请的第三人不得使用该商标。

在初次注册后第5至6年内可以续延注册,以后每10年1次(1900年以前注册的商标每20年续延1次)。

商标经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后,将在全国范围通告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独占权,并允许注册人用符号“R”表示该商标已经注册。

如果他人在某种程度上有意或无意模仿或完全采用该商标,则称该商标被侵权。

如果商标被侵权,商标所有人可以起诉侵权人。

不经过注册的商标权持有人也可以对商标侵权行为起诉,但是商标注册为商标使用起始日期提供了证据。

标识的独特性《兰哈姆商标法》的中心任务是降低消费者容易混淆的商品之间的相似性。

《兰哈姆商标法》规定, “只要该商标能将申请人的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就予以注册”。

显著性商标臆造商标、任意商标以及暗示商标一般被认为是显著性商标,因为这种商标通常脱离了与商品的联系,因此能更好地区分两种产品。

臆造商标是由臆造的词语组成的商标,如Xerox(施乐)为复印机的商标,Kodak(柯达)为另一家公司影印产品的商标。

任意商标是指非独创性词语被用作跟其毫无关联的商品的商标,如“英国皮革”是一家须后水(而不是在英国加工的皮革)的商标。

暗示性商标虽然暗示了商品的特点,但不是直接叙述。

例如,奶品皇后暗示了产品跟牛奶之间的关联,但是并没有直接描述冰激凌。

第二含义叙述性术语、地理名称、人名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只有当其获得第二含义时方受法律保护,当顾客把特定的术语或词组(如伦敦雾)与该商标的产品(标有伦敦雾标签的上衣)联系起来,该商标就获得第二含义。

一个术语或名称是否具有第二含义通常取决于该产品广告程度、市场状况、销售额等其他因素。

一旦一个术语或名称获取第二含义,该商标就是显性的,并且受法律保护。

甚至于颜色的一个色度也可以受商标保护,只要顾客把颜色与产品联系起来。

通称商品的通称如自行车、电脑等即使获得第二定义也不受法律保护。

最棘手的问题是当商标被作为商品的通称使用的情况。

例如,阿司匹林、热水瓶原本是产品的注册商标,但是如今却被作通称使用。

这种例子还有如电动扶梯、蹦床、葡萄干、小麦片、干冰、尼龙、玉米片。

即使如此,法院也不允许其他公司使用这些标识误导潜在的消费者。

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1995年,国会通过了《联邦商标淡化法》,从而完成了对《兰哈姆商标法》的修订。

在这一法案颁布之前,联邦商标法只禁止竞争性(或非竞争性但相关联)的商品或服务未经授权使用同样的标识,如果这种标识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产生混淆。

美国半数以上的州颁布了《商标淡化法》,它禁止未经授权地使用“显著性”或“驰名商标”(如Jergens、麦当劳、美国无线电(RCA)、Macintosh),无论驰名商标权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联邦商标淡化法》更有利于商标权人行使诉讼权。

在根据1995年法案条款审判的一个期初案例中,联邦法院认为相同商标以及相似商标都可能淡化驰名商标。

该案件是玲玲马戏团(Ringling Bros. Barnum—Bailey,Combined Shows)指控犹他州旅游局在该州娱乐景点使用“地球上壮观之雪(The Great Snow on Earth)”的口号吸引游客,淡化了马戏团驰名商标“全球最壮观之雪(The Greatest Snow on Earth)”的显著性。

犹他州提议国会驳回起诉,他们认为1995法案只禁止与驰名商标相同标识商标的未经授权使用。

联邦法院拒绝犹他州驳回此案的提议。

商号商标是针对产品而言的,而商号指的是商业公司名称,无论其是个人所有、合伙经营,还是有限公司。

一般来说,商号直接与公司及其信誉相连。

如果商号跟该公司注册的产品商标名相同,该商号如同商标一样受法律保护——例如,可口可乐。

除非该商号被用作商标或服务的标识,否则商号不能向联邦政府注册,但受普通法保护。

跟商标一样,独特或者臆断的商号的名称才能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安全通道(safeway)”是用于食品连锁店的颇为奇特的商号,因而受法律保护。

第二节专利专利是政府授予发明人自专利申请日始为期20年的对其发明创造进行制造、使用、销售的独占权。

设计专利期限为14年。

无论是一般专利还是设计专利,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证明该项创造、发明、方法、设计是新颖、实用、有一定技术含量的。

专利持有人可以通过在商品或设计上注明“专利”字样或专利号以表明该项发明已获专利。

侵犯专利权如果一家公司在没有经过专利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他人已获得专利的设计、产品或方法,就构成专利的侵权行为。

即使是对发明创造的部分复制也构成侵权(对于已申请专利的方法,只有模仿了所有的步骤等才构成侵权)。

通常,专利侵权诉讼代价极高,专利权人宁愿以征收专利许可费的形式授权侵权人使用其专利设计、产品或方法。

实际上,许多情况下,对专利侵权进行调查、指控、监管的费用之高,令专利权人无法承担,即便专利权人获得专利也毫无价值。

至今,专利诉讼的双方还面临这样一个难题:由于陪审团对争议的问题不解,诉讼结果很难预测,尤其是涉及复杂产品的专利权时——如复杂的科技或生物技术产品。

在1996年审判的关于马克曼氏(Markman)与西景仪器公司(Westview Instruments)之间的纠纷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解释专利申请的范围和性质是法官而不是陪审团的责任。

换言之,在案件交给陪审团之前,法官必须阐述专利申请的性质,以给予陪审团相应的指示。

第三节版权版权是联邦法律授予特定类型的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发明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

目前,版权保护法律是依据1976年版权法修订的。

1978年1月1日后创作的作品自动受版权的法律保护,直到作者死后50年。

对于出版商拥有的版权,延续至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50年为止。

版权注册可到华盛顿美国版权局办理。

版权人无须在其作品上标注“C”、“Copr.”或“copyright” 等字样,即可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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