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doc
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时间要求

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时间要求篇一:竞争性谈判规则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目录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43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点评:《政府采购法》第23条和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明确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编辑本段谈判小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小组是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是代表采购人利益、反映采购人需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的组织。
谈判小组所起的作用是由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所决定的。
按照这种采购方式,采购人要与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以明确采购对象的详细技术规格和性能标准,了解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附带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接近实际的价格。
谈判小组应当包括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且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的代表应当是具备相应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并且经采购人授权能够代表其从事采购活动的自然人,这些人通常是经过培训的专门负责采购业务的政府工作人员。
有关专家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对象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性能特点而邀请的,具有某一领域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士。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解读融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南京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原则。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或货物、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属于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对谈判文件制定、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通知书等内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信息和成交结果均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从谈判文件发布之日至规定的谈判开始前一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日,其中工作日均不得少于3天。
上述时限规定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应在采购信息发布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定谈判文件;(二)成立谈判小组;(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四)开展谈判;(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管理,规范竞争性谈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活动适用《广安市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府办发〔2011〕9号)。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范围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据采购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或货物、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为规避公开招标,故意拖延时间的除外。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第六条属于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表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等。
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方式和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定采购谈判文件。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财采〔2012〕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
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三)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节谈判公告
第十五条谈判文件制定完成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谈判公告。谈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九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申请材料除应包含本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
(三)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和排斥性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一节谈判文件
第十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
(一)谈判邀请;
(二)谈判须知;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谈判公告的发布期限为7个工作日以上。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缩短2个工作日。
供应商报名时间应当保证3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七条谈判公告内容应当具有确定性。谈判公告内容存在歧义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解释。
(六)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七)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商财字[2013]12号)
![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商财字[2013]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9ef0ef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c1.png)
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商财字[2013]12号)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文号】商财字[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3年11月19日)废止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商财字[2013]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务部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部各直属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务部政府采购,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商务部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商务部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六条政府集中采购,也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商务部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中央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以下简称《中央目录及标准》)。
第七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商务部组织实施《中央目录及标准》中《商务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活动。
商务部按《中央目录及标准》的要求,编制《商务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上报财政部批准列入《中央目录及标准》。
商务部根据预算项目管理需要,确定商务部部门需要实施集中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需要实施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
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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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篇
1 政府采购的事前参与和监督
(1)在机构设置上,实行管理主体与采购主体分离,即实行采管分离的原则。
那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做法显然有悖于公平竞争的法则。
(2)在采购资金结算上,实行采购、付款相分离的原则。
即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批,并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工作,但无权支付货款,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3)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性的监督。
岗位设置要相互监督和牵制。
如操作岗位与合同审核岗位、决策岗位与执行岗位之间等等,要保持相互监督和牵制的关系。
防止少数甚至一人说了算,从而从制度上堵塞了采购操作上的漏洞,避免暗箱、违规操作的发生。
(4)对采购人员定期轮岗制度的监督。
对采购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建立岗位纪律要求,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5)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工作及从业资质认定。
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着政府采购的质量及效率。
因此,要对采购人员的理论技能进行培训和考核,对其实务操作多加指导,以全面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
(6)加强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的监督。
信息、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的。
因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总是与暗箱操作等环节联系在一起,加强采购信息的公开力度,就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关心相关的政府采购事项,这就相对扩大了对采购操作的监督力度。
(7)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督。
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活动中担负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决定着每一个投标单位的命运。
对评审专家的使用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8)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的监督。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最基础工作,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按计划采购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前期参与和事前监督最有效的监督方式。
(9)加强采购预算的监督。
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的前期工作,对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凡是没有上报预算或虽然上报预算但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应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擅自组织采购的,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发票,财政部门拒绝拨款,审计、监察部门对违纪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2 对采购活动进行事中的有效监督
(1)对政府采购的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电子监控。
电子监控材料必须保证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且保存期不得少于6个月,并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供该项目的电子监控材料。
(2)对采购供应商监督。
政府采购市场,对社会各界合法生产和经营的商家机会是均等的。
但由于市场经济和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商(厂)家必须有一个资格审查的过程,以保证政府采购供应商(厂)家的产品合法、资格合法、经营合法、履约能力适当。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
每次招标活动应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使整个招标活动都置于新闻部门的监督之下。
也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到现场对招标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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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采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跟踪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事后检查。
(1)采购合同的监督。
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合同签订。
二是合同执行监督。
三是合同项目验收及售后服务监督。
(2)采购外部的监督。
通过开设政府采购举报和投诉电话、
聘请义务监督员、定期发布政府采购价格信息等形式来加强社会监督。
(3)加强审计、司法、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面广,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涉及财政、财务、工程决算、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对于涉及专业知识的部分也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定。
(4)定期进行检查。
政府采购检查应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审计、金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共同参加。
监督采购机构是否按照采购程序、采购方法,是否公正、公开、公平等合规性监督外,还要注重本身的采购质量,看其是否在采购的过程中本着节俭高效,降低采购成本的原则.减少不必要开支,尽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5)加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采购活动过程及各项决策的记录.完整妥善地保存采购档案,可以为政府采购的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接受监督检查、处理纠纷、制定相关政策等项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6)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
促使其强化服务意识,忠实履行采购执行职责,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
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实现物有所值、物美价廉的采购目标。
公布考核结果,增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