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完整版
定密管理的程序

定密管理的程序定密管理是指对国家秘密进行分类、定级、定密、变更、解密、限制使用、存储、传输、销毁等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为了保护国家和个人利益,确保国家机密安全,定密管理的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定密管理的一般程序。
一、秘密等级的确定定密管理的第一步是确定秘密等级。
根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信息的特点,分别将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等级的信息主要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等级的信息主要涉及国家利益,秘密等级的信息主要涉及国家事务。
二、定密依据和条件在定密管理中,必须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定密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秘密保护法、国家秘密的范围和涉密事项的规定,以及各个部门的具体规章和制度等。
同时,定密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信息内容与机密等级相适应,其泄密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国家和个人利益的影响等。
三、定密责任人与专家组织的选定在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中,应当设立定密责任人和专家组织,负责定密管理工作。
定密责任人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的定密知识和技能。
专家组织要由相关专家组成,能够提供专业的定密意见和技术支持。
四、定密标识与归档对于定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必须进行定密标识和归档。
定密标识包括标注文件的密级、定密的依据和日期,以及负责定密的机构或个人等。
定密文件必须及时归档,存放在专用的保密柜或保密设施中,确保其安全和隐私。
五、定密审查和许可定密管理的程序还包括定密审查和许可。
主管机关要审查定密申请,判断该申请是否符合定密的依据和条件。
如果申请内容符合要求,主管机关会对该申请进行许可,并发放相应的定密批复。
六、限制使用和传输为了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定密管理要求定密文件和定密信息的使用和传输受到一定的限制。
定密文件只能在特定的人员和场所进行使用,定密信息只能在授权的网络或通讯设备上进行传输。
同时,定密文件和定密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要采取加密、防护和监控措施,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所属版面:部门规章作者:更新时间:2011-07-26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1、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引起的公害病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数据资料;
2、军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情况。
(二)秘密级事项
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质量报告书(详本);
2、全国大中城市全面、系统的水、气、声、固体废物污染及重要海域和界河的水质监测数据;
3、国家及省级国际环境保护技术合作、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方案、对策及出席国际重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活动预案;
4、未对外开放的自然保护区的原始资料;全国自然保护区中有关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植物的全面、系统的监测调查资料。
第四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而在本规定中又未列入的事项,凡其他主管业务部门的保密范围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确定密级;凡其他主管业务部门的保密范围未作出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拟定密级,报国家环境保护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
1990年1月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90]环办字第022号)同时废止。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0年2月14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
第一条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决窍;(二)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的秘密事项;
(三)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及数量;
(四)档案后库的秘密事项;
(五)批量运输档案的有关秘密事项。
第二条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或使我国在处理有关问题时极为被动的部分。
(二)机密级事项
1、批量运输档案的时间、路线和保卫方案;
2、档案后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1、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工艺决窍;
2、历史档案及其编研中涉及的特种工艺、技术决窍、秘方,泄露后会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部分;
3、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内容及统计数字;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中外产权,泄露后于我不利的部分。
第三条档案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未经公布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
2、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内部评议问题;
3、档案工作中不宜公开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第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2月14日起生效。
保密法规全文

保密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护国家秘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指对外不能泄露,对内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传递或者使用的国家的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的事项,包括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
第三条任何组织机构、个人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透露国家秘密。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分类和保密期限第四条国家秘密根据其重要程度和保密期限的长短,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和内部公开四个级别。
第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绝密级为30年,机密级为20年,秘密级为10年。
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特殊规定。
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分类指定、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登记和定期检查程序。
第三章获悉和知悉国家秘密的程序和标志第七条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和考核,取得国家秘密的知悉文件。
第八条国家秘密的载体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标明保密级别,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破坏。
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分发、接收,应当经过数量和保密级别核对,确保安全。
第四章国家秘密的保密措施和责任第十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措施包括设置保密工作机构、制定保密规定和保密制度、实施保密检查和保密审计等。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的知悉人员应当发挥保密工作的职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二条国家秘密的泄露、损坏或者丢失,应当立即报告,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泄露、丢失或者损坏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泄露的,国家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适用本法。
第十六条具体的保密工作事项,由国务院颁布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法律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机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包括机密、秘密和绝密三级,根据具体涉密信息的价值、涉密程度、泄密危害程度,分别采取相应的秘密等级。
第三条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实行责任制、分级负责制、限制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即需要知道的人才能知道,必须保密的人才能知道。
第五条国家秘密的定密、变更、解密,必须经过相应的定密机关批准,并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
第二章定密原则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定密应当坚持保密需要与公开原则相结合,具体原则如下:(一)确需保密的,依照相应变更解密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定密;(二)不需要保密的,应当立即取消其秘密等级;(三)情况变化或泄密危害程度降低的,应当及时取消其秘密等级;(四)比原来更高一级的国家秘密,应当重新定密。
第七条国家秘密定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定级、合理分级、科学分类的原则。
第八条定密机关应当全面梳理其定密责任范围内的涉密信息,按照秘密等级确定涉密信息的秘密等级。
第九条定密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秘密管理制度,并保证其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定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定密应当坚持必要性、合理性原则,确定秘密等级时应当兼顾情况需要和信息价值,不得随意定密、涉密、加密。
第三章定密程序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定密工作的流程分为四个环节:申报、审查、批准和实施。
第十二条秘密委托方(以下简称申报方)应当向定密机关提交秘密申请书,并详细说明申报的秘密范围、涉密难度、保密措施等,申报的秘密等级不得高于定密机关审查确认的等级。
第十三条定密机关应当按照秘密等级、定密类型等标准审查秘密申请书,出具审查意见,并提交定密机关负责人审定。
第十四条定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应当对该秘密申请书进行批准。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与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泄露可能对国家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信息和资料。
为了保护国家秘密,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利益,国家对国家秘密设定了一定的密级范围。
首先是绝密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指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害的信息和资料。
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核能和核武器、核材料的研制、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保护;国家高层领导人的工作安排和行踪;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调整等。
其次是机密级。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指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信息和资料。
机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和军事行动的计划、部署、编组和执行;国防科技和装备的研制、试验、生产和运用;与国家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外交事务;国家重要经济和资源信息等。
再次是秘密级。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指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信息和资料。
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要工程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国家重要产业和关键技术的开发和保护;与国家经济安全、金融安全和供应链安全相关的信息等。
最后是内部资料。
内部资料是指国家机关、军事组织、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工作情况、人事安排、经济活动和管理运营等信息和资料。
内部资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的文件、决策和工作会议纪要;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业务合同和商业计划等。
对于国家秘密的保密措施,有以下要求:一是设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和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
二是加强保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保密意识和专业知识。
三是加强保密工作的技术保障,采取密码保护、网络安全等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窃取。
四是加强对国家秘密的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泄密行为。
五是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确保国家秘密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的安全性。
总之,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保守组织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 绝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党和国家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的变动方案;
2.酝酿或办理当中的全国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换届的人事安排方案;
3.党和国家领导人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4.中央有关部门专管的党员、干部、专家情况。
(二)机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省、部和其他中央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中央管理干部的名册和中央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中央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三) 秘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地(市)和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相应级别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名册及其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得《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得范围与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保障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得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就是关系国家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得人员知悉得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得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得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得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得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得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得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得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与涉及国家秘密得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与本单位得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得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得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得范围与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与利益得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得安全与利益得,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得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与武装力量活动中得秘密事项;(三)外交与外事活动中得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得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得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得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与追查刑事犯罪中得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得其她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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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
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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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应坚持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各机关、单位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秘密标志》),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相应秘密标志。
第四条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指导全省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第二章确定国家秘密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一般定密程序:
1、各机关、单位应对照本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保密范围》,拟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表1),用于日常定密的主要依据。
2、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
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应当对照《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拟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拟文稿上注明定密依据(《保密范围》的文号和具体条款)。
拟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以可预见的时间和事件作为解密条件。
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3、承办单位(处、室)负责审核。
对承办人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
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可以授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具备审定国家秘密资格的专门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发现密级确定不符和保密范围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4、主管领导审批。
各单位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须报经分管本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
5、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有关部门涉及的特殊事项,可以由具体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直接报送本部门主管领导同志审批签发。
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事项要定期向本单位专门人员备案。
6、会签文件的定密由具体承办单位负主要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对涉及本部门内容的定密情况进行审核。
7、代拟文稿的定密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正式发文机关审核批准并负主要责任。
8、正确做出标志。
即:密级★保密期限。
书面形式的密件,标注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对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可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做出说明;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做出标识;对有包装的密件,应以恰当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9、经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根据需要知道的原则,限定接触范围;对国家秘密事项不能做出标志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二)特殊定密程序:
1、关于不明确事项的密级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及时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填写"不明确事项"审批表(见附表2),提出申请确定密级:
(1)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局审定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2)属于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3)不明确事项具体密级的确定权限: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机密级由省或其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秘密级由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或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经国家保密局审定的机关、单位,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相应的密级确定权。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2、关于有争议事项的密级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填写"有争议事项审批表"(见附表3),报至省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变更密级和解密
1、变更密级。
某一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或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对该事项的密级加以变更;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变更密级的内部工作程序与确定密级的一般程序相同。
2、解密。
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1)程序解密。
属于保密期限内的事项和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应当履行法定手续。
解密的提出和审批程序,与定密的程序相同。
(2)自行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
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已标明保密期限为长期的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由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机关决定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以非公开方式提前解密,应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并在有关载体上作出标志。
第六条国家科技秘密的定密工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定密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机关、单位对所有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都要定密。
对所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图文资料、磁介质、信息系统、科研成果,特殊设备、仪器、样品、以及设施、工程、装备等,均应履行定密程序。
第八条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应建立承办、审核、审批责任制。
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定密责任人,分别承担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审核、批准的定密责任,确保定密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第九条各机关、单位审定国家秘密的专门人员应报保密工作部门备案,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业务培训,经业务考核后,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应恪尽职守,熟知定密法定程序,正确理解、使用保密范围,掌握密级、保密期限标注方法,做到定密准确、及时、规范。
第十一条各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定密工作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对错定、漏定现象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各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应接受上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各机关、单位应建立国家秘密事项登记制度。
国家秘密事项采用软盘形式登记,由省保密局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事项实行年报制度。
各单位每年一月底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定密情况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保密工作部门;县(市、区)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将本区域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报送市保密工作部门;各市保密工作部门、省直各单位保密组织应在每年的
二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秘密事项报省保密工作部门统计备案;省保密工作部门建立国家秘密数据库,负责全省国家秘密事项的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保密工作部门和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定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六条对在定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符合下列检查验收标准的由本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予以奖励:
一、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能及时、准确确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载体上正确做出标志;
二、及时、准确变更密级与解密,及时申请确定"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
对本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实现了动态化管理。
第十七条对定密责任人因工作失职,造成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漏定,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者影响正常交流,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定密责任人不履行工作职责,且严重失职,致使国家秘密泄露,并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