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常见实践合同5篇

常见实践合同5篇篇1常见实践合同指的是在各种实践活动中常见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实习合同、培训合同、演出合同等。
这些合同在实践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保障参与者的权益,规范活动进行,防止发生纠纷。
在签署这些合同之前,参与者需要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实习合同是在大学生完成实习活动时会签署的一种合同。
实习合同一般会规定实习生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实习期限、薪酬待遇等条款。
通过签订实习合同,实习生和实习机构可以明确双方的权责,防止工作范围和报酬出现争议。
实习合同的签署还有利于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学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为将来的工作奠定基础。
培训合同是在参加培训活动时会签署的一种合同。
培训合同一般会规定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培训费用等条款。
通过签订培训合同,培训方和学员可以明确双方的权责,防止培训内容和费用产生纠纷。
培训合同的签署还有利于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学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演出合同是在参加演出活动时会签署的一种合同。
演出合同一般会规定演员的演出内容、演出时间、演出报酬等条款。
通过签订演出合同,演员和演出方可以明确双方的权责,防止演出内容和报酬产生争议。
演出合同的签署还有利于演员在演出过程中更好地展现自己的才华,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除了上述常见的实践合同,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实践合同,如志愿者合同、实践项目合同等。
这些合同在不同的实践活动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保障参与者的权益,规范活动进行,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签署这些合同之前,参与者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合同的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总的来说,常见实践合同在各种实践活动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保障参与者的权益,规范活动进行,防止发生纠纷。
因此,参与者在参与实践活动时一定要认真对待合同的签署,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顺利完成活动目标。
【文章字数超过2000字】。
篇2常见实践合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合同作为法律的基础文书,在各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你对合同知多少-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你对合同知多少-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的对称。
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并且从历史沿革的角度看,实践合同的范围则在逐渐减少。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都属于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同诺成合同一样,在合意达成时合同即成立。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在法律上,买卖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也被称为执行合同。
实
践合同是指一旦达成协议,合同就会立即生效并要求各方履行其义务。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实践合同之一,涉及买方购买商品或服务,而卖方则提供商品或服务,并要求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履行合同条款。
在撰写买卖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交付方式、付款条款、违约责任、保证条款等重要内容。
此外,合同范本
还应包括法律要求的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买
卖合同范本,并解答客户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确保合同条款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无论是买卖合同还是其他类型的合同,我都能
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指导。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为什么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为什么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在进⾏交易时,双⽅都会签订买卖合同。
由于⼤家不了解买卖合同的性质、分类,往往会发⽣纠纷。
那⼤家知道买卖合同的性质吗?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么?对此,店铺⼩编从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定义与区别为你解答。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为什么买卖合同不是实践合同,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具体如下所述:1、合同的成⽴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要件。
2、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违约责任。
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的意思表⽰⼀旦经对⽅同意即能产⽣法律效果的合同,即“⼀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双⽅意思表⽰⼀致,合同即告成⽴。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双⽅意思表⽰⼀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当事⼈的意思表⽰⼀致之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为,才能产⽣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如定⾦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在于⼆者成⽴的时间不同。
诺-成合同⾃双⽅当事⼈意思表⽰⼀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实践合同则在当事⼈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
《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的任意撤消权:赠与⼈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成⽴、⽣效是不同的。
只要当事⼈双⽅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
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效要件。
《合同法》⼜列出了两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当事⼈只要有承诺,就不得反悔。
有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

有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合同,其中最常见的是实践合同,因为,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而.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实践合同,有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及它的特征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大家带来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一、实践合同的定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二、有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1、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4、借用合同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
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
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
实践合同的典型

实践合同的典型
实践合同是指在商业领域中,双方为了达成某种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下面是实践合同的一些典型类型。
1.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是一种卖方和买方之间达成的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商品或服务。
销售合同中通常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价格,付款方式和交货期限等。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一种租赁物品的合同,租赁物品可以是设备、房屋或其他物品。
租赁合同中通常包括租赁物品的描述,租金,租期和租赁条件等。
3.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一种服务提供商和客户之间达成的合同,服务可以是技术支持、维护或其他类型的服务。
服务合同中通常包括服务的描述、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和服务条件等。
4.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是指代理商和制造商之间达成的合同,代理商在制造商的授权下代表其销售产品。
代理合同中通常包括代理的范围、代理费用、代理条件和代理期限等。
5.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一种加工商和客户之间达成的合同,加工商按照客户要求对原材料进行加工。
加工合同中通常包括加工的要求、加工费用、加工期限和加工条件等。
总之,实践合同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同类型的实践合同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并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什么是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的分类是怎样的?

什么是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的分类是怎样的?实践性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标的物的转移,而是时间的问题。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及时间符合诺成合同的条件,因此,买卖合同应该属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
热门城市:旅顺口区律师嘉荫县律师抚顺律师铁东区律师东风区律师株洲律师铁西区律师郊区律师青海律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接触各式各样的合同。
可以说合同的种类是非常多的。
那么什么是实践性合同呢?今天请大家就跟着的小编我一起来学习了解关于实践性合同的相关知识吧。
一、什么实践性合同呢?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
使用借贷、保管、运送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二、实践性合同基本种类分为哪几类呢?(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
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定金合同。
担保法第90条第2项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实践性合同的范围是什么呢?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四、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到底有什么区别呢?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么,为什么?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么,为什么?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二、合同形式: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1、尽协助、通知义务;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热门城市:樟树市律师集宁区律师鸡东县律师卢龙县律师卓资县律师密山市律师玉林律师红星区律师宜宾律师我们日常生活中每天都会进行买卖,有时就会签订买卖合同。
由于大家不了解买卖合同的性质、分类,往往会发生纠纷。
那大家知道买卖合同的性质吗▲?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么?为什么?下面从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定义与区别为你解答。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么?买卖合同不是实践合同,是诺成合同。
▲一、实践合同的定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诺成合同的定义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的对称。
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
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作者: ————————————————————————————————日期:ﻩ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篇一: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释义】本章共四十六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交付和风险承担、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期间和效力、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其次,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
因此,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6)买卖合同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从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区分,既可有要式合同,又可有不要式合同,如房屋买卖需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即时清结买卖为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2.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买卖的构成,需有人、标的、行为三个要素。
人的要素指出卖人和买受人。
标的的要素指买卖标的物和价金。
价金是与买卖标的物对价给付的金钱,价金的给付通常用支付一词。
行为要素指移转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金。
出卖人应将买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
买受人支付价金只能是金钱,不能是货物和其它给付。
给付金钱之外的物,为互易合同,以劳务为对待给付,为雇用、承揽、委托等合同,而不是买卖。
3.买卖合同的种类买卖合同除可按合同一般标准分类外,依其特点,还可有多种分类。
(l)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按照买卖有无特殊的方式,可分为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
试验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买回买卖、拍卖、标卖等有特殊方式的买卖为特种买卖,除此之外无特殊方式的买卖为一般买卖。
(2)特定物买卖与种类物买卖按照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可分为特定物买卖和种类物买卖。
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的,为特定物买卖。
买卖标的物是种类物的,为种类物买卖。
种类物买卖有瑕疵的,可以更换种类物。
(3)批发买卖与零售买卖按照销售的数量可分为批发买卖和零售买卖。
批发买卖简称批发,指批量销售。
批发可以是批发商将货物销售给另一批发商或者零售商,也可以是批发商或者零售商将货物批量销售给个人或者单位。
零售买卖简称零售,指零散销售,是零售商将货物单个、少量销售给个人或者单位。
(4)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按照买卖能否即时清结,可分为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
即时买卖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将买卖标的物与价金对交,即时清结。
非即时买卖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非即时清结,待日后履行。
非即时买卖又有预约买卖、赊欠买卖等多种划分。
预约买卖指买卖成立时买受人先支付预付款,出卖人日后交付货物的买卖。
这种买卖从出卖人角度称预售,从买受人角度称订购。
预约买卖同买卖预约不同。
预约买卖的买卖关系业已成立,而买卖预约仅是一种预约,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买受人没有支付价金。
赊欠买卖指买卖成立时出卖人先交付买卖标的物,买受人日后一次支付价金的买卖。
赊欠买卖从出卖人角度称赊售,从买受人角度称赊购。
(5)一时买卖与连续交易买卖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买卖是否以一次完结为标准,可分为一时买卖与连续交易买卖。
一时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仅进行一次交易即结束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的买卖,即使双方之间有多次交易,每次交易也都是单独的,而无连续性。
连续交易的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于一定的期限内,卖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供给买方某种物品,买方按照一定标准支付价款的买卖,双方之间的每次交易都是有关联的。
(6)自由买卖与竞价买卖按照是否采用竞争的方法进行买卖,可分为自由买卖和竞价买卖。
未采用竞争方法买卖的,为自由买卖。
采用竞争方法买卖的,为竞价买卖,如拍卖。
4.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买卖合同在各国债法或者合同法中都是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合同加以规定。
但是,对于买卖合同所调整的范围,却有不同的立法态度。
基本说来有两种情况:一是以英美法系国家的买卖法为代表,把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限于货物买卖。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向买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的2—102条规定,该买卖篇原则上适用涉及货物的交易。
2—105条对“货物”的基本定义是,指除作为支付价款之手段的金钱、投资证券和通过法律程序追索金钱或者其他动产的权利以外的所有在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时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特别制造的货物)。
英国1873年的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货物的定义相似。
由此可见,这些立法对于买卖标的物的界定【篇二:买卖合同解释】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的解读和评论(2013年5月27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生效,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价值取向、逻辑结构、各项制度设计是成功的,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法治基础和制度保障。
十多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为保障合同法的正确实施做了很大的贡献。
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裁判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实践中,创设了若干新的裁判规则,例如:权利失效,事后抵押无效,合同解除不发生违约责任,合同应按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的合同目的解释,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有权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抵销,不良债权不生息,债务加入。
这些判例规则,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丰富和发展了合同法理论,值得学术界和立法机关特别重视。
合同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三个司法解释文件,即合同法解释(一)(法释〔1999〕19号),合同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和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
先对前两个解释作一个概述,然后着重分析第三个解释。
解释(一)(法释〔1999〕19号),主要是解决适用合同法新旧法衔接、程序、时效问题,最重要的是对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制度如何适用的解释。
该项解释,抛弃了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先归属于债务人的传统理论,采纳了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取得的新理论,极具创造性。
[1]解释(二)(法释〔2009〕5号),着重于对合同法若干制度的解释,如第7条解释什么是“交易习惯”;第8条解释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无故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第14条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第15条解释多重买卖的效力;第19条解释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撤销权;第20、21条解释债务清偿顺序;第22条关于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责任的解释;第23条关于抵销权的解释;第24条为解除权行使和抵销权行使增设3个月异议期间;第27-29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解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二)为填补合同法的立法漏洞,新创两项解释规则:这就是第3条悬赏广告,和第26条情事变更原则。
下面着重评述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2]。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项解释文件中,不仅对买卖合同的生效、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等重要合同制度,作一般性的解释和释义,而且大胆运用附属于最高审判权的司法解释权,总结合同法实施十多年来的民事裁判实践经验,并参考民法理论研究成果,新创了若干解释规则。
例如,第2条买卖预约规则、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第9、10条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规则、第30条违约责任的过失相抵规则、第31条损益相抵规则等。
最能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创造性,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值得实务界和理论界特别重视。
一、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现行合同法未规定预约合同,致我国经济生活中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裁判实践中发生应否认可预约有效的问题。
本条解释,创设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为裁判实践中,判断买卖合同预约及认定买卖合同预约的效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填补了合同法的不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预约?按照民法原理,合同(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异其性质与效力。
当事人订立本约的目的,是要通过本约的履行,满足各自生活目的;而订立预约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
可见,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可称为预备合同,本约亦可称为正式合同。
质言之,所谓预约,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
[3]在民法发展史上看,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不具有将来交货、付款之约束的含义。
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之故,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合同形式自由的观念逐渐得到承认,买卖合同由要物合同逐渐向诺成合同演变。
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之后,买卖合同成为典型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双方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的合意而成立。
双方达成将来买卖的合意,不再是所谓买卖预约,而是买卖合同自身。
没有必要再像早期那样,先订立买卖预约,然后再根据买卖预约订立买卖合同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