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本级建设项目“多评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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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固政办发[2016]15号【发布部门】固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12【实施日期】2016.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15号)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固原市本级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2日固原市本级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行银川中心支行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投资和运营,提高公共产品质量效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PPP模式的内涵和重要意义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通常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推广运用PPP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有利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有利于完善财政投入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8•【字号】固政规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固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招投标管理及设备采购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固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固原市本级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责。

具有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年-2025年)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年-2025年)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年-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固政办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年-2025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固原市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年-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4日固原市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年-2025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发〔2021〕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方案(2021年-2025年)的通知》(宁政发〔2022〕10号)精神,着力构建全市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不断提升经济社会标准化发展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建设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为主线,坚持“红色固原、绿色发展”战略定位,围绕“五特五新五优”产业布局,突出冷凉蔬菜、固原黄牛、红色文化旅游等重点,着力在特色农业、新型工业、优质服务业、政务服务机关管理等领域建设一批高水平标准,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引领、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在监督、引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同时,重点围绕我市特色农业、新型工业、优质服务业、政务和机关事务保障服务“四大体系”,制定完善12个方面的标准。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83号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83号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83号原州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扎实推进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认真做好创园申报、评审验收阶段各项工作,特别是攻坚落实单位(居住区)绿化、道路绿化、林荫路推广、污水处理、供热计量收费等重点难点任务。

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对部分重要创园指标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了责任单位和办结时限,现将《固原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重点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责任、狠抓落实。

附件:固原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重点任务分工表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8日附件固原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重点任务分工表序号项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存在问题工作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限要求1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①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经费;②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占本市上一年度新建、改建及扩建园林绿地总投入的10%以上,并不低于当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③近3年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保障到位,养护资金符合概算定额标准要求并逐年增加。

养护管理资金不足,市园林所常规管理的绿地面积10509.6亩,2014年养护费用实际支出达199.4万元,财政实际拨付174.4万元,欠25万元,2015年财政下达绿化养护经费指标100万元,实际已超支。

①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

②确保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占本市上一年度新建、改建及扩建园林绿地总投入的10%以上。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固政办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办发〔2013〕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固原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7日固原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项目资金,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项目代建单位)或由市政府代建办公室,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建设项目。

(四)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五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鼓励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代建项目)投资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固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为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等文件规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请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决策程序,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9日固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科学民主、公平公正、权责一致、运行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固政办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固原市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5日固原市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我市政务服务环境品质,持续推进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自治区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高行政工作质效实施方案》(宁政发〔2024〕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4〕19号)和《自治区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年行动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12375”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改革引领、数字赋能双轮驱动,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围绕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2024年,以全面化解城镇住宅“办证难”一件事为突破,建立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全面推动国务院确定的13项“一件事”、自治区确定的7项“一件事”、市本级确定的2项“一件事”落地见效。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31•【字号】固政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市委2015年度第1次常委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31日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用地、建设、公用设施(含消防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道路照明及景观亮化等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各类开发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重大项目的选址、重要景观节点的设计和重要公共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等,均由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市规划局负责办理审批。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下简称“一书两证”)。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带地形用地平面图。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1、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发改委的立项、审批文件;土地划拨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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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本级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和“多图联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固政办发[2017]95号
【发布部门】固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04
【实施日期】2017.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本级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和“多图联审”实
施方案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7〕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市本级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和“多图联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固原市市本级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存在的中介评估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评估评审流程,缩短评估评审时限,提高评估评审效率,切实降低建设项目投资成本,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为核心,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和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程序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优化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流程,将分散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各类评估评审事项调整为“统一受理、统一评审、同步审核、统一审批”的改革新模式,不断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市本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或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土地复垦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文物考古勘探报告等13项评估评审事项。

按照管理权限须由自治区厅(局)评审审批的事项,建设单位报自治区相关厅(局)评审批复。

三、工作流程
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及审批时限不超过 29 个工作日,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受理(1个工作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市民大厅设立“多评合一”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
申报材料,窗口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等,组织或联系、协调相关部门联合预审,确定需要评估评审事项,并一次性告知须评估评审事项清单和编制要求;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须补充完善的材料清单和编制要求。

未列入开展评估清单的,不再组织评估和评审。

(二)中介机构选取(1个工作日)。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下,建设单位按照《固原市市本级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方式在中介服务机构库中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愿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但必须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确定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服务机构库使用管理信息平台通知。

(三)评估报告编制(20 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根据预审列出的评估清单和报告编制要求,同步进行各项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相关报告的公示与报告编制同步开展(公示时间不计入文本编制时间内)。

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评估文本的编制。

部分需要以其他评估事项结论作为依据的,建设单位可先期开展报告编制工作。

对功能规划明确的区域、产业园区,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文物考古勘探报告等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原州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直有关部门先期统一组织开展区域性评估。

对选址在完成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该区域内投资建设时,不再单独进行评估,直接使用评估成果,法律法规规定需单独进行评估的项目除外。

区域评估成果有效期限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评审与审核(6 个工作日)。

各类评估报告完成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对评估报
告进行评审。

评审完成后,编制单位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签字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网上推送到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技术业务审核意见为批复附件)。

(五)审批(1个工作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业务主管部门技术业务审核意见及法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多评合一”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审批决定。

四、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公开征集、评审的办法确定市本级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全部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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