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德沃金的“反对政府的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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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读后感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读后感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读后感首先呢,德沃金一上来就强调权利这个事儿,可真的是给我敲了一记思想的警钟。

以前觉得权利嘛,好像就是法律条文里那些干巴巴的规定,但他可不是这么看的。

他把权利说得像是一种超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就像每个公民手里都握着一把隐形的宝剑,这宝剑能在面对各种不公平的时候,跳出来保护自己。

比如说,一个小人物在面对政府强大的权力或者大公司那种雄厚的势力时,权利就是他的盾牌。

这让我一下子意识到,权利可不是什么轻飘飘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从街头巷尾的小纠纷,到那些涉及整个社会公平性的大事件。

德沃金在书里讨论权利的时候,那逻辑就像是一个超级精密的齿轮组,一环扣着一环。

他说权利是原则问题,不是那种可以随便用功利主义去衡量的东西。

这可有点颠覆我的想法呢。

我原来想着,很多时候只要大多数人能得到好处,牺牲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好像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但德沃金就像是个严厉的老师,告诉我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他举了好多例子,就像讲一个个生动的故事一样,让我明白,哪怕是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也不能轻易践踏个体的权利。

这就好比你不能因为大家都想在公园里建个游乐场,就把一个住在公园里的小松鼠的家给拆了,小松鼠也有它的权利呢,虽然这是个很诙谐的比喻,但道理就是这么个道理。

还有啊,他对司法的看法也特别有趣。

在他眼里,法官可不是简单地按照法律条文来判案的机器人。

法官得像个智慧的侦探,去挖掘那些隐藏在法律背后的权利原则。

这就像是在玩一个超级复杂的拼图游戏,法官要把法律条文、社会的价值观、公民的权利等等这些碎片都拼在一起,才能得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这让我对法官这个职业肃然起敬,原来他们背负着这么重大的使命呢。

不过呢,读这本书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德沃金的论述有时候就像一团超级复杂的毛线球,我得很费劲地去捋顺那些思路。

那些高深的法律术语和哲学性的探讨,就像一个个小怪兽,时不时地跳出来吓唬我一下。

但是呢,当我好不容易理解了他的一个观点时,那种成就感就像是打游戏通关了一样,爽得不得了。

认真对待权力读书报告

认真对待权力读书报告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写于20世纪60 ~70 年代,由其早期一系列的论文组成,分析了美国当时最敏感、最尖锐的社会矛盾。

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国内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出现了种族歧视问题、越南战争以及反对征兵法的问题、妇女争取自由独立问题等。

在德沃金眼中,当时占支配地位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并不能很好地解说现实,就此,他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了自己的权利理论,认为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的。

一、选择背景我并非因为事先有所了解才选择《认真对待权利》,我并不是个爱读书的人,更何况读这种偏思想类的法理学著作。

当得知结课方式是读一本书后,我回去就上网查阅了一下“西方法律思想史入门书目”,弹出某律师的博客,上面介绍不少的思想类别的书籍。

我挑了几个书名,通过亚马逊卓越的网站查看了这些书籍的大概目录。

当看到《认真对待权利》的目录时,我被其中第八章的“善良违法”吸引住了,因为我之前在课堂上听到过其他老师与学生讨论“恶法亦法or恶法非法”这个问题,至于当时的讨论结果是什么,我记得不真切了,所以看到这个章节时,我不由的心动了,于是就购买了这本书。

拿到书后,我先把导论粗略地看了一下,并上网查阅了一下相关资料,才发现这本书最精华的部分并不是初始吸引我的第八章,而是第二、四、六等章节,并且该书以第七章的题目《认真对待权利》为本书命名。

这本书并非一本易读之物,首先这本书的主题比较深刻,而德沃金的论证方式又比较晦涩;其次,这本书是一本译作,翻译过来的著作或多或少是与英文原著有所差别,语句逻辑也并不是十分通顺;最后这本书写的是美国的司法推理之道,由于中美两国是属于不同的法系,我先前较多地学习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一定的大陆法系的固定思维,所以整本书看起来真是一种智力的劳累游历,因此,我也没有仔细阅读,只能是粗略地看看。

德沃金(Ronald Dworkin):美国公民的反对政府的权利

德沃金(Ronald Dworkin):美国公民的反对政府的权利

德沃金(Ronald?Dworkin):美国公民的反对政府的权利(本文作者德沃金(Ronald Dworkin),美国法学家、纽约大学等校法理学教授。

本文是他所著的《认真地看待权利》中(1977年)第八章。

)作者认为,在七十年代的美国,权利之声压倒一切,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是美国公民是否享有违反法律的道德权利?在一个民主国家中,一般认为每个公民都负有必须遵守全部法律这种一般道义上的责任,即使他可能愿意改革其中某些法律;同时大多数人的中间派的正统立场是:人们有服从法律的责任,但是如果他们的良心同这种责任发生冲突时,他们有服从自己良心的权利。

他的一个重要结论是:任何如果自称认真地看待权利。

他必须接受以下两个观念或其中之一。

第一个是人类尊严观念,它认为有一些对待人的方法同承认他是人类社会成员是不一致的,是极不公正的。

第二个是政治上平等的观念,它认为政治社会地位较弱小的成员有权像比他强有力的成员那样,取得政府同样的关注和尊重。

一、公民们的权利现在在美国的政治辩论中,权利之声压倒一切。

美国政府是否尊重公民在道义上的和政治上的权利?美国政府的外交政策、种族政策是否同这些权利背道而驰?少数民族由于其权利一直受到蹂躏,是否有权利以违犯法律作为回答?或者不参加活动的大多数人本身是否享有权利,包括要求对违犯法律的人们给以处罚的权利?上述的这些问题,现在占有突出的地位,这一点是毫不奇怪的。

当一个政治社会分裂的时候,权利的概念,特别是反对政府的权利这个概念就自然大有用处;而对于合作的呼呈或者对于共同目标的呼呈却是没有意思的。

这个辩论并不包括关于公民是否享有某些反对政府的道义权利问题。

现在看来各方面都同意公民们享有某些反对政府的道义权利。

例如传统的法律家和政治家认为美国法律制度承认言论自由、平等和正当程序等个人权利,并且把它看作可以自豪之处。

他们主张我们的法律值得尊重,其根据,至少一部分,就是由于此项事实,因为他们不想主张极权主义制度值得同样的尊重。

浅析《认真对待权利》中的权利论

浅析《认真对待权利》中的权利论

浅析《认真对待权利》中的权利论发表时间:2018-09-18T10:29:12.527Z 来源:《知识-力量》4中作者:孙晓妍[导读] 美国著名法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针对美国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提出了一套权利理论,其著作《认真对待权力》作为其权利理论的奠基之作,重点强调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他认为只有个人权利得到保障,社会才能够得以发展。

本文就此著作中的权利论产生的背景、提出以及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和分析。

关键词:权利(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西安长安 710119)摘要:美国著名法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针对美国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提出了一套权利理论,其著作《认真对待权力》作为其权利理论的奠基之作,重点强调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他认为只有个人权利得到保障,社会才能够得以发展。

本文就此著作中的权利论产生的背景、提出以及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和分析。

关键词:权利论;个人权利;平等一、《认真对待权利》创作的时代背景《认真对待权利》是德沃金的一部文集。

在这部著作中,他结合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60、70年代发生的一些种族歧视、女权运动、反战运动、公民不服从等美国政治的核心问题。

提出并阐释了他的权利理论。

德沃金围绕对法律概念的阐释、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法官是否有自由裁量权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表达了自己的主张,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形成此书。

他把矛头指向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功利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并不准确,它们不是解决美国社会问题的良方。

其中“认真对待权利”的名言和权利“王牌”的隐喻,令人印象深刻且影响广泛。

他在后来的著作中,对权利理论进行了补充和拓展。

在20世纪后期的西方乃至世界的权利理论中,德沃金的权利理论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权利论的提出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德沃金主要是以描述而不是规范的方式表达观点,在德沃金看来,当时社会的矛盾可以归结为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对抗,基于这种认识,德沃金构建了英美法上自由的、以权利为基础的综合理论,他称之为“权利论”。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是当代美国法哲学家。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是六十年代后期到七十年代初期,美国社会大动荡在法律领域的反映。

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统治阶级需要新的理论来缓和各种被激化的矛盾,克服人们对西方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

德沃金的法哲学是这方面的一种尝试,他信奉自由主义,维护西方的“自由社会”,主张对资本主义的弊端进行改良。

其代表作有《认真地对待权利》(1977年初版)、《原则问题》(1985)和《法律帝国》(1986年)。

《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由论文编辑而成,该书系统地阐述了权利论法哲学,被认为是哈特《法律的概念》发表以来法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着作,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哲学时代的开始。

、一、权利论与平等权利论。

“权利论”是德沃金法哲学的核心。

德沃金在其代表作《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的导言中指出,他要阐述的既是一种自由主义法律学说,即关于个人权利的传统思想,然而他所要批判的也是一种自由主义学说。

这种自由主义学说在西方法学领域长期流行并占统治地位。

它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法律实证主义学说,即关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理论。

二是功利主义法学,即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以及法律机构应如何行为的理论。

以上两部分都源于英国边泌的哲学。

这两种学说在对待个人权利问题上不同于德沃金的理论。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任何立法形式之前不可能有法律权利存在。

根据德沃金的权利论,“当集体目标不足以成为否认个人希望做事情的理由时,或当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的理由时,个人就有权利。

”德沃金所阐述的个人权利,不仅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而且指道德上的权利。

在德沃金看来政治权利也包括道德权利。

在所有个人权利中,德沃金认为,公民享有得到政府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最为重要。

他指出,政府必须以关怀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其所治理的人民,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给予关怀和尊重。

这就是说,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值得倍加关怀而有资格获得更多的商品或机会,也绝不能因某些团体中某个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其他人高贵或优越而限制他人的自由。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德沃金是一位19世纪哲学家,他的权利论法哲学影响了自由主义和正义理论的发展,成为了现代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强调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提出了关于政治权利和正义的理论,并对社会合同论进行了新的思考。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的基础是个体主义,他认为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中心,个人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他强调了财产权、言论自由、自由思想和信仰等人权的重要性,这些权利不应由政府或社会剥夺。

他认为,政府的目的是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不是通过专制的手段控制自由。

这对当时的专制政治和社会体制提出了挑战,也为民主政治的兴起提供了哲学支持。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不仅关注个人权利,还关注公平正义。

他提出了“关怀正义”这一概念,认为社会应该重视弱势群体的福利,通过政策和法律保护他们的权益。

他强调了公平分配和正义手段的重要性,提出了“公正的手段”这一概念,认为政治权利和社会福利的分配必须公正,不会造成任何人的损失,保证了社会的整体福利。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还对社会合同论进行了新的思考。

他认为个体主义和社会合同论可以结合,个体主义提醒人们要关注个人权利,社会合同论则提供了维护这些权利的方法。

他认为社会合同中的合意是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之上的,因此合意应该保障个体权利,而不是剥夺或限制它们。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虽然强调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但并不否认个人责任和社会义务。

他认为个体主义并不排斥社会责任,而是将个人责任和社会义务建立在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上。

他认为,只有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前提下,个人和社会才能互惠互利,实现和谐发展。

总的来说,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影响了自由主义和正义理论的发展,提出了对政治权利和正义的新思考,并对社会合同论进行了重要的补充。

他的哲学思想在现代政治哲学中仍然有很高的地位,对于我们理解自由和正义的意义有着重要的启示。

诺齐克与德沃金权利理论比较初探

诺齐克与德沃金权利理论比较初探

摘要诺齐克和德沃金分别是20世纪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哲学家。

由于“权利”是他们二人哲学中的中心概念,故可称他们的理论为“权利理论”。

二者的理论均发端于近代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形成于与美国另一位哲学家罗尔斯关于“社会正义”的论辩之中。

两人虽然有着共同的道德观念和个人主义立场,但出于对不同社会价值的偏爱,两人理论又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诺齐克赞同罗尔斯“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之基本观点,但他认为“正义”是通过个人权利的实际拥有来实现的,而“个人权利”的本质内容不过是洛克所宣称的“自由权利”。

这种权利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不仅国家的最基本的职能理当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而且“个人权利”也限定他人和国家的行动范围,具有‘种“道德边际约束”的作用。

德沃金则把“平等”作为其“权利理论”中的核心概念,赞同罗尔斯为了照顾“最少受惠者”而推行“福利平等”的经济政策。

他认为公民除了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其它比法律权利更根本的道德权利;而政府的职能不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而在于其自身就当塑成法律和道德规定执行的典范,并对其治下的人们给予平等的关怀和尊重。

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人们就有权反对政府。

通过本文的对比研究可以发现,二者的理论代表了当代西方自由主义者在“自由”与“平等”这两个社会基本价值观上的冲突。

由于他们思想的一维角度,二者的理论难免带有极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而他们均基于与社会相分离的“个人主义”立场,更增重了二人理论思想的贫弱性,这一理论上的“软肋”首先遭到社群主义者的攻击一点也不为怪。

但他们的理论主张所反映的是中西方国家在当代所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因而了解他们这方面的思考结果,取其合理精华,去其失误糟粕,对处于全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中国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诺齐克德沃金权利平等自由AbstractNozickandDworkinareafamousphilosopherandaphilosopheroflawinAmericainthe20thcenturyrespectively.Since“right’’isthecentralconceptintheirphilosophy,wecancalltheirtheories“therighttheory”.ThetwotheoriesbothoriginateinmodemNaturalRightThoughtofLock’s,andforminarguingaboutSocia/JusticeofRawls’,whoisanotherAmericanphilosopher.Thetwotheorieshaveethicalideaandindividualismstandincommon,butowingtothetwopersons’preferringtodifferentsocialvalue,theydemonstratetheobviousdifference.NozickapprovesRawls’basicconceptof“JusticeisPrimaryValueofSociety”,buthethinksthat‘'justice”means“theindividualrights”,andtheessentialcontentof“individualrights”isjustthe“naturalrights”declaredbyLock.Thiskindofrightisabsolute,sacredandinviolable.Notonlythemostbasicfunctionofthecountryshouldprotectthepersonalrights,butalsodo“individualrights”limitothers’andthecountry'sactionrange,andtheyhaveakindoffunctionof“moralsiderestriction”.Dworkin,however,regards“equality’’asthekeyconceptofhisRightTheory,andagreeswithRawlstopursuetheeconomicpolicyofthe“equalwelfare”totakecareofthosereceivingleastbenefits.Heshowsthatthecitizenalsoenjoysmorebasicmoralrightsthanlegalrightsbesidesenjoyingtherightsofthelegalprovisions;Thegovernment’sfunctiondoesnotlieinprotectingpersonalfreedom,butliesinitselfbeingthemodelofcarryingoutthelawandmoralstipulations,anditshouldofferequalcareandrespecttothepeoplethatitgoverns.Ifnot.peoplehavetherighttobeagainstthegovernment.Itcanbefoundthroughthecontrastofthistext,thetheoriesofthetworepresentcontemporarywesternliberalism’sconflicton。

德沃金权利论法律思想探微

德沃金权利论法律思想探微

32006.12德沃金权利论法律思想探微□夏燕[1]彭美[2]([1]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2]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摘要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这部论文集中阐述了政府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个人的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社会利益牺牲个人权利的思想,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在德沃金的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关键词权利论社会福利个人权利中图分类号:D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23-02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Dworkin ,1931-)是当代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从1962年起任耶鲁大学、牛津大学、纽约大学和哈佛大学等校的法理学教授。

1977年他出版了自己的论文集《认真对待权利》。

这部著作不仅“触动了学术界,而且触动了广大公众的思想”,正如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哈特教授所言:“我相信,德沃金教授的理论将会极大地、长时间地刺激和激发大西洋两岸的法学家和哲学家。

”凭借该书,德沃金一举成名,从此一直活跃在英美法理学界前沿,其影响也逐步从大西洋两岸扩展到全世界。

《认真对待权利》这部论文集集中阐述了德沃金的权利论(the Rights Thesis )思想,该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批判了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和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的观点;第二,阐述了他自己学说的核心——权利论。

在德沃金的整个理论体系中,权利论是其思想的核心。

因此,每一个对权利问题感兴趣的人,都不能不重视和了解德沃金的权利论。

一德沃金的权利论有两个前提:历史前提和理论前提。

先看历史前提。

“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一切伟大的思想都是适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的。

德沃金的权利论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

这一时期的美国,霸权地位大大衰落,二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爆发,导致美国社会各种矛盾激化,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现实问题:黑人反对种族歧视运动、青年学生的校园造反运动以及全国支持和反对越战的斗争此起彼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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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2—6274(2003)04—021—02试论德沃金的“反对政府的权利”理论张 敏(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济南250014)【内容摘要】平等地关心和受尊重的权利是德沃金权利理论的核心内容,反对政府的权利也正是以此为核心价值。

德沃金认为反对政府的权利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道德权利,它的强硬意义意味着社会普遍利益、多数人的利益及预想的重大利益都不能成为剥夺它的正当理由。

同时,公民的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得到政府的宽容。

【关键词】德沃金 反对政府 权利【分类号】DF11Π17Π4 《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律哲学家德沃金的一部力作,13章内容主要阐述了两大理论,一是在主要与哈特的批驳、对话中阐述了他的原则论;二是他的以平等地关心和尊重为核心的权利论。

笔者在此试就他的权利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反对政府的权利谈谈自己的领会。

德沃金认为,公民并不仅仅享有法律之内的权利,还享有法律权利之外的道德权利,其中之一就是反对政府的权利。

在受自由平等观支配的社会里,政府必须认真地看待权利,以平等地关心和尊重每一个公民。

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具有一种自我保护的权利,因为即使在一个原则上是公平的社会里,也仍可能产生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

对此,每当法律错误地侵犯他反对政府的权利的时候,他就拥有一种强硬意义上的违反法律的权利,他可以服从自己的道德信念和良知以做出判断。

所以反对政府的权利与善良违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德沃金提出的反对政府的权利有其历史的渊源。

在中世纪的西欧,教皇的教义钳制了人的思想自由,但是约翰・索尔兹伯里、托马斯・阿奎那等人的思想仍然折射出法治的光芒和人文的精神,索尔兹伯里非常重视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他认为一个暴君与明智的国王之间,只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即是否服从法律。

人们可以不服从暴君,并且可推翻暴君统治和杀掉暴君。

阿奎那认为,法律就是“公共幸福”,如果政府行为不是为了公共幸福,人民可以起身反抗。

到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仍然提出这种理论,如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认为,人们享有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但是由于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享有种种自然权利,这种享有却是很不安全的,随时都会遭到破坏。

于是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把一部分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交给社会,目的只是以此用来为他们谋取福利,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因此一旦社会或立法机关行使权力超出了公共福利的需求,人民就有权利进行反抗。

一、反对政府的权利是一种强硬意义上的权利“强硬意义”的权利的意思是:即使政府认为公民的权利所带来的害处大于好处,政府阻止它也是错误的。

以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为例,必须具有以下含义:即使政府认为公民要说的话所带来的害处大于好处,政府阻止他们发表言论也是错误的。

同样地,反对政府的权利意味着他依据他个人的道德信念和良知判断去行为并非不当的行为,政府阻止他行使这个权利是错误的,即使具有某些法律上的理由。

从德沃金第七章中的有关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社会的普遍利益、多数人的权利、预想的重大利益都不能成为剥夺反对政府的个人权利的正当理由。

这里面包含了三层意思:第一,认为为了社会的普遍利益可以阻止一个人做他有权利做的事情,纯粹是一种功利主义的思想,这个利益就是设想的尊重法律而带来的利益。

正如德沃金所说“除非牺牲某些东西,否则夸耀我们尊重个人权利是毫无意义的”。

①第二,多数人的权利根本不是能与个人基本权利相对抗的“相独立的权利”,它不能作为压制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的理由。

“如果政府能够求助于一个民主的多数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意志,使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无效,那么,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的存在就岌岌可危了。

反对政府的权利必须是某些事情的权利,即使在多数人认为这样做是成熟的,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使多数人的比以前更糟时也是如此。

”②第三,预想的重大利益同样不能证明剥夺反对政府的个人权利的合理性。

同时,德沃金也限定了反对政府的权利的范围,他认为,并非所有法律上的权利,甚至宪法性的权利也不全是强硬意义上的反对政府的权利。

只有那些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才是强硬意义上的反对政府的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是直接体现或保护“平等地关心和尊重的权利”的。

另外,下列两个理由可以限制公民反对政府权利的行使,一是社会其他成员的个人权利如个人安全的权利与公民享有的反对政府的权利相冲突,此时,可以在两者之中做出“权衡”,保护较重要的,牺牲较次要的;二是国家面临一种明显的、现实的、巨大的危险,如处于战争状态。

德沃金如此强烈的民权思想固然与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政治分裂的特定历史背景如反对种族隔离、反对不正义的对越战争、黑人争权运动、女权运动等密切相关,但是根据德沃金的“基本检验标准”,他的权利理论仍促使我们自省。

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历史上从来不存在作为个体的“人”,公民的个人权利也随之处于相当淡漠的处境,“个人服从集体、服从社会、服从国家”、“少数服从多数”历来是我们所倡导的优良品德,反对政府的权利在我们看来,似乎是不可思议的。

德沃金的这一理论无疑似水第4期2003年8月 政法论丛Zheng Fa Lun C ong No.4Aug.10,200322 政法论丛 2003年 中击石,相信能掀起诸多人心中的圈圈涟漪。

我们的宪法规定了一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平等……可是我们仍需要反省这些权利保障到何种程度,我们是否认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就是如此神圣,以至于当它带来的害处大于好处时,还能保证不剥夺他说话的权利?我们是否认为我们的游行示威法有充分尊重个人权利的道德基础?它是否使政府认识到,阻止一个人说话或者示威,是对这个人的侮辱,有时是深深的侮辱,而从中获得的利益,以其他的方式,虽然有时是代价较高的方式,也是可以得到的。

二、反对政府的权利需要政府的宽容不宽容或歧视通常是针对少数人群体的,所以如何保护少数就成为坚持宽容原则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而当今社会保护少数的首要问题是对待不同政见者的宽容。

不同政见者可能就会以善意违法的行为来反对政府。

我们必须承认存在这样一种反对政府的道德权利。

认为持不同政见者善良违法而应受惩罚的人们有一假设观点,即:持不同政见者们知道,他们正在违反一个有效的法律,并且,他们所主张的特权就是违反某一法律,如征兵法、游行法,而不受惩罚的特权。

但是在这里,该法律的有效性可能是值得怀疑的,因为这些人冒着风险,根据道德要求去违反它们———如果这种法律不是明确无效———也是值得怀疑的。

德沃金分析了当法律本身的有效性令人怀疑时,持不同政见者行为的三种可能模式,得出了几个结论:当法律不确定时,也就是说双方都可以提出似乎有理论的论辩时,则一个遵循自己的判断的公民并不是在从事不正当的行为。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实践允许并且鼓励他去遵循他自己的判断。

为此理由,只要政府可能,而且不损害其他政策的情况下,我们的政府都负有努力去保护他的一个特殊的义务。

因此,公平之路存在于宽容之中。

“暂时容忍不同政见是允许对这一问题的争论继续下去,直到它得出更为清楚的答案为止的一个办法”。

①政府对少数人的反对政府的权利予以宽容是发展理性的政治道德的重要途径。

根据德沃金的观点,道德的发展不是靠政府命令所能实现的,而是一个发现的过程,并且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发现的过程,它不是仅靠政府官员、法律学家等特殊群体的人所能建立起来的。

“一个理性的政治道德也要求政府的行为具有理性:即它们的思维与支配我们自己的道德思想中的理性具有同样的理性标准……政府对于道德的主张并不是仅仅根据信心就可以接受的……同样道理,政府不能够只宣布它具有超级的道德感觉,然后期待生活在一个理性的政治道德制度之下的人们仅凭着对它们的信心就接受其道德主张。

”②宽容公民个人的反对政府的权利,宽容公民个人基于自己的判断去为违法的行为,也许就是发现“政治道德”的机会。

只要一个人是按他自己的良知和判断而不是怀着恶意去对抗政府而行为的,他就应该得到政府平等的宽容和理解,如果某些反抗政府的行为还只存在于极少数人,那么政府似乎无需在意,如果某些反抗政府的行为已经扩大到多数人的认可,那么政府应该反思,而不应是压制。

古代儒家的宽容思想在中国传统政治和法文化中不占主导地位,但也存在一些关于宽容问题的理念与精神,如和而不同、放言议政。

中国正处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事业之中,如何在政治和道德实践中发扬这种宽容文化,是政府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

目前在我们周围存在着很多“敏感”问题,如每逢两会召开期间的群众上访,如果我们承认一个人享有说话的权利,如果支持这个权利的理由延伸到较为激进的政治言论,如果这样的言论和由上访引起的冲突行为的关系是不清楚的,那么,政府就没有理由在这个问题上拒绝这个权利。

当然这种侵犯说话的权利可能是代价最小的事情,或者是最少损害政治道德的事情,或者是政治上最受欢迎的事情,但是这些都是功利主义的观点。

只要我们承认一个人的尊严与平等的权利不受侵犯,那么少数人为了追求这种尊严与平等而采取对抗政府的行为就是政府应该容忍的。

三、平等地关心和尊重是反对政府权利制度的核心价值在德沃金的主张里,作为公民有违反法律这种权利的前提是公民首先具有反对政府的权利。

后一种权利是美国借以夸耀其民主制度的一大依据,认真对待这类权利,是维护制度的合理性,建立制度的尊严的关键,因而,这一权利一旦被法律错误地加以侵害,公民就有权不遵守这样的法律。

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是以“平等关心与尊重的权利”为依据和服务目标的。

当政府在政治上决定对公民采取抬一种、压一种的态度时,公民反对政府就是合理的。

所以,主张公民在某种情况下有违反法律的权利,就是为了维护公民享有“平等关心与尊重的权利”,从而使一个社会保持原则上的公平。

而只有在一个被认为是公正的社会里,社会的各项法律制度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执行,统治秩序才会相对稳定,统治者的利益才能得以实现。

正如他自己所说的“(对非暴力反抗的)容忍将增进对官员的尊重,对他们所颁布的大多数法律的尊重”。

③德沃金在与罗尔斯的对话中阐释了这种抽象意义上平等的含义:“每个人的预期利益必须存在于同一的解决办法之中。

每个人,无论他是谁,不论他的特点和兴趣如何,都应受到平等对待,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是靠这样的事实,这就是没有人能够借助于与其他人不同来保证自己得到更好的处境。

”④一个政治社会中的强者通常可以保证自己得到这样的关心和尊重,而社会中的弱者,也有权利享有他们的政府的平等关心和尊重,而且政府往往更应对后者提供一种特殊的保护。

当然德沃金也指出,违反法律、反对政府并不是少数人(往往是弱势群体)的特权,而只能是基于自己的道德标准和不违背自己的判断而为正当的行为。

我们认为,只要反对政府的行为是持不同政见者的少数人为了实现保障他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地位,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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