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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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学院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学院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为深化教学改,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我校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辅修本科专业和学士学位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1.辅修本科专业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经学校审核通过,颁发该本科专业辅修证书。

2.辅修学士学位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工学、农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学位教育,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达到该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审核通过,颁发该本科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二、报名资格1.入学满一年的在校本科生;2.无考试违纪者;3.已完成学习成绩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三、报名程序1.每年五月份开设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发布;2.学生报名,须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招生学院审核汇总后,以学院为单位统向培训学院报名;3.经培训学院审核通过,确定拟攻读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拟攻读辅修本科专业和学士学位学生须与培训学院签订协议,并按照《XX学院学、宿费收缴实施办法》缴纳学费。

4.完成缴费的学生,需在教学网进行报名、选课,同时参加课程学习,即获得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资格。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1.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实施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学管理部批准实施。

辅修人才培养方案由平台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构成,其中平台课程设置由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教学环节四个平台中课程精选构成,均设置为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必修课程。

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

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

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拓展学生学习空间,激发学生学习潜力,培养适应性强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结合学校辅修专业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辅修专业的设置与申办第二条辅修专业的设置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学校学科专业优势资源与平台,以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为出发点,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目标。

第三条辅修专业学制原则上为两年,文科专业总学时为450 至540 学时,总学分为 25 至 30 学分;理工科专业总学时为540 至630 学时,总学分为 30 至 35 学分。

第四条院(系)申办辅修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科学、规范的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二)拥有完成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三)具备开办辅修专业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设辅修专业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等在内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审查、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分委会讨论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辅修专业的招生对象、条件与申请程序第六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已开课程的学习内容,学有余力并有兴趣爱好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且每人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七条学生在主修专业学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一)在主修专业课程学习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退学者;(二)未缴清应缴学费者。

第八条辅修专业报名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定期公布招生专业并开展招生咨询活动。

学生自愿申报辅修专业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应提供主修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单并填写学校辅修专业学生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修专业所在院(系)推荐、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章,报教务处审批。

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的设立,旨在更好地发挥我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的优势,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为更好地实施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方可开办双学士学位专业,原则上已批准设立的本科专业即可开设辅修专业。

二、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培养方案由教学单位制定,双学士学位40—45学分,辅修专业30—35学分,其课程设置需涵盖专业主要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实施。

三、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本科4年制3—6年、本科5年制4—7年)修满规定学分。

四、严格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重修次数不限。

五、原则上本科生应修读跨一级学科的学士学位课程,达到学分要求,符合《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条件,并且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发给大连大学统一印制的双学士学位证书;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并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发给大连大学印制的辅修专业证书。

六、上课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

如果所修读课程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选主修课程。

七、如果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时低于主修专业已修过的同一门课程,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学习成绩证明,经教务处相关科室审核,以该门课程的成绩代替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该门课程成绩。

八、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可免修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未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如所学课程不在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之内,则可记为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但最多累计6学分。

九、以学期为单位、按照学生所选修课程学分收费。

如学期中途停止课程学习,已交学费不再退还。

十、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进程。

如需调整课程所在学期或更新课程,须在课程变动涉及的学期开始前一学期第2周前提交执行计划更改申请,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报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浙江工业大学一体化双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浙江工业大学教务处

浙江工业大学一体化双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浙江工业大学教务处

浙江工业大学一体化双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浙工大教[2013]4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校内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学生攻读一体化双专业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谓的一体化双专业,是指学校推行的如“计算机+某专业”、“某专业+管理”、“化工+某专业”等“X+Y”型复合型专业,以X为母体专业,将X与Y专业一体化整合进行课程设置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一体化双专业修读条件与录取程序由各学院自行确定,正式录取后按《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一体化双专业中超过原单独设置的母体专业的学分按学分学费标准(即75元/学分),分别于第三、第四学年开学初收取。

第五条一体化双专业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按《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工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执行。

学生修满同学科门类一体化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则发放母体专业毕业证书、母体专业学士学位证书、非母体专业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修读的一体化双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符合母体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且已修满一体化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获得相应的综合实践(论文)学分,须填写《浙江工业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经母体专业学院审核,教务处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修读***辅修专业,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生若未能修满一体化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其所获学分已达原单独设置的母体专业毕业总学分,且未获学分课程非母体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则颁发母体专业毕业证书;符合上述条件及学校学位授予条件,且其总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5,则颁发母体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为深化教育改革,适应社会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学院鼓励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辅修专业、双学位,为对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辅修和双学位教育的教学要求第一条双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后,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二条辅修专业教育,是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选择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成绩以上后,可获得学院颁发的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的教育形式。

第三条承办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系部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承办系部必须严格管理,选派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1)辅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25分,其中辅修理工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分,辅修文、管、经、法、艺学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5分。

(2)双学位教育必修学分须在辅修学分基础上增加15-17学分,其中实践课程5学分,理工类专业的毕业设计12学分,其他专业学位论文10学分。

第五条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采用单独编班的教学形式,纳入学院统一的日常教学管理,由学院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任务;各系部可根据专业和学生人数自行决定班级规模,但独立编班人数不少于20人。

第二章申请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申请辅修、双学位教育的条件(1)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必须是已修满主修专业5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的在校本科生。

浙江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2月修订)为进一步完善多通道、多规格、模块化(3M)”和宽、专、交”的人才培养体系,推进学分制条件下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等跨学科交叉学习的教学改革,满足学有余力、学业优秀学生的修读要求,根据《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浙大发本[2008]116号)和《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浙大发本[2008]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设置和教学要求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修读弁完成主修专业之外,按照一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完相关课程(双学位的还应参加毕业设计等环节),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二条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双学位应在完成双专业培养要求的基础上,再完成相关课程、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三条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按照该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培养方案应涵盖专业主干课程),经本科生院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各学院(系)根据学生人数自行确定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教学形式。

学生人数较少的,可采用学生个人选课办法随现有课程班上课,学生人数较多的,可单独编班。

个别特殊课程可采用网络课程自学或以考代修”形式修读。

单独开班的,须报本科生院教务处统一安排,期未考试安排在考试周进行。

第五条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教学任务书由本科生院教务处统一下发。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课程单独开班的,应计教学工作量,所需经费、教学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核拨。

第二章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报名、修读要求第六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资格标准由开设学院(系)制订;学生原则上应选择跨一级学科专业、跨学院(系)或跨门类的学科专业进行修读。

第七条学生可在第二学年起,在现代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学习。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工大发〔2017〕66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遵循“厚德健行”的校训,弘扬“取精用弘”的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浙江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学制第一条本校本科实行学分制。

第二条学生在校采用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相结合的学制。

基本学制年限期满后未完成学业者实行走读制(休学除外),具体修读年限规定如下:1.四年制本科生修读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为4年;2.五年制本科生修读年限为4~7年,基本学制为5年;3.二年制专升本学生修读年限为2~3年,基本学制为2年。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新生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到教务科办理离校手续,患病者应回家治疗。

两周内无故不办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患病者短期内经治疗康复的,经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到学校招生办公室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患病者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鼓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即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学校实行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即本专业)的同时,选择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个专业修读,该专业可以与主修专业同属于一个学科门类,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作为辅修第二专业,并加修授予该专业学位所必需的课程。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单独颁发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由学校单独颁发校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非标准格式)。

第二章招生专业及课程设置第四条招生专业在学校现有专业基础上设置,要满足社会需要,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有保证;开设的专业向全校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五条培养方案以《XX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为基础,由开设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行。

具体工作程序按《XX大学本科培养方案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条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以必修课程为主,以选修课程为辅,按学分数控制课程门数,各专业的总学分为30学分;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加修14学分的必修课程,6学分学位论文,总学分为50学分。

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部分课程需要先修课程作为预备知识,相关的先修课程不列在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位培养方案中,不单独开课,学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通过选修课形式学习这些课程,补上必要的预备知识。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计划为指导性计划,课程全程共四个学期、两个学年。

在第三学期期末报名,自第四学期开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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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浙工大教[2013]44号
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才培养的多样化、个性化要求,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攻读辅修专业,以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谓的辅修专业,是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学生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

第二条凡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在最高修读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若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不同学科门类,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同时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第三条辅修专业的设置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

凡开设有本科专业,并具有开设辅修专业的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实验设施的学院,均可设置相对应的辅修专业。

第四条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根据《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培养计划》,制定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报教务处审定。

第五条辅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

若申请辅修专业学位,需加修综合实践(论文)10学分。

辅修专业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课程、主要的实践环节,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六条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应单独组班上课,可安排在双休日或短学期进行;人数少时(15人以下)可安排在主修专业插班听课。

修读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七条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前几学期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以上,补考或重学后无不及格课程,均可申请。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或第五学期开学初一周内提出申请,第六学期起不再接纳辅修专业的修读申请。

申请时应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报名,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择优录取,经教务处核准后,于第二周公布录取名单,通知学生办理缴费手续。

第九条被“X+Y”复合型专业录取的学生,在修读复合型专业的同时,可申请原修读专业为辅修专业。

若原修读专业无单独制订的辅修专业培养计划,则原修读专业的培养计划即为其辅修专业培养计划。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限修一个辅修专业。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被辅修专业录取后,每学年初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到校计财处缴费。

逾期2周未缴费,其辅修专业修读资格自动中止。

为鼓励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免缴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75元/学分收取。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若一学期主修专业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低于15学分,原则上应终
止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二条学生中途因故停止修读辅修专业,其所缴辅修专业培养费按《浙江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执行:即在学年第一学期一个月内发生的,全额退还学分学费;超过一个月的,第一学期学分学费不予退还,退还第二学期的学分学费;第二学期发生的,全部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承担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与成绩管理(具体参照《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并在学生毕业前及时将学生成绩汇总表一式二份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规格和内容要求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最多不超过10学分的课程免修;超过部分学分可通过修读与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相关的其它课程学分的方式来获取。

转专业、转学学生等同处理。

证书发放
第十五条学生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则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符合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且已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获得相应的综合实践(论文)学分,须填写《浙江工业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经主修专业学院审核,辅修专业学院提供成绩证明,教务处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修读***辅修专业,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学生若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则其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学生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但未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申请以下任一方式发放证书:
1.发放主修专业相应证书,辅修专业资格自动中止。

其修读取得的学分,若已达到30学分,由学校发给进修证书,;若未能达到30学分,则其修读取得的学分作为选修课学分,计入主修专业毕业学分内。

2.发放主修专业相应证书,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后,发放辅修专业相应证书。

3.申请延长学制,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后,再发放证书同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学生若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则不予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学生修读取得的学分作为选修课学分,计入主修专业毕业学分内。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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