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备桉)[2009]N535号-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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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建议书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PICC全国24小时报案电话:955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2012年11月一、保险险种: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保险责任:(一)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险种特点:*关爱员工,为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障;*可随时变更投保人员;*投保方便,保费低。

(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分门诊、住院)1、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如仅在门诊治疗,则限额为2000元。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险种特点:*为投保单位减轻意外医疗费用负担;*索赔手续简单,赔付到位;三、承保方案保险项目及保额一览表方案一、单位:元方案二、单位:元*投保时需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人员清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总公司修订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修订原因(一)随着经济和工程建设的发展,旧版费率表有些落后。

为应对金融危机,国家加大了大规模基建投资力度。

2009年全国共完成建筑业总产值75,864亿元,同比增长22.3%;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2,663亿元,同比增长21.0%。

随着全国十余个区域经济规划相继出台,高铁建设的巨大投资以及大规模保障性住房的开工建设,预计,国家“十二五”期间建筑市场仍将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伴随着建筑投资和建筑市场的发展,项目造价超过1亿元的大型工程项目越来越多,旧版费率表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人身意外保险产品,为满足市场需求,实现对大型工程项目的差异化、精细化管理,总公司修订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二)各地区、各类施工人员风险差异较大,原有的风险调整系数难以体现出风险的差异性。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医疗卫生水平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一意外事故赔偿案件在各地的赔偿标准存在着显著差异,从而造成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营结果出现地区性差异。

此外,各地区、各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严厉程度以及司法环境等的差异也使建筑市场意外事故的发生率和赔付率都存在较大差别。

鉴于这样的情况,有必要根据风险的差异情况修订原来的调整系数,并增加与风险直接相关的调整系数。

二、保险条款修订情况说明(一)主险条款主险条款修正了原条款中第八条存在的编号错误,将第二十四条理赔要件中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名称调整为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放开了原保险责任部分固定的免赔额和免赔比例,改为保险单中进行约定的方式,保持条款的通用性;第二条第(三)款对保险责任终止的条件进行了修改,支持在每人保险金额下对单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保(备桉)[2009]N535号-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桉)[2009]N535号-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1.4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 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 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 6.7),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 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 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 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 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 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建筑行业,人员安全和保护一直是最重要的焦点之一。

建筑施工现场存在许多潜在的危险和风险,因此雇主有责任确保员工的工作场所安全。

然而,意外事件时有发生,造成建筑工人受伤或失去生命。

为了保护施工人员的权益和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应运而生。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由雇主为建筑工人购买的保险,旨在提供全面的保护和赔偿。

这种保险通常覆盖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丧失工资补偿以及意外死亡时的身故赔偿。

通过购买这种保险,雇主能够确保工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的救助和经济补偿。

建筑施工现场的危险多种多样,包括高处作业、物体坠落、电击、机械设备事故等。

即使对工作场所进行了严格的安全措施和培训,意外仍可能发生。

当建筑工人遭受意外伤害时,他们可能需要接受紧急医疗护理和长期康复。

这些医疗费用可能会很高,对于许多工人和他们的家庭来说,支付这些费用可能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然而,有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些费用可以得到覆盖,减轻了工人和雇主的经济压力。

此外,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提供了残疾赔偿。

在一些严重的意外事故中,建筑工人可能会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部分工作能力。

这将给工人和他们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然而,有了保险的帮助,工人可以获得适当的赔偿,以应对他们的残疾和失去的工资。

此外,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提供了丧失工资的补偿。

当工人因意外伤害而暂时无法工作时,他们可能会失去一部分或全部的工资。

这对于许多工人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他们需要支付日常生活开支和家庭开支。

有了保险的帮助,工人可以获得每月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补偿,确保他们能够继续支付开支,稳定家庭经济。

在建筑行业,意外伤害可能导致工人的死亡。

这给亲人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然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提供了身故赔偿,赔偿给予家庭一定的经济安全感。

这些赔偿金可以用于支付葬礼和丧葬费用,以及为失去经济支柱的家庭提供紧急资金。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投保单-2009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投保单-2009
名称
施工企业类型
资质等级
工程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施工地址
通讯地址和邮编
电子邮箱
投保险种
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保险费Fra bibliotek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险
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仅限以第一种计费方式投保)


2.


计费方式
(可选)
□1.被保险人人数:人
(具体被保险人见清单)
□2.工程总造价:万元
□3.施工总面积:平方米
保险费合计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间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
交付日期
年月日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诉讼。
特别约定
投保人
声明
1.贵公司已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本人已仔细阅知、理解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规定,并同意遵守。所填投保单各项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上述内容及本声明将成为贵公司承保的依据,并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NO.
欢迎您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详细阅读相关保险条款,特别注意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据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事项提出的相关询问,并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后相关内容若发生变动,请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
2.本人授权贵公司可以从任何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或索取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关的资料或证明。
投保人签章:
年月日
承保性质:□新保□续保业务员/代理人代码:业务员/代理人姓名: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书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书

保险计划书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人
xxx
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年龄为16-65周岁
主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人员;
附带被保险人:事先经投保人允许后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及办理监理、工程设计事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与工程施工无直接关系的人员。

三、工程内容
工程名称:xxxxx
造价:xxxxx元,建筑面积:xxxxx元/平方米。

造价面积比xxx元/平方米。

保费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四、方案1
方案2
二、保险期限:施工合同上标注的实际工期
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xxx
2014-11-07。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7
无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况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等级 项目
一 二 三 第四 一五 级六 七 八
第九 二 级十
十一 第 十二 三 十三 级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第 十八 四 十九 级 二十 二一 二二 二三 二四 第 二五 五 二六 级 二七 二八 二九 第 三十 六 三一 级 三二 第 三三 七 级 三四
附表一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失踪证明和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7)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 请资料
1)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 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 3)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4) 医院或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
100% 75% 50% 30%
20% 15% 10%
注: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 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 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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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1.1总则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2."1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之日24时起丧失,如按人数投保,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3)。

1.3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1.4受益人除另有约定,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2.1保障内容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5)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6)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烧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7),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2责任免除2.2."1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8);(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

2.2."2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9)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5)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0)期间。

2.3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采取本保险合同2."4第(二)、(三)种交费方式的,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6."11)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保险期间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当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1)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竣工次日自行终止。

(2)工程因故完全停工,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3)工程因故导致部分停工,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4)工程因故导致施工合同变更,导致造价、工程面积增加的,在投保人补交工程造价、工程面积变更部分保费后,如涉及工期延长,保险人可依据变更后施工合同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5)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但工程因下列几项原因延长工期不超过3个月的,须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超过3个月的,须办理续保手续。

①自然灾害,②工程事故,③设计修改,④拆迁受阻,⑤资金链断裂2.5保险费保险费有3种方式计收,由双方选定1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保险费=每人保险金额×基准年费率×保险年份数×被保险人人数×人数优惠系数×施工资质系数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仍按上式计算。

(二)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保险费=项目总造价×基准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施工资质系数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保险费=项目总造价×基准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施工资质系数(三)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按下列算式交纳保险费:保险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施工资质系数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保险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施工资质系数33.1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交费义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年龄申报义务投保人按人数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4."1.1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及投保单位证明;(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施工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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