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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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及相应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价格、建设、税务、劳动、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

除依法公开的信息外,使用房地产信息系统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

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成立和完善相关房地产行业组织。

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行业自律管理。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深规土字[1994]86号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深规土字[1994]86号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深规土字[1994]86号)市局各处室、各分局、管理所及局直属各单位:我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实行派出机构的制度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

我局根据市编委和市编制办公室关于我局工作职能和内设机构的批复,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国土和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局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目前,该《操作规程》经征询市局各方面意见并经局领导审议通过,并定于1994年4月1日起开始在全局范围内实施,现将实施《操作规程》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实施《操作规程》的目的和意义1、实施《操作规程》是我局规划国土房地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使行政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了一大步,是依法行政、照章办事的重大举措。

2、实施《操作规程》制度,明确界定市局、分局和管理所三级机构管理权限,真正落实宏观与微观管理分开,推行制定政策同执行政策分开的行政管理模式,便于全局形成一整套严密协调的内部运作机制,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体现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宗旨,通过对全局所有管理业务及每个办事环节作出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全局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3、实施《操作规程》制度,使全局规划国土和房地产管理政策统一,政出一门,保障政令畅通,使全局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实施《操作规程》制度,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必要条件,便于全局各岗位合理、协调、稳定地调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3•【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为活跃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建立起完善的房地产市场新秩序,制定本规定。

一、国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及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国内公民可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宅。

二、预售(购)房地产的买卖双方依《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后,当预购方付足购房价款总额25%以上时,可将预购的房地产再转让。

预购方与再转让的受让方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背书记载再转让的情况,背书须载明再转让价格。

预购方与再转让的受让方应自背书签字之日起30日内持背书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房地产登记机关应自办理转让登记后15日内将房地产再转让的情况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再转让的受让方将房地产再行转让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三、预购的房地产在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前再转让的,应比照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四、对房地产转让,暂免证契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内外销商品住宅的每套建筑面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状况自行决定。

六、内销商品住宅在向市规划国土局补交地价差额的情况下,可外销商品住宅,外销差价的补交时间和估算办法,由开发商按市规划国上局的规定办理。

七、对企业单位符合发放《房地产证》条件的,市规划国土局应加快登记发证步伐,以便企业运用其房地产权搞活经营活动,发展经济。

八、过去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资料

最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资料

继“国十条”、“深十三条”之后,我市又一调控楼市政策出台: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即“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若违反,将被处5万元罚款。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这一规定严格执行,再加上传言中的“二手房交易按评估价收税”落地的话,“阴阳合同”可能将成为历史。

1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组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总则和附则等8个部分。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

在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款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挪作他用,商业银行不得拨付。

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低于项目资本金10%,或者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前擅自提取使用的,办法提出,将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责令暂停预售。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后续问题的顺利进行,在经济上对开发商有所牵制,对业主权利有所保护。

2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内部认购和认筹商品房预售何时可以出售?办法明确指出,必须同时符合多项条件,商品房才能预售: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等。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19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19年12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一)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三)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及临床用血工作;(四)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及控烟工作;(五)依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六)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七)依法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八)依法监督检查母婴保健工作;(九)组织协调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爱国卫生的各项任务、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十)依法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十一)依法检查计划生育工作;(十二)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实施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一)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一)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对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中介服务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房地产行业准入门槛低,市场行为不够规范,行业诚信缺失的现象较为普遍,对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运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制定并颁布施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1、深圳快速城市化进程,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但是一些违法建筑的存在,对房地产交易秩序也产生了极大影响,《办法》对该类问题是否有规范?答:《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同时,禁止销售违法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其销售行为提供法律见证、经纪、公证、贷款等服务和便利。

第八十条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依法予以拆除。

对质量安全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可以加以利用的,依法没收或者征收后用于保障性住房。

对于销售违法建筑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照所实际销售的违法建筑经评估的工程造价额计算违法所得;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外,对承建违法建筑的施工企业,及为违建销售提供服务或者便利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商业银行等,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立项时,应当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办法》对其建立和使用有何要求?以及此项制度具体实行的时间界点是?答:《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时,其账户内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10%。

同时,只有在规划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凭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提取使用。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二)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二)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二)1、《办法》第五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该系统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有何意义和作用?答:房地产信息系统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需要,建立的一个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

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预售信息披露、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出具估价报告等,均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以实现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实时监控,从而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繁荣,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但是据统计,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比例不足20%,《办法》对于这类问题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答:《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备案制度。

对于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办法》施行以前未备案的经纪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后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办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未经备案而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3、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应当获得执业资格,但由于二手房经纪业务受市场行情影响大,加上经纪机构重效益、轻服务等不良经营理念影响,许多从业人员未获得执业资格,也未经专业培训即仓促上岗,对此,《办法》有无作出相应规范?答:《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并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其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若房地产经纪人员未经执业登记而在本市从事业务的,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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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对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中介服务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房地产行业准入门槛低,市场行为不够规范,行业诚信缺失的现象较为普遍,对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运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制定并颁布施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1、深圳快速城市化进程,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但是一些违法建筑的存在,对房地产交易秩序也产生了极大影响,《办法》对该类问题是否有规范?答:《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同时,禁止销售违法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其销售行为提供法律见证、经纪、公证、贷款等服务和便利。

第八十条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依法予以拆除。

对质量安全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可以加以利用的,依法没收或者征收后用于保障性住房。

对于销售违法建筑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照所实际销售的违法建筑经评估的工程造价额计算违法所得;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外,对承建违法建筑的施工企业,及为违建销售提供服务或者便利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商业银行等,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立项时,应当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办法》对其建立和使用有何要求?以及此项制度具体实行的时间界点是?答:《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时,其账户内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10%。

同时,只有在规划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凭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提取使用。

同时,为保证制度上的衔接及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该《办法》所规定项目资本金制度适用2010年9月1日起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办法》将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项目资本金10%作为预售的必要条件之一,且只有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之后,方可提取使用,其意义何在?答: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在商品房建成销售后,项目公司就会解散注销。

项目公司解散后,一旦出现商品房质量问题,或者发现房地产开发中存在欠缴相关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则难以追究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导致小业主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房屋质量维修无法落实。

为解决以上问题,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

在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款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挪作他用,商业银行不得拨付。

4、此前有媒体曾报道《办法(草案)》规定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15%,《办法》为何降到了10%?答:将资本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项目资本金10%作为预售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办法》的创新点之一,国家及国内相关立法均尚未有类似的规定。

10%的比例的确定是经多次征求社会意见,并在考虑房地产开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的。

5、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项目手册有何意义?《办法》如何保证该项制度的顺利运行?答:项目手册是记录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事项的文件,其为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发的全程监管提供了依据,是确保房地产开发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0日内,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予以记载并及时更新。

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和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企业和人员提供项目手册等材料。

为保证该制度的顺利运行,《办法》规定未依法建立项目手册,或者未按规定填写项目手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6、在《办法》出台以前,我市即有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实践证明其作用有限。

现《办法》设计的备案制度与之前的备案有什么不同?对于违反备案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有什么处罚措施?答:《办法》实施以前对价格的备案制度仅有原则性的规定。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价格备案后随意调整价格的行为并没有相关规范调整。

这就导致备案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削弱。

据此,《办法》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上下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价格综合管理部门据此对房地产价格进行动态监测,若发现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的,轻则会通过公告、会议、约谈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重则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对于违反备案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法》规定,由价格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7、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备案对其形成是否有影响?《办法》是否提供保障措施,保证备案达到预期目的?答: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虑成本、市场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因素自行确定。

《办法》规定的价格备案制度并不会对价格的形成产生直接影响,只是职能部门对商品房价格予以监控的途径之一。

为了保证备案的监管职能得到落实,《办法》除要求价格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房地产开发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自主定价外,同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就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或者调整销售价格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将面临10万的罚款。

8、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行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未满足预售条件而预售的,将面临何种法律责任?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满足:第一,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第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之上的三分之二层数;第四,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五,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第七,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主管部门将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直接出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

9、原特区内商品房预售要求投资比例应该达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25%,此次《办法》为什么没有延续适用这一条件?用形象进度取代投资比例衡量有何优势?答:《办法》之所以没有延续适用预售商品房需投资比例达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25%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入资金及工程预算投资总额具有较强专业性,有时候难以认定,不利于监管。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以项目的形象进度作为房地产预售条件。

深圳市原特区外一直适用的是形象进度标准,实践证明其比投资比例制度更科学,更易认定。

因此《办法》规定,预售商品房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之上的三分之二。

10、对于此前房地产销售中盛行的内部认筹、内部认购等变相商品房销售方式,《办法》有什么规制措施?答:《办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还是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变相出售或者非公开预售商品房。

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销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

11、《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未通过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法律责任,但前文为何没有提及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的内容?答:国家对预售款专户已经有相关的规定,此次《办法》在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既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预售款的使用范围并设计了更为严格的预售款监管制度等内容,从而确保专款专用最终落到实处。

1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利,《办法》如何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答: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对开发商提出了种种限制和要求:首先,要求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10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公示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其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业场所公示以下材料:购房指引、商品房销售控制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等相关资料。

否则,将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1万元罚款;最后,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人查询与所购商品房有关城市规划、公共配套设施、开发进度等信息提供便利。

13、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制造虚假紧张气氛,或者一房多卖等,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办法》有何预防、规制措施?答:《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销售,按违法行为涉及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第一,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二,订立虚假合同;第三,违背购房人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或者附加购房人提供资金证明等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4、国家要求银行应当对项目资本金和预售款的使用进行监管,但是,银行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忽略其应有职责。

《办法》如何应对这类问题?答:《办法》规定了一整套保证措施。

既赋予商业银行一定的职权,如商业银行收到预收款拨付请求后,可以就工程进度进行现场查验,又要求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商业银行出具不实资本金存储证明或者不按规定拨付资金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15、《办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怠于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而对由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却为何没有提及?答: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市已出台的一些文件对于土地闲置制度已有详细规定,对于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问题也有明确的规范。

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在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因而关于土地闲置部分的内容,仅针对设计房地产市场监管部分进行规定。

《办法》在既有闲置土地处置规则的基础上,还要求将有闲置土地情形的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记入诚信记录,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要求将相关处置责任履行完毕前,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条件中禁止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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