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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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关于净空的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个要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义与保护范围
•民用机场的净空,指的是航空器安全起降所要求的,排除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立体空间。

这个空间内的高层建筑、烟雾、飞鸟等都可能威胁飞行安全。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范围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在这个区域内,需要遵守有关净空保护的规定。

二、禁止的活动
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
物或者设施。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7.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其他注意事项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禁止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四、法律责任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被禁止的活动,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条款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障民航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负责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要求严格进行。

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

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违法排污企业;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2023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

2023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

2023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航空业的迅猛发展,机场的空域变得越来越拥挤。

为确保飞行安全和畅通,保障机场净空是至关重要的。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全面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2023年机场的净空保障工作落地。

二、净空保障的重要性1. 飞行安全:保障机场净空能够避免航班发生空中碰撞和其他飞行安全事故,确保乘客、机组人员以及飞机的安全。

2. 减少空中拥堵:保障机场净空能够减少航空器之间的空中拥堵,提高航班运行效率和准点率。

3. 满足航空需求:保障机场净空能够支持航空业的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航空需求。

三、净空保障监管措施1. 完善净空规划:制定详细的净空规划,包括机场飞行程序设计、航路规划、净空区域划分等。

考虑航空器起降数量和时间,合理划定净空区域,确保航班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间隔。

2. 强化净空监测:建设先进的净空监测系统,通过雷达、卫星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测机场净空情况。

对净空区域内的航空器进行监控和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的冲突。

3. 加强净空协调:建立机场净空协调机制,包括与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等相关单位的联动协调。

确保航空器的飞行计划符合净空规划要求,避免冲突和拥堵。

4. 提升净空管理能力:加强净空保障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确保能够熟练运用净空监测系统和相关工具,及时处理净空冲突和拥堵情况。

5.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机场净空保障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加大对净空保障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确保监管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四、净空保障的预期效果1. 提高飞行安全:通过准确的净空规划和监测,避免航班之间的空中碰撞和其他安全事故,为乘客和机组人员提供安全的飞行环境。

2. 减少空中拥堵:通过合理的净空区域划分和准确的飞行计划协调,减少航空器之间的空中拥堵,提高航班的运行效率和准点率。

3. 支持航空业发展:通过有效的净空保障措施,支持航空业的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航空需求,促进经济的繁荣。

2023年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范文

2023年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范文

2023年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机场的运营规模逐年增长,航空器的越来越多地进入空域,机场净空保障工作显得愈发重要。

机场净空保障是指为了确保航空器在机场降落、起飞、滑行等过程中的安全,对机场周边空域进行管理和监管的工作。

为了适应2023年机场运营的新形势,制定有效的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标制定本方案的目标是加强对机场净空保障的监管工作,确保航空器在机场周边空域的安全操作,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三、主要内容(一)机场净空保障责任划分1.民航局负责制定全国机场净空保障标准与要求,并对各机场进行考核。

2.各机场净空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机场具体净空保障方案,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3.机场经营单位应确保机场净空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配备专业的净空保障人员。

(二)净空保障技术手段的应用1.引入先进的航空净空保障技术,如机载雷达、 ADS-B等,提高对飞机位置和航迹的监测能力。

2.建设和完善机场净空保障通信系统,确保与飞机的正常通讯,并及时发出警告信号。

3.加强净空保障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可靠性和稳定性,减少设备故障对净空保障工作的影响。

4.提高机场净空保障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培训和考核,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净空保障监督和检查1.民航局对各机场净空保障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整改。

2.建立健全机场净空保障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大对机场净空保障工作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加强对航空器飞行数据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

四、实施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机场净空保障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划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二)加强技术研发加大对机载雷达、ADS-B等净空保障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力度,提高净空保障技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建设净空保障设施投入资金,建设和更新机场净空保障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法律法规

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法律法规

(一) 障碍物控制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8条、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24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第1条、第2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第2条、第3条⌝《建设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4条、第5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第4条、第5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第六十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机场区域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机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

2021年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全文)

2021年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全文)

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全文)xx年6月1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xx年7月12日辽宁省人民 ___第284号公布自xx年8月20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_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净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承担保障净空安全的责任,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所属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意识。

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和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环境源头管控,统一规范全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1日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三条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净空审核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

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二)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关于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题目: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民用机场的净空管理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各国民航管理部门和机场运营商需重视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民用机场净空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就相关问题进行答复。

一、什么是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是指对机场周围的空域进行有效管控,确保飞机起降、滑行和停机时的安全,以及保障空中交通的畅通无阻。

净空管理包括了航向灯、标志、障碍物、建筑物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以及空中通航管制区域的划定和管理等内容。

净空管理对于民航安全至关重要。

二、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 障碍物管理不到位障碍物是指那些可能影响航空器起降和飞行安全的地面和空中物体,包括建筑物、树木、塔杆等。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民用机场周边的障碍物进行全面调查和管理,确保相关障碍物的高度、位置、光学性能等符合相关要求。

2. 空域划分不合理空域划分不合理可能导致飞机交通拥堵、航线交叉等问题,对航空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需要通过合理的空域划分和空中通航管制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确保飞机在空中的安全飞行。

3. 天气条件对净空管理的影响恶劣的天气条件会对飞机的起降和飞行产生影响,因此净空管理也需要考虑天气因素。

应加强对天气条件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净空管理的有效进行。

三、我的观点和理解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国民航部门和机场运营商应高度重视净空管理,加强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制定科学合理的管制措施,确保净空管理的有效进行。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讨论,我们对民用机场净空管理的相关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关注净空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也应加强对净空管理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为提升航空安全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结语民用机场净空管理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飞行。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够关注净空管理问题,共同维护航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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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业经2013年6月1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

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净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承担保障净空安全的责任,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
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所属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意识。

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和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发现净空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净空安全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将其纳入市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第八条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和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经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第九条机场新建、扩建的,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工程动工6个月前,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并在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对可能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树木、灯光等障碍物,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相关部门组织清除、处理。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净空安全的障碍物。

第十条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经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和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物质;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以及进行飞艇、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六)储存爆炸物品以及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八)燃放烟花、焰火;
(九)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确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机场周边区域修建建(构)筑物,种植高大树木,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的限制高度或者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高大建筑物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向升放地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向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边界接壤的地区使用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航空器从事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划定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巡视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不少于一次。

巡视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检查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生长的植物;
(二)检查有无树木、烟尘、灯光、风筝和气球等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
(三)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有效性。

巡视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和归档。

第十七条信鸽协会应当做好协会会员和俱乐部的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饲养、放飞信鸽和组织竞赛等活动时,遵守有关规定,避免影响机场净空安全。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和调整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保证民用机场通信设施、设备正常工作,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并向社会公布。

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与航路无线电台站所在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监测信息通报制度。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

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区域巡检制度,发现有下列影响航空电磁环境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一)修建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等;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承担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对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监督整改。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现影响飞行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发现者应当立即告知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由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排除飞行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先行处置后,对于不属于其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民用机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
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
环境保护,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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