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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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第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2.取消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3.取消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并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4.取消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5.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审批发证。

6.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7.取消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

8.取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

9.取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0.取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1.取消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

12.取消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

13.取消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

14.取消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023年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范文

2023年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范文

2023年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机场的运营规模逐年增长,航空器的越来越多地进入空域,机场净空保障工作显得愈发重要。

机场净空保障是指为了确保航空器在机场降落、起飞、滑行等过程中的安全,对机场周边空域进行管理和监管的工作。

为了适应2023年机场运营的新形势,制定有效的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标制定本方案的目标是加强对机场净空保障的监管工作,确保航空器在机场周边空域的安全操作,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三、主要内容(一)机场净空保障责任划分1.民航局负责制定全国机场净空保障标准与要求,并对各机场进行考核。

2.各机场净空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机场具体净空保障方案,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3.机场经营单位应确保机场净空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配备专业的净空保障人员。

(二)净空保障技术手段的应用1.引入先进的航空净空保障技术,如机载雷达、 ADS-B等,提高对飞机位置和航迹的监测能力。

2.建设和完善机场净空保障通信系统,确保与飞机的正常通讯,并及时发出警告信号。

3.加强净空保障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可靠性和稳定性,减少设备故障对净空保障工作的影响。

4.提高机场净空保障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培训和考核,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净空保障监督和检查1.民航局对各机场净空保障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整改。

2.建立健全机场净空保障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大对机场净空保障工作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加强对航空器飞行数据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

四、实施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机场净空保障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划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二)加强技术研发加大对机载雷达、ADS-B等净空保障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力度,提高净空保障技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建设净空保障设施投入资金,建设和更新机场净空保障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环境源头管控,统一规范全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1日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三条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净空审核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

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二)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2号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2号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正文:----------------------------------------------------------------------------------------------------------------------------------------------------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保证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效率,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空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活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服务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空域是国家资源,应当得到合理、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证飞行安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相撞,有利于航空器驾驶员处置遇险等紧急情况。

(二)保证国家安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国土防空和国家安全的要求。

(三)提高经济效益。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对国家经济建设产生有利的影响和作用,应当有利于航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四)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便于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向运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满足空中交通服务对空域使用的需要。

(五)加速飞行活动流量。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序活动。

(六)具备良好的适应性。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不同类型的航空器不同时间和不同运行方式的要求。

(七)与国际通用规范接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尽可能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和文件的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便于国际、国内飞行的实施。

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范本(2篇)

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范本(2篇)

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范本一、引言____年,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的制定是为了确保航空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随着航空业的飞速发展,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方案将重点介绍机场净空保障的相关内容和监管措施。

二、机场净空保障的重要性机场净空保障是指航空器在起降、滑行和空中飞行过程中对障碍物的避让和防碰。

净空保障的不到位可能导致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机场净空保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三、机场净空保障的监管内容1. 净空保障区划分将机场的周围地区划分为不同的净空保障区,包括垂直净空和水平净空。

垂直净空是指飞行器在垂直方向上避开障碍物的空间要求,水平净空是指飞行器在水平方向上避开障碍物的空间要求。

2. 飞行区域保护对机场周围的飞行区域进行保护,确保航空器在起降和滑行过程中不受到障碍物的干扰。

机场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和清理飞行区域内的障碍物,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安装标志、灯光等。

3. 高层建筑限制对机场周围的高层建筑进行限制。

在净空保障区内,不允许修建高度超过一定限制的建筑物。

机场管理部门应与城市规划部门和相关单位合作,确保高层建筑的规划和建设符合净空保障要求。

4. 净空保障设施监管机场管理部门应对净空保障设施进行监管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净空保障设施包括雷达和导航系统等,用于监测和指导航空器在净空保障区内的运行。

5. 情报共享和协调机场管理部门应与航空器运营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情报共享和协调机制。

及时共享净空保障相关信息,协调航空器运行计划,确保机场净空保障的顺利进行。

6. 培训和教育机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场操作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净空保障意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净空保障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知净空保障规定和操作流程。

四、监管措施1. 强化监管力度通过加大对机场净空保障的监察和检查力度,提高违规行为的查处率。

加大对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形成对违规行为的威慑效应。

关于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题目: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民用机场的净空管理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各国民航管理部门和机场运营商需重视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民用机场净空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就相关问题进行答复。

一、什么是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是指对机场周围的空域进行有效管控,确保飞机起降、滑行和停机时的安全,以及保障空中交通的畅通无阻。

净空管理包括了航向灯、标志、障碍物、建筑物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以及空中通航管制区域的划定和管理等内容。

净空管理对于民航安全至关重要。

二、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 障碍物管理不到位障碍物是指那些可能影响航空器起降和飞行安全的地面和空中物体,包括建筑物、树木、塔杆等。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民用机场周边的障碍物进行全面调查和管理,确保相关障碍物的高度、位置、光学性能等符合相关要求。

2. 空域划分不合理空域划分不合理可能导致飞机交通拥堵、航线交叉等问题,对航空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需要通过合理的空域划分和空中通航管制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确保飞机在空中的安全飞行。

3. 天气条件对净空管理的影响恶劣的天气条件会对飞机的起降和飞行产生影响,因此净空管理也需要考虑天气因素。

应加强对天气条件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净空管理的有效进行。

三、我的观点和理解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国民航部门和机场运营商应高度重视净空管理,加强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制定科学合理的管制措施,确保净空管理的有效进行。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讨论,我们对民用机场净空管理的相关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关注净空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也应加强对净空管理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为提升航空安全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结语民用机场净空管理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飞行。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够关注净空管理问题,共同维护航空安全。

2024年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

2024年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

2024年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
着眼于提高机场飞行安全水平,确保航空交通的顺畅和有序进行。

为此,本监管方案将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以确保机场空域的净空保障工作得到有效执行与监管。

首先,针对机场净空保障的关键问题,将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排查,确定机场净空保障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机场净空保障工作的责任分工机制,明确各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到位。

其次,加强对机场净空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的督导检查制度,对机场净空保障工作进行全面、及时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建立健全机场净空保障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机场净空保障工作的开展。

另外,加强机场净空保障的技术支持和设备保障,引进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机场净空保障的监测能力和水平,确保机场空域的安全。

同时,建立健全机场净空保障的数据管理和分析体系,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机场净空保障工作的数据信息,为完善机场净空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总之,2014年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是一个全面、有效的监管措施,旨在提高机场净空保障工作水平,确保飞行安全和航空交通的有序进行。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将有效提升机场净空保障的整体水平和能力,为机场飞行安全和航空交通的顺畅运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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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省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航空运输【发文字号】辽净安办[2015]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5.03.16【实施日期】2015.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省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辽净安办[2015]1号)省净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2015年省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3月16日2015年省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要点2015年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年初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部署,突出依法治安主线,以改善机场净空环境为目标,以发挥各级政府净空领导小组作用为重点,完善机制,改革创新,狠抓落实,推进全省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持续好转。

重点抓好以下12项工作:一、强化责任落实,完善责任体系1.认真落实李希省长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要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议事规则,强化各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带头抓落实的权责,细化固化抓落实的常态性执行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根据人员变动和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各地领导小组要提出当地净空保护工作的工作重点,发挥总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净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影响净空安全的突出矛盾,切实履行机场所在地政府净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全面落实管行业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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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全文)
xx年6月1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xx年7月12日辽宁省人民 ___第284号公布自xx年8月20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_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净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承担保障净空安全的责任,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
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所属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意识。

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和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发现净空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净空安全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将其纳入市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在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第八条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和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经 ___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第九条机场新建、扩建的,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工程动工6个月前,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并在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对可能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树木、灯光等障碍物,由市
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相关部门组织清除、处理。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净空安全的障碍物。

第十条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___。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经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和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物质;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以及进行飞艇、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六)储存爆炸物品以及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八)燃放烟花、焰火;
(九)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确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机场周边区域修建建(构)筑物,种植高大树木,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的限制高度或者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高大建筑物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向升放地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
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向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边界接壤的地区使用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航空器从事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划定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定期
巡视检查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巡视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不少于一次。

巡视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检查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生长的植物;
(二)检查有无树木、烟尘、灯光、风筝和气球等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
(三)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有效性。

巡视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和归档。

第十七条信鸽协会应当做好协会会员和俱乐部的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饲养、放飞信鸽和组织竞赛等活动时,遵守有关规定,避免影响机场净空安全。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
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和调整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保证民用机场通信设施、设备正常工作,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并向社会公布。

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与航路
无线电台站所在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监测信
息通报制度。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
应当通报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

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
域巡检制度,发现有下列影响航空电磁环境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一)修建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等;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承担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对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监督整改。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现影响飞行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发现者应当立即告知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由机场管理集团
公司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排除飞行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先行处置后,对于不属于其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民用机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 ___《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___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 ___、中央 ___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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