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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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范本 国元黄山 号集合资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范本 国元黄山 号集合资产

(1)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累计净退出申请(有效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如果本集合计划同一开放期内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延期退出。

接受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部分延期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兑付巨额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实施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集合计划单位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巨额退出的公告:当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销售网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网站进行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如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三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三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三篇《合同篇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和类型1.1 甲方决定发起设立名为“____________”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计划类型为:____________。

第二条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和投资范围2.1 本计划的规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

2.2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为: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责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资产管理费用。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管理。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为甲方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资产管理费用4.1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管理费率为:____________%。

4.2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业绩报酬为: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5.2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自动终止:(1)本计划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2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4年资产管理工作计划样本(2篇)

2024年资产管理工作计划样本(2篇)

2024年资产管理工作计划样本集合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

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

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这是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

目前只有创新类家证券公司有资格开展此项业务。

创新类证券公司要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____亿元以上,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____亿元以上,可以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是投资者定位不同,以及投资风格不同。

1、定位不同。

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

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____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____万元。

2、产品投资比例不同。

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____%。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者自己购买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相比有什么优势。

①有些优质债券,投资者自己不容易买得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凭借证券公司的债券业务优势,可获得比普通投资者更多的机会。

②一般投资者没有足够的精力进行债券的组合优化投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士专门管理,可进行充分、科学的债券组合优化投资。

③有些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一般投资者的进入受到限制。

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拥有多种市场交易资格,可进行多品种投资,获得一般投资者所无法获得的收益。

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在购买债券时凭借其资金量大的优势,可以在更低的费率下购买。

东方红丰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东方红丰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东方红丰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二O二O年九月目录绪言 (1)重要提示 (2)释义 (3)第一章集合计划介绍 (6)第二章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11)第三章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 (12)第四章集合计划的成立 (15)第五章集合计划的退出 (16)第六章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与冻结 (19)第七章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20)第八章投资策略及投资决策 (22)第九章投资限制 (30)第十章集合计划的账户管理 (31)第十一章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2)第十二章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35)第十三章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37)第十四章集合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39)第十五章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42)第十六章风险揭示 (46)第十七章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60)绪言本说明书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东方红丰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编写。

本说明书阐述了东方红丰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管理人承诺本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集合计划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发行。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请投资者认真阅读。

投资者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即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其认购/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篇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进行管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券商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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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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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xxxxxxxxx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xxx公司托管人:xxx公司二O一五年X月目录一、前言 (1)二、释义 (1)三、合同当事人 (5)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5)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9)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1)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3)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6)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17)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19)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5)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9)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31)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2)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7)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9)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42)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3)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5)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0)二十四、风险揭示 (52)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6)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7)二十七、或有事件 (58)二十八、特别声明 (59)为规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以下简称《规》)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目标和愿望我作为一名资深文秘工作者,希望通过这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现资产的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以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

我希望通过这个计划,能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资产管理体系,使资产管理更加规范、科学、高效。

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这个计划,能够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资产的闲置和浪费,使资产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业务和发展。

2、任务分解首先,我们需要对现有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梳理,明确各类资产的数量、状态和价值,以便于我们进行资产的管理和调配。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使用、维护和处置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然后,我们需要建立一个资产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技术的手段,实现资产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资产的管理效率和效果。

最后,我们需要定期进行资产的评估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资产的问题和风险,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时间计划为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时间计划:1.第1-2周:进行资产清查,完成资产清单的编制。

2.第3-4周: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并进行内部培训。

3.第5-6周:开发并上线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4.第7-8周: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完善资产管理计划。

5.第9-10周: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中期评估,调整优化。

6.第11-12周:全面推广资产管理计划,并进行后期培训和指导。

4、资源分配为了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顺利实施,我们将合理分配以下资源:1.人力:组建一个专门的资产管理团队,负责资产清查、制度建立、系统开发和后期维护等工作。

2.财力:根据计划需求,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资产清查、系统开发和培训等环节的顺利进行。

3.物力:为资产管理团队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软件支持,确保各项工作的高效开展。

4.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数据支持,提高资产管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5、风险管理在整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施过程中,我们将重视以下风险管理措施:1.数据安全:确保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防止信息泄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一、合同主体1.1 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标的2.1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为[具体计划名称],旨在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将委托人的资金投资于多种资产类别,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2.2 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将委托资金交付给管理人,管理人负责制定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运作。

2.3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为[X]元,具体规模可能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调整。

2.4 本计划的存续期限为[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三、权利义务3.1 管理人的权利3.11 根据本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12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13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决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等投资决策。

3.2 管理人的义务3.2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谨慎、勤勉地履行管理职责。

3.2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3.23 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3.24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及时清算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剩余财产。

3.3 委托人的权利3.31 分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的权利。

3.32 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3.33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3.4 委托人的义务3.41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委托资金。

3.42 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正常管理运作。

3.43 承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四、违约责任4.1 若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管理职责,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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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
(一)名称和类型:本计划名称为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标:尽量避免资产损失,追求每年较高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范围和策略
本计划根据市场状况对股票、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和短期金融工具等资产实行动态配置,资产配置比例基本范围为0-90%的股票和基金;10-100%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中至少10%为现金类资产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计划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TFM模型精选个股相结合、价值投资与时机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四)业绩比较标准
本计划资产配置包含四类资产,在正常的配置比例下以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型基金为主,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综合指数。

(五)主要特点
1、份额补偿,风险先担
封闭期结束日,若计划单位结算净值增长率低于3%,管理人将
通过份额补偿的方式使委托人净值增长率达到或尽可能达到3%,直
至管理人份额补偿完毕。

2、费用更低,回报更高
封闭期内,不收管理费,客户可获更高回报。

3、到点开放,提前进出
本计划封闭期一年,但若连续10个工作日单位净值达到1.06元,封闭期提前结束并进入开放期,提前满足客户资金流动性需求。

4、随时参与,随时退出
本计划进入开放期后,客户可以随时参与或退出。

5、到点分红,真诚回报
开放期内,当计划单位净值达1.06元时,即进行现金分红,真诚回报投资者。

(六)最高规模(总份额):
本计划推广期最高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在推广期满当日按客户参与计划份额的九分之一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开放期,最高规模为35亿元人民币。

(七)存续期间:10年
(八)计划单位面值、参与价格
本计划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九)最低参与金额
10万元人民币。

(十)相关费率
1、参与费率
本计划的前端参与费率不超过0.5%。

本计划的后端参与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2、退出费率:
本计划的退出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推广期内参与的份额持有满一年,不收退出费。

3、管理费率:
本计划封闭期内不收取管理费;开放期内,管理费率为1.5%
4、托管费率:0.2%
最低退出额每笔最低退出份额为1000份计划单位
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两大类。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公司债[0.22%])、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以上限制。

证监会对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有最低参与金额限制。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限定性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非限定性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

中信证券[-1.38%资金研报]债券优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由中信证券和中信银行联合推出发行的券商理财产品。

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且其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股票型产品、混合型产品,适合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者。

另外本集合计划还可以参与新股申购等低风险投资机会,优化产品收益。

本产品成立于20XX年1月6日,截至20XX年6月11日,本产品的累积净值为1.0788,在过去的一年里收益率达到了5.31%,并将于近日二次开放申购。

在股市低迷和通货膨胀的大背景下,选择投资此款券商理财产品,是实现资产保值与抵抗通胀的良好手段。

产品代码860016
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上限为5亿元,存续期规模上限为20亿。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

销售时间:20XX.4.10-4.19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为自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首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但是在每满三年后的首个开放期,前两个开放日仅办理退出,第三个开放日封闭,进行单位净值归一,第四至第十个工作日仅办理参与。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其余都是封闭期。

封闭期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范围
其中: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新债申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期限在1年以上的央行票据和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期限在7天以上的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
股指期货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

具体资产组合比例为:
(1)权益类资产市值占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值占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
(3)现金类资产市值占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
(4)在任一时点,本集合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权证)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95%。

(5)在任一时点,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委托人同意:(1)本集合计划资产也可以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投资于此类品种的总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除外);(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属于中等风险的投资品种,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产品和货币市场产品。

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中等、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具有资产配臵需求的投资者。

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管理人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办理方式、程序
(1)集合计划采取“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2)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即1.00元/份;
(3)存续期参与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参与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并对参与申请按“时间优先”原则确认。

集合计划的退出
办理时间
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申请退出时间为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集合计划按规定限制或暂停退出的情况除外。

2-3-4
本集合计划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补偿符合条件的委托人,并在
运作周期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低于基准年化收益率B时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
对应的资产为限补偿符合条件委托人年化收益率最高至基准年化收益率。

符合
条件的委托人为在收益弥补参与期参与本集合计划并持有至运作周期期末的
客户(不含运作周期期间参与或退出的客户)。

(1)当该运作周期集合年化收益率低于基准年化收益率B时,以
管理人自有
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弥补客户本金损失及收益,最高至基准年化收
益率B;
(2)当该运作周期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大于基准年化收益率B时,管理人以
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份额与其他投资者享有同等收益分配的权利
和义务。

本集合计划首个运作周期基准年化收益率的为3%,以往年业绩测评,预计年化收益有7%以上.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产品资料,请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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