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原则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
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

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
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
法治政府建设是当今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它是指以法治为核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服
务体系,提升政府管理能力和行政效能,以实现公平、公正、安全、
廉洁的政府管理为目标的政府建设过程。
构建法治政府,需要遵循一
些基本原则。
首先,以宪法为根本,坚持宪法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保
证政府各项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持续性。
其次,坚持法治精神,坚持以法治为核心,全面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让法律、法规、制度成为政府行政活动的基础和标准,保证政府
的行为遵循法律和法规,坚决杜绝滥用权力,树立法治精神,强化法
治意识。
第三,以人民为中心,以建设更加平等、公正、安全、廉洁的政府为
目标,加强公民权利保障,提高政府公信力,推动政府事务公开,切
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坚持科学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加强科学研究,促进政策
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最后,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推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推动政府服务的创新,以更高的效
率和更好的服务品质,不断改善政府管理水平。
以上就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些原则,才能构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实现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繁荣。
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法律服务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法律服务的提供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加,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服务工作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一个高效、有序、公正、便捷的法律服务体系,为广大公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
2. 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法律服务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地提供服务。
(2) 高效便捷原则: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和提高工作效率,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3) 依法行政原则:法律服务工作应该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互动沟通原则:积极开展与公众的互动沟通,倾听公众需求,不断改进法律服务工作。
三、法律服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1. 建立法律服务中心(1) 成立法律服务中心,集中协调和管理法律服务工作。
(2) 配置专业法律人才,提供咨询、代理和调解等法律服务。
(3) 设立法律服务热线电话,为公众提供咨询和投诉服务。
2. 完善法律服务渠道(1) 在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法律服务站点,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2) 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法律咨询和法律文书制作等服务。
3.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1) 完善法律援助机制,确保经济困难公民能够得到合法的法律援助。
(2) 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和效率。
(3) 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审核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
4. 推动法律知识普及(1) 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2) 制作法律宣传资料,举办法律讲座、培训和座谈会等活动。
(3) 配合媒体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提高法律服务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5. 促进法律服务队伍建设(1) 完善培训机制,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2) 建立定期考核制度,激励法律服务队伍积极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中卫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模板】

中卫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一、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及标准: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为:“×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参照县(区)中心建设内容和标准,根据实际需求自行确定。
二、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及标准:(一)名称××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二)主要服务内容1、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2、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3、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提供专业调解服务;4、提供律师代理诉讼、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5、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服务事项。
7、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三)功能区域划分1、接待柜台区。
负责接待来访群众,承担问询接待、办事导引、受理办理等工作任务,并根据群众需求、资源配置等合理设置各种接待服务窗口;2、等候休息区。
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座椅、饮水设备、视频播放设施、法律服务资源自助查询设备、书写台及辅助设施、应急医用设施等;3、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区。
主要用于开展面向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既可设置独立区域,也可与等候休息区合并设置;4、特殊功能区。
独立设置私密咨询室、人民调解室,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场地条件等配套设置会议室、资料档案室、办公室等。
(四)场所建设要求1、中心一般依托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也可独立设置在司法行政业务用房(或司法行政办公大楼)一楼,或其他方便群众的临街一楼场所。
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可依托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中心设置;2、中心应当设置服务大厅(含接待柜台区和等候休息区),面积一般应在200㎡左右,接待柜台区与等候休息区相对分离,半开放式办公。
柜台一般高80cm以下,宽1米以内,柜台前设置座椅。
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准则

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准则法律服务工作是指律师、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
在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时,遵守一些基本原则和法律准则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准则。
一、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是法律服务工作的核心原则。
法律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并确保每个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公正和公平的对待。
在代理诉讼中,律师要遵守法律法规,提供客观的证据和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2. 保密原则保密是法律服务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律师和法律顾问应对委托人的信息和案件事实保密,并在未经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这是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不被泄露和损害。
3. 忠实守信原则忠实守信是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要原则。
律师和法律顾问在代理委托人的案件时,应忠实履行职责,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和法律顾问要信守承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4. 尊重人权原则尊重人权是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律从业人员应该尊重每个人的人权和尊严,不歧视、不侮辱任何人。
在就业、居住、教育、婚姻等方面,法律从业人员应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平等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准则1. 法律依据法律服务工作应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确保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律师和法律顾问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并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参照相关法律依据。
2. 专业能力律师和法律顾问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他们应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适应法律发展的要求。
3. 诚信守法法律从业人员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维护职业操守。
他们应遵守法律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4. 保护委托人利益法律从业人员应当把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全力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和法律顾问要积极主动地与委托人沟通,履行代理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法律服务规章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共法律服务指政府依法提供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的宗旨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司法公正。
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坚持服务为民、服务规范、服务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制度。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第六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遵循法律原则,保障公民权益。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
第八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机构,配备专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第九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的评估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法律援助第十一条公民和组织有权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是指政府为需要社会援助的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帮助的活动。
第十三条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和组织可以向法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帮助以及代理诉讼等服务。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公正、便捷地为需要援助的公民和组织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援助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援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法律咨询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有权向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咨询法律问题。
第二十二条法律咨询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问题咨询的服务。
法律服务的基本原则

法律服务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服务中,有一些基本的原则需要被遵守。
这些原则确保了法律服务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律服务的基本原则,并分析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
第一,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服务的公正性。
法律服务提供者应该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
他们应该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个案件,并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解决争议。
公正性确保了法律服务的客观性和公平性,保护了每个人的权益。
第二,法律服务的原则之一是法律服务提供者的专业素养。
法律服务必须由有资质的律师或法律顾问提供。
他们应该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地分析问题并给出合适的建议。
专业素养确保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三,法律服务的原则之一是保密性。
法律服务提供者必须严守职业道德,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利益。
他们需要保密客户提供的所有信息,并在没有客户的许可下,不得泄露任何与案件有关的细节。
保密性是建立客户与法律服务的信任和合作关系的基础。
第四,法律服务的原则之一是及时性。
律师或法律顾问应该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并主动与客户进行沟通。
他们应该尽快回复客户的咨询和问题,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表履行法律服务的职责。
及时性确保了法律服务的高效性和迅速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法律服务的原则之一是经济性。
法律服务提供者应该根据合理的标准收取费用,并向客户清楚地解释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方式。
他们应该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向客户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或隐瞒任何费用。
经济性确保了法律服务的可承受性和透明度。
第六,法律服务的原则之一是解决争议的尽职调查。
法律服务提供者应该对案件进行充分调查,了解案情和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给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他们应该保持谨慎和专业的态度,以确保最终的决策是基于充足的证据和法律条款的。
以上所述是法律服务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确保了法律服务的公正性、专业性、保密性、及时性、经济性和尽职调查。
法律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守这些原则,并将其应用于实践中,以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

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7.05.30•【文号】•【施行日期】1987.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31日)废止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日发布)为加强基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展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巩固和发展乡镇法律服务所,特作如下规定:一、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并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
二、乡镇法律服务所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县(市、区)司法局指导,由司法助理员(司法办公室)管理。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1.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民事诉讼、非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应聘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法律顾问;2.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公证处办理有关公证事项;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4.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5.协助司法助理员调解疑难民间纠纷,指导、管理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及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五、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可以由司法助理员兼任,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一人。
组成人员可以聘用,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司法局考核。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人员统称“乡镇法律工作者”。
乡镇法律工作者如符合律师条件可以依法取得律师资格。
乡镇法律工作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法律服务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且具有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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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和标准,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的法治权益,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政府主导,坚持公益。
把涉及城乡居民公共利益的法律事务列入政府法律服务范围,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职能和作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规模化、体系化、城乡一体化,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要素和资源的科学配置与合理流动,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使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广覆盖、高效能。
三、统筹城乡,强化基层。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机制,加快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向农村、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延伸和覆盖,使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科学组合,促进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四、改革创新,提高效率。
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积极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通过建立完善镇、村、组三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广泛吸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律服务所等服务主
体和政治专干、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教师等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