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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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及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负责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1. 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3. 因除名、辞退、辞职及离职产生的争议;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产生的争议;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产生的争议;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在立案后委托工会调解中心先行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或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若认为适宜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应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五条调解中心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销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无法执行的。

第六条调解中心对于经多次调解未果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调解中心人员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主动回避,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存在利益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引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解主体1. 调解委员会:由公司从各部门工会主席和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员组成。

具体人员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工会组织章程和职责分工指定。

2.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的员工及其代表。

三、调解程序1. 提出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将劳动争议书面申请提交给所在部门的工会主席,由工会主席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程受理。

2. 受理审查:工会主席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以及涉及的其他当事人。

3. 调解准备:工会主席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尽快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解准备工作,制定调解计划和议程。

4. 调解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按照调解计划和议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积极寻求共识。

5. 调解结果: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调解结果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即为协议内容;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为未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情况。

四、调解原则1. 自愿原则:调解过程和结果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的选择和达成的协议,不得强迫或限制劳动者的选择权。

2.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坚持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透明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外界公开和向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调解信息,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4. 快捷高效原则:调解应当尽量迅速进行,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减少劳动争议对双方的影响。

五、调解权力和义务1. 调解员权力:调解员有权了解劳动争议的详细情况,调查相关证据,组织调解听证会,发表调解意见和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2. 调解员义务:调解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对劳动争议调解过程和调解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是指为解决劳动争议而设立的一套程序和机制。

它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等相关方依法合理组织,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公正、有效解决的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机构设置: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例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

2. 权力与职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有权调查、调解和裁决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同时负责指导、培训和评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3. 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一般采取协商、调解、裁决的程序。

调解可以由机构主动介入或者双方申请。

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4.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调解工作公正、有效进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保密和人身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结果落实:调解协议达成后,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督促双方按照协议内容进行执行,同时监督执行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一、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依法设立,通常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其中,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组织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调解工作。

二、调解组织的职责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益。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4、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5、定期分析劳动争议情况,向企业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建议。

三、调解工作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方案。

2、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调解组织应保持中立,公正对待争议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4、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及时开展,避免争议久拖不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

四、调解工作流程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具体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调查核实受理案件后,调解组织应指定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争议的事实经过、原因和双方的诉求。

调查过程中,可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

3、调解准备调解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争议双方。

4、组织调解调解时,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引导双方进行平等协商。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调解。

5、达成协议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人设部门劳动调解工作制度

人设部门劳动调解工作制度

人设部门劳动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完善劳动纠纷调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调解原则1. 公正公平:劳动调解工作应保持公正公平,充分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2. 自愿协商:劳动纠纷的调解应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3. 及时高效:劳动调解工作应迅速响应,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工作效率。

4. 专业性:调解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调解组织1. 人社部门应设立劳动调解组织,负责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

2. 劳动调解组织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调解员组成。

3. 劳动调解组织应建立调解员培训制度,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

四、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劳动者和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后,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2. 调解受理:劳动调解组织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会议:劳动调解组织应在受理调解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

4. 调解协商:调解会议中,调解员应引导双方进行自愿协商,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

5. 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会议中达成调解协议后,应签署调解协议书。

6. 调解结束:调解协议书签署后,劳动调解组织应将调解结果记录备案。

五、调解协议的执行和监督1.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

2. 劳动调解组织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

3. 如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1. 人社部门应对劳动调解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制定调解工作规程和操作指南。

2. 劳动调解组织应定期向人社部门报告调解工作的情况。

3. 人社部门应建立劳动调解工作评估制度,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七、调解员的职责和权益1. 调解员应认真履行调解职责,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是以调解方式解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的机构,其工作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平稳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一、组织架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组织架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秘书、司法鉴定师等职位。

其中,主任与副主任由政府任命,其余职位通过公开招聘产生。

调解员和司法鉴定师要求具备丰富的相关经验和知识背景。

二、权责与职责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平稳经营。

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调解纠纷事件,为企业与劳动者提供全面的调解服务。

2.协助当事人撰写调解协议,协助双方达成有利于双方的协议。

3.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争议,可以提出调解建议,供上级机构或有关部门参考。

4.对于特别复杂的争议,可以安排司法鉴定师进行鉴定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调查,提高调解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开展劳动合同、劳动保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法律咨询与宣传工作。

三、法律规范调解中心的工作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运作。

1.调解员必须严格遵守调解规程,协助当事人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调解协议。

2.对于不守法规的企业或劳动者,要进行批评教育,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调解中心的司法鉴定师需要遵守司法鉴定相关规定。

4.调解协议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制定。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需要规范、完善、科学,不仅要坚守司法精神,更要关注当事人的利益,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劳动争议的调解,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背景和目的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处理劳动争议事项,维护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调解的原则与目标1.调解原则:公正、公平、自愿、快捷和便利的原则。

2.调解目标:通过调解,解决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争议,实现各方的合理诉求,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第三条调解申请与接受1.员工或雇主可向人力资源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受调解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人员,并通知参与劳动争议的各方。

3.各方接受调解申请后,应积极配合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如有合理理由无法参与调解,应提前向调解委员会说明。

第四条调解程序1.调解会议:调解人员将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会议,自行确定具体时间、地点和形式。

2.学习调解:在调解会议前,调解人员可能要求各方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培训或学习,以提高双方的调解意识和技巧。

3.信息交流:调解会议上各方应充分交换双方的意见和要求,以促进解决劳动争议的共识。

4.协议达成: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的,应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

5.调解失败:若调解过程无法达成协议或参与方拒绝履行协议,调解委员会将终止调解程序,各方可以依法继续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第五条调解人员1.调解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调解经验以及一定的法律背景。

2.调解人员应保持中立、公正、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双方的信息和谈判内容。

3.调解人员应接受调解委员会的培训和监督,并定期提供工作报告。

第六条调解结果1.调解结果应由各方签署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案。

2.调解结果的履行应及时有效,各方需共同遵守相关约定。

3.调解协议书一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费用1.调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调解委员会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三篇)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三篇)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其工作行为,确保调解工作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包括全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员是劳动纠纷调解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其工作要坚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维护劳动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选拔和聘任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聘任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聘期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员聘任后,应参加为期10天的调解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三章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员有权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处理劳动纠纷,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案件。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涉及调解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勤勉履行职责,认真研究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调解能力,不断完善自我。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逃避工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不正当行为。

第四章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员接到劳动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尽快组织调解,处理纠纷。

第十三条在调解过程中,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主动调查研究案件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依法采集证据,并进行独立、公正、客观的调解。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如调解谈判、调解庭审等。

第十五条若劳动争议调解员无法调解纠纷,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其决定是否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第五章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考核和奖惩第十六条对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可以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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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1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向峨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劳动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一)调解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防止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用工单位及劳动者遵纪守法。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守则(一)劳动争议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

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所在地管理部门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向峨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承诺(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

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

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乡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解员调解纠纷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五)不得吃请受礼。

七、记录员工作守则(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二)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三)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四)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五)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八、调解当事人主要权利(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二)陈述、申辩的权利;(三)要求解决人员回避的权利;(四)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五)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六)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七)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九、调解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一)按时参加调解的义务;(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三)遵守调解规则的义务;(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发矛盾的义务;(五)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六)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下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农业与水利工程学院实验室搬迁采购项目1 农业与水利工程学院实验室搬迁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现对农业与水利工程学院实验室搬迁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邀请资质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编号:XN [2017] 0053二、项目名称:农业与水利工程学院实验室搬迁采购项目三、竞谈内容:四、潜在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拟参加本项目竞谈的潜在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2、拟参加本项目竞谈的潜在供应商须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等资质材料到绥化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以上材料须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3、拟参加本项目竞谈的潜在供应商报名时,应提供1,000.00元的竞谈保证金,并作为其竞谈报价文件的一部分。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受理人:报名时间: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20日16时。

报名地点:电气工程实训基地5楼503室。

报名受理:孙贵成联系电话:0455-*******六、竞谈文件获取:获取时间: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20日16时。

七、提交竞谈文件截止时间:2017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

八、竞谈时间:2017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

九、提交竞谈文件及竞谈地点:绥化学院学生中心楼409室。

附件:农业与水利工程学院实验室搬迁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农业与水利工程学院实验室搬迁2、服务地点:绥化学院3、项目预算:3.2万元4、服务期限:由使用方指定搬迁的具体日期,并提前三天通知二、服务范围实验室仪器设备搬迁三.服务要求1、搬运位置:农学实验室设备从综合实验楼604搬迁到原特教楼2楼,水工实训中心设备从电器工程实训中心一楼搬至原特教楼,力学设备搬至104,建筑材料设备搬至101,土力学设备搬至102,水力学设备搬至201和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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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型仪器必须搬运到制定位置。

四、特殊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要求1、两个中央试验台和两个边台负责拆卸搬运和安装、仪器设备只负责搬运,所有设备需搬运到特教楼室内指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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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搬运过程中需注意设备安全及人员安全,如在搬运过程因搬运方失误(如仪器突然倾倒)而导致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出现设备损坏的由需搬运方维修,出现人身伤亡,由搬运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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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搬运特种设备(主要是力学压力机)的人员所需的伤害保险由搬运方自行购买。

4、在搬迁过程中,搬迁人员要听从我方技术人员指挥,特别是水力学实验设备不能叠置装车。

五、完成日期:有双方协商决定具体完成日期六、报价供应商报价包括:两个中央试验台和两个边台负责拆卸搬运和安装费用,其它设备搬迁设备,搬运过程中由于设备较大,拆门(窗)及恢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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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按合同合计金额10 %(≤10%)向校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服务完成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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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资金结算付款方式: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1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向峨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劳动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一)调解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防止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用工单位及劳动者遵纪守法。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守则(一)劳动争议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

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所在地管理部门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向峨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承诺(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

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

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乡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解员调解纠纷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五)不得吃请受礼。

七、记录员工作守则(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二)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三)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四)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五)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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