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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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债的概述一、概念题1.债(华农2015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答: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上,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的附随义务(武大2015年研)答: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武大2013年研)答: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

4.债权与请求权答: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

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对应的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所享有的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求权也就是免除债务。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

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①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②就债权请求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

二、简答题1.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清华大学2007年研)相关试题:(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概念与区别。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各类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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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概述: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及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概念认定:产品有缺陷、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因果关系 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免责事由:未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或不能发现 形式: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惩罚性赔偿 诉讼时效:2年、10年责任竞合高度危险责任:概念、认定、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诉讼时效:3年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概念、认定、归责原则概念物件损害责任 认定:不同物件致人损害采不同归责原则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类型 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行为的认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监护人责任医疗侵权行为的概念医疗侵权行为的认定:行为、损失、过错、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医疗产品侵权行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概念、类型、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的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与性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内容:主体、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承担 校园伤害侵权行为的概念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所承担义务的性质 校园伤害责任 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监护人的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概念、责任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 各类侵权责任【重点难点归纳】一、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本章所述14类侵权责任,除特殊侵权责任外,还有一些构成要件上没有特殊性、新出现的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故称各类侵权责任。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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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42.1复习笔记一、数人侵权行为概述1.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相对应。

2.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体系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次构建了我国的数人侵权行为类型体系。

《侵权责任法》对该体系进行了修正,不再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区分为行为直接结合和行为间接结合;并将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纳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1.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数个行为人作为一方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以及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和分担问题。

这里的主体,可以是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

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共同侵权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①行为共同说。

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②意思共同说。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3.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较之单独侵权行为,人数多,加害人主观恶性更大,由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一般也更为严重,因此,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第三部分模拟试题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诚实信用原则2.先诉抗辩权3.强制缔约4.无因管理5.遗嘱继承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2.比较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

3.简述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

三、法条评析(每题15分,共计15分)评析《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和侵权的请求权竞合问题。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论民法的本质。

2.评述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计25分)2016年1月17日,维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余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余某与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齐天公司作为维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余某的全部合同权利。

另齐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

但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

借款期限届满后,维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齐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回答:(1)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哪些职责?与代理人有何不同?(2)本案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孟某与余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为什么?(3)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有无约束力?为什么?(4)何为连带责任保证?何为一般保证?两种保证区别何在?(5)你认为依法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诚实信用原则答: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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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37.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①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合法的民事权益。

③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

(2)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法定义务首先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以及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所称的损害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因侵权行为产生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侵权责任的特征(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有侵权行为一般就会有侵权责任,除非出现免责事由。

另一方面,有侵权责任,一定有侵权行为。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不同,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具体内容,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4)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

①我国民法通则除规定了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

②《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十章侵权责任1.试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②损害的确定性;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4)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2.试述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

答: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

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

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坚持了《民法通则》开创的立法体例,认可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除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内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其中仅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着侵权之债,其他诸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对应着债的关系。

3.试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约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同意。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圣才出品】

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一、概念题1.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山东大学2007年研)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⑧赔礼道歉。

2.损益相抵规则(南京大学2007年研)答: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数额中抵销,加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在于:侵权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的损失,而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本身就会冲抵其损失。

因此,损益相抵的目的是要计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损失,使受害人的真正损失得到赔偿。

3.民事责任的竞合(南京大学2011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

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简答题1.惩罚性赔偿及其在我国现行法上的体现。

(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①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②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③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④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2)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法》中体现《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四十章 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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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
简答题
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交2006年研)
答: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1)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①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②诽谤。

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③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2)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加害行为。

②受害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

③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在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状态;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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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概念题
1.共同侵权行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共同侵权(南航2015年研)
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②行为的关联性;③共同的过错;④结果的单一性。

2.共同危险行为(武大2012年研;北京科技大学2014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航2011年研;清华大学2004年研)
答: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②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③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④不能确定是由哪个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二、简答题
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加害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行为人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及分担问题。

这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

在行为人为自然人的场合,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需要具备民事责任能力。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加害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

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传统民法学说认为,共同加害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在共同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2.甲(19周岁)、乙(15周岁)二人在外玩耍,见丙家的狗在门口静卧,甲唆使乙用石头朝那条狗砸去,狗被砸急,跳起将乙和行人丁咬伤。

丁花去狂犬疫苗费等医药费用若干。

问甲、乙对丁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理由何在?(上交2005年研)
答:(1)教唆行为是指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分析本案案情,甲通过教唆乙砸狗,将行人丁咬伤,甲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乙的加害行为共同侵害了丁的民事权益,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具体责任分配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教唆者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丁承担侵权责任;被教唆者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甲、乙对丁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由甲承担,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三、论述题
1.试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北航2011年研)
答:(1)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

(2)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①共同侵权行为
a.共同侵权的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b.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为两人以上;第二,行为的关联性;第三,共同的过错;第四,结果的单一性。

c.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

共同侵权行为较之单独侵权行为,人数多,加害人主观
恶性更大,由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一般也更为严重,因此,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教唆行为
a.教唆行为的概念。

教唆行为是指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

b.教唆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按教唆内容实施了加害行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主观上要有共同过错;第三,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帮助行为
a.帮助行为的概念。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者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b.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帮助者与被帮助者分别实施了帮助行为和加害行为;第二,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第三,帮助者和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法律效果。

第一,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共同危险行为
a.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b.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第二,每个人都单独实施
完成了危险行为;第三,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其四,不能确定是哪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c.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a.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b.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第二,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第三,损害后果同一;第四,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

c.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

第一,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阐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与责任。

(南京大学2009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简答题,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数人之间行为的结合方式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

(1)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与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
①侵害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每个人都实施了侵害行为。

②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③各侵害行为之间直接结合,从外观上无法区分。

④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数个侵害行为凝结成一个共同的侵害行为,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由于行为结合的紧密程度,所以被归入共同侵权的共同加害行为,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侵害行为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与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
①侵害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每个人都实施了侵害行为。

②各行为人之间不仅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同时,各行为人的过错中没有故意,否则故意的侵权行为将会阻却过失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使得数人侵权变成单独侵权。

③各侵害行为间接结合。

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较为松散,数个行为分别作用,发生了同一后果。

④各侵害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数个侵害行为分别作用,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由于各侵害行为人既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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